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破立法院三讀通過監察院組織法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案」,將於監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的案件等9大項工作;該委員會置委員10人,其中監察院長為當然委員,另7名委員的資格,需對人權議題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促進、保護人權實務經驗者。
綜觀三讀通過的草案條文,共9條,立法目的在於,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的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的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三讀條文指出,該委員會職掌可分為9項,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的案件;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依國際人權標準提出修憲、立法及修法建議;撰提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的交流與合作等。
回顧委員會設立緣起,傅孟融指出,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巴黎原則」,鼓勵、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2017年「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Rosslyn Noonan等3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認為在我國五權分立憲政架構下,國家人權機構設於監院,是最適合且最具可行性的方案。
此外,本次修法也將修正配套法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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