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林森店燒起來了。】
▌故事是這樣的
昨天早上,錢櫃林森店失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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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報導,台北市消防局表示,起火點在5樓,錢櫃大樓目前正在進行電梯整修工程,卻將全棟警報設備關閉、無運作,而且還沒送消防防護計畫就偷跑施工,這才造成火災發生後民眾無法迅速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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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逝者安息,願傷者康復,但這場大火過後,從法律來看,我們可以關注的就是誰應該為這場大火負責!
▌如果是照消防局的說法,是單純錢櫃的錯?
這時候,受害者可以向業者主張民法上可以請求的債務不履行(應該要確保唱歌er可以安全無虞的當一個歌頌者)、消保法中第7條的服務責任(業者對於周邊環境也應該注意、維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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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部分,則是向員工求償,但也有機會請求僱用人(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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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刑事的部分呢?刑事的部分就是處罰行為人,也就是跟釀成災禍的人討公道,所以就是依 #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跟 #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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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現行法已經刪除「『業務』過失致死」這種定義非常模糊的規定。所以不管是誰,只要你因為不小心害死人,都用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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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裡也還會有失火罪(如果是因為員工的疏失)的問題,因為KTV是「現有人在的建築物」,依第173條規定法定刑度比較重!
▌那假設、萬一是北市沒有認真做消防安檢?
現在大家直覺就會想到國家賠償,但你知道這件事並不是這麼理所當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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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有一群人甚至為了賠償,一路打到大法官那裡,誕生了赫赫有名的 #釋字469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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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背景是一件日月潭的翻船意外。因為業者違法夜遊日月潭,還超載了差不多一半的人,轉彎的時候,就翻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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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個時候主要是因為一個判例 #72台上704 給人家增添了一個請求國賠的要件,又因為大家都知道判例就是會實質上的拘束下級法院的見解,導致這群人遲遲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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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例是說,如果你要說公務員怠於履行他的職務,導致你發生什麼遺憾的事,你必須要「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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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你各位平時必須擔任檢舉小達人,平時就要去跟消防局請求去做消檢而消防局不鳥你才有可能成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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りしれ供さ小!呷飽太閒?所以這個要件就被大法官認為判例只是命令層級,不要亂給我增加 #法所無之限制。因此這個「要件」(不是整個判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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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現在因為法院組織法的修正(大法庭實施),判例制度已經沒有明天,現在就是判決而已,從神格貶黜凡間的部分。
▌昨天網站黯然死去,今天王者歸來!
昊鼎觀點|在健身房中受傷了!怎麼辦?
https://buff.ly/2Qas6tF
王鼎棫|從八仙訴請國賠,看國家的保護義務
https://buff.ly/2ES1szh
▌我們凡事求一個圓,該告訴你的一個都不少
當遇到火災,你應該做的事:
https://buff.ly/3cQRltI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VF1M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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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69背景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位同學是老師在3年半前FB上認識的同學,當年他在高中畢業時考上警察行政四等特考,這位很特殊的考生,因為要同時準備大學學測又必須同時準備國考的不同科目,結果他同時考取了大學法律學系及警察特考。
三年半之後他又在大三升大四的時候考取四等書記官(全國前10名),他跟我說是自小學開始就自學法律,尤其對刑法就充滿高度的興趣。
老師邀請他幫我們大家提供準備方法,也希望各位和他一樣能夠心想事成!
