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2.13 記者會-修法開罰假新聞 蔡政府狗急跳牆》
發言重點
一.「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即將增訂若干條文,行政院或許不會提案,但會請立法委員提案,各部會是否有能力認定是否違法?
(一)以「證交法」§155-1及「銀行法」§125-1為例,尚涉及刑法認定,過去行政機關皆等檢察官起訴後,才能認定是否違反主管法規。
(二)目前「數位通訊傳播法」修法後,卻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行認定是否違法,各部會並無相關經驗及專業,實務上各部會根本無法執行。
二.我們嚴肅正告行政院及民進黨黨團,本案修法不僅不具可行性且嚴重妨害新聞及言論自由,國民黨團強力反對。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行政院 #假新聞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銀行法 125 條 修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一分鐘】金融八法沒收
作者:賴立人律師
立法院於2018年1月31日三讀通過保險法、證交法、銀行法、信託業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修正案,其中皆修正了犯罪所得沒收之條文,亦即:「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此項修正,有別於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修法後,2018年3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出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判決,此案法院認定被告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存款業務罪,有關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判決書載明:「綜上,本院認在違反銀行法案件中,倘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即應將犯罪所得優先發還之,而非先行沒收後,再由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規定聲請發還…前揭金錢於到期日屆至時,均須返還於投資人,是應優先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尚無從依據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本案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業經本院計算如附表…待發還與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倘有剩餘,應再由檢察官就其餘額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此判決作出後,針對1月31日之修法,論者有持正反面之意見。金管會發佈新聞稿表示此項修正是因為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下,金融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多半難以在刑事判決確定後1年內取得執行名義,進而產生犯罪被害人在沒收新制下反而無法獲得實質賠償之疑慮;持反對意見者,則認為依新修正之規定及上開地院判決之適用,檢察官於判決後實欠缺法律之依據再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結果將造成犯罪所得返還被告之情形。此項爭議仍有待相關機關研商討論,並思考再次修法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