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十屆第四會期開議在即,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昨(7)日提出本會期優先法案,總共包含 #11大面向,#28部修法。
邱顯智委員|要生活【居住正義、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
《#房屋稅條例》:針對臺灣嚴重的囤房問題,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希望讓台灣的年輕人買得起房子、看得到未來。
《#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時力力量持續關注家庭照顧政策。目前政策存在「家庭性別角色分工不平等」及「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停津貼不充足」等兩大問題。時代力量將提案修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保險法》,以減輕雙親在職場上遇到的阻礙與困難。
立法委員 陳椒華|要安全【防止中資滲透、防範極端氣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法》:近年來,中資透過資金繞道方式,偽裝成僑外資以規避台灣法規審查。為了守護國家安全及經濟,防範中資滲透,時代力量將在新會期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法。
此外,為了讓把關中資的投審會得以妥善守護臺灣產業、經濟,時代力量也將推動提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至組織法層級。
《#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時力力量認為,目前國內對於碳排放減排目標過於保守。面對極端氣候頻繁及國際開徵「碳關稅」趨勢,我們提出《溫管法》修法,讓台灣持續邁向碳排歸零的目標。
王婉諭委員|要健康【改善運動環境、強化食安制度、保障夜間勞動】
#持續推動體改、《#國民體育法》再修法:東京奧運結束之後,時代力量期盼能夠延續東京奧運的動能,持續推動體育改革,讓台灣從奪牌大國往運動大國邁進,讓運動成為國人的一部分。
《國民體育法》修正之後,各單項協會仍有許多問題,包含民眾參與淪為形式、人事輪替、利益迴避制度不週、體育團體重要幹部遴選無排黑條款等。因此,時代力量提出《國民體育法》修法,以改善這些問題。
《#食農教育法》、《#學校飲食法》:
先前,台灣曾爆發塑化劑及黑心油等重大食安危機,引起國人對健康以及飲食的恐慌。針對現代飲食與農業的連結越漸疏遠,時代力量認為需要有系統性的法源以及政策的盤整,以助於民眾對健康及食安有更健全的認知。
因此,時代力量將在本會期提出《食農教育法》,規範國民參與各種與糧食有關的體驗及實作的課程,並強化對食安及有機健康食物的認知。
此外,針對現行學校營養午餐縣市經費落差過大、菜色不佳、營養師配置不足等問題,時代力量提出《學校飲食法》,要求縣市及學校應成立相關委員會,並納入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家長、學生代表,共同討論並改善校園飲食,以此健全國家食農教育以及學校飲食健康的政策。
#保障夜間勞動
日前,大法官釋字第 807 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規定違憲,令外界擔憂將影響夜間工作者的權益及健康安全,實有立即修法的必要。
時代力量認為,應把此次釋憲視為重新檢視我國夜間工作者勞動條件的契機,我們也將在本會期提出修法,主張勞工的保障應不分性別,並研擬加成薪資和工時規範,以改善夜間工作及輪班制勞工的勞動條件和身心健康。
【人權保障、司法改革法案】
除了上述法案外,時代力量先前推動攸關人權保障及司法改革的法案,包含《#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貪污治罪條例》、《#不法關說罪》、《#不法餽贈罪》、《#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等重要主張,這會期也將持續推動。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支付寶打賞:13581883245 🔥王炳忠今日頭條:搜索「王炳忠台灣」 🔥王炳忠臉書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 昨天我們談到,蔡英文只給我們兩個選項,一個是所謂「自由民主」,一個是「被統一」。 蔡英文的「自由民主」,其實就是台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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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整理》大法官: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司法院 20 日公布 #大法官 釋字第 807 號,宣告 #勞基法 第 49 條第 1 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 #失其效力。
不過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文除了涉及性別平等,也是許多 #勞權 措施的來源,如女性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以夜間工作,雇主須依法提供安全衛生保障,與交通、住宿等安排。有工會就擔心,女性勞工失去這個保護傘,#夜間津貼 恐被取消,也不能再跟公司報帳計程車費,呼籲勞動部儘快修法補救。
針對釋字 807 號帶來的變革,有話邀請律師 #李晏榕、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 #陳淑綸 分析大法官的意旨與未來的修法方向。
👩 如何評價釋字 807?
