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急診專科醫師集體離職潮,
暴露「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以「營利導向」治理的問題。
今年年初「健保署」公布2015年各醫院的財務報告,
林口長庚的醫務收入256億,排名第一
林口長庚的醫務結餘19.43億,排名第三
長庚寧願花費7.53億投資台塑四寶的股票,
也無法忍受補貼急診的虧損,
享有多項免稅優惠的財團法人醫院,
其決策完全違反醫療財團法人「公益性」價值!
但是「衛福部醫事司」卻只強調未來「醫療法」修法將終結萬年董事長,
卻未觸及問題核心─#如何有效監督醫療財團法人經營模式?
#如果董事會一直是以營利導向思考,
就算拔掉萬年董事長,
#還是會有下一個壓榨基層醫護的董事長。
有效監督醫療財團法人,
#要實質採納醫改會與淑芬的修法方向,並且儘速通過:
1.應增設「不具管理職」的員工董事代表,讓真實基層的聲音得以進入董事會。
2.增設「罰則」嚴懲未將盈餘優先用於提升醫療品質及改善人力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
3.董事會下應設立獨立的「薪酬委員會」,檢視醫院盈餘應優先用於提升醫療品質及改善人力。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財務報告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長庚急診專科醫師集體離職潮,
暴露「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以「營利導向」治理的問題。
今年年初「健保署」公布2015年各醫院的財務報告,
林口長庚的醫務收入256億,排名第一
林口長庚的醫務結餘19.43億,排名第三
長庚寧願花費7.53億投資台塑四寶的股票,
也無法忍受補貼急診的虧損,
享有多項免稅優惠的財團法人醫院,
其決策完全違反醫療財團法人「公益性」價值!
但是「衛福部醫事司」卻只強調未來「醫療法」修法將終結萬年董事長,
卻未觸及問題核心─#如何有效監督醫療財團法人經營模式?
#如果董事會一直是以營利導向思考,
#就算拔掉萬年董事長,
#還是會有下一個壓榨基層醫護的董事長。
有效監督醫療財團法人,
#要實質採納醫改會與淑芬的修法方向,並且儘速通過:
1.應增設「不具管理職」的員工董事代表,讓真實基層的聲音得以進入董事會。
2.增設「罰則」嚴懲未將盈餘優先用於提升醫療品質及改善人力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
3.董事會下應設立獨立的「薪酬委員會」,檢視醫院盈餘應優先用於提升醫療品質及改善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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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NPO治理問題(四)— 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為例
作者:劉康身律師/王誠之律師
我們先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以下稱「長庚醫療財團」)為例,看看「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NGO/NPO)的財務方面的幾個問題。「長庚醫療財團」為依醫療法第5條之規定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就醫療法人之財務監督規範,醫療法第34條規定,醫療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應於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向衛生福利部申報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根據衛生福利部同意備查之長庚醫療財團之101年財報,長庚醫療財團實際上持有相當比例的台塑集團公司之股份,其中持股最多的前五大標的公司為台化(18.58%)、台塑(9.09%)、南亞(11.05%)、福懋(5.14%)及台塑石化(4.97%),而其台塑集團間又以交叉持股方式鞏固經營階層。長庚醫療財團的董事,亦同時擔任許多台塑集團的子公司或長庚大學等的董事長。於是,我們面對至少幾個問題:
一、 當NGO/NPO投資上市櫃公司或其他類型公司的股票時,是否應限制其參與經營,或限制表決權(例如:保險公司投資上市櫃公司其表決權行使是受到限制的)?投資標的是否應予限制(例如高風險衍生性商品可以投資嗎?)?
二、 NGO/NPO持續以投資所得繼續投資是否可行?
三、 NGO/NPO與「有關係之公司」交易時、以及處分所持有之「有關係之公司」股份時,相關之董事是否有利益迴避問題?是否須由中立第三方機構評估或進行?
四、 NGO/NPO之董事涉及和「有關係之公司」之董事選舉,甚或是公司之經營權爭奪時,該組織持有之表決股份應如何處理?董事是否不能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