🎸【我的另一半一定是被小三帶壞的!小三負責就好?】
外遇是人類生活當中不斷在出現的事件,過去存在、現在存在,未來也不會消失。當婚姻當中有一方外遇時,常見的景象是:外遇的一方哭哭啼啼求對方原諒,道歉完後和配偶一鼻孔出氣,由配偶去告小王或小三「侵害配偶權」。實際上,是出軌的一方和小三或小王共同侵害配偶的配偶權,為什麼配偶可以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呢?小三或小王面臨賠償時,又應該如何接招呢?
🎸【是的,配偶可以只告外遇對象】
侵害配偶權的財產在實務上並非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如果一訴訟為「固有共同必要訴訟」,如:遺產分割,就必須要把所有人都列為訴訟的當事人,這也就是為什麼遺產分割的訴訟當中時常有一拖拉庫的當事人(幾十幾百人的都有);但因為侵害配偶權訴訟並非是所謂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並不需要對所有侵權行為人進行提告,配偶可以自己決定愛告誰就告誰,因此當然配偶可以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
🎸【可是明明另一半和小三一起黑皮,才侵害到原配的配偶權的啊!】
原配的配偶權事實上其實受到了外遇的一方和外遇對象的共同侵害,以法律的話來講,就是「共同侵權」,因此就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而言,外遇的配偶和小三對原配負有連帶債務,也就是說外遇的配偶和小三要一起對侵權行為(外遇事件)賠償。根據民法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原配(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小三(債務中之一人)請求侵害配偶權全部或者是只有小三那一部分的賠償。
🎸【這樣小三不就很倒楣,外遇的配偶反而黑皮到了還不用賠錢?】
如果說原配對小三請求了侵害配偶權全部的賠償,那外遇的配偶卻人財兼得(外遇後又不用賠),不是很不公平嗎?難道外遇的時候,都是小三錯?都是小三帶壞老公嗎?此時,小三若不想要自己把所有賠償都默默地吞下去(淚),小三在與原配的訴訟後,小三可以去跟外遇的配偶請求付清他應該要負責的那一部份。舉例來說,若小三遭判賠20萬,假設小三跟外遇的配偶應該付一半一半的責任,小三就可以再去跟外遇的配偶要10萬元。
結論上來說,原配可以只對小三提告,但是若原配對小三請求的是全部的賠償,小三就可以去跟外遇的配偶要回他自己應該要負責的部分喔!
遺產只給配偶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沒生小孩而父母不在,遺產都是老婆的嗎
有位長輩來問法律問題,他和太太沒生小孩,父母已經不在了,想知道他走了之後(他預設男生比較早走),遺產是不是全部給老婆?他說他會想來問,是因為有人建議他搞清楚規定。
我問:你有兄弟姊妹嗎?他說:有。我說:這樣遺產是你太太和兄弟姊妹分。他非常驚訝的說:能繼承我的財產的,法律不是只有規定子女、父母和配偶嗎?你是不是記錯呀。
我以為因為新聞報導和網路文章,一般人應該早就清楚繼承人有哪些,沒想到居然還是有人以為能繼承自己遺產的,只有子女、父母和配偶。
我翻開民法第1138條規定給他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並告訴他,如果他想多給老婆多一點,必須先寫好遺囑,但依照民法特留分規定,法律還是有規定要特別留給兄弟姊妹各一份。
類似案例還有老婆那邊的親戚來問,這位親戚沒有結婚,父母十幾年前都走了,他想說沒有結婚而父母不在,自己走了之後遺產是不是都充公?
我告訴他有兄弟姊妹,兄弟姊妹就是遺產繼承人。有了兄弟姊妹,遺產是不會歸屬國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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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只給配偶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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