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的九個本源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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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家一定很好奇,九個人類本源的種族是哪九個呢?我依序排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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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
神人(外星人)
神獸
精靈
人類
亞人
矮人
巨人
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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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人類是在最中間,所以如果你的本源是人類,那麼人生大概就是平平傭傭的,不會很有錢,也不會很窮。而人類以下就是平均值以下的狀態,越往獸人就是離平均值越遠。而人類以下的種族,就很容易會有「畜生聽不懂人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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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種族我稍微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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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具備撼動世界與時代的能力的種族。數量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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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人:一開始這是以第二高階的種族出現,但要說什麼是神人呢?顧名思義就是很接近神的人類,不過基本上沒有例子。所以後來請示,宇宙說把神人當做外星人是可以的,那就當神人跟外星人是一樣的意思吧。這些人經常會被視為天才,且會有許多人類認為的奇蹟發生在他們身上,但他們基本上對此習以為常。豐盛程度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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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獸:神獸,就是神仙的座騎,或是傳說中的動物(龍、麒麟、鳳凰之類的),往往陪伴神仙修煉多載,法力驚人。在西遊記裡,孫悟空可是經常被偷偷溜下凡間的神獸打爽的呢。神獸很強,不要小看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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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靈:不同種族的精靈分別擁有掌管不同五大元素之力,比人類多了一分靈性,多了一分法力,多了一份豐盛,多了一份美麗與帥氣,或是有特殊的技能。跟人類比起來,是容易比較驕傲,自以為是,或是自戀的種族。這種族容易有聰明反被聰明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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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人:就是動漫中有人類的樣子可是有長貓耳朵那種動物特徵的就是亞人(小美人魚也算是亞人),人類的亞種。在動漫裡亞人經常會被人類歧視跟奴役,因為他們被視為是比人類低賤,但又可方便使喚來做所有人類可做的事情的悲情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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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人跟巨人:如同字面上的意思,不同身高的兩個種族。矮人通常機伶刁鑽狡詐,巨人則比較愚蠢、體型大而不當,個性與做事都粗魯不細心。矮人往往會為了自己的利益鑽牛角尖,且會有意而無意的聽不懂人話。巨人則是很單純的蠢到聽不懂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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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人:外表是野獸,但是可以像人一樣站立活動,例如:狼人(可參考「暮光之城」)。通常個性固執,思路容易跳針,因為智商不高,也聽不太懂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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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些例子給大家,地球上的許多名人是來自哪些本源呢?(這純粹是本人觀察結果,隨意找些腦袋裡想得到的名人舉例,無關政治傾向,不喜勿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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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王永慶、賈柏斯、比爾蓋茲、霍金、愛因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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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人:周杰倫、李登輝、郭台銘、林俊傑、金凱瑞、巨石強森、湯姆克魯斯(全盛時期)、林志穎、成龍、王晶、黃霑、劉德華、周星馳、林憶蓮、新垣結衣、尾田榮一郎、鳥山明、木村拓哉、金城武、巴菲特、川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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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獸:陳水扁、柯文哲、范冰冰、陳菊、湯姆克魯斯(現況)、小勞伯道尼、周迅、林志玲、蕭敬騰、張菲、胡瓜、王菲、鄧麗君、李連杰、洪金寶、張國榮、張曼玉、張學友、陳奕迅、黎明(全盛時期)、郭富城(全盛時期)、冨樫義博、井上雄彥、李宗盛、佘詩曼、聶遠、月風、吳音寧(所以柯文哲拿她沒輒,兩人同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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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靈:蔡依林、馬英九、蔡英文、昆凌、隋棠、王力宏、邰智源、郭子乾、阿Ken、納豆、安心亞、賴清德、連戰、連勝文、言承旭、小s、蔡康永、張小燕、徐若瑄、甄子丹、古天樂、關之琳、邱淑貞、王祖賢、梁朝偉、劉嘉玲、容祖兒、許凱、吳謹言、秦嵐、陳妍希、張均甯、侯佩岑、朱茵、趙藤雄(全盛時期)、維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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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丁守中(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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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人:姚文智(噗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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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相信大家大致上可以了解一下,本源跟財運與運勢的基本關連性。越上面的種族,豐盛程度就越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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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源會不會變動呢?我原本以為不會,但是昨天上班中我實際印證到有些時候本源會隨著運勢變動。的確啦,如果不會變動的話,那這系統不就是個變相的因果輪迴系統了嗎?我們走的是平行時空的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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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一個我以前認識的朋友來當例子好了,她之前是位拍照的模特兒,她是漂亮,不過認真要說,我認為她不能說是漂亮的那種,因為她贏在長得很有靈氣,很有氣質,當時她的本源是精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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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呢,她交了一位很有錢很任性的男友,兩人關係並不好,因為男友是個玩咖,她經常因為男友而處於情緒的低潮。就我的觀察,男友有找人對她作法,因為女生漂亮,他怕這女生會去外面玩,就找人作了「讓對方無論如何都會愛著他」的法。後來即使分手了之後,男生也沒有要解掉這個法的意思。換句話說,就是「即使老子不要了,也沒有其他人可以得到妳」的概念。超級渣男的(女生到目前為止完全不知道自己被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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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這位女生想靠自己的人脈做生意賺錢,可是因為被這術法的影響,她整體的運勢就變得很糟糕(畢竟桃花被鎖住了),目前本源看來就是個獸人。本源竟然可以從精靈變成最低階的獸人耶,在我看來理論上應該是金錢桃花事業全部都完蛋,真是太糟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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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另外一位原本本源是精靈的寫真藝人,因為之前出寫真的策略錯誤,也簽錯公司跟錯人,現在也是獸人狀態,想知道她是誰嗎?糟糕我也已經忘了她是誰了說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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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這是個很有趣的概念,我昨天在做量轉的時候,每個個案我都順便抓來印證一下我的想法,結果都非常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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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誠如我之前所說,這系統不是只有這樣而已,有時候你的種族是高的,可是你的財源是屬於低的種族,這樣也會很GG唷。並不是妳本源高妳就很有錢,也有可能種族低但財源是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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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出這樣的內容只是為了讓大家有初步的了解,也希望我將來可以不用每個客人都要解釋一次,這樣超累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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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差不多就跟大家分享一下目前的研究內容,這樣大家會對將來我講的東西會比較容易理解(雖說我也不知道我將來要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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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研究這些東西是超級好玩的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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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通靈博士事件簿
#本源不是因果輪迴_因為會隨時變動
#我走平行時空路線
#妳又是什麼種族呢
#將來我調_最高只會幫你調到精靈等級
#精靈對一般人來說已經很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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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外交關係」?大使館是什麼?蓋亞那設的台灣辦事處/立陶宛設的台灣代表處的法律性質為何? https://wp.me/pd1HGm-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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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EP28重點整理】🥜台澎小堅果🌰
時間:8/14(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什麼是「外交關係」?
