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肝膽排石法可能被罰嗎?愛莉莎莎事件背後,一般人也要小心的法律風險】
日前Youtuber #愛莉莎莎 在頻道上分享 #肝膽排石法,分享以「蔬果斷食法🥬」,搭配喝瀉鹽、葡萄柚汁、橄欖油的「混合汁」的方法,能排出 #膽結石🪨?!
不過,這個說法也引發醫界嚴重反彈,許多網友也認為愛莉莎莎是在誤導群眾,熱心向主管機關檢舉。
日前,也看到有新聞指出 #食藥署 正在處理民眾的檢舉,研討是否針對愛莉莎莎開罰。
今天想跟大家討論此事件在法律層面上,愛莉莎莎可能被罰嗎?
#喝混合汁能排出膽結石:可能違反食安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1)食品等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2)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違反(1)處4萬元~400萬元罰鍰;
違反(2)處60萬元~500萬元罰鍰!
#宣傳特定療法可以排除膽結石:可能違反醫療法
📍醫療法
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87條: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違法為醫療廣告,可處5萬~25萬元罰鍰!
雖然愛莉莎莎的影片有可能涉及誇大食品效果或宣稱有醫療療效(排出膽結石)等情形,可能違法,不過愛莉莎莎也不是沒有抗辯的空間!
💡所謂的「食品廣告」,根據衛福部95年4月13日函釋:「廣告行為之構成,係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
而所謂「醫療廣告」,根據醫療法定義,亦指「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根據愛莉莎莎的說法,她拍攝影片是單純基於分享書中的知識,分享自身體驗。如果是這個情形,因為並沒有宣傳特定產品以達商業利益(自己製作的混合汁並非特定商品),愛莉莎莎也沒有以該療法為業務並招攬患者的意圖。
因此,愛莉莎莎仍有可能不符合上述廣告行為,而不成立違法責任。不過,目前此案主管機關也仍然在認定當中,還沒有最終裁罰與否的定奪。
#2019年理科太太事件
一樣是#油土伯,過去#理科太太 就曾經因為拍攝有關「現在只要1分鐘-在家做完子宮頸癌篩檢」,因為違法廣告 #醫療器材,而違反藥事法,遭罰20萬!
📍 藥事法
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66條: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違反者,可能處20~500萬罰鍰。
#藥品、#醫療器材 的廣告,只限取得特定許可執照的#藥商,並經主管機關事前許可廣告內容後,才能刊登。然而理科太太並非藥商,卻宣傳子宮頸癌篩檢,影片內容更沒有經過主管機關事前核准。
理科太太影片中,因為有清楚出現特定產品、醫療器材代理的公司,讓消費者能連結該醫療器材並加以購買,所以也較清楚地構成「廣告行為」。
這也是跟愛莉莎莎的事件,有蠻大不同之地方!
#一般民眾也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回到普羅大眾們的生活,其實一般民眾也有可能落入以上法律風險!
如上面理科太太的例子,一般人除了不能 #廣告 藥品、醫療器材 以外,直接的 #販賣行為 當然也是違法的!
藥品可能一般比較好想像,不過,#醫療器材 往往是民眾容易誤解,以為只有那種高科技的X光機才屬於醫療器材!
💡但其實包含生活常見的 #醫療口罩、#衛生棉條、#OK繃、#保險套、#痠痛貼布、#隱形眼鏡 等,都是「醫療器材」!
所以,如果民眾在部落格、個人臉書頁面等 #公開分享 特定藥品、醫材,就算沒有拿特定廠商的報酬,只要可能促使消費者購買該產品,仍可能構成廣告行為!
過去曾有民眾上網分享「痠痛貼布」使用心得,或是到網上拍賣家中吃不完的「感冒成藥」,因此被約談、甚至受罰!
