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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 ...
#2.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13號| 解讀釋字密碼| 保成學儒法政網 - 公職王
解釋理由: ... 憲法第五十三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目的在於維護行政一體,使所有國家之行政事務,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均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 ...
#4. <重要釋字>613號+解釋理由書@ Cherrylove's New World
本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目的在於維護行政一體,使所有國家之行政事務,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均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之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經由層級節制, ...
#5. NCC組織違憲,理由咧?釋字613號之我見 - 元毓說
星期五剛出爐的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3號宣告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政黨比例推薦制—違憲. 老實說,這個解釋文是我見過最糟糕的解釋文之一不得 ...
#6. 釋字613 @ 〝律〞野仙蹤:: 隨意窩Xuite日誌
釋字613 解釋重點簡述: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 ...
#7. 趕不上歷史腳步的憲法釋義- 簡評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
憲的釋字第613號解釋,一如歷來6百餘號解釋,無法趕在第一時間. 釐清憲法疑義、及時化解政治衝突。倘若釋憲者背負數十年法釋義. 學包袱裹足不前,眼前稍縱即逝的參與締造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3 全國最專業法律輔考教育平台! ... 單純從構造類型本身導出,反而必須從實際政治運作中,方能見之實際,甚且常因政治背景之關係, ...
#9. NCC 成立歷程與釋憲後的修法議題 - 長榮大學CJCU
本法》、《NCC 組織法》,以及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為範圍,做為分析之基礎。 ... 分析第一屆NCC 委員之組成背景,多數不具政黨黨籍,國親推薦人選共有7.
釋字613 (獨立行政機關的合憲性). 0.1 背景事實.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94/11/09) 第4 條. Q 立法院可否如此(「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
#11. 我國違憲審查機制面對政治僵局之觀察 - 台大法律系
真調會條例是否使立法院調查權侵犯行政權之核心,釋字第613號處理通傳會組織法下的政黨比 ... 本案背景為國民黨欲通過國安三法,然遭受到在野的民進黨及新黨強.
#12. 探討黨產條例之合憲性-釋字第793 號評析 - 法源法律網
目次:, 壹、問題之提出貳、釋字第 793 號解釋一、法制背景二、所涉基本權、憲法對政黨政治之保障與審查密度三、黨產條例所規範之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 ...
#13. 經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 楊智傑
釋字 419號:總統改選時,行政院長不需辭職,若自願辭職,乃禮貌性辭職. 禮貌性辭職. 辭職. 憲法第3條第1項 ... 釋字387背景 ... 任命獨立(釋字613號認為有問題).
#14. 我國獨立機關建制之商榷 - 公平交易委員會
10 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613 號解釋明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 ... 產生、背景是否真能代表社會多元價值;另一方面也涉及獨立機關之決議方法能否 ...
#15. 臺灣民主季刊 - 政治大學
調會與NCC組織合法性(釋字585, 613),以及總統可否免於司法偵查(釋字. 627)等事項,都是朝野爭執不下之後,由最高釋憲機關裁決的例子。② 除了.
#16. 【Yahoo論壇/褚瑞婷】別騙人了,NCC根本不是獨立機關!
根據釋字613號解釋,基於行政一體的原則,獨立機關的確有接受行政院監督的 ... NCC委員的選任不易,係因需要對專業背景與產業環境的多元視野,以及對 ...
#17. 6月號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之敘述,設置獨立機關之目的在於追求憲. 法上公共利益,所職司任務之特殊性,確有 ... 傳會、飛安會等,各自有不同的時空背景,獨立的.
#18. 違憲審查制度中政治問題理論之研究 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核心
... 及實務案例,探討我國對其特權,於實務上(釋字585號及613號)是否有「政治問題」原則之適用。各國違憲審查制度的不同設計,其審查理念及法官審查態度,歷史背景、 ...
#19. 針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赴監察院告發行政院院長陳冲瀆職之行政 ...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3號解釋略以,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須為 ... 同時,她又具備金融、財經及企業管理的背景,配合傳播、媒體、財務規劃、國際 ...
