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終於搞懂了
根據醫師法第21條
地方政府是自費金額 「核定權」,不是檢驗「核准權」
我們慧智是合格SARS CoV-2抗體檢驗單位
用的也是台灣FDA EUA授權核可的試劑
當然可以做檢驗
而禾馨各院所6/9就送台北市政府核定金額
而所屬慧智醫事檢驗所也曾在7/7再送過一次北市府核定金額 (公文在留言處)
反正重點北市府就是想罰款 那也沒關係
但罰款後是不是能夠快速核定自費檢驗金額
這就看北市府的智慧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的網紅張耀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總統牌醫師」占比高 中市議員盼嚴加把關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608004005-260407 台中市80歲以上的醫師有52位,總統牌醫師就有17位,市區佔目前全市比例約1/3,尚未含統計原縣區範圍;市議員張耀中、何敏誠今天為民...
醫師法 第 21 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防疫第一優先,大家都同意。
媽祖進香遶境是否延期,衛福部、內政部極其謹慎,非常軟性的呼籲廟方延期舉辦,深怕傷害了信眾的情感,終於得到圓滿的結果。這是對的。
然而,醫事人員限制前往部分國家,衛福部火速決定,倉促上路,今天下午的研商會議,還拒絕告知法源依據。
對信眾溫柔謹慎,對醫事人員雷厲風行,這是我們熟悉的台灣嗎?
針對研商會議的出席名單、發言紀錄、法源依據與補償措施,時代力量黨團已發文要求衛福部提供,儘速釐清疑慮,給醫事人員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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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會議的概況與訴求,請看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秘書長的文章:
👉 http://bit.ly/2VrPCFN
和大家報告,我是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秘書長廖郁雯。
動態被截圖上八卦版,感謝大家的關注,補充說明;
首先,再次強調,所有醫護人員現在都以配合防疫為第一優先。
大家其實在23號陳時中部長發出口頭禁令之前,很多醫護人員就已經有所警覺,已經自己去取消出國行程。但是要一碼歸一碼,基本權益是每個人都有的,不能以高道德標準要求所有醫護人員。
台灣醫療排名第一是建立在過勞血汗的醫護身上,主治醫師工時無上限、完全沒有規範,住院醫師每週工時常常破百,護病比1:18-20在所多有,只有連續幾天的年休,是大家比較能夠獲得完整休息的喘息機會。
其次,禁令倉促上路。先給大家看開會通知。 https://i.imgur.com/kcCRnS9.jpg
大家可以看到工會團體代表只有五個,台灣的公會基本上都是管理階層,根本不能代表基層勞工。剩下的醫院管理協會,都是各大醫院的人資。今天本來沒有要討論禁止社工,是社工公會全聯會自己提議配合(已經通過),甚至醫院協會的代表還加碼提案增加限制行政人員(後來沒過)。
今天命令下來,我們一定都是願意配合。大家也不想冒著被同事靠北、被主管扣考績的風險。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我們只想知道,損失的金錢和休假,是否真的可以依照《紓困條例》得到應有的賠償?衛福部信心滿滿說全額賠,那經費來源在哪裡?今天也沒有確實交代。
工會今天站出來,絕對不是貪婪、不是抱著「我就是要出國」的心態,而是要一個說法,只是要一個說法,憑什麼?依據什麼?醫療法是規範醫療機構,而非規範醫事人員。醫師法是規範遵從指揮,而非連休假期間的人身自由都可限制。護理師、醫檢師、放射師、治療師、新增的社工的法源依據也完全沒有交代,下放審核權給醫院,一定會衍生更多爭議。
大甲媽祖遶境、宗教活動,可以談完再決定是否實施延期。為什麼台灣的醫護人員只能做到事後徵詢?我們都會願意配合防疫、禁令下來也一定都盡量配合。
最後,因為有網友質疑我本人非醫護人員。是,我不是醫師,不是護理師,我只是一群血汗醫護所聘請的勞工。
我在這裡跟大家保證,除了我本人以外,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的所有會員, 臺大醫院企業工會 的所有會員。都是真的領有執業執照、專業證書證照的醫事人員。
以上跟大家說明。謝謝大家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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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除了醫師職業工會以外,護師工會也代表護理人員出席會議,針對法源依據、醫院自行全面禁止出國旅遊,人力缺口、口罩防護等不足的問題,要求衛福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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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原作:John Kleckner (hejibits.tumblr.com)
醫師法 第 21 條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2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檢視順序🔎
⭕️依法行政原則
1.消極:法律優位(憲§171、§172、地制§30)
2.積極:法律保留(中標§5、§6、J443)
⭕️明確性原則
1.法律明確性: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司法機關可審查。
2.授權明確性:
(1)具體明確受權:目的、內容、範圍
(2)概括授權: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
