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歲蘇姓男子今年7月清晨5時許酒後駕車行駛嘉義縣道164線道,在速限僅70公里的道路上,飆到超過100公里,撞上黃姓婦人,蘇男見黃婦倒地不起,疑似死亡,竟離開現場,要20歲兒子來頂替,黃婦送醫急救不治,嘉義地檢署依公共危險、肇事遺棄罪起訴蘇男,檢方認為蘇惡性重大,向法院求處10年以上徒刑。
檢方調查,蘇男今年7月26日晚間11時許,先前往嘉義市友愛路某家KTV聚會飲酒,席間蘇的20歲長子、19歲次子都在場,翌日5時許蘇再酒駕到一間按摩店按摩,但因該店已打烊,蘇男便駕車離去。
蘇男因受酒精影響失去判斷及注意能力,在速限僅70公里的縣164號道路狂飆超過100公里,不時左右偏移,在交叉路口時未減速慢行,撞上務農的黃姓婦人駕駛的貨車,貨車隨即翻覆,蘇男再往前59公尺後停下。
蘇見黃婦倒地不起,疑以死亡,因曾有酒駕前科,擔心被判處重刑,便離開現場,沒有幫忙叫救護車,反而撥打電話給長子要兄弟倆駕車到場,並指示長子頂替為肇事者,次子和他則洋裝為乘客,並向員警供稱當時都坐在後座。
黃婦送醫後,因頭部重創、身體多處骨折,當天9點便不治身亡。警方深入追查發現,蘇的長子身上無外傷,不像有強烈撞擊,調閱監視器也發現駕駛身著白色上衣,但蘇子卻穿黑色上衣,才發現他頂替蘇男,將蘇男逮捕,並依涉嫌重罪、有逃亡之虞等理由聲押獲准至今。
蘇男辯稱,他坦承要長子頂替,但他沒有喝酒,只是去KTV看傳播小姐有無上班,也不記得去KTV是誰付款。
檢方查扣蘇男手機採證,發現他案發前曾詢問友人「國」,在哪喝,還傳給另名友人說「正在喝」,並傳送一張桌上有啤酒照片。蘇妻期間曾傳訊要蘇開車別再喝酒,蘇只回答「嗯」,蘇男長子面對也傳訊給她「爸爸正在喝酒」,再再顯示蘇男有飲酒事實。
檢方審酌,蘇男犯後態度極為惡劣,毫無悔意,直到檢警出示證據,仍不斷否認,所產生危害極高,建請法院求處10年以上徒刑,蘇男兄弟倆則頂替罪起訴。
酒駕頂替罪 在 愛嘉義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酒駕又找兒子來頂罪太可惡了 嘉義縣溪口鄉黃姓女農民上月27日清晨5時許駕小貨車行經嘉164線,與黑色轎車擦撞,黃婦送醫不治,路人行經車禍地點,拍到自稱駕駛的蘇男車禍後在路旁滑手機,引起警方懷疑、深入調查發現,20歲蘇男涉頂替肇事的蘇姓父親,蘇父承認當天有喝酒,檢方昨訊後依酒駕致死罪犯嫌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酒駕頂替罪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酒駕頂替案】駕駛人與乘客換座位,對警察「說謊」雙雙判刑的案例
前情提要:http://bit.ly/3cxmsLe
關於大家一直問「警詢說謊」構成犯罪的案例,實務上構成犯罪的,「不是」因為被告說謊(被告說謊,根本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章罪名),
而是因為另外涉及例如誣告、頂替、(轉證人後)偽證等妨害司法的罪名。
但這是另一回事,而且是特殊情況,並不代表跟警察說謊就會構成犯罪。不道德或讓人討厭的行為,不一定是犯罪。
因為大家一直問,我再貼一次我在po文下方的留言。拜託,一樣的問題不要一直問,法律和判決都在網路上,自己可以查。
判決是公開的,司法實務見解其實動動手上網就找得到,與其搞一堆有的沒的開會檢討,不如教第一線如何查詢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見解,從有罪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中好好累積踏實辦案的經驗與技巧。
類似的案件,我之前承辦過印象最深刻的是這件酒駕頂替案,這也是「教科書案例」,很「幸運」的,我在現實中遇到。
A喝酒開車,車禍後,為了怕被抓到酒駕,所以在員警到場前,和沒喝酒的副駕駛座乘客B互換位置,警詢時雙雙鬼扯一通。
但這件第一時間到場承辦員警發現有異狀,因此有報告當時的偵查隊與內勤檢察官(我),他們覺得B不是現行犯所以沒逮捕,與我討論法律意見,我也贊同。接著他們 #請鑑識到場針對車內做血跡採證(看看鄉下地方的警察並不會輸給都市地區!)
DNA比對後發現方向盤與駕駛座位旁血跡是A的,副駕駛座血跡是B的。
被告二人偵查悉數否認,進行詭異抗辯(一審中仍否認,他們的抗辯大家可以去看判決),其中B在偵查中有轉證人,具結後經提示鑑定報告仍然說謊,所以我都起訴了(起訴罪名:A酒駕、B頂替與偽證,沒有偽造文書),這件B有上訴到最高法院,
一二審均認定A成立酒駕、B成立頂替與偽證(沒有偽造文書罪章罪名),三審法律審駁回上訴(但是上訴不合法...)確定。
一審判決:http://bit.ly/2IhmtVN
二審判決:http://bit.ly/3cElw8a
三審判決:http://bit.ly/2vFlfkq
而這件案件能夠查出真正駕駛人,不是什麼「天理昭彰」、「媽祖保佑」,也不是什麼辦案大英雄的功績。
最大的關鍵是科學辦案,更是第一線員警到場處理車禍時,第一時間與當事人交談時,他的經驗與直覺發現不對勁,立刻報告當時的偵查隊與內勤檢察官 #請鑑識科員警到場針對車內做血跡採證。
如果沒有那個直覺與第一時間採證保全證據,那什麼都沒有了。
所以我在起訴事實寫下這段「嗣因承辦警員查覺高○ ○及張○ ○所述與在場海巡人員鄭○ ○諭所述有異,且2人受傷部位有違車輛行駛慣性,而循線 查悉上情。」
我知道檢方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書裡寫下這個,在現行警界文化中,不會讓承辦員警得到什麼獎勵,但就是希望透過法院將之公諸於世。而承辦法官也從善如流,照錄這段事實,在司法文書撰寫的歷史上,為承辦員警留下一個小小的念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