2. 大使館是什麼?
3. 之前沒設成的蓋亞那台灣辦事處法律性質為何?為何設不成?
4. 將在立陶宛設立的台灣代表處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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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外交關係」?
許多人其實不太了解外交關係的狀態,對ROC政權在台灣與外的活動到底是什麼回事?常常會對於外交上的進展會有平行時空的想像。
這對於我們想讓台澎成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這個目標,其實會有負面的影響,因為錯誤的認知就會產生錯誤的行動。
先來聊聊什麼是外交關係。
Diplomatic relations 外交關係;diplomat 外交官。
在現在國際法秩序中的外交關係是指兩個主權國家之間往來的關係。所以,外交關係絕對不會是講某國家與某民間團體,也不會說某國家與個人的關係。
就目前我們看到的ROC政權它對外的關係,真正可以談得上是「外交關係」的只有那15個邦交國,就是承認ROC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合法政府的15個主權國家,這之間進行國家之間的往來才是外交關係。
如果ROC政權與其他不承認它是中國政府的國家互動嚴格說起來不能稱之外交關係,可稱對外關係、非官方關係。這往來過程會受到許多限制,比如「外交禮遇」就不一定會有。
國家跟國家進行外交關係的時候,每個國家會基於自身利益,與對方進行往來,往來的過程一定會有一些重要機密資訊的存在。這情況之下,與其他國家的外交官互動時會有國際法上的規則出現,這些外交規則就是確保外交官在代表它的國家執行外交任務時,確保他能完成他的工作。有些事務是談成功以後才有辦法公開,所以在中間過程中必然會有「機密」存在。基本上來講某個國家對其他國家外交官身上所攜帶的東西是不可以檢查,過X光機沒問題,但行李箱內的文件、書信是不能檢查的,這是外交慣例、國際法上外交往來的規則。
另外很重要的是,為了確保彼此之間有外交關係的國家可以排除外在的干涉跟試探,彼此之間會互設外交使館,如大使館、領事館。這些地方可以形容是派駐國在駐在國擁有的一個特殊空間。在這個空間裡,駐在國會尊重派駐國,但不能說這個空間是派駐國的領土喔!比如說駐在國的國民在本國遇到危險時,可能會跑到他國設立的大使館中尋求政治庇護,此時,駐在國的警察就不會進入。
派駐國外交使館所在土地的領土主權仍舊是駐在國的,國際法上的規範外交上的慣例把這個空間當作派駐國的專有區域,基於國家之間互相尊重的外交關係。假如某國忽視這個外交慣例而讓軍隊衝入某大使館內,就會引發很嚴重的外交事件,甚至導致斷交。
就法律上來說,外交史館所在地的領土主權仍舊是駐在國的,只是駐在國會尊重派駐國,當地的軍警不能任意進出,但如果兩國交惡的話,駐在國是可以把對方驅離的。
即使派駐國買下這個房屋,但要是斷交的時候,駐在國仍舊可以把這房屋所有權收回,收回法律上的權利,因為房屋所有權的概念是建構在駐在國的國內法律上。不動產所有權概念不是國際法建構的,而是屬於國內法的層級,所以當然是要依駐在國國內法律來處理。
嚴格說,外交上的慣例只要兩國之間處於正常狀態,雙方就會遵守,但如果不想與對方當朋友,那些好的待遇就不一定有,就好比跟朋友相處,你會對朋友很好甚至可以讓她住你家某房間,但若關係不好時,當然可以拒絕她住下。
再舉例,美國在臺協會的土地所有權是在ROC地政機關的紀錄、登記,連ROC政權國有財產也是要登記,但這土地不是美國的領土。
某國對自己擁有領土主權的地方當然可以制定國內法來決定怎麼使用。舉例來說,日本在自己的領土範圍內透過法律建立土地所有權的概念,這個概念是疊在領土主權之上,領土主權是基礎,之後再加上土地所有權登記制度來操作土地所有權,這是屬於國內法的範疇,這裡的所有權是永久的沒有時間限制unlimited,所以可以代代相傳。
但是,有的國家是沒有所有權的概念,例如PRC政權代表的中國,沒有土地私有制度,只有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此時土地使用權是有時間限制,登記的時候就會寫明時間限制,你可能擁有房屋所有權是但土地仍是國家的你不能擁有。總之,這些法律制度都是由這個國家或者治理政權來決定的。
所以說,不能說大使館是駐在國的領土,因為領土主權是國際法的範疇,必須透過領土主權的取得、移轉規範才有辦法取得,不可能透過國內法層級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來取得領土主權。
國家之間的外交關係一定是正式的官方關係,會依照關係好壞程度來有所差異,就好比人跟人的關係,不會因為你喜歡對方才把對方當人,不喜歡對方就不把對方當人看待,國與國之間也是這樣,不管跟對方的關係好或壞,都還是有個基本規則就是國際法中有規範到的。
如果跟對方不太熟,比如在國際組織上遇到,頂多就是相敬如賓,承認對方是主權國家這樣而已,若很討厭對方,可能彼此的外交官會互罵,這也沒問題。
如果兩個國家進展很好就會進一步合作,讓對方國民可以來到自己國家更方便,例如落地簽(所謂的免簽入境其實還是有拿到簽證,就是落地簽)。進一步,也可以讓國民之間做生意往來、業務更有效率就可以來互設單位,例如設立經貿往來的辦事處、代表處。
國家跟國家之間互相認定是國家,所設立的代表處,跟ROC政權在立陶宛設立的那個代表處是不同的東西喔!
