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讀書館《#以病人為中心的告知說明與同意》
完整16分鐘試聽:http://qr.angle.tw/x3f
【主講人】
👨🏫#古承宗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時至今日,醫療告知說明仍為刑事實體法上受到高度關注的議題。從早期家長式的醫療模式到現時強調醫病溝通下的病患自決,刑法上與承諾制度有關的解釋與應用也隨之改變。不可否認,這樣的改變多少會衝擊到醫師之職業自由與病患之個人自決兩者的平衡關係,尤其是過度要求醫師的說明義務,不只是職業自由受到不當的干預,恐怕也會讓醫師陷入刑事制裁的高度風險。為此,在兼顧病患個人自決的條件下,我們如何劃定醫師說明義務的具體範圍與界限,實為當前刑事法學的重要課題......
👨🏫#林萍章 │長庚醫院心臟外科主任
二十一世紀快速發展的科學技術改變了醫療行為的樣態,「#以病人為中心」的精神取代了傳統醫療的父權形象,成為當代醫學倫理的座右銘。病在臺灣,病人之親屬常常代替其聽取醫師之告知說明,進而代替病人行使同意權,如此將嚴重侵害病人權益......
📕訂閱月旦雜誌,實體講座 #免費參加,並加贈兩大好禮喔👉http://qr.angle.tw/gyj
🔸#月旦講座 #增進職能實力👉http://qr.angle.tw/9tb
🛒網路書店消費滿額贈coupon券👉http://qr.angle.tw/p3e
🏫【月旦精粹之選】▪網羅修法重點論述👉http://qr.angle.tw/ki0
更多講座( #月旦雜誌訂戶免費參加)
http://qr.angle.tw/dpi
醫師說明義務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五民商法教室,我們要談的問題是,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受侵害時,被害人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在被害人之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受侵害後,如進一步發生其他人格權亦受侵害之結果,此時被害人自得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無疑義。然而,如係單純以詐欺、脅迫方法而影響被害人之意思決定或精神自由,而未有侵害被害人之其他人格法益時,被害人是否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學說與實務存在不同見解,分述如下:
▌肯定說
通說與實務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自由,包含人身活動之自由及精神活動之自由,故以詐欺、脅迫方式侵害他人精神上之自由者,仍應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 最高法院 81 年台上字第 2462 號民事判決
查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本件上訴人主張鄭漢民、曾演達、鄧雙卿、簡維舜夥同施耀宗於凌晨三時許,手持槍枝,前往伊所經營之理髮院準備綁架上訴人,經伊報警及時趕到而未能得逞。所稱倘非虛妄,能否謂鄭漢民等之行為,未使上訴人身心受到威脅而不生危害,不無研求餘地。原審徒以上訴人因機智報警,而認鄭漢民等對上訴人之自由未加侵害,自嫌速斷。原判決關此部分駁回上訴人請求鄭漢民、曾演達、鄧雙卿、簡維舜連帶給付慰藉金之訴部分,不無可議。
▌否定說
詹森林教授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自由,應限於人身活動之自由,不得單純因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受侵害,即允許被害人得請求精神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須於被害人有其他人格法益亦受侵害時,始得允許其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王澤鑑教授亦傾向贊同詹森林教授之見解,並有以下之補充。其認為,對人身活動自由之限制,不以物理強制為必要,施以威脅,使被害人不敢自由離開某處所者,亦屬於侵害人身活動自由,而非單純意思決定自由受侵害。此外,以強暴、脅迫方式影響他人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即使不構成侵害人身活動自由,仍有可能成立其他個別化之人格法益之侵害,如脅迫婦女自願決定墮胎,當然侵害婦女之身體健康權利,甚至構成其他人格法益之侵害。如此一來,使人格權之保護得因新的侵害態樣而更進一步具體化,此在方法上較諸無限制地擴大自由的保護範圍,更有助於人格權法之發展。
▌小結
筆者認為,詹森林與王澤鑑教授之見解有其道理,因為在被害人受有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之侵害時,如先應具體化被害人所受侵害之人格法益究竟為何,相比一概以自由受侵害即使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更可供後人加以操作並予以檢討。
然而,現實上確實可能發生無法將自由受侵害歸類於其他人格法益之情形,如近年熱門的「病患自主決定權」之問題。關於「病患自主決定權」,陳聰富教授指出,醫師如未告知即進行醫療行為,所侵害之自主決定權係意思自由之侵害,而非身體權之侵害。
詳言之,其認為,醫師說明義務所保護之法益,為病患對自己身體完整性的自主決定權。病患之自主決定權,獨立於身體權及隱私權而存在,在於保護個人的「知的利益」及「作決定的自由」。自主權是一個積極的權利,課與相對人一定之說明與告知義務,自主權在性質上是人格權的一種,故病患就算沒有財產上損害,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5
醫師說明義務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元照書訊】
醫療倫理與法律15講/曾淑瑜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完整介紹】
按近年來醫療有關法令規定的重點有三:第一,減少或免除醫護人員的法律責任,以呼應醫界五大科醫師缺乏之弊;第二,將病人置於醫病關係的中心,落實醫師說明義務,尊重病人的自主決定權;第三,醫療水準提升,在醫療實務上的作業準則自有所差異,應配合修正,以符現狀。然而,如同本書書名所揭示,「醫療」、「倫理」及「法律」三者雖謂相輔相成,緊密不分,但難免有所扞格,在衝突下究應如何調和?孰重孰輕?始符大部分人的利益。即使以醫學四倫理為最高指導原則,亦很難有正確的答案。換言之,兼顧各倫理的精神,以法律訂定醫療行為最基本應遵守的原則,僅是為平衡各方權益下避免醫療行為窒礙難行的標準。
本書為醫療法律用書,其內容分為十五章,探討醫療、倫理及法律間的關係及問題。除了有醫事人員相當關心的責任及義務範圍、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外,有鑑於高度醫療技術發展下,還包括人體試驗、器官移植及人工生殖等國人高度重視議題,由於其適法性及倫理爭議的研究文社會矚目的焦點,遂各闢專章討論。相信本書不但可提供法律學子為跨領域的學習,亦屬醫師、護理人員等醫事人員、醫學院學子充實專業學識的利器。
【必讀推薦】
1. 本書內容相當豐富,不但有法令的介紹,也附有一般常見實例問題舉例,讓讀者同時瞭解理論與實務運作,搭配得宜。
2. 書中延伸閱讀的補充資料,包羅所屬議題的法令及表格檔案,均可由月旦法學知識庫中免費下載,促進讀者吸收、學習。
【相關書籍】
1. 醫療糾紛處理面面觀--醫療糾紛處理之新思維(四)/ 陳學德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2. 醫療糾紛處理與鑑定/林義龍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3. 全球風險社會刑法新議題--以食品及醫療為中心/張麗卿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4. 精神醫療社會工作/ 葉錦成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5. 醫療人權與刑法正義/張麗卿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相關影音】
1. 醫學倫理與醫療法律的交錯與互動
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5
2. 重症醫療糾紛處理及實務判決評析
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59
3. 災難醫療與照護
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1006
4. 疫苗產業、公衛政策與法治原則
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