#20. 釋字第613號(95.07.21)-上-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事務所
釋字 第613號(95.07.21)-上- ... 憲法第五十三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目的在於維護行政一體,使所有國家之行政事務,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均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 ...
#21. 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维基百科
同年7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宣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按立法院政黨比例選出之規定違憲,並設定落日條款,該等條文至 ...
#22. 新聞自由的法律界限
釋字 第613號(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合憲性) ... 至於新聞自由的權利主體部分,大法官於釋字第 ... 所翻攝足以揭露楊姓女子身形、髮型、服裝、背景等個.
#23. 獨立管制機關課責性之探討
的違憲、提名方式與任命程序上等各種疑慮,固然大法官會議曾提出釋字613 ... 立管制委員會,此種具獨立性的機關的出現背景,主要有二:首先、當時美國.
#24. 釋字第793號解釋
法制背景. 9. 臺灣於第⼆次世界⼤戰結束後,繼受 ... 關掌理,俾使國家決定及其執⾏能更有效、正確(本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參照)。⾄權⼒之相互制衡.
#25. 業務屬性及相關機關權責分工之研究 - 國家發展委員會
設置之時代背景與政治目的所影響(潘北枝,2009:13)。換言之,光是研究 ... 大法官在釋字第613 號解釋指出,獨立機關從層級式行政體制獨立而.
#26. 違憲審查制度中政治問題理論之研究 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核心
此後,大法官在釋字329號、釋字387號、釋字419號、釋字632號等解釋,有見諸解釋文、個別協同、不同意見書或聲請書中,經常援引此類「政治問題」應予迴避的論點, ...
#27. 懸在天平兩端的言論自由與民主保障|王鼎棫- 法律白話文運動
Wunsiedel判決進一步指出,基於納粹暴虐統治的歷史背景,法院例外接受立法者對於 ... 而在後續的司法院釋字第613號中,大法官接著從民主政治的運作原理,闡述通訊傳播 ...
#28. 從各國通訊傳播管理機關看我國憲政下發展中之通訊傳播管理 ...
關,卻在成立不到半年,就被大法官釋字613 號宣告組織法部分條文違憲。釋. 憲過後,並未平息政治上的紛擾,反而使行政機關與獨立機關間的對抗加劇,.
#29.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 - 一起讀判決
釋字 第793號:黨產條例案 ... 一、法制背景 ... 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機關掌理,俾使國家決定及其執行能更有效、正確(本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參照)。
#30. 獨立機關的目的與相對自主性
針對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學界的討論相當豐富與深入(葉俊榮,2009; ... 對消費者有利的消費市場,不過,由於我國特殊的歷史背景,在許多經濟域領域存在公營事業的 ...
#31. 司法違憲審查制度與權力分立原則維護之研究- 司法新聲 - Yumpu
二、 釋字第530 號背景事實:本件聲請釋憲案之背景事實為監察院認為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於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行政命令( 諸如「 法院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 ...
#32. 我國獨立機關設置的失敗:以兩黨政治競爭為分析視角
院大法官(2006)釋字第613 號解釋文曾提出幾點看法:一、獨立機關是民主 ... 對象;第參節討論設置獨立機關的背景;第肆、伍節為本研究重點,將分別討.
#33. 通訊傳播政策與立法 - GPI政府出版品資訊網
王元廷四、司法院釋字613號解釋後獨立機關相關問題之探討………王元廷五、NCC之行政爭訟管轄權………………………………………楊育純第二章、其他傳播法制一、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
#34. 台灣「獨立機關」面臨危機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然而,行政院並未正視台灣近年來政府體制上的改變,而行政院對《釋字613號》的擴大詮釋,更將「獨立機關」NCC擴大解釋成「行政院的下屬機關之一」,相當不妥。
#3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論文權力分立與司法 ...
釋字 第613 號(2006 年7 月21 日). ... 因為,這些背景將是憲法研究學者或關心社會爭議問題被提到最高法院時,預測判. 決結果的重要依據,或者是相關涉案人決定要不要 ...
#36. 院派主委爭議NCC獨立性再遭質疑/林靖堂 -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
而此一獨立性底限之說,也被橫跨第二三兩屆留任,法律背景見長的翁曉玲教授提及。 針對外界傳言,新主委蘇蘅回應,委員會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3 號.