認定對方是主權國家時來設立的代表處,會互相認定是國家的代表處,就是彼此之間的外交單位直接接洽,會有官方共同公開宣示彼此進行的官方往來,這個代表處的人員法律上就是認定為外交人員。
經貿往來很順利的話,就可能進一步設立領事館,這就是正式外交的使館的一種,領事館處理的是行政方面的事務,例如在當地的文憑學位的認證、護照、簽證的處理。
領事館在國家對境外國民提供的外交保護 (diplomatic protection) 上也扮演一定的角色。假設日本人在美國受到不公平對待,日本人可以去派駐美國的日本大使館或領事館尋求協助。
再往前一步,大使館的大使是某國家的正式代表、具有相當於「國家元首代言人」的權限,所以大使說出來的話意義就非常重大。
而領事未必具有可以代表某國的權限,領事就像是處理行政人員,是某國派過去處理外交事務的人員,領事說出來的話不一定具有「代表某國官方正式立場」的意義。
如果是兩國建立邦交通常會互設大使館,這個大使會直接派駐在該國。當兩國需要對話時就會透過大使來溝通。如果沒有派駐大使,就會很不方便,要時常搭飛機、搭船過去。基於外交事務上的保密需求,正式外交溝通會傾向當面溝通,避免用電話或文件進行重要的外交溝通。
大使的角色很重要,因為是某國的代表,除了特殊情況之外,通常派駐過去的大使只有一個,像是日本駐美國大使只有一個,可能外交人員有很多,但日本駐美國大使的大使只會有一個人。大使擔任的工作是進行兩個國家之間的溝通,所以一定是駐在國可以接受的對象,比如日本派去給美國的大使一定要是與美國關係良好者,才能有效的進行溝通,所以在派出大使之前都會先討論會派誰,好建立良好的橋梁。還有一個情況是,如果之後發生不愉快的事件就會先撤回大使,在斷交之前先暫時停止對話這樣;或者是有驅逐大使的狀況也是有的,這次PRC政權與立陶宛之間就是有這樣的互動,PRC政權就撤回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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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使館是什麼?
大使館就是大使在駐在國辦公的地方,也常被大使作為官邸使用。
延伸閱讀 Q&A28美國駐華大使館是什麼?: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87981034568145/?d=n
大使館跟領事館就是外交使館,所以駐在國也會很注意維護周遭安全,以避免發生外交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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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之前沒設成的蓋亞那台灣辦事處法律性質為何?為何設不成?
一般來講,PRC政權的狀態,蓋亞那承認它是中國合法政府,所以ROC政權就不會是國家政府身分,所以處理ROC政權一定會受制於一中框架,至於受制的程度到哪就看該國對台澎的領土主權的認定是如何。
如果,某國它不只承認PRC政權是中國政府又承認台澎領土主權屬於中國的話,那當然就一定聽PRC政權的話,並把ROC政權當成中國這個國家的地方政府,此時,PRC政權若以中央政府自居要求該國不要跟地方政府往來,該國基本上只能遵守。這是出於法律的考量。
另一種情況,儘管這個國家不認為、也不承認台澎領土主權屬於中國,只認知PRC政權的主張,但如果該國與PRC政權有緊密的政治或經濟關係,就可能會受制於這個關係。即使該國不承認台澎領土主權是屬於中國,也不接受PRC政權口中的一中原則(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會基於國家利益的考量,依據PRC政權的期望來對待ROC政權。這就是政治考量。
所以說同樣都是設立不起來,雖然結局一樣,但原因可能是法律考量也可能是政治考量,所以處理方式不同。
如果是法律考量要解決的話,就是讓台澎透過國際法完成建國,這樣就可以拆解「台澎領土主權屬於中國」的框架,法律上的考量就會被去除。但此時仍舊可能會有政治上的考量,這也是難免。國際上也有看過A、B、C三個主權國家,A國因為政治考量所以就不跟B國討厭的C國進行外交也是有的,就好比與人相處會有的狀況:我不跟某個人好,就叫自己的朋友也不要跟那個人好。
但法律上的問題會比政治上好解決。政治變化得很快很難說得準,但法律上的問題一旦處理好就不會有變卦。
蓋亞那在獨立建國之前是英國殖民地,對台澎法理地位比較有可能會接近英國的立場,英國認為台澎領土主權未定。蓋亞那與PRC政權建立外交關係時並沒有對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問題表態,所以台灣代表處設不成的原因有可能是政治上的影響。
英國的立場意見可以看 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聯線的網站 http://www.rotpnetwork.tw/reference.php?LA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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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將在立陶宛設立的台灣代表處法律性質為何?
立陶宛這個台灣代表處跟蓋亞那台灣辦事處的法律性質都是非官方的單位,因為他們都不承認ROC政權是中國國家政府。所以不是國與國的外交關係,可以類比為民間團體,企業在海外開辦事處。
這類代表處可以說是ROC政權派駐在他國的事實上的外交使館,但仍舊不是官方的單位,法律位階上是受ROC政權委託處理官方事務的民間單位。就好比政府路邊停車格會委託民間單位來協助開單收錢這樣。但法律上它沒有外交大使館的地位。派駐的外交人員就未必能享有外交官的禮遇。能得到什麼待遇要看駐在國的立場,有可能會因為駐在國與ROC政權關係良好,就給予外交人員相當於外交官的禮遇;有的國家則可能會直接要求ROC政權派駐的外交人員遵循與一般觀光客相當的規則這樣,而這就是ROC政權不被承認是國家政府,導致外交人員欠缺外交官地位的現實。
ROC政權派去ROC政權邦交國的大使就是中國大使,絕對不是台灣大使喔!
🧋延伸閱讀🧋
台灣有邦交國嗎?https://wp.me/pd1HGm-7H
ROC政權慣用語的背後意義與建國派的建議用語 https://wp.me/pd1HGm-g7
華台不分的現象、國家正常化的問題 https://wp.me/pd1HGm-m3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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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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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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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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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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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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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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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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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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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錯誤類比舉例 在 [转]逻辑谬误列表(例子) - 风雪夜归人 的推薦與評價
错误 的滥用类比. 例句. 「别对他太严厉了,他的本意是好的。」「是啊, ... ... <看更多>
錯誤類比舉例 在 同事口中或者是新聞媒體上經常出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 文章裡面的八種分類以及舉例: Mr. PM下午先生(八個常見的邏輯錯誤) http://mrpm.cc/?p=998 1. ... 不當類比謬誤(false analogy fallacy) 7. ... <看更多>
錯誤類比舉例 在 [心得] 《邏輯謬誤鑑識班》如何訓練批判力思考- 看板book 的推薦與評價
部落格圖文好讀版:
https://philosymposium.wordpress.com/2022/07/01/detecting-logic-fallacy/
書名:邏輯謬誤鑑識班:訓練偵錯神經的24堂邏輯課(增訂新版)
作者: 冀劍制
我們常說要訓練思考力,要進行批判性思考,但該怎麼訓練呢?
