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另一半一定是被小三帶壞的!小三負責就好?】
外遇是人類生活當中不斷在出現的事件,過去存在、現在存在,未來也不會消失。當婚姻當中有一方外遇時,常見的景象是:外遇的一方哭哭啼啼求對方原諒,道歉完後和配偶一鼻孔出氣,由配偶去告小王或小三「侵害配偶權」。實際上,是出軌的一方和小三或小王共同侵害配偶的配偶權,為什麼配偶可以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呢?小三或小王面臨賠償時,又應該如何接招呢?
🎸【是的,配偶可以只告外遇對象】
侵害配偶權的財產在實務上並非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如果一訴訟為「固有共同必要訴訟」,如:遺產分割,就必須要把所有人都列為訴訟的當事人,這也就是為什麼遺產分割的訴訟當中時常有一拖拉庫的當事人(幾十幾百人的都有);但因為侵害配偶權訴訟並非是所謂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並不需要對所有侵權行為人進行提告,配偶可以自己決定愛告誰就告誰,因此當然配偶可以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
🎸【可是明明另一半和小三一起黑皮,才侵害到原配的配偶權的啊!】
原配的配偶權事實上其實受到了外遇的一方和外遇對象的共同侵害,以法律的話來講,就是「共同侵權」,因此就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而言,外遇的配偶和小三對原配負有連帶債務,也就是說外遇的配偶和小三要一起對侵權行為(外遇事件)賠償。根據民法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原配(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小三(債務中之一人)請求侵害配偶權全部或者是只有小三那一部分的賠償。
🎸【這樣小三不就很倒楣,外遇的配偶反而黑皮到了還不用賠錢?】
如果說原配對小三請求了侵害配偶權全部的賠償,那外遇的配偶卻人財兼得(外遇後又不用賠),不是很不公平嗎?難道外遇的時候,都是小三錯?都是小三帶壞老公嗎?此時,小三若不想要自己把所有賠償都默默地吞下去(淚),小三在與原配的訴訟後,小三可以去跟外遇的配偶請求付清他應該要負責的那一部份。舉例來說,若小三遭判賠20萬,假設小三跟外遇的配偶應該付一半一半的責任,小三就可以再去跟外遇的配偶要10萬元。
結論上來說,原配可以只對小三提告,但是若原配對小三請求的是全部的賠償,小三就可以去跟外遇的配偶要回他自己應該要負責的部分喔!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983年,周永康成為局長。1984年,盤錦市成為直轄市,周永康成為副書記、市長,並遇到人生中第一個恩人──王濤。1988年,石油工業部撤銷後,成立了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周擔任中石油副總經理。1996年,王因退休而推薦了周成為總經理,同時,周亦指揮在新疆的石油會戰,又在勝利石油管理局做書記。周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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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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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連假都在做什麼呢?
來分享一下最新一期經濟學人所報導的最新研究:女性地位和國家治理的關係,相當有趣,值得一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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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迫女性會造成國家不穩定和貧窮?!
#分享外國學者研究
最新一期的《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有兩篇相似的文章,一篇的標題為 #為什麼讓女性失望的國家會失敗,另一篇為 #壓迫女性的代價。
兩篇都是在談「父系社會」壓迫女性,對於國家整體不利,主要是對「減少社會衝突」、「維持政治穩定度」有不利影響。
他們引用美國德克薩斯農工大學Hudson、楊百翰大學Bowen與Nielse三位學者的研究指出,壓迫女性傷害的不會只有女性,男性也會受到波及。
三位學者提出了 #父系社會症候群(patrilinealsyndrome)的概念,症狀包含:
在財產權及家庭法中對女性的不公平待遇、女性過於早婚(童婚)、女性婚後與男方家族同住、一夫多妻制、結婚的聘禮制度、重男輕女、對女性的暴力,以及社會對這種暴力的態度。
這研究將176個國家以症狀的嚴重程度,打0-16分的分數。0代表無症狀,16代表病入膏肓。
例如:
澳洲、瑞士、瑞典皆為0分;
伊拉克、奈及利亞、葉門和塔利班奪權之前的阿富汗被評為15分;
南蘇丹則獲得最糟的16分。
他們估計,約有120個國家還是受到父系社會症候群不同程度的影響。
#父系社會症候群與脆弱國家指數
接著,學者們借用智庫和平基金會Fund For Peace所做的2021年 #脆弱國家指數 (註)的數據,來探討該國家父系社會症候群的程度,和脆弱國家指數之間的關聯性。
統計分析的結果顯示:
父系社會症候群和一個國家的劇烈動盪高度相關(比「收入」、「都市化程度」甚至是「世界銀行用來衡量良好政府治理的標準」都更相關)!