#37. (邁向法官之路3)憲法:憲法解釋與憲法結構
例如釋字387、419、613….。 3. 相同爭議(事實)於不同的憲法結構下,容有不同之評價(憲法解釋). 3.1 總統制下違憲審查之優先導向:「化解政治僵局 ...
#38. 民主國家獨立機關的創建理由與制度定位:兼論對於我國政府 ...
色與功能者當是許玉秀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之中的闡述。參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613+&N1= 釋&N2=613 。(瀏覽日期:.
#39. 05大法官解釋92-99年(第555-683號)
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前段:「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 ... 及財產權之限制,要非出租人所不能預期,衡諸特殊之歷史背景及合理分配 ...
#40. 淺談有關政府體制的釋憲趨勢與憲政運作
釋。釋字三八七號解釋的背景是國會全面改選後,當時在野的反對 ... 13 典型的例子如林子儀大法官在613 號解釋之部分協同意見書中所援引之美國人所謂的「禁止.
#41. 釋字第757 號解釋評釋:憲法訴訟的救濟諭知類型分析與補充解釋
簡單而言,釋字第757 號解釋之事實背景是行政法院及行政機關首先適用違憲的行政 ... 關於權力分立原則,參見釋字第613 號之解釋理由書第5 段:「蓋作為憲法基本原則之 ...
#42. 韣 挗㐍 㝕岻㴸闋ꓦ㸫 㽺ꬨ 溸鬘긖䔕꼹
摘要:大法官解釋是台灣地區法律制度與法治實踐的重要內容,其中不少釋字涉及到兩岸 ... 釋(還有後來的釋字第613號解釋)涉及到“立法院”“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 ...
#43. 司法院釋字613號解釋後獨立機關相關問題之探討 - 立法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的過程,經歷了立法院內複雜的政治角力與朝野折衝,勉強完成組織法的三讀,成立運作不久,卻馬上遭到大法官解釋攔腰一斬,真可謂歷盡 ...
#44. 萬國法律事務所
系爭條例之訂定背景乃係因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致使消費 ... 法」(下稱「NCC組織法」),將「NCC委員產生方式」,由原先遭司法院釋字第613號 ...
#45. 司法權的海市蜃樓一我國暫時處分制度之探討下
司法權的海市蜃樓(一)-我國暫時處分制度之探討(上) 適合閱讀對象: 壹、前言: 大法官於釋字599號作成第一則的『暫時處分』先例,而嗣後在釋字613 ...
#46. 依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下列有關「立法院對行政院所屬 ...
依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下列有關「立法院對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之人事決定權加以限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不得加以任何限制
#47. 釋字520
以及雖未觸及「政治問題」,然而觀察這釋字第328、329、342、387、419、520、585、613、632、633、645號壹、前言研究方法釋字342:議會自律原則重大明顯 ...
#48. 釋字摘要整理
釋字61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16條規定違憲? ... 一)事實背景本案的釋憲聲請人是因為他的未成年子女遭3名少年侵害,而聲請人提起妨害風化 ...
#49. 現代法治國家之釋憲制度與司法改革──翁岳生教授論文集
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違憲聲請解釋,大法官於 2008 年 7 月 11 日作成釋字第 645 號 ... 延伸到司法院,釋字第 520、585、613、632、633、645 號等上述解釋皆為此類型。
#50. 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法治探索(增訂本) - 第 165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 裏'大法官會議對該部條例進行了違憲審查口在 2006 年的釋字第 613 號解釋中'犬 ... 法官的教育背景比香港法官更多元化'犬法官會議所援引的材料的種類比香港更多。
#51. 法研所104∼102歷屆經典試題解析(憲法、行政法): 法研所
故如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黨派時,就應選任國會多數黨派人員或係自身黨派之人員出任行政院長將有疑義,此亦爲釋字第461、520、613 號解釋內容所設之爭議。
#52. 月旦法學雜誌第231期 - 第 42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31 關於釋字第 613 號對通傳會組織形式與機關任務所作詮釋及其影響,從比較制度及實務觀點提出的批判性記述,參閱:石世豪,通傳管制機關立法實驗喊停──釋字第 613.