釋字公佈記者會上,有媒體追問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失效後,「對於夜間勞動者的保護剩下什麼?」大法官 #書記處長 許辰舟表示,女性還是能以 #健康 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夜間工作,但 #妊娠 或 #哺乳 期間的女工可能不能再依原條文拒絕夜間工作。
陳淑綸示警,本號釋字的立即效果,是讓雇主即起可將女性員工排入 #大夜班。若女性勞動者想拒絕,還須自負相當的說明責任,負擔恐更加沉重。
李晏榕表示,大法官雖然論理邏輯正確,卻很沒有 #現實感。像理由書寫到「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所以賦予女性額外的勞動保障,極有可能加深性別 #刻板印象。但根據勞動部每年的調查,#家庭勞務 仍有七到八成由女性負擔。大法官的中性說詞,無助於理解婦女處境,反倒與平權的想像背道而馳。
陳淑綸也強調,勞基法的重點是課予雇主義務,保障勞工權益。本次被宣告失效的規範,是要求雇主達 #特定安全條件,才能安排女性夜間工作。若大法官真心在意平權,那正確的推導應該是擴大保障範圍──「無論男女或 #任一性別,只有在雇主達成特定條件下才能夜間工作」──而非讓原始對女性的保障立即失效。
👩 勞動部能如何修法?
李晏榕認為大法官解釋的弦外之音,就是將勞基法第 49 條的 #女工 改為 #勞工,讓夜間工作的保障不限於單一性別。
李晏榕發現,雖然釋憲聲請人原先主張的理由是「禁止女性夜間上班」侵害了資方的 #財產權 和 #營業自由,但大法官是從 #性別平等 角度宣告違憲。換句話說,「要求雇主保障夜間工作安全」並沒有合憲性的問題,有問題的是「僅讓女性」的夜間勞動獲得保障,因而違反性別平權。
陳淑綸持相同看法,認為修法方向,是讓勞基法第 49 條擴大成對「夜間工作者」的勞動保障,並由工會和勞資會議繼續擔任協商平台,共同討論 #宿舍、#接駁、#照明、#監視器 等安全衛生設施是否達到標準,進一步還能商討夜間津貼的可行性。他期望的是,只要雇主沒有擔負起一定的義務,就不得要求夜間工作,任何性別皆然。
整理|郭凡傑、汪彥成
設計|汪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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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安談政事|禁女性深夜工作違憲!展開修法確保勞動權益】
大法官近日宣告《勞基法》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大致有三大理由。首先,勞基法之所以明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款,主要是保護女性勞工人身安全、維護身體健康,但是國家可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必要時雇主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而非一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第二,維護身體健康、避免違反生理時鐘,是所有勞工的需求,不以女性為限;第三,女性勞工是否適宜夜間工作,涉及個人意願及條件等個別差異,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決定。最終認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宣告自公布之日起失效。
本號解釋一出,立刻引發許多討論跟擔憂,我更發現原先勞基法第49條第2項(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第5項(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禁止夜間工作之保護)均為同法第1項之延伸,恐因本號解釋一出,有失效的疑慮。事實上,我也接獲女性勞工投訴,今天有主管直接挑明,大法官已宣告禁止女性夜間工作條款違憲,未來要懷孕的她上夜班,公司不會違法!
我認為:
1️⃣在工會尚未全面普及,台灣個別勞工仍處於弱勢的情況下,必須賦予勞工基於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有拒絕夜間工作的權利。
2️⃣雇主不能強迫或讓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
3️⃣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時,雇主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
針對釋憲案衍生的後續勞工權益保障疑義,我會儘速研議提出修法 ,讓勞工(特別是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的值班的人身安全、身體健康都能獲得保障。
#為你想更遠做更多
#蔣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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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們談到,蔡英文只給我們兩個選項,一個是所謂「自由民主」,一個是「被統一」。
蔡英文的「自由民主」,其實就是台獨無法無天的「自由」、民進黨作主的「民主」。至於「被統一」,說穿了就是大陸「兵臨城下」,打不過只能投降,最後就是「被統一」。
蔡英文的這兩個選項,我都不要。身為統派,我們要的是「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讓台灣能保有台灣人自認的民主制度,兩岸則結束對立一致對外。
「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當然和「一國兩制香港模式」不同。「香港模式」是作為英國殖民地的香港回歸中國,由中共代表中國和英國談判完成移轉。「台灣方案」 則是自家人內戰遺留下的問題,由兩岸中國人自己和談制定。
香港人在英國殖民時代,港督全由英國指派英國人擔任,立法機構也牢牢掌握在英國手中。回歸後,北京早同意港人選舉特首,只是提名條件受到香港「民主派」杯葛,要求毫無限制(所謂普選);立法會甚至會選出「港獨」的判國議員,還得靠中央釋憲才能取消資格。
鄧小平當年承諾香港「五十年不變」,實際上港人在英國殖民下的權益未損,反而還增加了新的權利。
「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不是被統一,而是「#平等協商共議統一」,因為內容須要經過談判,但大原則就是保持台灣現有的政治、社經制度不變,只是兩岸國防、外交統一對外行使,不再兄弟鬩牆,漁翁得利。新黨拋磚引玉,率先提出了我們對「台灣方案」的構想,大陸有關智庫已在研究,國台辦也回應表示歡迎。
呂秀蓮的「和平中立」,還有辜寬敏的「兄弟之邦」,同樣著眼於台灣對大陸高度的依存關係,希望能談出一套對兩岸雙方都有顏面的務實方案。辜寬敏甚至提出,台灣願意每年給大陸「納貢」,換取大陸承認台灣是個「國家」。但繞來繞去,本質不就是「一國兩制」?「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就是要解決顧全台灣現狀的兩岸安排。
