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新書介紹 專訪作者:雷皓明 律師 內容簡介: ●說人話● 【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性】 令你憂心的生活法律大小事, 資深律師白話說給你聽。 怎樣會觸法?怎樣好脫身?怎樣能還擊? 生活法律對策,律師親切解釋,讓你秒懂。 ...
遺產調解委員會 在 李基銘的影音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漢聲廣播電台「fb新鮮事」節目
2019-02-25影音檔
作者: 律師談吉他
出版社粉絲頁:寶瓶文化
本集主題:「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新書介紹
專訪作者:雷皓明 律師
內容簡介:
●說人話●
【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性】
令你憂心的生活法律大小事,
資深律師白話說給你聽。
怎樣會觸法?怎樣好脫身?怎樣能還擊?
生活法律對策,律師親切解釋,讓你秒懂。
滑手機傳張圖也會挨告!簽好的租屋契約竟無效!
法律條文好難懂,因為沒人簡單說給你懂。
抱緊你的權益,遠離飛來橫禍,
就從這本書開始!
‧在網路上,對著別人的虛擬角色謾罵,也算妨害名譽?
‧只是轉貼個長輩圖,竟然侵犯著作權?
‧他罵我「馬英九」、「陳水扁」,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嗎?
‧知名品牌賣我淘寶貨,算不算詐欺?
‧被車子撞了,可以要到多少賠償金?
‧明明是路上交通標示不清,警察卻開我單,合法嗎?
‧房東可以隨便闖入我跟他租的房子嗎?
‧訂婚的聘金,一定要一次給一大筆錢嗎?
‧爸爸從沒養過我,如今我卻得扶養他?
‧不知從哪兒冒出來的私生子,有權分遺產嗎?
明明活在法律的世界,我們卻誤以為法律和自己不相干,愈是不了解,愈是一不小心就被告,甚至被人吃乾抹淨還外帶!
因此,資深律師精挑六大生活面向: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和性,舉生活常見事為例,親切、精準,解析你我最關心的日常觸法擔憂和法律糾紛,並說明事件發生時,我們自己就可以做到的,最基本的簡單處理原則。
學會做好「事前預防」,就能免除事後處理的歹戲拖棚,不再勞心、費時又傷財。
作者簡介:雷皓明律師
●現任: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擔任:新莊調解委員會諮詢律師,法旭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創辦人
●曾任:北京環球律師事務所律師,正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大恆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師大附中畢,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輔仁大學財經法研究所碩士
做律師前,覺得那些可以把黑的說成白的律師厲害到不行。
做了律師以後才發現,黑仍然是黑,白仍然是白,總是嘗試顛倒是非黑白的,往往沒有好結局。
但面對黑、灰、白,其實法律有一套合理的解決模式。好的律師是盡其所能,和對造、檢座、法官,從不同的角度,依據法律,找出公平的解決模式。
期許自己做個好律師。
希望盡可能地多說,不求認同,但求討論。因此,設立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與粉專「MedPartner美的好朋友」合作架設法律知識網站「LawPartner法律好朋友」,並在Ettoday新聞雲、關鍵評論網、1111人力銀行等媒體平台固定發文,期待讓更多人明白:法律,不全是打架比立法熟練的立委們的利益交換,或是恐龍法官們的恣意妄為,其實有很大一部分,是我們一群學法律的人和遇到爭執後選擇勇敢爭取的當事人,真正思考過,並努力爭取過的產物。
然後有一天,當你們覺得法律偏離了你們心中的正義價值時,能勇敢地站出來,辯論、爭取或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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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泡泡 爛透了!聖俗分離你個頭啦
【捍衛真正宗教自由 宗教法人應公開透明】
憲法保障人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也禁止國家所有基於宗教的歧視性對待,不管是憲法本文或相關釋憲文,皆對我國宗教自由做了相當明確的解釋。然而,近日卻有跨黨派的藍綠立委聯手提出了一部《宗教基本法》,雖以保護宗教為名,卻讓此部法案成為超越行政、司法及立法等一切現行規範的聖法。
在今日的記者會,立法委員 黃國昌 指出,以這部《宗教基本法》第27條為例,竟然可以排除國土計畫法的適用規範,甚至對非法占用農地或國有地的宗教建物,就像先前爆發諸多爭議的彰化碧雲禪寺,更能夠讓它就地合法化。黃國昌說,這種超越一切、不受任何管控的法案內容如果通過,不僅會扭曲宗教自由的真正內涵,更會對台灣做民主憲政國家所奠定的基礎造成莫大的戕害。
林昶佐 Freddy Lim 則認為,提出一部完全凌駕一切社會規範的法案究竟保障了誰?難道不會讓許多原本就存在爭議、甚至違反法律的團體能夠合法生存嗎?真正導致宗教團體被污名化的,恐怕就是提出這種奇怪的《宗教基本法》的背後勢力。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 徐永明 也表示,在6/27《財團法人法》的審議過程中,時代力量一向主張要將宗教財團法人納入財團法人法的規範當中,但遭藍綠兩黨聯手封殺,兩黨當時也承諾將設立《宗教財團法人法》,結果現在藍綠立委卻連署提出了這部《宗教基本法》。
我們呼籲,請提出這部《宗教基本法》的藍綠立委撤回此案,若明天內政委員會的召委還是執意將此案排入審查的話,時代力量也將提出程序動議,要求將此案退回院會。希望藍綠兩黨明確表態,是不是真的支持這部荒謬絕倫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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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案在這裡:https://npptw.org/Vi6BWo
‼️宗教基本法,條文仔細看 ‼️
⏩️§3+§13 「放生不需許可」:不得禁止或限制放生!
⏩️§10 「聖俗分離原則」:政府不得介入!司法不得干涉!
⏩️§13「超越一切的宗教自主權」:遇本條全排除,民主公開也不例外
⏩️§14「就業歧視也合法」:可用「相同宗教信仰」當作聘僱條件
⏩️§15「十六歲前的信仰由父母決定」:憲法說的信仰自由16歲才開始
⏩️§20「財務完全自主」:連遺產繼承都可不用管民法!
⏩️§27「現有一切用地就地合法」、「往後想蓋什麼就怎麼蓋」!
‼️ 透視《宗教基本法》‼️
⚠️ 在31條條文中,「不得」、「不適用」、「不構成」、「不受...限制」
總共出現了:18次
⚠️ 排除適用:法院調解、民法、社團法人法、財團法人法、就業服務法、殯葬管理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土地法及公產管理法規、建築法、消防法、國土計畫法、民主與公開原則
⚠️ 享用稅捐減免(適用財團法人標準)、可從事公益以外事業、財產及財務不公開、已取得建照之建築另法定之、農地可變宗教用途、佔用公有非公用土地五年以上就地合法、宗教使用就可變更為宗教用地、宗教選址寬容原則及負面表列
⚠️ 強制要求被排除的法律及措施要在三年內全數修正、制定或廢止
遺產調解委員會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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