四等書記官準備心得
一、給大家的話:
我平時成績平庸也曾落榜過,沒考上的朋友別氣餒 檢討自己的缺失堅持下去總會考上的。
選擇題容易拿分一定要掌握住,一直反覆練習考古題,比啃書有用。
可追蹤各大補習班、老師的粉專、接收最新實務見解、重要觀念享、專題短片等考試資訊。
二、背景:輔仁大學財法系大四
108年四等書記官前十
107年四等書記官落榜
105四等警特及格
三、各科準備心得分享
(一)民法概要:
1.選擇部分(錯1題)
民法範圍非常大,難準備周全尤其申論題僅兩題難預測出題方向,建議
把握選擇題用來搶分,準備方法直接做考古題會比慢慢啃書有效率,尤其
選擇題可能出現冷門法條題,毫無道理與邏輯可言,僅能透過大量練習各
類國家考試民法選擇題反覆練習(一天50題)並確實檢討,進步非常快。
2.申論
把握各章節基本概念就有基本分,不必刻意鑽研高深問題尤其民法總則務必釐清各觀念 。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
1.法學知識(錯2題)
本科容易搶分,請務必把握,範圍非常大,務必反覆練習考古題,推薦
程怡老師的法緒書,非常有幫助。
2.英文
我英文非常非常爛25題錯了12題白白損失24分,損失非常大。
建議英文好的同學善用此優勢;也給英文不好的同學打氣,英文爛還是考得上國考,甚至占分100的警特英文我考40幾還是有上(但有空還是要盡量背單字,減少損失)。
(三)刑法概要
1.選擇(全對)
刑法選擇題部分欠缺考古題可練習,但總體來說均偏易,死記型規定容易掌握,也容易考(比如假釋、緩刑、時效、重要構成要件之法條規定) 平時學習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之記憶,考試時務必詳細檢查,(申論寫完看剩餘時間遮蓋原本答案重做一遍)今年就在考場檢查到2題,撿回4分。
2.申論部分
基本上考點均中規中矩,只要平時熟讀教科書一定可掌握,總則部分幾乎必考,值得特別投資。
四.行政法概要
1.行政法範圍非常大,行政程序法務必熟讀,可針對常考項目建立自己模板寫在活頁紙上,平時反覆背誦,考前帶到考場快速瀏覽(若可能請拿給老師看確保寫對、邏輯通順) 考試時間寶貴沒時間慢慢思考如何排版(但請注意審題,勿答非所問),也較不會緊張會緊張,考試時依配分做增減
EX本題涉信賴保護理論
(1). 信賴保護理論概念…….
(2). 依據….
(3). 釋字第469號解釋之判準
(4). 學說上有認…
(5). 學生基於…..認….
本題涉行政委託
(1). 概念…….
(2). 依據….
(3). 程序….
(4). 判準…
(5). 救濟…
2.近年愛考實務見解,針對重要實務見解,摘要在紙上有空就記
EX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1).採….理由a條文文義、次序b程序經濟
(2).有不同見解基於….認….
3.使用三段論法,大前提可多寫
(五)訴訟法(給分較寬,申論題搶分重點,像我就77甚至高於法緒跟民法,可大拉分四等考試偏重法條記憶與操作,較不需要高深學理,(甚至考過送達…)熟記各項規定(尤其管轄真的非常非常愛考),由於考點單一小題大作介紹各類規定給分非常大方,請背熟法條先展開整個體系(以下今年分數不錯的答題簡要供參)。
EX第一題拿23
重複起訴禁止 法理 依據 (寫0.8頁)
訴訟程序停止 類型 擬致合意停止(寫1頁)
本題 (寫0.5頁)
第三題22
本題涉及管轄規定
刑訴管轄體系(1.5頁)
本題 (寫0.5頁)
第四題20
本題涉自訴強制代理、法人被告適格
自訴規定(1頁)
法人被告適格(1.頁)
本題….差點寫不完只寫3行
基本上都使用破題直接點考點,小題大作,大前提長篇大論,簡單涵攝的寫法。
祝福各位都能考上金榜題名!
釋字469背景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Law Movement - 【錢櫃林森店燒起來了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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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69背景 在 解釋釋字號469 - 考試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最近在讀行政法,釋字號469這條讀好久,上網查資料後發現還是霧煞煞的,想問的是469是講人民不能因為公務員怠於工作,就提出國賠嗎? - 法律,考試. ... <看更多>
釋字469背景 在 Re: [心得] 司法官複試-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雖然今年沒考,不過不揣谫陋一下,講一下想法,但無法特別講解法
一(一)
乙生應循何種救濟程序,請求何種司法機關審查甲校規定之合憲性?請將乙生依法得
適用的司法救濟管道,分別列出並予說明。
這題有個陷阱是,很容易就解進去釋憲途徑了,可是題目是「司法途徑」
所以也要把行政訴訟考量進去
而且問所有救濟管道,代表不是只有本案訴訟而已
1. 交代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讓乙擴張其法律地位得報考 (考試等救濟完都結束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49號裁定參照)
2. 行政訴訟部分
(1) 定性:甲校招生報考簡章係法規命令
關於招生簡章之定性,向有兩說
A. 少數說:契約條款
B. 多數說:釋字第626號認為「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
考試招生簡章」得為釋憲客體、第715號解釋認為國軍志願役專業預
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之招生考選事項得為釋憲客體,
比附援引上開釋字,因在我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採取抽象規範審
查制度下,非屬個案性質之契約條款,而為法規命令。
(2) 得否以確認訴訟,確認法規命令違法?