目前市面上有好多書,像是心理學、經濟學、認知科學等,告訴我們人的認知能力有多麼
容易出錯,再再顯示所謂的理性能力並不是每個人都能運用的很好。但請注意,這不是說
理性能力不好的人就是因為太過感性、很容易情緒化,所以才會老是思考有誤。而是我們
的大腦在理性能力的運作上本來就是比較容易出錯的。用腦神經科學的說法,就是我們的
大腦機制在資訊處理上本來就很容易出錯。因此,自古以來,在還沒有現代的那些心理學
、腦科學的時候,學者們就在研究如何訓練思考力,降低出錯的可能。
冀劍制教授說:「批判性思考不是一種專門用來批評別人的詭辯術﹐相反的﹐批判性思考
是專門找出自己與別人的思考與論證錯誤的一門技巧﹐目的在於建構更有說服力的論證以
及提昇自己的思考能力。因此﹐批判性思考的主要批判對象是想法、信念與論證而不是人
﹐無論是別人的或是自己的想法﹐都以一種小心謹慎的態度來思考﹐盡可能的避免錯誤。
批判性思考的價值是避免自己接收與產生錯誤想法而導致不良後果﹐對於無關緊要的想法
不需太過在意而影響日常生活與人際關係。」
邏輯,就是我們最基本的思考工具。我們日常生活裡也常常用「邏輯」來批評一個人的論
述思考或行為。合不合乎邏輯,就成了用來判斷一個人是否理性的標準。但是什麼是邏輯
呢?邏輯有什麼特質呢?認真問這個問題,多半的人其實不是答不出來,就是一知半解。
因此,要訓練批判思考的能力得先了解什麼是邏輯,尤其什麼是邏輯錯誤。
「邏輯學」 本身作為一門研究思維的學科,最早是從希臘時期的哲學家亞里斯多德 所確
立的,當時是推論的技術,來研究一個論證是否成立。最有名的就是三段論證:
所有的人都會死 (大前提)
蘇格拉底是人 (小前提)
所以蘇格拉底會死 (結論)
可以看得出「推論」就是整個邏輯操作的核心:從一個以上的命題,推出一個結論 (前
提到結論的過程)。不過在我們的義務教育裡,我們並沒有特別去教邏輯學,所以大家對
於論證好像都感到很陌生,但我們小時候學的數學證明其實就是一種邏輯推論的形式。
為什麼要讀這本書?
《邏輯謬誤鑑識班:訓練偵錯神經的24堂邏輯課》這本書的作者是華梵大學的哲學教授冀
劍制,是作者在多年的教學經驗上,根據和學生在課堂上的討論和日常生活中的累積所整
理出來的。我要推薦這本書的主要原因是,不同於外國學者寫的書,這本書裡面有大量的
例子都是我們在台灣常常會聽到的言論,不管是在報章、新聞媒體,或是朋友家人之間都
會遇到。這本書可說是專為台灣人寫的邏輯思考書。因此,透過這本書的分析和去練習裡
面大量的例子,會讓大家更有感覺所謂的邏輯謬誤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讀過這本書後,只
要遇到類似的言論,你的「偵錯神經」就會快速啟動。
所謂的 「邏輯謬誤」就是推理上的錯誤,尤其是那些看似正確但實際上是錯誤的推理。
這種推理最容易讓人受騙,一旦中了謬誤的思考陷阱,人們就很可能誤信一些有害的想法
,因而導致錯誤的行動抉擇。再者,我們許多日常生活中的錯誤想法或推理經常使我們陷
入一個思考的框框中跳不出來,這也是一種造成謬誤的來源。為了要能避免這些錯誤和不
良的後果,訓練偵錯神經來發現這些謬誤是有必要的。
在這本書裡,作者由淺入地深說明什麼是邏輯謬誤,和造成謬誤的原因。尋著這樣的脈絡
,我將分兩個部分介紹:第一部分介紹什麼是「非形式謬誤」和「形式謬誤」,第二部分
是說明造成謬誤產生的因素和破解法。
非形式謬誤 Informal Fallacy
「非形式謬誤」: 是種自然語言裡常見的錯誤論證,它的錯誤不在於論證的形式,而是
在推論的前提內容和脈絡。簡單說就是推論前提的證據力不足以支持結論所導致的錯誤。
在書裡作者介紹了12個常見的非形式謬誤,不過這裡我只介紹我認為最重要的五個給大家
。
1. 「把合理當正確」的謬誤
作者說這個謬誤大概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謬誤。也是多數人最大的思考問題。
當我們聽到一個「合理的」推論時,常常就會將其當作是「正確的」,這是一個錯誤的思
考。因為合理的說法與正確的說法之間其實仍有很大的距離:正確的說法只會有一個,但
合理的說法可能有無限多個。例如每天在股市收盤之後都會有股市的解讀,告訴你為什麼
今天會漲或是會跌,而這些解說都還蠻合理的。但是,究竟今天影響股市的主因是什麼,
事實上是很難說的,而且甚至有沒有主因都是有問題的。但問題是,只要我們捕捉到了一
個合理的解釋,我們往往容易將之當真,而且還會利用解讀去預測未來的股市,如果與自
己的預測有任何類似,就會更加肯定自己的解釋,但如果完全不同,則會去找一個為什麼
會不同的解釋,而不是否定自己原本的預測。這也就是為何當一大堆真正的專業股市研究
員都在思考股市的變動時,有這麼多業餘股市研究者能講的頭頭是道。專家不能把合理的
當作正確的,但自然而然的思考中,業餘者由於不會受到專業挑戰,所以能夠直接把合理
當正確而不會發現有問題。
這個謬誤的一個常見的變形是「把合理的傳言當正確的事實」。我們自然而然的思考容易