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本來就是「一國兩制」,是台灣的政治人物長年不遵循憲法,才會搞成聽到「一國」就認為「出賣尊嚴」。如果非要把兩岸說成「兩國」才認為「有尊嚴」,那大陸也堅持「兩岸一國」或甚至「一國一制」才有尊嚴,最後的結局就是回到蔡英文說的「被統一」。
(明天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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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8次會議 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討論會(885)
感謝蔡榮豐議員,針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六條第六項和第七項,接受基地條件,舊市區面積,要超過30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基地面積,要超過500平方公尺的限制,應該調降,要讓市民獲益,而不是讓財團獲益。
感謝戴寧議員,針對130條都市計劃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該利用自治條例立法,提高嘉義市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效率,降低容積移轉障礙,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人權益。
目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是根據中央都市計劃法第8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再經嘉義市都市計劃委員會103年第102次會議審議通過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目前只通過三個案例市政府代金收入為,$56,735,718,成效有限。
本會為最高立法機關,有必要發揮立法功能,比照外縣市成功案例,制定適合嘉義市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之條例,送大會審查。
公用設施保留地,為都市計劃公共設施用地,有計劃道路,廣場,公園,中小學,兒童遊樂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及市場用地等。
截至2014年為止全台灣各縣市有27,278公頃的公保地,未取得土地所有權。
由於政府財政許可如果在1970年,可以處理,只要$310億,如果1980年,可以處理,只要新台幣一兆元,拖到今天以土地公告現值,也許要新台幣6兆,若用市值計算恐怕要超過10兆新台幣,這是目前中央總預算四年不吃不喝,都付不起的金額。
在法律層面1964年立法通過,10年內要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保障公共保留地所有人權益。
10年後時序來到1973年,無法解決土地徵收問題,就重新立法再延長15年的法令效期。
最後,在1988年仍然無法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徵收問題,就第三次立法修正,取消政府徵收年限。
1994年第336大法官釋憲案,大法官解釋,基於公共利益,無法完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沒有違憲。
1996年第400號大法官釋憲案,才確認為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政府必須另外訂定法律條文處理,才有今天各縣市議會通過容積移轉自治條例的法律需求。
如果依法論法目前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採申請制。事實上,這是政府因為財政困難,無法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造成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受損,應全國不分區,統一由中央政府,主動發放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證明,並設立都市計劃容積移轉銀行,在地質條件許可下,全國一個區,讓都市計劃容積移轉需求高的六都,作為主要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其他各縣市,則作為都市計劃容積移轉主要的送出基地。
另外,非六都各縣市接受基地條件,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可以下降到5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可以下降到100平方公尺,才不會獨厚財團,一般人民無法享受,都市計劃容積移轉的利益。
下個月,都市計劃專案小組會議,要麻煩工務處,針對130條道路的公共設施保留土地面積金額,提出報告。
建設處,針對公園和市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和金額,提出報告。
交通處,針對停車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與金額,提出報告。
都市發展處針對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條文建議內容,請先經過行政處法制科諮詢過後,提出報告。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蔡榮豐議員,戴寧議員,市政府各局處同仁,和市議會同仁,共同出席和提供寶貴的建議,我們下次會議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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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15mins內政質詢】警察局、民政局
#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改善警察過勞問題,民主決定值班制度:
警察外勤排班制度除了舊制工時彈性卻常有休息不到八小時的「追班制」,還有作息較固定的「一週一勤務」輪班制度,台北及新北市已全面實施,讓辛苦的基層員警能適當調整作息,改善過勞。
高雄鳳山分局從去年十月開始試辦,然而我了解鳳山九個派出所的實施情形,僅有一個派出所實施一段班,其他八個都沒有,原因竟然是調查意願的方式「非常鴨霸!」同意改變輪班的比例門檻要高達90%以上才能實施,且採記名制,基層員警又怎麼敢違背上級旨意來投票呢?!
