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1日清晨,開車行經百年古蹟總統府,等紅燈時見此美景,遂拍照記錄之。(張哲生 攝)
1895年,在甲午戰爭中戰敗的大清帝國將台灣與澎湖割讓給日本,當時日本把臨時的台灣總督府設在清代的福建台灣承宣布政使司衙門及欽差行台內,一直到第五任台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就任之後,才有興建永久性廳舍的計劃。經過審慎規劃後,台灣總督府於1907年懸賞5萬元日幣公開徵圖,並限定日本本土的建築家才有資格參與競圖。
徵圖初選階段,主辦單位從多位參加競圖的日本建築師當中選出一至七名,分別為:鈴木吉兵衛、長野宇平治、片岡安、森山松之助、松井清足、櫻井小太郎及福井房一,每位均獲得獎金1,000日圓。
當時的評審團包含辰野金吾、中村達太郎、塚本靖、伊東忠太、妻木賴黃等知名建築技師,原本屬意採用初選首獎得主鈴木吉兵衛的作品,不過後來評審團發現首獎作品中的尖塔、陡屋頂,與具兩層老虎窗的紅磚建築樣式,有抄襲海牙國際法庭之嫌,因此於1909年公布的中選名單則變成了獲得第二名的長野宇平治作品,而其樣式與當年正在建造中的東京車站相當接近。
不過,在最後定稿階段,將長野宇平治的設計圖修改成如今總統府模樣的真正設計者,其實是在初選獲得第四名的森山松之助,他將設計圖做了局部修改之後,興建工程才正式動工。
台灣總督府建築於1912年6月1日開工,1915年6月時,建築主體大致完成並舉行上棟典禮,最後在1919年(大正8年)3月竣工,總工程費達281萬日圓。此後,這座在完工時為全台灣最高的建築物,從啟用至今一直是象徵統治台灣者權力中心的地標。
二戰期間,這棟建築物成為美軍轟炸台灣的主要目標物之一,雖然日本軍方將總督府百般偽裝及防範,最後還是在1945年戰爭末期(1945年5月31日)的台北大空襲,遭到美軍轟炸命中,並導致南側半邊嚴重毀損。
二戰結束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1946年時為慶祝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的60大壽,便將此建築更名為介壽館,而館前的道路則命名為介壽路(今凱達格蘭大道),並開始著手整修,直至1948年底才恢復舊貌。
台灣省政府於1947年成立後,此建築在台北市的都市計畫圖被標示為「省府大廈」,但省政府的實際辦公廳舍為日治時期的台北市役所(即今行政院大廈)。
隨著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遷往台北市,當年12月9日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府及行政院設址於介壽館辦公。
1950年,介壽館正式成為中華民國總統府。
1996年3月21日,陳水扁擔任市長的台北市政府將總統府前的介壽路更名為凱達格蘭大道,路旁的廣場則同時更名為凱達格蘭廣場,以示對台灣原住民歷史及文化的尊重。
2006年3月25日,總統府大門上的「介壽館」門額被更換為「總統府」。
這座建築物雖然曾經過整修,但其外觀仍維持著後文藝復興式的莊嚴和簡潔。建物最高處有五層樓,主體平面呈現臥「日」字型,正面寬約140公尺,側面寬約85公尺,中央塔高60公尺,總佔地為2100坪;建物的中央塔、角塔、衛塔等大片立面的1:2:3:2:1之節奏和粗面砌築基座與柱式主出入口,混合成震撼的視覺效果。整棟建築佈滿了廊柱、山牆、拱廊及圓拱窗,堪稱日治時期台灣的代表性建築。
淡江大學建築系教授陸金雄建築師對這座建築物的設計風格,下了極為清楚的註腳:「從歷史背景及建築物的立面進行分析,可以辨別出當初設計者匯集了眾多建築元素;矯飾主義的誇張、巴洛克的動感、欺眼畫的手法、哥德復興的垂直崇高精神、古典主義的和諧,但設計者仍以統一的元素──無法歸類於古典柱式的雙柱並列形態──統合整體立面的構成,也可以看出設計者意圖以不同的語彙,表達個人的詮釋──以有限形體的構成,嘗試超越形體的束縛,傳達垂直崇高精神的無限,是典型的折衷主義(Eclecticism)樣式。」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都市 計 畫 技師資格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政處業務報告|鄰里道路挖掘、樹木保護、性別平等友善資訊】
【警察局業務報告|性平事件處理程序】
上週五(10/30)是民政處、警察局與政風處的業務,我和兩個單位討論了非常多的鄰里工程的維護管理、勘驗、鄰里樹木保護,以及第一線服務的友善流程與資訊。以下就我和兩個局處的重點討論和大家報告!