被謠言或是誤傳所影響,尤其當這些傳言很合理時,其作用力就愈大。作者告誡我們不要
輕易滿足一個合理的解答,否則,我們容易錯失一個尋找正確解答的機會。記得時時提醒
自己,你所聽到的這只是一個合理的答案,合理的答案並不等於正確的答案。
2. 「以偏概全」的謬誤
當我們見到某種事物的幾個例子具有某種特質之後,我們通常會自然而然地推論所有這類
事物都具備這類特質。尤其對不熟悉的事物特別容易產生這樣的推理而這種錯誤推理就是
「以偏概全的謬誤」。刻板印象就是一種以偏概全的謬誤,像是「現在大學生的水準真是
越來越低」、「台大學生都很自大」、「男生都愛面子」、「老師都喜歡學生問問題」、
「雙魚座的人都很浪漫」等等,我們很容易用這些所謂的刻板印象去思考,然後自然地用
這些屬性去理解別人,錯誤很容易就此產生。
但是我們知道歸納法 (induction) 其實就是一種以偏概全的推論。但是,我們不稱它為
一種謬誤,雖然我們一樣不能保證歸納法一定得出正確的結論,那它與「以偏概全的謬誤
」的差別哪?其主要差別在於思考的嚴謹度。不斷重複的科學實驗和統計學的研究就是在
確保我們作歸納推論時的嚴謹度。因此,當你的想法中出現「大家都」、「全部」等等相
關字彙時,請讓你的偵錯神經發出警訊,因為,說不定以偏概全的謬誤正在形成。
3.「輕率因果連結」的謬誤
我們人類對於某件事情的出現總是喜歡去追問為什麼,因果關係是我們思維裡無法避免的
討論。但是在思考事情的前因後果時如果太輕率地把兩個事件連在一起就說它們之間有因
果關係那麼這就會形成謬誤。例如我們容易把特別的事件作為因果關聯的主因,而忽略其
他較小的因素,或是把發生時間相近的事件用來解釋因果關聯,而忽略比較長久的影響力
。那我們如何能夠肯定一個因果關聯呢?我們至少要做的就是需要更多的案例以及統計資
料。例如我們不能只看一個案例,而必須多看幾個案例去尋找其統計上的可信度。另外,
最好的因果關聯的解釋是找出其中因果的運作。
另一個跟因果連結息息相關的謬誤型態,則是輕率地否定一個有可能的因果連結。例如,
小玉說:「陳醫師給的感冒藥好有效喔,我每次感冒都吃他給的藥,沒多久就好了。」小
王吐槽說:「我感冒才不管吃不吃藥,沒多久都會好,可見藥根本就沒什麼效」。在小王
的說法中,他藉由「不吃藥,沒多久就會好」來否定「吃藥」與「感冒好」之間的因果關
聯,這樣的否定其實是很輕率的,因為,吃藥可能會加速治好感冒,而且吃藥除了可以提
高治好感冒的可能性之外,也可能有其他價值,例如可能可以防止惡化等等。
因此,當你發現你正在嘗試用一個原因去解釋一個已經發生的事情時,請讓你的偵錯神經
發出警訊,並且正視這個警訊。因為,錯誤的因果連結有可能導致一個錯誤的知識,而錯
誤的知識有可能造成不當的行為而導致悲慘的後果。
4.「批評稻草人」的謬誤
當我們聽到某個人說了一番話之後,如果我們曲解了他所要表達的意義後去批評他,無論
我們是否故意曲解,都犯了「批評稻草人的謬誤」。當我們曲解別人的意思而用以打擊或
批評這個說話者,我們所批評的對象已經不算是真人了,因為對人其實沒有這樣說,而你
的批評就像是自己製造一個稻草人在批評一樣,那這就是個錯誤的思考方式。
稻草人謬誤真的是很常見,也是很嚴重的謬誤。有時候是因為沒有真的地聽懂了對方的話
才造成的,但更多時候是故意要曲解對方的話來達到攻擊的目的。尤其在政客的言論或是
政論節目上的吵架上超級常見,主要手段像是曲解原意、偷換概念、以偏概全、斷章取義
等等。稻草人謬誤是必須極力避免的,因為它不只錯誤,還浪費了雙方的時間和精力。最
後只會造成各說各話的結果,完全沒有溝通的可能。
在哲學討論上稻草人謬誤也是常常出現的情況。不過通常是來自於某些概念太過複雜,有
不同的定義解釋,所以當論證沒有說明清楚,或是讀的人沒仔細讀懂時,就容易產生稻草
人謬誤。這也就是為什麼哲學家在進行討論之前,習慣要先把定義講清楚。而在聽取他人
的言論時也會保持最大的善意去理解對方。這是很重要的哲學素養的訓練。
5.「不當類比」的謬誤
我們一般交談時常常喜歡使用類比來表達一些事情,通常這種類比可以很有效果地表達出
一些言詞不易表達的感覺,但是,也很容易產生錯誤的解讀。當我們將A、B兩個在某些方
面相似的事物做類比,然後以A的某個特質來說明B的某個類似特質,但實際上,此兩個特
質在許多方面仍然是不同的,而其不同點如果被用來推理,則犯了「不當類比的謬誤」。
作者舉例有些反核人士核喜歡將核能發電廠和原子彈做類比,然後主張它們一樣危險。這
是個「不當類比的謬誤」有幾個原因。雖然核能發電廠和原子彈的運作原理是類似的,都
是藉由某些像是鈾元素般的特殊原子利用一些連鎖變化產生大量的能量。當這些能量控制
得當時,可以作為很好的電力來源,但如果這些能量短時間內大量釋放,則會產生可怕的
爆炸。這兩者在產生能量方面似乎是類似的,但這並不表示其危險度是一樣的,作法的不
同,導致不同的危險性,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當我們將原子彈的危險類比到核能發電廠
時,這樣的推理可能就有問題了。
形式謬誤 Formal Fallacy
什麼是形式邏輯?
