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節前夕遭逢巨變,暐瀚哥和家人的傷痛,讓人看了新聞非常不捨!肇事的方姓嫌犯駕車闖下彌天大禍後,不報案,不救人,卻走進超商買啤酒喝,是昨天這場悲劇中,最叫人憤怒的部份。
為什麼方姓嫌犯要這麼做?
2016年8月15日晚間10點多,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停車時不小心擦撞後方車輛,警方到場後實施酒測,酒精濃度高達0.61毫克,王姓男子被以「公共危險罪」起訴,最終卻無罪。原來,王姓男子在等候警察到場處理的過程中,到附近的頂好超市買了兩瓶台啤、一瓶進口的烈啤酒喝下,法官採信他的說法,認定王姓男子沒有酒後駕駛,是「車禍發生後才喝」。
#非酒駕過失致死,#刑期五年以下,#酒駕致死,#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方姓嫌犯是知道這個判例,所以依樣畫葫蘆嗎?目前不得而知,如果是,這冷酷心機也未免太叫人驚駭。但只要故技重施就能逍遙法外嗎?恐怕也未必。
根據判決書記載,警方到場時,目擊王姓男子正在喝酒,而法官問了王姓男子的妻子,王妻也說兩人吃飯時沒有喝酒,而關於王姓男子有喝酒的證詞,只有被撞駕駛說:「有聞到他有一點酒味」,「是淡淡的酒味」。
而法官要求王姓男子到派出所去當場喝下相同的酒,結果測出的酒精濃度是0.57毫克,與事發當時的0.61毫克接近,王姓男子的說詞「尚屬有據,應可採信」,在找不到其他「積極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看到這,也許你會問,難道以後酒駕肇事再補喝幾瓶,就有機會脫罪嗎?其實關鍵還是在於「證據」。除了期許檢察官與法官仔細審理,我也會再與警方討論,如何改善執法,加強第一時間取證的謹慎和精準,全力防堵住這個偏門。
(不過這名王姓男子最終還是被判了拘役40天。
因為他不服執法,在派出所辱罵警察都是「垃圾」。)
酒駕致死判例 在 黃馨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馨慧談酒駕
失控的酒駕,該怎麼處罰?
嚴懲酒駕不是為了報復,杜絕酒駕才是正義
中秋連假過後,在新聞媒體上我們依舊可見的酒駕新聞層出不窮,不管有多少次的提醒依舊無法根除,七月一號新制上路後,罰則變重,卻依舊無法阻止駕駛「醉後上路」的僥倖心態。
與各國酒駕罰則相比,新制仍舊是有能夠加重的空間,馨慧努力推動酒駕重罰,不是為了報復式的正義,而是希望透過加重的罰則讓民眾可以心生警惕,徹底杜絕酒駕肇事。
台灣未造成死傷的酒駕案件判決中,「不能安全駕駛罪」刑度隨著修法逐年上升,但超過9成的刑期在6個月以下。依據刑法規定,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大多數的酒駕者不用入監服刑,只需繳納罰金。
這樣的處罰對酒駕者來說是否無法發揮警惕的效果?
我們參考台灣鄰近國家的酒駕罰則看起
韓國規定:
酒駕初犯者,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2mg,處以 1 至 3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至 1000 萬韓幣罰款;第三次以上不分濃度直接判刑。
日本規定:
酒駕處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 萬以下日幣罰金,酒駕致人死傷加重處罰,致傷處以 1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則處 1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加拿大規定:
酒駕初犯處以 1000 元加幣並禁止駕駛 12 個月,第二次罰 30 天拘禁並禁止駕駛 24 個月,第三次罰 120 天拘禁並禁止駕駛 36 個月。若酒駕致人受傷,最重刑度為 10 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者,最重則處以無期徒刑。
美國加州規定:
酒駕可能構成二級謀殺罪,源於最高法院 1981 年判例,當事人過去曾有酒駕被定罪紀錄,且書面或口頭承認酒駕造成他人生命危險,再犯將處以 15 年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
法國規定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4 毫克,處以 2 年以下有期徒刑與 4500 歐元罰金,若酒駕致人死亡,最高刑度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與 7.5 萬歐元罰金。
我們參考鄰近的南韓、日本等國家,他們也有興盛的飲酒文化,但他們同樣也有嚴格的酒駕罰則,讓他們國家的國民都養成了「喝酒不開車」的好習慣,舉凡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計程車等,甚至南韓的「代駕」產業也相當興盛,台灣也有同樣的業者提供相同的服務。
「酒後不開車 酒駕零容忍」
隨時提醒身邊每一個人不要酒駕,維護每一個用路人的安全,是我們的責任!