➡➡ #民政處業務報告
🖥影音: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1030DR_0.mp4
🚧 #鄰里道路維管與挖掘程序改善
雖然目前基隆市許多主要幹道如麥金路都刻正進行示範道路全面改善,但大家生活最常使用的——巷弄道路很多還是有坑坑疤疤、凹凸不平的問題。
我們辦公室接過大大小小關於道路、巷道挖掘施工的陳情,每一次處理前要花很多時間精力來確認管理權責單位,常常遇到市府工務處和區公所管理權責不清的狀況,這是由於有三項法規為統整的情形,因此區公所是以材質來分(混凝土道路屬於區公所維管、柏油屬於工務處),但民政處卻以四公尺作為基準(四公尺以上為工務處,以下則為區公所),我也要求民政處來協助區公所和工務處統整法規並統一分工基準。
接著,若維管道路的單位沒有依照程序、落實勘驗,道路挖掘後,很容易未即時檢測到路面回復,就會影響巷道品質,產生大家看到的產生高低差或是標線沒補上的狀況(我們也接到挖掘後沒勘驗而沒及時補上標線,造成民眾權利損失的案子)。上一次決算會期審計室也提出指正,我也和民政處長討論區公所進行道路挖掘後修復的完工勘驗的狀況──至今還有部分區公所以 #書面審核 來勘驗路面回復狀況(安樂區公所也在其中)🤦♀️,未會同相關事業單位進行實地勘驗,這樣子非常難確保路面回復的品質和用路安全。
因此我也在現場請處長告訴我們,甚麼時候七個區公所都能以實地勘驗來執行勘驗、以保障用路人和市民的安全?另外,三個公所也提出建議,他們認為目前對管線單位施工方法無訂定施工規範,導致挖管後路面易破損及不美觀,建議主管機關召開會議統一施工規定。這個部分我也請民政處以協助進行跨局處的評估及討論。
🌈 #第一線服務機關提供多元性別友善資訊 #不只是社會處的責任
先前,我不斷提案與討論,希望第一線服務機關可以規劃經費投入多元性別友善資訊放置,然而,民政處在這次的業務報告回覆中說「這是社會處業務。」
然而,民政處有非常多的業務,都和性別平等及多元性別友善相關,像是未婚聯誼、結婚登記、成年禮、宗教禮儀、喪禮儀節等等,且服務對象也可能為同志、多元性別族群、同志家庭及其第二代。為了讓服務機關都能以非常好的品質來協助民眾,避免發生因為不了解這些族群而產生的歧視和不友善的對待。
過去我提案不只一次,希望民政處參考台北市民政局的作法,跟民間團體合作,編纂認識多元性別及性別平等的傳單摺頁,公告上網並且擺放於第一線服務機關提供給民眾參考。以今年台北市民政局製作的「認識同志家庭」摺頁為例,上面的資訊非常實用,包含了淺顯易懂的簡介,還有第一線服務同志家庭的共同原則、應該避免的作法和第一線人員可能遇到的各種狀況解析及建議。
但是針對我多次提案,民政處的回應是什麼呢?民政處說有把內政部製作的「子女從姓」動畫短片上網公告。我當然覺得這件事很重要。但戶政單位、區政單位都有可能服務到多元性別的朋友或多元組成的家庭,應該要更認真評估我和連署議員們的提案、認真的參考其他縣市的作法、回應市民的需求,相信除了把中央製作的影片放上網外,民政處可以做到更多、更好,我希望民政處可以正視性別平等工作,並且認真對待議會通過的提案,不要讓社會處單打獨鬥,一起為打造平等友善城市來努力。
🌳 #零星工程修剪樹木的把關機制
雖然現在公民的環境意識提升,但還是發現許多基隆市的大型工程發生對樹木暴力修剪的問題,在第3次定期會的總質詢,我也舉出許多工程不當修剪樹木的案例,除了指標性的大型工程,更有許多鄰里的零星工程有錯誤修剪樹木或移植的案例。
根據《基隆市政府行道樹及喬木修剪作業規範》,如果要修剪道路和公園的樹木,應該填寫修剪申請書向都發處申請;如果是修剪學校、社區的樹木,則是向產發處申請。
無論是行道樹、公園樹木或是道路邊坡的樹木,都需要被好好的對待。城市樹木的保護不只是對城市生態的重視,也是公共安全重要的一環,為什麼?當一棵樹木遭到不當修剪,例如傷口過大、修剪幅度超過1/3甚至斷頭,就可能導致樹勢衰弱、細菌入侵進而染病。或是沒有考量樹枝密度、樹冠比例、每根枝條的枝葉重量分配,就可能在天災時傾倒,甚至平常就無預警地斷裂。
民政處的業務報告有提到零星里鄰修繕工程中有包括修剪樹木,根據我們向民政處索取的資料,光是今年1~8月,民政處就執行了26件和樹木相關的工程,一共修剪了400棵樹木。上面提到,依據《基隆市政府行道樹及喬木修剪作業規範》修剪前要送申請書,這是公務人員應該遵守的行政規則,但是我們比對產發處和都發處收到樹木申請書的狀況,發現民政處處理的這400棵樹木,幾乎沒有提送樹木修剪申請書!🤦♀️🤦♀️🤦♀️在沒有提送樹木修剪申請的情況下,民政處如何確保樹木修剪的品質,以保障民眾的安全?
