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總統連任就職周年,蔡英文特赦Talum(漢名王光祿),這是她上任以來的首次特赦。
Talum案走過漫長歲月,從2012年這位布農族獵人上山,獵捕山羌、臺灣長鬃山羊給90歲老母親吃,之後他遭到起訴,出入法院無數回,原審遭判原住民族因狩獵被判的最重刑期3年半。
在司法面前,許多獵人都走過這一遭。有的無罪定讞,有的因獵捕保育類動物、使用非法槍枝等入監服刑,今日Talum的特赦則是特殊的特例。
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在司法體系長期妾身未明,左面對野生動物保育,右則是槍砲彈藥管制,近年這些爭議直接搬上憲法法庭,由大法官在5月初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
釋憲結果,相關法律條文有的合憲、有的部分違憲,這些背後代表什麼涵義?可能帶來什麼影響?
關於一大爭點——生態保育的討論,瀕危物種與狩獵文化同樣面對著即將消逝的危機,從臺灣長此以往的山林及野生動物管理來看,原住民族與生態保育在這體制中,是被放在對立面或是能相互共存?獵人又被視為是個破壞者、局外人,還是守護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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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委員林佳龍今(15)天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江宜樺,林佳龍表示,除了用公投的方式停建核四外,至少還有三個方法可以停建核四,分別為「行政院發動停建,多數立法委員同意」、「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發動停建議案獲得支持」及「核四不追加預算的自然停建」,他並呼籲江宜樺應該與人民站在一起,盡快停建核四,避免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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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主席江啟臣日前在個人粉專發文胡扯,2006年蘇貞昌院長與蔡英文總統擔任當時的正副行政院長,負責主導行政院編列核四興建預算 448 億送交立法院,指責民進黨立場轉變。
沒想到國民黨主席落得如此田地,竟要拿過去斷章取義的歷史來轉移話題,並掩蓋國民黨的能源政策就是重啟核四這個事實。
但實際上核四整個歷史脈絡是:
2000年10月27日,陳水扁總統宣布停建核四,但此舉遭到國民黨大力反彈,不惜提案罷免總統、彈劾行政院,於是行政院聲請大法官釋字。
2001年1月15日,大法官釋字520號說明核四停建屬於國家重要政策的更動應該要與立法院協商作成決議。
2001年1月31日,於是國民黨立委鄭永金等91人提起動議案:「反對行政院逕予停止核能四廠興建之決定;行政院應繼續執行相關預算,立即復工續建核能四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交付表決多數通過,民進黨黨團要求重付表決,最後以贊成134人、反對70人、棄權6人,通過作成核四立即復工的決議。
而且在這份表決的贊成名單當中,就有江主席的岳父劉盛良的名字,江主席如果不清楚的話可以找岳父好好請教,而不是東扯西扯,誤導不清楚來龍去脈的民眾。
國民黨對於核四的態度從頭到尾畏畏縮縮,懦於承擔,先是拿去脈絡的歷史片段來當擋箭牌,再開記者會切割核四公投發起人,卻連自己的能源政策主張都論述不出來,實在是令人直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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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一週】為你趕進度
📌 #520總統就職: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蔡英文、副總統賴清德,5月20日宣示就職。今年由於疫情的關係取消慶典及國宴。防疫一仗刷新政府滿意度,台美關係也空前密切。但今年中共軍機已6度繞台,兩岸冷和平恐變熱衝突。在520前夕,總統府遭駭客入侵,無獨有偶,日前中油也傳出遭勒索病毒攻擊,奧義智慧共同創辦人吳明蔚呼籲,應該拉高層次,真正找出背後的組織性行為與來源,擬定長遠對策。
📌 #港版國安法: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延期的中國兩會本週登場,中共人大限縮香港自治的議案「香港版國安法」草案22日公布,北京將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國家安全機構」。外界憂心新法的推行將是「一國兩制」的終結,而北京當局繞道立法,將設下恐怖的先例。
📌 #同婚週年:5月24日,亞洲第一部同性婚姻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將滿一年。在這一年裡,登記的同性伴侶比例女性高於男性,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常務理事許秀雯則認為,同婚才上路一年,同志結婚依舊要面臨許多社會性因素,「當社會愈支持,才愈有可能改變同志的處境。」
📌 #台灣文學之母鍾肇政辭世:台灣客家文學大老鍾肇政5月16日去世,享耆壽96歲。鍾肇政創作力旺盛,被稱為「台灣文學之母」,知名國片《魯冰花》也改編自他的同名小說。他的一生,正是一部台灣文學史見證。#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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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20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15)天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江宜樺,林佳龍表示,除了用公投的方式停建核四外,至少還有三個方法可以停建核四,分別為「行政院發動停建,多數立法委員同意」、「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發動停建議案獲得支持」及「核四不追加預算的自然停建」,他並呼籲江宜樺應該與人民站在一起,盡快停建核四,避免國政一直空轉!
