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遺產金額低於1,200萬元遺產免稅額,因此繼承人可免繳遺產稅,但前一任繼承人拿到的遺產若屬於免稅情況、像是遺產金額低於免稅額與扣除額總和,則不屬於《遺贈稅法》16條所規定的「實際繳稅」情況,後一任繼承人也不能再適用遺產稅五年內免稅規定。
遺贈稅法16條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依照我國遺贈稅法第16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財產若是已經繳納遺產稅,可以免計入遺產總額。不過,財政部在1986年函釋補充註記:如果是死亡前五年繼承的『免遺產稅財產』,必須計入遺產總額,不能適用該優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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