因此,今天黃捷要求局長調查輪班制度時應 #改採相對多數決 且 #匿名調查,讓各派出所尊重民主結果來選擇輪班的方式。當場也獲得警察局長李永癸承諾答應會體恤基層員警,讓多數人認同的勞動條件能實施。
早就取消110假報案,局長不該帶頭測試
警政署2015年就已函文取消「受理110報案偵測」,高市警察局長卻深夜帶隊快打偵測!萬一同時段真的發生事情,局長不就佔用掉已經很緊繃的警力,只為了作秀?因此黃捷要求 #不得再發生假報案事件,讓警力用在真正需要的勤務上,局長也承諾110報案偵測不會再發生。
員警帶頭酒駕、吸毒,警風敗壞,局長卻無積極作為?
今年截止至今年三月止,已發生三起員警酒駕、三起嚴重毒品案例,黃捷要求警局正視此問題的嚴重性,實質防範警紀敗壞,而不是讓警察知法犯法,維護治安者卻帶頭破壞治安。
警察局也表示非常重視風紀問題,不會放任酒駕、吸毒問題。
要求交通大隊正確記錄交通肇事原因,才能真正降低車禍率
我列舉幾項汽機車左轉時違規事項,包括「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車道」、「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及「綠燈直行時後車追撞」等,這些肇事原因,若發生在機車身上,只會被記錄為「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我要求交通大隊未來需將 #真正的機車肇事原因一併記錄,讓汽機車適用的法規邏輯一致,才能真正降低機車車禍率,檢討之後才能改成更好的交通設計,而不是歸因於「機車很危險」或是「機車沒有兩段式左轉」。
汽機車「應讓」行人,而不只是「禮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二項 寫得很清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但高雄仍然沒有尊重行人的習慣,黃捷要求交通大隊比照北市「讓汽機車行經斑馬線時距離行人三公尺」,還給行人安全的行走空間。
#民政局
黃捷要求局長曹桓榮,提早針對今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748號結果,讓高雄的戶政事務所跟上法制進度 ,局長回應戶政登記系統 #準備好了。
民政局底下有一筆微薄的 #同志公民運動經費 40萬,黃捷發現其中只有17.5萬,是真正辦理同志相關業務,但剩下22.5萬卻被挪去辦理「集團結婚」,且 #沒有一對同志參加 ,民政局說「我們有開放同志參加,只是沒有同志來」。
黃捷要求該筆經費要確實使用在同志相關業務,也給予建議包括「同婚釋憲元年」相關權益協助及講座,也請局長回去邀請市長和教育局長參加消弭同志污名和偏見的相關講座,讓這筆少少的經費能發揮最大效用。
( ´∀`)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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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82510634.A.5B9.html
→ investment: 既然是所得那根據憲法第15條政府已經侵犯我們的財產權 12/24 00:50
→ investment: 就違憲啦 12/24 00:50
→ viro72: 不知道有人要聲請大法官釋憲嗎 12/24 00:56
請問申請釋憲是什麼意思? 針對這8000不合理政策的部分申請釋憲嗎?
※ 編輯: shangchin (118.167.16.48), 12/24/2016 00:58:05
→ viro72: 我樓上的推文你看不到嗎? 12/24 00:58
→ Changyi: 申請釋憲是不是要先打行政法院打到完?? 12/24 00:59
推 viro72: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可以書面向司法 12/24 01:03
→ viro72: 院聲請解釋憲法 12/24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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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關鍵點1)
------------------------------
聲請解釋憲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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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
^^^^^^^^^^^^^^^^^^^^^^^^^^^^^^^^^^^^^^^^^^^^^^^^^^^^^^^^
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
^^^^^^^^^^^^^^^^^^^^^^^^^^^^^^^^^^^^^^^^^^^^^^^^^^^^^^^^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關鍵點2)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
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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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在身分位階上,公務員 跟那個正被黨產會慘K的 某個國民黨
都是屬於一項二款的角色
換言之,對於國家所為如有不服,當事人僅能先循體制內法定程序走,終局審判完.
走完還是不服,才能夠根據抵觸憲法之疑慮,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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