林佳龍表示,台灣智庫12日所公布的民調顯示,74%民眾認為即使核四公投沒過,政府仍應停建核四,馬英九及江宜樺不應該與人民為敵,其實,現階段就有三種解套方案讓江宜樺可以不違憲又停建核四。
林佳龍強調,第一種方法為行政院主動發動停建,依照520號大法官釋字,只要由行政院長向立院提出核四停建的專案報告並備詢,立法院多數委員同意停建後,就可以停建核四,絕對沒有沒有馬英九所謂冒然停建會違憲的問題。
林佳龍說,第二種方法為立法院主動發動停建議案,根據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可將核四爭議視為「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提案停建後逕付二讀,多數委員同意就可以讓核四停建。
林佳龍強調,不用公投就可以停建核四的第三種方法為「自然停建」,因為現在核四的狀況與民進黨執政時期不一樣,核四已經將原列預算花光,試圖不斷追加預算,只要立法院不讓核四的追加預算通過,核四會因為沒錢蓋不下去,自然而然就會停建。
林佳龍質疑江宜樺,行政院如果真的與人民站在一起,至少有這三種方式可快速的停建核四,不知道為何行政院仍堅持使用鳥籠公投法來解決此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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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釋字#核四#公投#釋字520號#歷史上的今天 核四廠到底要不要蓋,是阿司小時候就聽爸媽在吵的話題,但#你知道嗎?其實20 年前的今天,大法官就曾經針對核四爭議做出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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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淺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號解釋,並淺評周育仁先生幾年前的一篇文...
: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號解釋
: https://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520+&N2=520
: 解釋文
: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 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
: 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
: 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
: 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
: 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
: ,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
: 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
: 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
: 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
: 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
: 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
: 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
: 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
: 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
: 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
: 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
: 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 摘錄理由書最後一段。其他部分與各大法官的意見書請自行參閱
: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
: 行使法第十七條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之後,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基於
: 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自可貫徹其政策之實施。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
: 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
: 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應視其決議內
: 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
: 續執行法定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於不
: 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
: 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
: 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
: 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不信任案
: 一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
: 諸民意,此亦為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 );立法院
: 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
: 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究
: 應採取何種途徑,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本院所能越俎代庖予
: 以解釋之事項。然凡此均有賴朝野雙方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先,以維護憲法
: 秩序為念,始克回復憲政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
: 核四釋憲證明行政院違法違憲 憲政法制組政策委員 周育仁
: https://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CL-C-090-010.htm
: 行政院未經立法院同意,擅自宣布停建核四,以致引爆朝野尖銳對立。停建核四
: 釋憲五二○號解釋文於昨天正式出爐,在解釋文中大法官雖未明白表示停建核四
: 「違憲」,惟主張核四係屬重大政策,非經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獲立法
: 院同意,行政院無權停止執行法定預算。職是之故,解釋文主張行政院應補行報
: 告,立法院亦有聽取之義務。
: ↑ 這段敘述了本號解釋主旨前段,但自己亂加東西,大法官並未說行政院無權停止
: 王澤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三點
(略)
: 根據五二○號解釋文,雖然大法官未明確主張行政院擅自停建核四違法或違憲,
: 惟就解釋理由書內容深入分析的結果,不難獲得行政院違法違憲的結論。對於本
: 項解釋文,個人有幾點看法:
: ↑ 大法官並未說違憲,而是指出應補正程序,向立法院報告與接受質詢
: 「違憲」是這位周先生自己「深入分析」後的認定,非大法官的看法
: 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略)
跑去扁板看了一下 才知道m兄 為何將520號解釋 與周育仁文章 放在一起討論
周育仁原文
"根據五二○號解釋文,雖然大法官未明確主張行政院擅自停建核四違法或違憲,
惟就解釋理由書內容深入分析的結果,不難獲得行政院違法違憲的結論。"
周承認核四停建 大法官會議釋憲未明確說違法或違憲 這點應無爭議
至於周深入分析 提出一些理由 認定"違憲" 那是他的認知
對大法官釋憲文 個人有不同的認知 應該算正常吧
整篇文章 m兄駁斥的 不就是周認知的部份嗎? 而非解釋文本身吧
(以上是個人對周育仁文章的看法)
我的疑問在這
m兄在駁斥周育仁文章中 好幾處引用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大法官贊成解釋文草案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對於解釋文草案之原則,曾表示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
不同意見書。
在查詢協同意見書是否有憲法解釋效力時 找到呂啟元這篇文章
https://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CL-C-090-027.htm
"所謂的「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在性質上,都是「不被解釋文草案所採
之少數、個人意見」!否則,這些「協同意見」或「不同意見」,早已成為「釋釋文
本文的一部分」,不必另以「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的方式呈現"
我想問的是 憲法解釋文所附的 協同意見書 與解釋文是否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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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每個人的意見不同,才有賽馬遊戲。
~ 馬克吐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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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vetoday 來自: 218.165.117.164 (10/1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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