例如,脆弱國家指數中前20名最動盪的國家,#都有實行一夫多妻制。
這可能是因為重男輕女、實施一夫多妻制的國家,容易造成大量適婚年齡男性找不到配偶,進而導致社會問題。
研究證據也指出,家父長制和貧困息息相關。
因為傳統父系社會常為了聘金把年輕女孩「嫁掉」。
少女早婚極有可能造成學業中斷;假如她面對的是一個惡質的丈夫,也較難起身抵抗。
這些年輕女孩們,在艱困的情境下,也較難養育出健康、受到良好教育的下一代。
台灣女性結婚平均年齡達30歲,我們恐怕很難想像,這世界上仍有五分之一的年輕女性,未滿18歲即步入婚姻;有二十分之一的少女,結婚年齡更是不到15歲。
#父系社會文化在全球衰退中
#性平上的進步仍需小心呵護
經濟學人文章指出,若從全球整體趨勢來看,父系社會文化正在式微中。
針對女嬰的選擇性墮胎已經大幅減少。過去性別比高度不均的國家,如南韓、喬治亞、突尼西亞,都已回復到正常水平。中國和印度的失衡情形也在趨緩中。
童婚的問題也受到正視。2000年以來,有超過50個國家將法定結婚年齡提高到18歲。
即使如此,近期 #塔利班在阿富汗、#美國德州心跳法案 的例子,也提醒我們,女性權益上的進步並非不會倒退。
值得注意的是,政治相對穩定但父系社會症候群嚴重的國家,也可能存在較高的社會動盪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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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父系社會文化也在衰退中
#我們還可以做更多
讀完後,回想台灣,台灣在各種國際性別平等指數上,一直名列前矛。
「父系社會症候群」的童婚、一夫多妻制等「症狀」已經很少見,民法對女性的不公平也大幅改善,雖然還是有結婚聘禮習俗、婚後夫家期待,以及性別暴力等問題。
做為立委,我在立法院已提出《跟蹤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私密影像條例、刑法權勢性侵相關條文、行政院組織法內閣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等法律提案。
上會期處理到一半的《跟蹤騷擾防治法》非常迫切,本會期ㄧ定要三讀通過💪,補上台灣性別暴力防治法治的重要一塊拼圖。
當然,法律是社會的共同道德底線,落實性別平等的文化,還是需要我們大家在每天的日常生活中共同反思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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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脆弱國家指數由美國《外交政策》等每年根據政府的控制能力、人權、治安、經濟等12項指標,評估各國的不穩定程度。指數愈高,意味該國家的不穩定程度愈高
配偶權不存在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983年,周永康成為局長。1984年,盤錦市成為直轄市,周永康成為副書記、市長,並遇到人生中第一個恩人──王濤。1988年,石油工業部撤銷後,成立了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周擔任中石油副總經理。1996年,王因退休而推薦了周成為總經理,同時,周亦指揮在新疆的石油會戰,又在勝利石油管理局做書記。周在表面看來是一名技術官員,正氣凜然,一方面進行貪污。所謂近山吃山,周一直靠虧空國家石油而賺錢。1997年,周已在中央委員工作了三十年。1998年,他把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資源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合拼成位國土資源部,並擔任首部長。1999年被派往四川當省委書記,並帶了郭永祥及冀文林為秘書,而郭、冀二人現在已被處理。周善於開發,中央派他去進行「追趕形,誇越式」的西部大開發。及後有一個廳長被捕,周強調「我們不能容納這種蛀米大蟲,共產黨的江山會被動搖,這些份子不能存在」。2002年在曾慶紅的推薦下成為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並出任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同年12月被江澤民提拔為公安部部長。
周在北京後,透過曹建民的太太王小丫,認識了第二任配偶賈曉燁,由於當時可能在賈的逼婚下,郭永祥為周安排了兩個武警分別用兩架車攔腰撞死了她的原任太太王淑華及其好友。
石油王國造就百雞之王/康師傅冷血殺妻〈國情揭露〉2014-07-3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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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不存在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內政委員會/一、邀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孫大川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邀請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羅瑩雪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口頭質詢─
▶質詢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羅瑩雪,作為我國藏人事務的主要機關,當世界各國對藏人自焚問題紛表達高度關切與關注,唯有我國沉默無聲,令人深感遺憾與難過。希望政府對西藏人權、宗教自由與文化保存表達高度關切。
▶針對藏籍外籍配偶、藏人在台居留等長期的問題,雖然去年行政機關有新的政策,但卻存在嚴重的法定歧視與差別待遇。藏人在台灣有小孩後,還必須待2年以上才可以申請到居留及工作權益,不如中國或其他外籍配偶在台灣的待遇。蒙藏委員會應以更積極正面的態度,捍衛藏人基本權益,要求取消2年限制,讓在台藏人比照其他外籍或是中國籍配偶,只要合法跟台灣人結婚,就應享有合法居留權與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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