3.行政行為明確性:具體行政行為之內容、對象均須明確。
⭕️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1.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684號判決)
2.重複錯誤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例)
⭕️比例原則(適當、必要、衡平)
⭕️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
⭕️信賴保護原則
1.要件:基礎、表現、值得保護
2.效果:存續保護(行程§117)、財產保護(行程§120、§126)
⭕️一體注意原則
1.實務見解:稅捐稽徵應考量納稅義務人有利即不利證據。(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判字第155號判決)
⭕️合義務裁量原則(裁量逾越、裁量濫用、不為裁量)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程§94)
1.實務見解:廣播電視經營權換照之附款有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45號判決)
📖考題觀摩📖
(一)某整型醫師甲於隆乳材料之「果凍矽膠」開放使用前二個月即為病患使用,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第 2 款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項規定,違反使用禁止使用藥物,第 1 次處罰鍰 10 萬元,停業 1 個月,第 2 次處罰鍰 20 萬元,停業 3 個月,裁處甲「罰鍰 10 萬元,並命停業 3 個月。」甲就關於停業 3 個月部分之處分不服,試問甲得如何提起救濟?理由為何?(99司法官)
📌解題關鍵📌
行政程序法第4條到第10條逐條檢驗。
(二)甲、乙、丙三人各有農地一塊,比鄰而居。甲向該管縣政府申請於其農地上設置工廠,經縣政府審核後發給設立許可。乙見甲設置工廠,亦向該管縣政府申請其農地上設置同類工廠之許可,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以農地不得設置工廠為由,予以駁回。隨後,丙發現甲工廠排放之廢水污染其農地,請求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21條第1項規定,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處分。縣政府以人手不足為由,予以駁回。請問:乙可否主張平等原則,主張縣政府應核發其工廠設立許可?(107警特三節錄)
📌解題關鍵📌
不法之平等、重複錯誤請求權。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民國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09200438750號函(以下稱A函),規定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認定為符合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違反廠商所繳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應予追繳。試問: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否以發布行政函釋(即上述A函)方式,補充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內容?(104法警)
📌解題關鍵📌
A函之定性、法律保留。
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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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醫師法 第 21 條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總統牌醫師」占比高 中市議員盼嚴加把關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608004005-260407
台中市80歲以上的醫師有52位,總統牌醫師就有17位,市區佔目前全市比例約1/3,尚未含統計原縣區範圍;市議員張耀中、何敏誠今天為民請命,要求衛生局要儘快去函衛福部,將「特考字號」提供給中市主管機關,就能夠找出目前還在執業的「中正牌醫師」。
衛生局長呂宗學表示,該局為積極保障民眾就醫安全,已清查高齡醫師人數及名單,將進行追蹤及輔導,並與中央衛福部密切聯繫溝通配合不定期稽查;也研議將高齡執業醫師列入年度督導考核稽查名單,並將名單另函健康保險署,勾稽醫療執業能力有疑慮的醫師,加強追蹤。
台中還有多少「總統牌醫師」?市議員張耀中、何敏誠說,日前桃園楊梅地區發生針頭重複使用,致使C型肝炎群聚感染,出問題的診所負責人是高齡90歲的退役軍醫,該軍醫被指出就是當年軍中醫官或醫療士官透過巧門轉任而成的一般醫師。
張耀中指出,「總統牌醫師」又稱「中正牌醫師」。依「國軍退除役醫事人員執業資格考試」條例而來!民國52年共有16名通過考試、62年147名、63年434名、64年339名;64年亦有透過「額外檢驗」通過考試者有365名。由考試院發出的字號就可以追查「總統牌」醫生,即特字1462至1787號。
衛生局強調,依據《醫師法》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與繼續教育辦法」規範,醫師需6年檢附120個學分的繼續教育證明,才能換發執業執照繼續執業,以維醫療專業;目前中央衛福部已重視此問題,衛生局將持續與衛福部密切聯繫、溝通,配合不定期稽查,確保民眾醫療照顧權益。
張耀中在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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