A. 少數說:若法規命令係不待作成處分,直接課予人民義務之「自我執行規範」
應得例外為確認訴訟之確認客體,以滿足憲§16訴訟權保障
B. 通說:法規命令不得為確認訴訟客體,因確認訴訟客體限定於已具體化之法
律關係
(3) 就確認乙生不得報考之確認處分,提起撤銷訴願
不服訴願決定時,得提起撤銷訴訟,要求法官於個案審判中拒絕適用違憲之甲
校招生簡章
3 釋憲部分
(1) 乙於行政訴訟中,得請求法官,依釋字第371、572、590、687號解釋,對構成
先決問題之甲校招生簡章認有違憲確信,暫停訴訟程序,作好必要之保全處分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2) 如果法官不幫你聲請釋憲,那就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1項2款
(也不合致1125th、1211th決議)
一(二)
這題其實是改編著名的美國法院判決的樣子
1. 所涉基本權:平等權 (分類:原住民/非原住民)
2. 形式合憲性:大學自治規章無須法律保留(J563)
3. 實質合憲性
(1) 審查基準:
A. 反方:涉及種族,要嚴格
B. 我方:中度(J649、719要求+大學自治)
(2) 目的:透過此一學系大量招考原住民,促進校園內多元族群與多元價值,
實屬實質重要之公共利益。(美國那個判決的重要論理)
(3) 目的與手段關聯性
一律排除非原住民報考該學系,雖得大加促進校園內原住民同學人數以增加
其多元性(有助於促進目的),可是在「原住民族法律學系」內,卻只有原住
民族單方觀點,沒有非原住民的觀點,反倒造成觀點單一化,無助於原住民
族社會地位提升與受尊重程度(因為阻礙非原住民族認識與了解原住民法律,
而法律是社會經驗的濃縮)。
所以達到之利益與不利益相權衡,顯無實質關聯
依釋字第649號解釋,一律排除特定人永遠不得參與某項活動之優惠性差別待
遇,未設原則/例外規定,設計過度粗糙,應屬違憲。釋字第711號解釋亦認
為採取一律禁止人民獲取某項利益,而未就個案情形設有原則/例外要件,
有違憲法第23條。釋719認為有給予機會使非特別身分者得參與時,仍屬合憲。
二
我覺得這是改編自最高行102年判字第600號,以及其原審判決北高行101訴442決的爭點
1. 公務員之特別權力關係還是採基礎/經營二分說(釋491)
實務限縮在財產跟身分之得、喪或重大變更者才算是基礎關係(學說採重要性理論)
(釋187、491)
本案是財產事務,是基礎關係,可以救濟
2. 基本觀念:違法有效的授益處分也是保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只有當該違法處分被撤銷時,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今年台政法研有考)
北高行101訴442決認為行政機關要求人民繳納公法上不當得利的函
是「原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課予人民繳納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義務的行政處分」
│ ^^^^^^^^^^^^^^^^^^^^^^^^^^^^^^^^^^^^^^^^
│ 最高行102年判字第600號認為採反面理論違反法
│ 律保留,以及行執§11,所以這邊僅屬觀念通知
│
↓
3. 北高行101訴442決案例事實,就有此處有無違反121除斥期間的討論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2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而且題目也有「因『未確實掌握』核發主管加給之要件,.....」的文字)
時效的話,目前最高行的決議是採人民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點是「可合理期待說」,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最高行102判234決同見解
不過這是對人民的優待,國家機關不應該有這種優待
所以國家還是客觀起算說就好,往前算5年
(是說我覺得直接往前算5年就可以了,因為題目根本沒有給合理期待的時點,
而且點也太多了)
三、
本題涉及「主觀公權利」的判斷。這涉及行政法上對於「主觀公權利」的理解一直
沒有很清楚的定義。如果從「保護規範理論」與「主觀公權利」議題上最為重要的釋
字第469號看來,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請求權構成要件本即包含法文中「自由或權
利遭受損害者」,但是這邊的「自由或權利」,是指侵權責任法的絕對權
卻非主觀公「權利」,而僅是公行政職務義務之第三人關聯性(陳敏的用語)。
從這樣的脈絡理解去提問「主觀公權利」到底是什麼,這就是本題跟101年司法官第4題
的解題核心。
所以第(一)小題的問題有兩個層次:
1. 噪音防制法第9條有沒有賦予乙主觀公權利。(這邊用釋469的保護規範理論很簡單
