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劍青檢改聲明(110.2.17):請「萬年二審」走下神壇 都回一審辦案
針對法務部109年度檢察官職務評定有關高檢署標準,及台中高分檢主任建議中檢檢察官「自請評鑑」乙事,本會聲明如下:
一、檢察機關一二審輪調歷練應全面實施,請「萬年二審」回一審辦案
台中高分檢部分主任長期脫離第一線偵查實務,甚少體察基層檢察官工作負擔,案件不思自行依法偵查,常有不適當的撤銷發回,甚至針對性撤銷發回,為基層檢察官所詬病,案件因此懸未確定而招致民怨,亦非新聞。自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推動實施一二審輪調歷練制度後,此類「舊二審」晉升為「萬年二審」,幾乎無法管考、無人監督,少數人更恣意妄為,久佔稱王將直到退休,等於擁有無限的權力,已成為阻礙檢察機關進步之疾患。如今情況益發嚴重,濫以「重大缺失」為由,恣意累計缺失件數,針對未順己意或持不同法律見解之基層檢察官濫施懲罰,近日更放話要中檢檢察官「自請評鑑」。本會呼籲法務部正視「舊二審」改革阻礙,應開始研議推動「舊二審」回到一審辦案,或者勸說或者勸退(休),亦籲請台中高分檢檢察長勿再坐視特定主任不當言行,禁止其等恣意發回、恣意評量缺失之權力,以免不懂裝懂胡亂命令,干擾中部地區基層檢察官辦案,保障中部地區民眾權益。
二、「高檢署審核意見表」程序及內容不當,請停止適用否則明文公告「僅供參考」
本會已於109年11月20日透過檢審會反映,法務部及高檢署「審核意見表」,已然違反法務部《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之程序,架空各地檢署「職務評定審議會」獨立評定之權限,「審核意見表」更添加《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所無的「高檢署業務檢查或再議評列重大缺失3件」指標,卻無完整配套,任由高(分)檢署檢察官自行秘密評判,其程序與內容均有違法不當,應予廢止停用。嗣經檢審會主席陳明堂次長當場裁示,審核意見表「僅供參考」,並請檢察司就函文語意誤解部分研議調整。
然本次職務評定過程中,「僅供參考」之審核意見表竟無端「死而復生」,淪為若干地檢署照抄引用之依據,使諸多地檢署職務評定審議會審查認為工作表現良好之檢察官,淪為遭提報法務部究責之羔羊,衍生程序混亂且考評不公的現象。當前基層偵查工作超重,風險極高,動輒得咎;反之,「萬年二審」高踞神壇,十幾年不辦案,重大缺失竟由「萬年二審」片面認定?法律見解或作法不同,是否屬於重大缺失?不符合「萬年二審」的習慣做法,是否屬於重大缺失?重大缺失的件數如何計算?內勤1件同時訊問4個被告,直接算你4件重大缺失,一次讓你超過3件破錶,是否有針對性?「萬年二審」迴避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自為偵查義務,「無辦案即無缺失」,輒以小故發回地檢署續查,同時片面濫行指謫基層檢察官「重大缺失」而大顯官威,制度面上顯已悖於「權責相符」之基本原則甚明。
高檢署「審核意見表」已遭台中高分檢有心人士濫用,本會建議直接停用,否則請法務部公告明示「僅供參考」,各地檢署收到高(分)檢署提報重大缺失時,若要納入職務評定不予良好的討論名單,應該提供該檢察官申辯機會,藉由一二審之間法理論述的相互說服形成案例與標準。
三、籲請優化檢察內勤實務,強化司法效能
我國現行犯逮捕後一律解送地檢署,未如歐美日法治國家解送法院由法官(或治安法官)辦理羈押具保,是有我國獨特之檢察官內勤制度。實務上,檢察官內勤24小時值班期間案量動輒7、80件,某些地檢署甚至破百件,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一個內勤檢察官連續訊問可能長達7、8小時,問到凌晨家常便飯,移送案件更是五花八門,小則酒駕吸毒,大則持槍殺人,近年來家暴、性侵、監護家中幼童等社會安全網繁複程序,最近司法院更開始研議推動精障罪犯「緊急監護」修法,這一切都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扣掉警察16小時檢察官只剩8小時,未來內勤檢察官十八般武藝樣樣要會,少做一項就是懲處,高張力、長時間的內勤偵訊,可謂是內勤檢察官的嚴峻挑戰。