#53. 憲法考試權─國家職權與人民基本權保障 - 第 4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然79年10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266號解釋鄭健才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曾提及,我國因有考試權介入行政權, ... 11 自此研究憲法考試權議題,有關立憲歷史背景自有其探究的重要性。
#54. 釋字520
Search: 釋字520 - sc.brands4kids.ch. ... 釋字387背景;釋字419背景;釋字419 總統改選內閣禮貌性總辭;總統;總統;行政院。 ... 釋字第613號 .
#55. 釋字第613號解釋 - 監所管理員高鄉朗
解釋字號釋字第613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95 年07 月21 日解釋爭點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
#56. 轉型正義作為法治國的憲法價值:
一)法制背景 ... 轉型正義作為法治國的憲法價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3 號解釋分析 ... 大法官此處援引釋字第391 號、第585 號及第613 號解釋,重申.
#57. 修炼9999级了,求求你别苟了 - 书库网
穿越到仙魔横行的世界,秦枫却成了被废太子,只能去看守皇陵,潦草此生。却不曾想意外得到签到系统,只要在不同的地方签到,就会获得各种奖励。叮!
#58. 釋字第613號(95.07.21)-下-@司法解釋報報 - 個人新聞台
95.07.2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13 號 (接上)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三項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行政院就通傳會委員之具體人事決定權 ...
#59. 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基于2013版清单规范3(NXPowerLite)
新清单规范概述77新清单规范出台背景1. ... 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合同范本的出台为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60. 憲法105∼96年歷屆試題詳解: 司法官.律師
(第二題) ↔答題關鍵本題只要能細心觀察兩案之背景事實,再從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 ... 政治與社會之多元價值的公共事務,能夠合理有效地推動與執行,所設立之機關(釋613)。
#61. 最後的大法官釋字!釋字第813號73年制度走入歷史 - 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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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憲法] 釋字第613 號(NCC釋憲) - 看板TransLaw - 批踢踢實業坊
解釋字號釋字第613 號解釋日期民國95年7月21日解釋文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基於行政一體, 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 ...
釋字613背景 在 [憲法] 釋字第613 號(NCC釋憲) - 看板Trans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3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舉行之第一二八七次會議中,就行
政院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相關條文,於該院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第五十
三條及第五十六條發生疑義;又立法院是否有權立法實質剝奪行政院院長提名
權及總統之任命權,與立法院行使職權,及行政院適用前述之組織法第四條及
第十六條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1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5年7月21日
解釋文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基於行政一體,
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
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
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
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
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
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通傳會
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通傳會委員「由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
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
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各政黨(團)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推
薦」之規定、同條第三項「審查會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日內,由各政黨(團)
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
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本項審查應以聽證會程序公開為之,並以記名投
票表決。審查會先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如同意者未
達十三名時,其缺額隨即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及同
條第四項「前二項之推薦,各政黨(團)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為放棄」關於
委員選任程序部分之規定,及同條第六項「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二項、
第三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過半時,其缺額依第二項、第三項程序辦
理,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規定,
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
制衡之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又上開規定等將剝奪自行政院之
人事決定權,實質上移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
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共同行使,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
公正性信賴,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
自由之意旨亦有不符。是上開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九
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失去效力之前,通傳會所作成之行為,並不
因前開規定經本院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人員與業務之移撥,亦不受影響。
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部分
,及同條第五項「本會應於任命後三日內自行集會成立,並互選正、副主任委