,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之本法目的解下去,就可以探出同法第9條至少有在保障乙的健康)
2. 肯認乙的主觀公權利內容後,可是他的權利可否讓他的主張跟請求內容限定在
「命A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
這就涉及乙的主觀公權利的權利表現形態。
一般而言,羈束行政跟裁量收縮至零,都會讓主觀公權利呈現出請求特定標的的權利
型態。
但裁量行政而未達裁量收縮至零,會讓主觀公權利呈現出無瑕疵裁量請求權的型態
噪音管制法第24條是羈束行政與裁量行政的交錯
羈束部分:
(1) 限期改善
(2) 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行政機關應有所作為
裁量部分:
主管機關之作為義務,應當在「連續處罰」、「停工處分」、「停業處分」、「停止
使用處分」選擇其一。
除非肯認這個案子已經達裁量收縮至零,這時候乙當然可以請求A市政府禁止甲繼續
使用擴音設施
(這是可能的,因為題目有線索:期限屆至甲仍未改善、A市政府遂再依同條規定,
對其施以按日連續處罰。縱然如此,甲依舊透過喇叭超標放送音樂。)
不過如果對裁量收縮至零認定嚴格的話,乙的主觀公權利只剩下無瑕疵裁量請求權
第(二)小題的話,涉及到得否以基本權直接作為主觀公權利的依據?
詹鎮榮老師肯認啦
不過通說與實務見解,都是否認的
實務: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學說:釋字第691號林錫堯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應先從「法律及其他效力在法律之下之法規」探討是否以保障個人利益為目的,而判
斷有無公權利之存在;如從「法律及其他效力在法律之下之法規」無法發現主觀公權
利之依據,始直接從基本權探討有無公權利之存在。
第四題的第一小題就不用說了,關鍵在於訴願96跟行訴24了
第二小題比較麻煩一點,不過把709涉及的基本權各種功能講好應該差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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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10.1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3999809.A.22A.html
※ 編輯: boyofwind (114.39.139.53), 10/23/2014 09:12:49
這邊確實是本文未附說理的地方,時效問題確實是個滿嚴重的問題
因為對國家機關採「可合理期待說」,那基本上太過優待國家了
如果覺得有疑慮,用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五
不過即使適用決議見解,可合理期待說亦應限縮於
1. 構成要件事實多緣於人民一方
2. 且未經顯現,猶在人民隱護中
此二要件
但本案的構成要件事實,誰可以負有領導責任,似乎非人民所得隱護者
公務員的職權還是公權力行政的內部指派事項
是1974年Lewis F . Powell在Regent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 Bakke案
中表示的見解
他承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所保障的學術自由,學校有權選擇不同背景 (包括種族)
的學生以豐富教學經驗。為促進學生組合之多元化 ( diversity ) 所制定的優惠待遇
方案,只要其種族排斥性少,也有其存在的理由。
他舉哈佛大學的招生計劃為例 ,哈佛大學擴大了 多元化的概念 ,可包括經濟、種族、
特殊才能等因素, 在其錄取計劃中並不特別保留名額給特殊種族,但申請人的種族背景
可成為其「加分因素」( plus factor )。學校會綜合考慮所有多元化因素,種族祇是諸
多因素之一,主要取決於每年申請學生的組合情況。
這樣的方式把每個申請人都當作一個個人對待,並沒有用種族加以區別分類 ,
侵犯其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所保障的個人權利 ──平等權。
他讚許哈佛的錄取計劃,作為給予種族優待的手段, 比本案更加精緻周詳,而且更為
有效。
引自王玉葉(2003),〈美國高等教育優惠待遇何去何從 ──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審理
Hopwood v . Texas 案之省思〉,《歐美研究》34.3
※ 編輯: boyofwind (36.236.110.143), 10/23/2014 19: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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