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地特行政法(法制)申論擬答(老師上課全部都講過!)
一、本題分三個子題內容
(一)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方式:課本4-120頁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返還。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上級機關亦得撤銷原處分(課本4-98頁)。
(三)違反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自「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為之(課本4-102頁)。
二、有關公務人員的救濟
(一)不服申誡的救濟,得提起申訴、再申訴的救濟,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不服再申訴並不排除公務人員提起權利受到侵害之相應行政訴訟(課本2-60頁)
(二)公務人員不服考績丙等的救濟:復審、行政訴訟(課本2-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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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法官釋字第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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