員,行政院院長應於選出後七日內任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
黨(團)推薦人選;行政院院長推薦之委員視同執政黨推薦人選」等規定,於
憲法第五十六條並無牴觸。
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通訊傳播基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
會成立之日前,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原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所做之決定,權利
受損之法人團體、個人,於本會成立起三個月內,得向本會提起覆審。但已提
起行政救濟程序者,不在此限: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二、通訊傳播事業營
運之監督管理、證照核發、換發及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證照核發、換發或
證照吊銷處分。三、廣播電視事業組織及其負責人與經理人資格之審定。四、
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五、廣播電視事業設立之許可與許可之廢止、電
波發射功率之變更、停播或吊銷執照之處分、股權之轉讓、名稱或負責人變更
之許可。」係立法者基於法律制度變革等政策考量,而就特定事項為特殊之救
濟制度設計,尚難謂已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而通傳會於受理覆審申請,應
否撤銷違法之原處分,其具體標準通傳會組織法並未規定,仍應受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十七條但書之規範。同條第二項規定:「覆審決定,應回復原狀時,政
府應即回復原狀;如不能回復原狀者,應予補償。」則屬立法者配合上開特殊
救濟制度設計,衡酌法安定性之維護與信賴利益之保護所為之配套設計,亦尚
未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
又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
釋,已無審酌之必要。
理由書
一、本件聲請人行政院行使職權,適用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有關通傳會之組織
及委員產生方式部分暨第十六條,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因行使職權
,適用憲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復就立
法院是否有權立法,就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之人事決定權,實質剝奪行政
院院長之提名權等,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聲請解釋憲
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予受
理,合先敘明。
二、行政旨在執行法律,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追求全民福祉,進而
實現國家目的,雖因任務繁雜、多元,而須分設不同部門,使依不同專業
配置不同任務,分別執行,惟設官分職目的絕不在各自為政,而是著眼於
分工合作,蓋行政必須有整體之考量,無論如何分工,最終仍須歸屬最高
行政首長統籌指揮監督,方能促進合作,提昇效能,並使具有一體性之國
家有效運作,此即所謂行政一體原則。憲法第五十三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
最高行政機關,其目的在於維護行政一體,使所有國家之行政事務,除憲
法別有規定外,均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之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經
由層級節制,最終並均歸由位階最高之行政院之指揮監督。民主政治以責
任政治為重要內涵,現代法治國家組織政府,推行政務,應直接或間接對
人民負責。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
,此乃我國憲法基於責任政治原理所為之制度性設計。是憲法第五十三條
所揭示之行政一體,其意旨亦在使所有行政院掌理之行政事務,因接受行
政院院長之指揮監督,而得經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途徑,落實對人民
負責之憲法要求。
據此,立法院如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領域之行
政事務從層級式行政體制獨立而出,劃歸獨立機關行使,使其得依據法律
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對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即不免有所減損。惟承
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
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
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於我國以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
機關之憲法架構下,賦予獨立機關獨立性與自主性之同時,仍應保留行政
院院長對獨立機關重要人事一定之決定權限,俾行政院院長得藉由對獨立
機關重要人員行使獨立機關職權之付託,就包括獨立機關在內之所有所屬
行政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以落實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行政院院長
更迭時,獨立機關委員若因享有任期保障,而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
雖行政院院長因此無從重新任命獨立機關之委員,亦與責任政治無違,且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於獨立機關委員有違法
、失職情事,而情節重大,仍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因行政院院長仍
得行使此一最低限度人事監督權,是尚能維繫向立法院負責之關係。然獨
立機關之存在對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既然有所減損,其設置應屬例外。唯
有設置獨立機關之目的確係在追求憲法上公共利益,所職司任務之特殊性
,確有正當理由足以證立設置獨立機關之必要性,重要事項以聽證程序決
定,任務執行績效亦能透明、公開,以方便公眾監督,加上立法院原就有
權經由立法與預算審議監督獨立機關之運作,綜合各項因素整體以觀,如
仍得判斷一定程度之民主正當性基礎尚能維持不墜,足以彌補行政一體及
責任政治之缺損者,始不致於違憲。
三、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亦即經營或
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
由。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
具有監督包括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
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
能。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即非僅止於
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
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
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是立法
者如將職司通訊傳播監理之通傳會設計為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
使其從層級式行政指揮監督體系獨立而出,得以擁有更多依專業自主決定
之空間,因有助於摒除上級機關與政黨可能之政治或不當干預,以確保社
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與公共監督目的之達成,自尚可認定與憲法所保
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相符。