所以,關心愛莉莎莎之餘,我們也要多小心自己的權益,避免觸法受罰😊
「醫療廣告 檢舉」的推薦目錄:
- 關於醫療廣告 檢舉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醫療廣告 檢舉 在 俠醫楊智鈞/ 苗栗大千醫院心臟血管外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醫療廣告 檢舉 在 黃守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醫療廣告 檢舉 在 [公告] 康復痊癒文是否開放,請提供意見- 看板nCoV2019 的評價
- 關於醫療廣告 檢舉 在 不實廣告檢舉流程及注意事項】... - MedPartner 美的好朋友 的評價
- 關於醫療廣告 檢舉 在 醫療廣告檢舉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評價
- 關於醫療廣告 檢舉 在 醫療廣告檢舉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評價
- 關於醫療廣告 檢舉 在 台北市衛生局檢舉的原因和症狀,YOUTUBE和台灣e院的回答 的評價
- 關於醫療廣告 檢舉 在 裁罰!衛教影片與醫療廣告的定義?|許原彰醫師- YouTube 的評價
醫療廣告 檢舉 在 俠醫楊智鈞/ 苗栗大千醫院心臟血管外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粉絲頁版面重整通知》
日前俠醫遭「民眾」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對於靜脈曲張治療進行不實醫療廣告」,近日衛生單位作出裁決,以「非醫療機構不得行醫療廣告」唯由,已做出行政罰鍰裁決。
自我去年三月到職苗栗,在這個醫療艱困(其實各方面資源都艱困)的地區,努力耕耘、逐漸做出成績,除了有賴院方的支持、鄉親的肯定之外,個人也付出、犧牲許多不足為外人道的努力。
我本著提高民眾正確醫療衛教資訊的初衷、分享就算在這樣艱困的環境,也能在無論是搶救病患性命的大動脈心血管重症、還是講究品質的靜脈曲張治療,都能提供不輸一線城市水準的服務,為苗栗這個有點承載歷史悲情色彩的城市做出貢獻。
但是這樣的初衷誤踩紅線,糟「外縣市民眾」(雖然很明顯不是普通民眾)指教,因此我撤下粉絲頁關於靜脈曲張病患治療的個案文章,除了謝謝衛生單位的指導之外,也提醒目前與我一樣的受僱醫師:
在這個對醫師不算友善、同行相忌的時代,除非你開業經營診所、或不做醫療,否則在你還在當受僱醫師的時候,你的好、最好自己知道就好。
也跟所有支持俠醫的朋友說聲抱歉,我會經過思考以後、再出發,提供法律容許範圍之內的醫療資訊。(雖然法條的界定模糊、解釋空間很大)
感謝各位的支持,祝大家新年快樂!
醫療廣告 檢舉 在 黃守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醫美正夯,但是醫美廣告這樣打,真的沒問題嗎?
今天,我跟張耀中議員聯合質詢,就是要衛生局對於醫美廣告亂象給個交代!
台中的醫美產業相當發達,帆布看板招牌的醫美廣告充斥街頭,卻也引發不少爭議。根據我們的調查,一共整理出三大爭議類型:
第一、 #廣告醫師與看診醫師不同。我們就發現有診所廣告排出了五六人的豪華陣容,但登記的醫師與護理師卻各只有一人。甚至有獨棟三層的醫美診所,裡頭登記的醫師與護理師卻各只一人。雖然實務有「兼職報備」的規定,但看診醫師與廣告醫師不同,卻嚴重衝擊民眾的信任。
第二、 #廣告人物根本不是醫師。許多醫美廣告用帥男美女當模特兒,穿著醫師白袍,卻沒有標記醫師姓名。這些人到底是不是醫師?有沒有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與皮膚科專科醫師證照?根本無從查證。
第三、 #廣告內容與診所登記內容不符。就有號稱「時尚診所」的醫美診所,但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卻為西醫一般科,並使用藝人推薦、名媛御用、網紅指定、殿堂級美學的廣告修辭,這樣真的合法嗎?
我也詢問衛生局長,台灣有核准治療陰道鬆弛的醫療儀器嗎?如果沒有,為什麼街頭上常常出現「陰道緊實手術」的帆布看板?網路上又常常出現雷射治療的心得文體驗文?這些衛生局都不用管嗎?