此次爭議肇因於台中地檢署內勤一次同時訊問多位酒駕犯,然而據本會訪查,此作法並非該檢察官首創,於若干地檢署皆曾經內勤檢察官使用。雖法無明文許可,法亦無明文禁止,允當與否,本就見仁見智。但保持開放心胸鼓勵革新,乃制度改革之基石。高(分)檢署一概以無此慣例直接封殺,直接提報4件重大缺失及年度考評不良好,不僅過苛,更是扼殺任何變革於萌芽。實則,檢察官內勤的目的,是要確認羈押具保與否,與一般訊問為求發現真實之目的不同,憲法及法律亦限制拘禁不得超過24小時。本會認為,倘若當日解送人犯過多,為能於24小時內妥善處理,不排除例外容許內勤檢察官得針對酒駕、吸毒等證據明確之案類(僅需確認人別及初驗報告),在徵得被告同意後,可一次同時訊問多人或諭知多人具保、請回,使被告、家屬與辯護人能即早覓保處理之可能性,尤其在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更有開放彈性,簡化流程之實務需要,此與憲法保障人權本旨無違,實宜保持開放心胸,作為研議討論改良優化的作法之一。
多年來,法務部及高檢署未深入思索如何改良優化內勤,亦未賦予內勤足夠資源,連法警值班人力都不夠,那些「萬年二審」幾十年都不用熬夜值內勤,有何臉面指責地檢署內勤重大缺失。本會沉痛呼籲,請「萬年二審」回來一審辦案,如果捨不得放棄占缺,可以先申請回一審支援「內外勤辦事」,參加各地檢署之輪值排班(尤其高檢署緝毒安居專案期間)。國家法治能否進步,在於從憲法及法律精神去思索與推進制度改革,希望法務部及高(分)檢署能藉此機會,研議改進檢察內勤法制與實務,包括研議推動《刑事訴訟法》第92條有關准不予解送範圍自1年以下有期徒刑放寬至5年以下之修法,優化內勤制度,提供充足資源,於國於民皆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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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關於「高檢署審核意見表」適法性的討論:
🔥2020年10月,高檢署違法越權插手地檢署檢察官職務評定:
–〈檢仔聊齋(十五):培養乖乖牌檢察官?高檢署插手職務評定的惡果〉 :http://bit.ly/36Xa7iW
酒駕移送地檢署流程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立法委員開的巧門,酒駕只要花九萬塊,就可以拒絕酒測》
*作者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我誠摯呼籲,真要防制酒駕,就請立法委員增訂拒絕酒測罪!刑度不用太重,只要有就夠用。這樣不只防制酒駕,也才公平!
我自己實務工作案例中,曾經有一個酒駕者睡翻在高速公路交流道旁,被警察叫醒時,車子還發動著,滿身酒氣。警察要對他酒測時,他在現場發酒瘋大鬧咆嘯,鬧到最後,竟然動手毆打警察,也以妨害公務罪現行犯逮捕帶回警局。回到警局後,他繼續大鬧拒絕酒測。最後,警方只能以妨害公務罪移送檢方,至於酒駕部分則因為無法取得其酒測數據,只能行政裁罰9萬元。那為何不能強制抽血?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只規定可以驗尿拔毛髮,沒說可以插針驗血,第一線的基層員警也不可能依繁複流程申請法律鑑定。這樣的案件不是孤例,而且更多的案件並沒有妨害公務行為,酒駕的人拿張紅單就脫身回家了。君不見,也曾經有某名嘴駕車拒絕酒測,順利脫身回家的新聞事件。這是多麼不公平的事!
當天,張姓民眾面對警方酒測時,是非常強硬地拒絕,隨後是動手拉扯警察,最後依妨害公務被逮捕回警局。到警局後,兩位民代助理嗆警察:「我要叫警政署和新北市警局來跟我報告」,接下來,我從新聞影片畫面中看到,這位犯嫌說:「這不是酒駕不酒駕的問題,說真的,我寧願給他9萬塊」。他真敢說。
現行法律下,拒絕酒測並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罰款9萬元。有些酒駕的人,懂一些法律又夠不要臉的,會當場拒絕酒測,反正只會拿到一張9萬元紅單。至於不懂法律或是尊重警察的,就會接受酒測。對於酒駕的人來說,這樣腦殘的法律,變成鼓勵大家不要接受酒測,獎勵不要臉的人逃脫刑責。回顧當天,張姓民眾在現場拒絕酒測,其實本來拿一張9萬元紅單就可以脫身,「幸好」他拉扯警察,涉及「妨礙公務罪」被逮捕帶回警局,才會有後面的事情被揭露。否則,他拿著紅單順利回家洗澡睡覺,沒刑責、沒前科、罰款又輕。這樣的法律制度,根本是鼓勵缺德,保障不守法且不要臉的人,然後抓老實人受刑罰。就算不是要認真防制酒駕,至少立法也應該做到公平。
酒駕拒測的法源問題,或可帶給二手毒菸問題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