所謂的「形式謬誤」是指能夠用邏輯形式表達的謬誤。要解釋這個概念就得先了解什麼是
形式邏輯 (formal logic)。我相信這對大家來講應該是比較陌生的東西,因為我自己也
是在大學修了基礎邏輯課時才知道這門學問。要了解形式邏輯,得先知道幾個核心概念:
所謂的形式是不管內容只管結構,因此無論用什麼符號代表一個命題 (proposition)(
「命題」這個專有名詞的意思是指一個「完整句子的意義」,請注意,是「有主詞有動詞
的完整句子」,而不能只是一個字詞,也不能是那種跟真假無關的命令句),只要其結構
是相同的,則其形式是相同的。
當我們將一個日常生活的論證轉換成邏輯抽象符號之後,我們就可以像數學一般計算這個
推理,計算結果(畫真值樹)可以讓我們知道這個推理究竟是一個符合邏輯的有效論證或
是不合邏輯的無效論證。 在判斷一個推論是有效或是無效時,論證裡面究竟使用什麼符
號並不重要,符號究竟代表什麼句子的意義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其形式結構。
結論正確並不表示推論正確。另外,結論正確也不表示前提是正確的。
簡單地說,形式邏輯就是用抽象的邏輯符號語言來表達一個論證的推論過程。例如,令「
P」和「Q」是命題,然後我們使用幾個符號代表命題之間的關係:
「→」代表「若…則…」的蘊含關係,「P→Q」就是「若P則Q」;
而「>」代表「且」的關係,「P>Q」則是「P且Q」;
而「<」代表「或」的關係,例如,「P<Q」則是「P或Q」。
最後,符號「–」則代表「非」,如果是「–P」則代表「P這個句子所表達的意思是錯的
」
在一般哲學系的基本邏輯課裡至少會介紹到18條推論規則和如何畫真值樹,但是因為目前
只是要教大眾如何偵測邏輯錯誤,所以作者在此只介紹在日常生活中最常用到的6條推論
規則。
1. MP規則:肯定前件則肯定後件
P→Q與P兩前提可推出結論Q
e.g. 如果 P (小王感冒) 則 Q (小王感到不舒服)。 P (小王感冒了)。 所以,Q (小王
感到不舒服)。
2. MT規則:否定後件則否定前件
P→Q與–Q兩前提可推出結論–P,或是由P→Q此前提推出結論–Q→–P
P→Q:如果 P (小王有偷東西) 則 Q (小王會被雷劈)。 (前提)
Q→R:如果 Q (小王被雷劈) 則 R (小王很歹命)。 (前提)
–R:小王沒有歹命。 (前提)
–Q:小王沒有被雷劈。 (前提)
所以,–P:小王沒偷東西。(結論)
3. HS規則:假言三段論
由P→Q與Q→R兩個前提可推出結論P→R
P→Q:如果 P (X星球沒有氧氣),則 Q (X星球沒有生命)。 (前提)
Q→R:如果 Q (X星球沒有生命),則 R (X星球沒有人類)。 (前提)
所以,P→R:如果 P (X星球沒有氧氣),則 R (X星球沒有人類)(結論)
4. DS規則:否定一項則肯定另一項
由PVQ與–P可推出Q;或由PVQ與–Q可推出P
DS規則的變形使用也可以從PVQ推出–P→Q,以及–Q→P(否定一項則肯定另一項)
PVQ:P (老萬是笨蛋),或者,Q (老萬不用功)。 (前提)
P→R:如果 P (老萬是笨蛋),則 R(老萬在學習下棋方面一定很差)。 (前提)
–R:老萬學下棋學得不差。 (前提)
然後我們可以把這個論證與推理過程表達如下:
根據 MT 規則,–R 推出 –P:老萬不是笨蛋
所以,根據 DS 規則 推出 Q:老萬不用功(結論)
5. ADJ規則:結合律
由P與Q兩前提可推出結論PΛQ
當P和Q兩者皆為真時,毫無疑問的,PΛQ將必然為真
PΛQ:P (老萬這次考試考得好) 而且 Q (還被老師誇獎)。
(PΛQ)→R:[\如果P (老萬這次考試考得好)而且 Q (還被老師誇獎)]\,則 R (小王會
買高級腳踏車給他)。
我們可以將此論證的推理過程表達如下:
(PΛQ) →R (前提)
P (前提)
Q (前提)
PΛQ 2,3 ADJ
所以,R 1,4 MP(結論)
6. SIMP規則:簡化律
由PΛQ這個前提可推出結論P,也可推出結論Q
P→R:如果今天出太陽,則小玉會去海邊。
Q→S:如果今天下雨,則小玉會去百貨公司。
PΛQ:今天出太陽而且今天也下雨。
RΛS:小玉去海邊而且也去百貨公司。
其完整論證與推論過程如下:
P→R (前提)
Q→S (前提)
PΛQ (前提)
P 3 SIMP
Q 3 SIMP
R 1,4 MP
S 2,5 MP
所以,RΛS 6,7 ADJ(結論)
根據以上這六條推論規則推出來的論證就稱作 「有效論證」(valid arguement) ,反之
,有違反推論規則所得到的就是 「無效論證」(invalid arguement)。 例如,依據MP
和 MT 邏輯規則,當P→Q為真時,–Q→–P也必然同時為真,也就是說,任何命題代入P
與Q,如果P→Q作為前提而為真時,則可以有效導出–Q→–P也必然為真,不會有例外。
但是,從P→Q推出Q→P就是一個無效推論,也就是說,即使P→Q為真,但Q→P也未必為真
。例如假設 P (我的腳扭到) 則Q (我會痛)。可以推出我不會痛,所以我的腳沒有扭到。
但是不一定能推出 Q→P「如果我會痛,則我扭到腳」,因為我有可能是頭痛。因此,無
論P與Q是什麼命題,當我們發現一個推論是從P→Q推出–Q→–P時,我們就可以說這是個
「有效論證」的形式,而當我們從P→Q推出Q→P時,我們就可以說這是一個「無效論證」
的形式。
什麼是形式謬誤?