四、按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行政院固因基於行政一體,必須為包括通傳會
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
,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係,而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具體人事決定
權,然為避免行政院恣意行使其中之人事任免權,致損及通傳會之獨立性
,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仍非不能施
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蓋作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
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將所有國家事務分配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
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
,要亦在於權力之制衡,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
之濫用,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惟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
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
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或
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參照),例如剝奪其他
憲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所必要之基礎人事與預算;或剝奪憲法所
賦予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或逕行取而代之,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
係失衡等等情形是。
立法權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之制衡,一般表現在對
用人資格之限制,以確保獨立機關之專業性,暨表現在任期保障與法定去
職原因等條件之設定上,以維護獨立機關之獨立性,俾其構成員得免於外
部干擾,獨立行使職權。然鑑於通傳會所監督之通訊傳播媒體有形成公共
意見,以監督政府及政黨之功能,通訊傳播自由對通傳會之超越政治考量
與干擾因而有更強烈之要求,是立法權如欲進一步降低行政院對通傳會組
成之政治影響,以提昇人民對通傳會公正執法之信賴,而規定通傳會委員
同黨籍人數之上限,或增加通傳會委員交錯任期之規定,乃至由立法院或
多元人民團體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等,只要該制衡設計確
有助於降低、摒除政治力之影響,以提昇通傳會之獨立性,進而建立人民
對通傳會能超然於政黨利益之考量與影響,公正執法之信賴,自亦為憲法
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所許。至於立法院或其他多元人民團體如何參與行
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立法者雖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仍以
不侵犯行政權之核心領域,或對行政院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為限。
惟依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三項規定,通傳會委員竟由各政黨(團)
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交由各
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之審查
會以五分之三與二分之一兩輪多數決審查,審查完成後,行政院院長應於
七日內依審查會通過同意之名單提名,並送立法院同意後即任命之。由於
行政院院長僅能推薦十八位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中之三位,審查階段對人事
則完全無置喙餘地,並且受各政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審
查通過之名單所拘束,有義務予以提名,送請立法院同意,對經立法院同
意之人選並有義務任命為通傳會委員,足見行政院所擁有者事實上僅剩名
義上之提名與任命權,以及在整體選任程序中實質意義極其有限之六分之
一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之推薦權,其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可謂業已幾近完全遭
到剝奪。又行政掌法律之執行,執行則賴人事,無人即無行政,是行政權
依法就具體之人事,不分一般事務官或政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擁有決定權
,要屬當然,且是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權發揮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
據此,上開規定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行政院就通傳會委員之具體人事決
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除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並因導致行
政、立法兩權關係明顯失衡,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五、至於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通傳會委員候選人,與
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審查通傳會委員候
選人之規定,是否違憲,端視該參與之規定是否將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予
以實質剝奪而定。茲上開規定只將剝奪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實質上移
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由各政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
共同行使,明顯已逾越參與之界限,而與限制行政人事決定權之制衡功能
有所扞格。況上開規定之目的既係本於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降低政治力
對通傳會職權行使之影響,進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得以公正執法之信賴,
則其所採手段是否與上開目的相符,即不無疑義。按立法者如何降低政治
力對通傳會之影響,進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得以公正執法之信賴,固有立
法自由形成空間,惟其建制理應朝愈少政黨干預,愈有利於建立人民對其
公正性之信賴之方向設計。然上開規定卻反其道而行,邀來政黨之積極介
入,賦予其依席次比例推薦及導致實質提名通傳會委員之特殊地位,影響
人民對通傳會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是上開規定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
機關之建制目的,亦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不符。
六、系爭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以及
同條第五項規定通傳會正、副主任委員由通傳會委員互選,並由行政院院
長任命,涉及違反憲法第五十六條之疑義部分。按通傳會根據其組織編制
,其層級固相當於部會等二級機關,惟通傳會既屬獨立機關性質,依法獨
立行使職權,其委員之任期亦有法律規定,毋須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為
強調專業性,委員並有資格限制,凡此均與層級指揮監督體系下之行政院