醫療法第9條本來就規定醫療廣告包含「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換言之,招牌、帆布、看板等廣告物也屬於醫療法規範的範圍。醫療法第87條也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根據衛生局的資料,到目前為止,衛生局還沒有處理過看板、帆布等廣告物的檢舉,連被動處理檢舉都沒有,更別說主動稽查管理。
張耀中議員與我要求,衛生局應儘速召開公聽會,要求合法醫美診所,共同研議看板帆布招牌等醫美廣告的規範,並針對台中市的醫美廣告亂象作全面清查。
醫療廣告 檢舉 在 不實廣告檢舉流程及注意事項】... - MedPartner 美的好朋友 的推薦與評價
把MedPartner 設定搶先看!最新資訊不漏接! --. 一天不到5 元,為台灣拼出全球第一的中文醫療保健新媒體! ... <看更多>
醫療廣告 檢舉 在 醫療廣告檢舉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推薦與評價
關於「醫療廣告檢舉」標籤,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 醫療廣告管理專區(106年11月1日更新)- 醫事司- 衛生福利部單位網站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 ... ... <看更多>
醫療廣告 檢舉 在 [公告] 康復痊癒文是否開放,請提供意見- 看板nCoV2019 的推薦與評價
主旨:開放康復/痊癒文分類供板友分享,請提供意見事。
說明:經討論後,認有必要開放此分類供板友分享「各國」處理患者之處置等。
草案預計如下:
1. 增訂板規第3條第1項第7款:七、 感染武漢肺炎後痊癒之身體狀況與心得。
2. 增訂第4條第3項第6款:六、[康復]: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文章,並應於標題註明國
別。
3. 增訂板規第8條第3項、第4項
第3項
[康復]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確診時間:請填寫收到通知確診之日期。
二、確診地點:除台灣免填外,應加填該國第一級行政區劃。
三、是否有完整施打疫苗:應填寫施打疫苗之廠牌名稱、地點及最後一劑日期。
四、是否有施打追加劑:應填寫施打疫苗之廠牌名稱、地點及最後一劑日期。
五、感染之變異種:請填寫感染之變異種,若不知道請寫不知道。
六、權責衛生機關處置方式:請填寫權責機關之處置方式,包含但不限於:隔離、給藥
。
七、症狀:自由填寫發生之症狀。
八、痊癒判斷方式:請填寫權責機關判斷痊癒之方式。
九、發文聲明。
第4項
[康復]文章不得刪除前項第九款之發文聲明。
4. 修正板規第11條第5款:五、疫苗或康復文章填寫不實,經該管機關裁罰。
5. 修正板規第13條第2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者,原文得退回,
處水桶三十日以上。
6. [康復]文預設格式如下:
確診時間:應精確至小時
確診:應填寫至該國第一級行政區名稱
是否有完整施打疫苗?若是,廠牌及最後一劑施打時間:
是否有施打追加劑?若是,廠牌及最後一劑施打時間:
感染之變異種:無則免填
權責衛生機關處置方式:此處可以填,要你在家隔離、集中隔離、負壓病房等
症狀:請自由填寫發生各種症狀之時間
痊癒判斷方式:如隔離十天即可,或是PCR CT值等
其他心得:
※以下不得刪除※
本文僅供個人康復分享,並不能作為醫療專業上之判斷,亦不作為推薦/推銷醫療之用,
若有相關問題,應洽詢專業醫師判斷。
我聲明上述資料均為真實,若有不實,可能違反醫療法、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相關規定。
醫療法
第 84 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 104 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師法
第 28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書略)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14 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
第 9 條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
,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
立即更正。
第 64-1 條
違反第 9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_ _ψcito
/ ╲ ||| ╱_╲ ↑ =╦=∥ ☆ ∥
╲_ ■/ | \ / \/ -┼- ∥ ∥ ∥ ∥
╲|⊙⊙||. ﹨ | ♀ ∥ ∥ ∥ ∥
╲_╱ ╲/\╱ \_/\ \_/ ◆ ╚=╩=╝
□ ▲ ¯ V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82.217.213.71 (荷蘭)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CoV2019/M.1643459811.A.A82.html
※ swattw:轉錄至看板 nCoVPicket 01/29 20:39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