在了解什麼是形式邏輯後,接下來就可以知道什麼是形式謬誤 (formal fallacy)。所謂
「形式謬誤」,簡單地說,就是「能夠用邏輯形式表達的謬誤」。在此就介紹兩個最常犯
的形式謬誤。
「肯定後件的謬誤」 (Fallacy of affirming the consequent)
就是從P→Q推出Q→P的形式謬誤。舉例來說,從「小明若不注意身體健康就會常常生病」
,以及發現「小明常常生病」就推說,「小明不注意身體健康」。前提為P→Q(小明若不
注意身體健康就會常常生病),而結論為Q→P(如果小明常常生病則小明不注意身體健康
)。在這個推理中,即使前提為真也不能保證結論為真。這種推理的型態在日常生活中常
常會發生,而且有很多時候其結論是對的,但是,這樣的推論形式是無效的。也就是說,
就算「小明若不注意身體健康就會常常生病」是對的,也不保證「小明常常生病則小明不
注意自己的健康」是正確的結論。
「否定前件的謬誤」 (Fallacy of denying the antecedent)
就是從P→Q推出–P→–Q的形式謬誤。假設「小明考上國立大學」為P,而「小明很聰明
」為Q,那麼,P→Q就是:「如果小明考上國立大學則小明很聰明」,從這個前提推出–P
→–Q:「小明沒有考上國立大學,小明就是不聰明」,在這樣的推論中,即使前提為真
也不能保證結論為真。小明沒考上國立大學說不定是不用功,或是考試時正好生病等等因
素造成的。
這些謬誤之所以會發生都是因為在乍聽之下很有道理,但仔細去思考分析它的論證就會發
現其中的問題。如果對這些謬誤有興趣,推薦看以下的這個影片,有更深入的說明。
造成謬誤的因素:
接下來這個部分要來探討哪些是造成謬誤的因素。這裡我整理出四個常見的因素:錯誤解
讀、隱藏前提、情緒障礙和思考框架。
1. 「錯誤解讀」所造成謬誤
當我們針對某些人的言詞、表情、肢體動作有所誤解,而且依據這些誤解去推理時,這樣
的推理就犯了「錯誤解讀的謬誤」。例如在開車時因為我們無法跟別的駕駛人有言語上的
交流,所以很容易錯誤解讀對方的眼神與表情而導致更大的衝突。
另一種經常出現的「錯誤解讀的謬誤」在於傳言所造成的誤解。當某人跟你說某某人在你
背後說了你什麼壞話時,有趣的是,我們通常都會照單全收,而且會想像成一種惡意。然
而,事實究竟如何是很難說的。
但就算有言語的交流,還是有錯誤解讀的情況,這是因為並非每個人的表達能力都很好,
也不是每一個想法都容易被句子所表達,當被說出的句子並不能真正傳達說話者的想法時
,就可能使得聽者誤解其意義。
為了分析清楚這種狀況,我們需要區分兩種句子的表達意義,第一是句子的 「主觀意義
」,也就是說者企圖藉由該句子表達的想法。第二是句子的 「客觀意義」,就是句子本
身所能傳達的意思,也就是當一個能精確把握語句意義的聽者聽到該句子後,藉由該句子
本身所理解到的意義。一個好的表達者應盡可能的讓自己說出的句子的主觀意義和客觀意
義相同,這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語言的精確性。這也是在考驗說話者的語言能力,因為我們
常常可能會說出一些不能真正表達自己思想的句子而造成誤解,而且這種誤解有時很難發
現,尤其當聽者很客氣的照單全收不質疑的時候,我們往往遭到誤解而不自知。所以要避
免不誤解的狀況發生就要精進我們的語言能力。
雖然,有些人擅長以語句的主客觀意義不同的手法達到某些目的,例如,幽默、暗示、憤
怒、諷刺等,善於如此操作語言的技巧可以稱之為語言的藝術。然而, 當一個句子的主
觀意義與客觀意義不同時,誤解就很可能會發生。 因此,在溝通中,一個好的聽者應盡
可能的做到兩點,第一是很精確的理解被說出的句子的精確意義,也就是把握其客觀意義
,理解好後就當作是說者企圖表達的主觀意義。 如果該句子的客觀意義似乎還有待商榷
,那麼,聽者必須企圖尋找其真正的主觀意義,因為溝通最重要的是接收說者企圖表達的
意思,而不是比誰的語言能力比較好。這時,第二點就是一個好的聽者應企圖尋找真正的
主觀意義,可以藉由思考或是藉由詢問來了解。當我們在閱讀時也是一樣,當一個句子被
寫下來,我們閱讀時除了必須掌握其客觀意義之外,還必須探索是否有著和客觀意義不同
的主觀意義存在。
作者在書中舉例,有一天小玉對小王說,「你是天下最可惡的人!」小王聽到後非常沮喪
,想不到他竟然在她心目中這麼糟糕。這樣的理解只把握了句子的客觀意義而沒有捕捉到
其主觀意義。如果小王因此很生氣的說:「我才不是!」那這個溝通等於是雞同鴨講,完
全各說各話。小玉說這句話的意義其實可能很簡單,她想表達的想法是:「我現在很生氣
!」罵人是表達生氣的常用方式,這種情況下,語句的客觀意義被說者忽略了,因此,說
者可能完全沒有企圖表達該語句的客觀意義,因此,小王的正確溝通的回答應該是:「對
不起,讓妳生氣了。」或者是:「別再生氣了,否則小心我扁妳」。這些回答都算是針對
語句的主觀意義的回應。
這個語言的主客觀意義的差別其實大家都知道,但問題是,大多數人在談話中還是會被語
言的客觀意義牽著走,忘記尋找語句背後所可能隱藏的主觀意義,因此必須在日常生活中
時時提醒自己去尋找說話者的主觀意義。
2. 「隱藏前提」所造成謬誤
有時候,謬誤並不是存在於被明確講出的字裡行間,而是隱藏在沒有被講出的想法裡,從
邏輯的角度來看,我們稱這些被說話者省略的東西為「隱藏前提」。在溝通中,如果我們
沒有把說話者的隱藏前提找出來,就很容易誤解對方,也不容易立刻偵測到謬誤,因此,
在對話中補足對方的隱藏前提是一個預防謬誤很重要的能力,否則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單純
依據說話者的文字所構作的論證大部分都是無效論證,而當我們因此而批評對方時,我們
就很容易犯了「批評稻草人的謬誤」。
找出隱藏前提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從論證的結構中去尋找,首先,我們先假設對方的推理
是有效論證,接著再看看其論證是否缺了某個環節,然後幫他補足前提,這個添加上去的
前提就是隱藏前提。這個尋找隱藏前提的部分就牽涉到我們是否真正理解了某人的論證及
其理由。通常,我們會先尋找最好的可能解釋來理解別人,這是一種比較善意的解讀。但
有時我們也可能會將其隱藏前提解讀成一種謬誤,這是因為那可能是最合理的解釋,這時
候就必須小心不要犯了「把合理當正確的謬誤。
例如,小佩說:「虐待動物的人都給我去死光光。」阿剛則說:「你好像反而不太討厭那
些虐待兒童的人,這樣好像有點是非顛倒了。」 為什麼阿剛會這樣理解小佩說的話?