所屬一般部會難以相提並論,故即使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
正、副主任委員則由委員互選,再由行政院院長任命,雖與憲法第五十六
條有關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規定有間,尚難逕
執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指摘之,蓋第五十六條之規範範圍並不及於獨立機
關。且只要行政院對於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未遭實質剝奪,即使正、
副主任委員係由委員互選,亦不致有違反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之虞。又通
傳會為獨立機關,性質既有別於一般部會,則憲法第五十六條關於行政院
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規定,自不因允許立法院或其他多元人民團體參與通傳會委員之選任而
受影響,自不待言。
七、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通訊傳播基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
會成立之日前,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原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所做之決定,
權利受損之法人團體、個人,於本會成立起三個月內,得向本會提起覆審
。但已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者,不在此限: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二、通
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證照核發、換發及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
證照核發、換發或證照吊銷處分。三、廣播電視事業組織及其負責人與經
理人資格之審定。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五、廣播電視事業設
立之許可與許可之廢止、電波發射功率之變更、停播或吊銷執照之處分、
股權之轉讓、名稱或負責人變更之許可。」賦予受特定不利處分而未提起
行政救濟程序者,得於通傳會成立起三個月內,向通傳會提起覆審。其係
賦予已逾提起訴願期間之受特定不利處分者,仍有得提起訴願之權利,而
屬一種特別救濟規定,雖對法安定性之維護有所不周,惟其尚未逾越憲法
所可容許之範疇。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願之權,其具體內容與能
否獲得適當之保障,均有賴立法者之積極形成與建制,立法者對訴願制度
因此享有廣泛之形成自由。除立法者未積極建制人民行使訴願權之必備要
件,或未提供人民最低程度之正當程序保障外,本院對於立法者之形成自
由宜予最大之尊重。
按行政處分相對人未提起行政救濟,或提起訴願時,已逾法定期間,原處
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本得衡酌公、私益等相關因素,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行政處分相對人亦非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訴願
法第八十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即係本此意旨所
為之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一、
須 (1)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之變更者;或 (2)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
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或 (3) 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
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等三種情形之一。二、必須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
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主張上列事由(同條第一項規定參照)。三、該項
申請必須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提出;如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
在後者,則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同條第二項規定參照)。上開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與之相較並未設有類似之條件限制,而一律允許受特定不利處分且未
提起行政救濟之人民,得於一定期間內向通傳會請求就同一事件重新作成
決定;雖較其他受不利行政處分之一般人民享有較多之行政救濟機會,惟
因係立法者基於法律制度變革等政策考量,而就特定事項為特殊之救濟制
度設計,尚難謂已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而通傳會於受理覆審申請,要
否撤銷原處分,其具體標準通傳會組織法並未規定,仍應受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十七條但書之規範。至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覆審決
定,應回復原狀時,政府應即回復原狀;如不能回復原狀者,應予補償。
」屬立法者配合上開特殊救濟制度設計,衡酌法安定性之維護與信賴利益
之保護所為之配套設計,亦尚未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
八、綜上所述,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關於各政黨 (團 )依其在立法
院席次比例推薦通傳會委員並交由提名審查會審查之部分,第三項及第四
項規定關於審查會由各政黨 (團 )依其在立法院席次比例推薦學者專家組
成與其審查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之程序,以及行政院院長應依審查會通過同
意之名單提名,並送立法院同意之部分,及第六項關於委員任滿或出缺應
依上開第二、三項程序提名及補選之規定,實質剝奪行政院院長對通傳會
委員之人事決定權,牴觸憲法所規定之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原則,惟鑑於
修法尚須經歷一定時程,且該規定倘即時失效,勢必導致通傳會職權之行
使陷於停頓,未必有利於憲法保障人民通訊傳播自由之行使,自須予以相
當之期間俾資肆應。系爭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有
關通傳會委員選任之部分,至遲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失去效力之前,通傳會所作成之行為,並不因前開規定經本院宣告違憲而
影響其適法性,人員與業務之移撥,亦不受影響。至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
第三、五項有關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正、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
選,並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規定,並不違反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通傳會
組織法第十六條係立法者所設之特別救濟規定,不受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
十八條之限制,通傳會就申請覆審案件,亦僅能就原處分是否適法審查之
,從而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尚無不符。
九、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
,已無審酌之必要,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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