另外,我們也對照上半年議員對地方建設的公開資料,發現上半年的17件樹木修剪,至少有5件工程的廠商,登記營業項目不包括園藝服務。然而,在沒有送申請給產發處、都發處以協助審查的情況下,民政處要如何確保修剪樹木的品質?除了落實樹木修剪申請之外,針對零星工程修剪樹木,是否可以要求廠商資格,例如必須是園藝技術士、園藝技師或是通過有其他縣市的修剪認證,才能執行樹木修剪?
如果零星里鄰修繕工程是為了改善里鄰生活環境,就更應該好好把關修剪樹木的品質,以確保市民的公共安全,並讓民眾享有樹木淨化空氣、為都市降溫等好處。
#因議會時間不夠民政處沒有現場答詢
最後因為時間掌控的關係,議長指示民政處不用現場答詢、改以書面回覆。由於民政處的業務和第一線機關的服務品質以及生活中大大小小的鄰里工程品質相關,我感到非常可惜,我也會再將問題提供給民政處,並將回覆更新在這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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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業務報告
🖥警察局與政風處影音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1030DR_0.mp4
📞 #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 #沒有重不重要
基隆市警察局針對性平事件,會統一由總局的婦幼隊來做接案窗口。但在我接到民眾陳情,發現性騷擾事件處理過程中,因為同仁的敏感度不夠,說出「這不重要吧」的話,而無法讓受害者信任甚至造成傷害。
在警察局「守護婦幼安全」項目中的「強化婦幼工作專業職能與偵處品質」,報告裡面寫到:「本局定期舉辦婦幼保護專業人員教育訓練,並利用各種集會時機教育宣導,強化員警專業處理能力。」
首先,我非常肯定警察局的這項工作,也希望和警察局討論這項工作的訓練內容、時數、接受訓練人數及成效。因為我相信接受報案、處理性別相關案件的同仁都很認真、辛苦,但我真的希望服務品質可以更提升。
因為我們有接到民眾陳情,在性騷擾事件報案製作筆錄時,遇到同仁表示,不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中的行為,也就是,不是「乘人不及抗拒的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可能是違反受害人意願的觸摸手、腰等處的行為「並不重要」,受害人這個部分的陳述也就沒有放入紀錄當中(符合25條的部分是有紀錄進去的),讓受害人覺得有不友善、甚至有點二度傷害的感受,也因此降低對警局的信任和評價。甚至也可能因為曾經在報案時被認為某些行為和遭遇「不重要」,未來不敢申訴或報案,而造成權益受損。
依照「處理性騷擾事件作業程序」,不管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事件,還是其他的性騷擾事件,都有一定的處理程序,即便不是25條狀況的事件,也要詢問受害人是否要申訴並製作紀錄,並沒有「不重要」這樣的判定。
警察局長回覆了性平三法的精神,並說會再加強同仁的敏感度,嚴謹程序。
我也會再持續監督,由於最近在其他幾個縣市的公部門在受理性騷擾案件時,也有發生類似的問題,因此這次會期我也提出提案,希望會處理到性騷擾、性平事件等報案、申訴的相關單位,如警察局,都能強化同仁的敏感度,以加強整個程序的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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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不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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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親鄒啓騯有感於工程爭議糾紛的案情複雜且金額龐大,許多廠商熬不過漫長的訴訟期而倒閉,便義無反顧擔任發起人,號召同業籌組「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期能建立完善的爭議仲裁處理機制,快速並專業的解決爭議,一方面也紓解法院繁重的訟案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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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正式啟動後,全力協助各公司行號、公私立機構及團體解決相關工程爭議。鄒純忻接掌理事長後,經常風塵僕僕遠赴中國以了解兩岸仲裁制度的運作方式,亦到其他國家取經,汲取國外相關團體的運作經驗,藉此提升仲裁調解品質,協助更多企業與單位有效化解紛爭,更期許自己不負父親當年創會的初心與付出,讓協會的理念與使命,能夠永續傳承、圓滿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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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載著父親的企盼,鄒純忻以資深律師的角色在擔任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理事多年後,自2017年9月起接下理事長重任,由於本身為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負責人,仰賴著同時對於法律與工程領域的熟悉度,讓她面對協會未來在服務能量的強化與專業形象的提升上,也更加得心應手、篤定踏實。