前提:小佩非常討厭那些虐待動物的人超過虐待兒童的人。
隱藏前提一:人比其他動物更不該被虐待。
隱藏前提二:兒童是人。
隱藏前提三:對於虐待,愈是不該被虐待的東西的人,我們就該愈討厭他們,否則是非顛
倒。
結論:小佩是非顛倒。
在這個論證中,隱藏前提一和二合起來可以推論出推論一:兒童比其他動物更不該被虐待
。 這個推論加上原本的前提以及隱藏前提三,就可以成功推理出結論「小佩是非顛倒」
。因此,我們合理的推測,阿剛有這三個隱藏前提。
3. 「情緒障礙」所造成謬誤
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指出某人的謬誤時,你很可能會遇到一個很不愉快的經驗,就是對方
很不高興,或是對方完全無法接受而跟你反駁,甚至跟你吵架。因為那種突然的晴天霹靂
導致難以接受的情緒會在內心自然而然地產生反抗,自動推理機制馬上會找出一個合理的
理由來搪塞,然後藉由「把合理當正確的謬誤」的運作,我們便成功地說服自己這樣的指
責是錯的。但我們要明白思考產生謬誤並不是一件丟臉的事情,因為這是無可避免的,而
且也無須完全避免謬誤的發生,只要在謬誤出現的時候發現到就可以了。當我們愈來愈能
夠坦然面對自己而且克服情緒障礙之後,就會發現在第一時間坦然面對自己的一切,並且
持續的理性思考來省思自己並不是一件絕對不可能的事情。
另外在面對我們喜歡的或是討厭的事物時,也一樣會有相當程度上的情緒障礙。像是對於
自己喜歡的或是討厭的朋友、藝人、政治人物等等,通常也會有情緒障礙。我們習慣性的
會去思考我們討厭的人的缺點,而習慣性的思考我們喜歡的人的優點,在這樣的時候即使
思考有謬誤出現也較為不易發現。作者建議訓練克服各種情緒障礙的一個好的方法是,想
像目前自己很難接受的事情或是與自己意見相反的事情,並嘗試去找出一個合理的理由來
讓自己在理智上認為其有一定的可信度。這種訓練常常都是很困難的,如果你是第一次做
這種違反個人情緒的思考,你馬上會發現情緒對人的主宰有多可怕。 第二個方法是藉由
書寫來幫助你思考,一旦進入了空白狀況,你就依據所寫的推理重新衝破情緒障礙的最後
防線。練習久了,你最終可能會發現你心中可以同時存在兩條思路,情緒和理智思考可以
同時存在。
4. 「思想框架」所造成謬誤
「思想框架」這個名詞是一個比較日常語言的稱呼,比較精確的名稱應該是 「概念框架
」。「概念」就是一個語詞所代表的意義,而這個語詞的意義跟其他語詞的意義互相具有
某種牽連而形成一個框架,當一個概念框架形成時,我們的思考就自然而然的會依據概念
框架來思考。概念框架對思考是必要的,然而,我們也並非要企圖破除所有概念框架,而
是像是對付謬誤一般,我們至少要能夠看見自己的思考是依據什麼樣的概念框架。
一個思想框架由很多的價值觀與想法互相支持而產生。在同一個框架中思考,每一個價值
觀與想法都是好的。但從別的思考框架來看,這裡的每一個價值觀與想法說不定都是不好
的。當我們遇到不同思想框架的對話時,對話的雙方中,至少有一人必須能跳脫自己的思
想框架,才可能產生有意義的對話。而如果有人能同時掌握兩種思想框架來對話,真正的
溝通才可能產生。偵錯神經最難發現的就是由各種思想框架所構成的想法,這些想法大都
沒什麼根據,但卻是在日常生活中一點一滴慢慢累積而成的習慣性思考。思想框架所形成
的想法未必全是不當的想法,有些只不過就是大家習以為常的觀念,但這些觀念有時會導
致不當的後果。
作者舉例為什麼當普通朋友和當男朋友的待遇有這樣大的差別呢?答案也很簡單,因為「
朋友」和「男朋友」是依據不同的思想框架在處理的。我們對「普通朋友」與「男女朋友
」有不同的思想框架,而這些思想框架中有不同的衡量標準,當我們依據這樣的衡量標準
判斷事物時,就可能產生這種有點荒謬的結果。如果我們可以跳脫出來重新反思這些想法
,或許就能減少很多衝突與不愉快的感覺,讓生活多一些彈性,而不要成為一個單純受制
於整個文化社會思想框架的人。
讀後心得:
這本書得很推薦給想要學習批判性思考但毫無概念的朋友,因為真的寫的很白話,很好懂
。尤其是關於形式邏輯的部分,作者已經簡化了很多複雜推論的部分,只講最核心的觀念
。但也因為講的很粗淺,所以對已經有概念,想要進一步深入了解邏輯推理和思考謬誤的
朋友來說或許就不適用。
不過最後關於產生謬誤的因素的這部份,我認為是很好的分析,也確實是我們在日常溝通
時常常會犯的錯誤,但沒有受過思考訓練的人,往往是不自知的。就如同作者所言,我們
要明白思考產生謬誤並不是一件丟臉的事情,因為這是無可避免的,而且也無須完全避免
謬誤的發生,只要在謬誤出現的時候發現到就可以了。時時提醒自己不要錯誤解讀別人的
意思、善意地理解他人、不讓情緒左右自己的判斷,也不要讓自己被思考框架給侷限住。
另外,努力增加自己思想的深度、加強科學知識,和對各種學科方法的掌握與了解等等都
能夠提升偵錯神經。漸漸地就能強化自己批判思考的能力。以下我再提供幾個不錯的網路
資源讓大家做學習參考。
延伸閱讀:
華梵大學批判性思考教學網:冀劍制
https://wwwold.hfu.edu.tw/~cchi/critical%20thinking%20web/
台灣通識網開放課程:邏輯 / 傅皓政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7VRJmxQiQI&list=PLfS0WrMWEu_7H077G8WDg2I_LrnF9mBGd&inde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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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ivina (88.169.127.83 法國), 07/04/2022 16: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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