聚會飲酒後千萬記得,大眾交通工具與計程車還有代駕司機是你的好朋友。千萬不要自己開車上路,別讓悲劇再一次發生。
#馨慧談酒駕 #酒駕怎麼罰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酒駕零容忍
酒駕致死判例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酒駕致死最重可判到十年,可是實際上沒有人被判十年??這是為什麼? >>
<< http://tadd.org.tw/news151.htm 無辜民眾因酒駕者殞命事件層出不窮,其中不乏肇事逃逸者,影響所及,反酒駕已成全民共識,立院也多次修法提高酒駕罰則;例如台大醫師曾御慈身亡後,《刑法》將酒駕致人於死從最重可處有期徒刑7年提高到10年,所以有人稱該條款為「曾醫師條款」。然而,即使5年來國內光是當場命喪酒駕者輪下者就有735人,卻仍無任何一名法官對任何一名酒駕者,求處最重刑責的判例。 根據法務部資料統計顯示,實務上法院對所有酒駕累犯判處的平均刑度只有4.1個月!
「曾醫師條款」實務上備而不用
「這對我女兒的在天之靈來說,真的是一件很諷刺的事!」提到不少酒駕被害人家屬私下議論:「說來說去,所謂《刑法》『曾醫師條款』的誕生,也只是擺在法條裡做做樣子罷了…」曾御慈的母親陳敏香難過得快要窒息,卻又無法反駁「曾醫師條款」在台灣法界實務上,至今仍處於備而不用狀態的事實。 >>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7年12月15日晚間9時許,戴男(46歲)和親弟弟葉文順及2名晚輩,在新竹關西一家卡拉OK店續攤喝完不少高粱酒,打算轉往龍潭吃薑母鴨,戴男明知自己酒意甚濃,且汽車駕照還因先前的酒駕被吊扣中,仍逞強開車載3名同伴上路。
此時一名當時僅14歲的龍姓少年,騎乘向親戚借用的機車,搭載大他2歲的劉姓女友從關西要去龍潭購物,途經省道台三線北向指標55.8公里處,龍男因閃避貓狗而自摔,他倒在路邊,劉女跌坐在傾倒於路中央的機車旁,2人一時爬不起來。
不料戴男正好以時速逾70公里的車速疾駛而至,車頭直接猛撞劉女與機車,當時路邊加油站一名員工早已在場揮手示意來車注意,嚇得趕緊報案將劉女送醫,劉女因雙腿與肋骨多處骨折、左肺遭穿刺並氣血胸,以及顱內出血等嚴重傷勢,隔天凌晨1時許不治。
戴男闖禍後,叫葉男等3人先開車離去,他留在現場假裝看熱鬧的路人,觀望警消處理過程後,趁隙溜走。警方從後車駕駛人提供的行車記錄器畫面與街道監視器畫面,赫然發現戴男就是肇事者,隔天清晨3時許循線找到戴男,測得他的呼氣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73毫克。
戴男在警詢時邊發抖邊說案發時因夜色影響視線,沒及時發現路中央坐著一個人。警方查出他從2002年起,共被查獲5次酒駕,各被判處拘役到6個月徒刑,但都獲准易科罰金,從沒因酒駕入監。
戴男被送辦後羈押至今,一審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判刑5年、肇事逃逸罪判刑2年,合併應執行6年6月徒刑。戴男上訴宣稱允諾賠償劉女父母共500萬元、雙方已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
高院審理認為,本件事發地點有夜間照明、視距良好,還有加油站員工協助示警,戴男若非酒駕超速,不至於無法閃避,且戴男屢犯酒駕不改,本件肇事後假裝路人逃避隱匿,到案雖始終認罪、允諾賠償,但至今分文未付,因此仍依兩罪合併判刑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