▍父親熱心奔走籌劃 為產業發聲
鄒純忻的父親鄒啓騯,不僅擁有建築設計專業背景,同時也是華廈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並歷任「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董事長、「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當年因有感於工程施工過程中所引發的諸多爭議,往往金額龐大又案情複雜,漫長的訴訟期,許多廠商因不堪等待而倒閉,因此義無反顧擔任發起人,號召同業籌組「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期能建立完善的爭議仲裁處理機制,有效解決工程紛爭,快速並專業的解決爭議,一方面也紓解法院繁重的訟案壓力。
2000年7月,鄒啓騯依據1998年頒布的《仲裁法》著手進行籌備,歷經2年努力奔走,串連營造、建築、土木、結構、水利、環工、應用地質、室內裝修、建材、不動產鑑定、工程顧問等,共計45個專業領域團體聯合發起申請設立,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等單位審慎審查後,「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於2002年7月26日核准立案,正式啟動會務運作,全力協助各公司行號、公私立機構及團體解決相關工程爭議。
▍各路英雄好漢匯聚 陣容堅強不容小覷
協會敦聘全國工程及法律、產、官、學各界頂尖專業菁英,包含博碩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各科專業技師等仲裁人達400位以上,而會員團體大致分為三大類,一為產業類,如營造、室內設計裝修、建築開發與材料等商業同業公會及工程設計、建設、營造等公司行號;二為專業技術類,如建築師、土木、結構、電機、機械、工程、都市計畫等技師公會及事務所,第三為工程相關學會、協會、基金會、律師及工程顧問公司,目前共計有106個工程及營建相關專業團體,共同組成一個專門協助解決工程爭議的平臺。
「由於法官面對的案件過於多樣化,因此並非所有法官都具備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因此判決有時會難以令人信服,然透過仲裁制度來解決糾紛,往往較能合理解決雙方的爭議問題。」而所謂「仲裁人」,指的是具備特殊法律背景的專業人士,或各領域專業知識的專門職業人員,從事5年以上者,經過仲裁專業課程訓練,並測試成績合格者,送交法務部核定後,方可取得仲裁人資格。
一般而言,當爭議發生、雙方堅持異見,需要第三方公正人士評斷和裁決時,可透過訴訟或仲裁2種途徑解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若爭議金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可以上訴到三審,不過依照法院審理程序,一審到三審可能就必須耗費至少10年時間,假設有一方不服判決再發回更審,往往歷經冗長纏訟,判決結果還是無法出爐,整個訴訟過程曠日費時、勞神傷財,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一種難以承受的折磨與煎熬;這時候就可以選擇另一個更具時效性的解決方法-仲裁。」透過仲裁協會的協助聲請進入仲裁程序,聲請人與相對人可以選任自己信任的仲裁人,再由這2位仲裁人,推派第3位主任仲裁人,針對案件進行審理,召開詢問會議(等同於法院的「開庭」),由3位仲裁人與雙方各派代表一同出席,「依仲裁法規定,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自仲裁庭組成時起,半年內就必須完成仲裁判斷,最遲僅得以延長至9個月內結案,而仲裁判斷又與法院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因此仲裁制度相較法院訴訟,仲裁的程序顯然更快速、更有效率。」
▍任重道遠 捨我其誰
「我們所提供的服務,就是協助兩造完成仲裁程序的流程、提供仲裁人名冊以及協調詢問會的時間、地點,但不會介入案件的實質審理,是一個絕對中立的單位。與法院的差異點,其中之一即在於民事案件開庭為公開審判,判決書會公告在網站上供各界查詢;反之,仲裁除非雙方同意公開,否則原則上是全程秘密進行,包含申請、詢問會的過程與仲裁結果絕對保密,非相關人士無法知悉相關的商業機密,可確保雙方的權益不會受到侵犯。」
鄒純忻自從接掌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理事長後,用心秉持充實仲裁人學識素養的創會宗旨,不僅經常風塵僕僕遠赴中國大陸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交流,也擔任中國大陸的仲裁員,以了解兩岸仲裁制度之運作外,亦到其他國家取經,汲取國外相關團體的運作經驗,積極舉辦座談會與研討會等多元教育訓練課程,提供仲裁人一個接受訓練、增進實務經驗的交流學習平臺,期藉此提升仲裁調解品質,協助更多企業與單位有效化解紛爭,更期許自己不負父親當年創會的初心與付出,以及對她的殷殷期待,讓協會的理念與使命,能夠永續傳承、圓滿實現。
#創業誌
#鄒純忻理事長的創業故事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
都市 計 畫 技師資格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