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傳承財產給子女,律師問你幾個問題?
家族財富傳承,最重要的精神在於設立『原則』,讓子女能夠體會到父母親用心,也讓多付出或是孝順的人能夠多收穫,其他人則有基本的收穫,具體的方法是從個人財務傳承以及企業(公司)傳承兩個構面去做規劃,請回答律師幾個問題:
一、 個人部分:
1. 你目前的財產究竟有多少價值?種類?
要釐清自己名下的財產總類與價值,才有辦法作分配。你可至國稅局調閱自己的財產、所得清單,並調閱不動產謄本、銀行存款數額、基金種類與價值、上市上櫃股票(可從券商對帳單得知種類明細與價值)、家族企業的股權、債務(清單列表)…。
2. 你目前的資產中,哪一些投資需要『專業管理』?
這需要你自己判斷,作用需要『專業管理』的資產,由懂得管理的繼承人繼承,較能產生資產的最大功用。
舉例來說:一般說來,現金存款是不需要專業管理。但同樣是投資股票或基金,有的人只有抱股(或基金)不賣股,那就不需要『專業管理』,但是如果你是積極進出上市貴股票賺價差,股票或基金的投資,就需要『專業管理』。
3. 目前及未來家族企業股權的分配
目前企業所有權(分紅)由全部人擁有,還是由特定人擁有?未來企業要由何人經營,是否已有腹案?
4. 對資產分配的想法
自己特別喜歡誰?哪一樣財產要留給誰?…不管任何人眼光,自己內心的想法『是什麼』,先釐清。
5. 公益捐贈的預備
內心有無希望幫助哪一些弱勢族群?或是伸張社會公義?例如:關心失智老年人,保護受虐兒,偏鄉教育。
二、 企業部分(企業主,或經營公司老闆)
1. 企業法律結構是什麼?
企業在法律上的性質不同,所有權與經營權攸關,因此,必需認清企業種類,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合夥、獨資商號?法律結構不同,自己所占的權利比例是?股東組成?是否為控股公司?從公司章程、公司登記事項卡、董監事名冊、股東名冊、商號登記資料、工廠登記資料…等實際判斷。
2. 企業財務狀況?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報稅資料…等。以客觀狀況審視公司體質,是否適合傳承?財務部分有何需要補足?稅務部分是否有所準備?
3. 企業營運模式?
企業是以專業經理人的方式經營還是老闆自己經營?從公司制度規章,組織圖,管理模式來檢視企業是如何正常運作?經營者需要何種能力與技術,請細項盧列?接班人是否已經選定?培育接班人計畫是否已經執行?如果以自然發展的方式,如果經營者突然不在,企業會遇見何種狀況,該如何解決?
4. 企業願景?
企業朝永續經營的方式(不論是傳承子女或是專業經理人),是否有令人願意奮力付出的企業願景?如果未來希望將企業轉手獲利(不將企業傳承子女),預計時程為何?
三、 未來如何完成傳承規劃?
每個人都有獨特的能力,創辦人與子女的能力也不盡相同,我們都知道『不能讓小孩子開大車』,要交棒之前,調整好企業體質與安排好分配方式,才能夠讓子女們能幸福平安!
個人財產傳承部分將透過:遺囑、信託、附條件贈與、家族憲章…等方式完成。
企業傳承部分將透過:健全法律組織規劃(例如:章程修改、負責人選定方式)、信託(或控股)、培訓接班人計畫、企業投資計畫、公益…等方式完成。
要完成傳承規劃需要決心以及『現在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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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在 創業圓夢 Start-up Hub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擁有十幾年資訊公司部門主管經歷的小呂問:
「接下來打算自己成立公司進行軟體開發? 怎麼知道哪種公司型態比較適合我?」
👩🏫小編說明書:
在臺灣常見的公司型態包含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這三種公司型態各有其優缺點,一定要充分了解之後再選擇適合自己事業的公司型態!
1⃣#有限公司: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成,股東組成人數較簡單,但是當要進行股份轉讓、變更公司章程等決議都須經過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意見分歧時容易造成公司決策延宕。
2⃣#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1人以上法人或政府股東,公司成立一年後,股份原則上就可以自由轉讓,公司重要事項表決為股東多數決,未來公司若有募資需求,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會是比較好的選擇喔!
3⃣#閉鎖性股份公司:可以透過技術出資保障資金較少的股東,也能夠設立章程限制股份轉讓,但對創投或投資人來說,無法自由轉讓股份容易降低投資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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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鬥陣來關心】家族事業傳承系列(2)家族成員持股轉讓之限制
作者:李叡迪律師
如何管控家族事業之股權外流,長期確保家族經營權之穩定是家族事業傳承規劃重要的ㄧ環。就此而言,在現行公司法制與司法實務下,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是較適合的選擇。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雖公司法第163條本文規定,原則上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實務上仍多有公司與股東間以契約限制股權之轉讓。司法實務雖有認為此類股權轉讓限制契約有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參照),惟股權轉讓限制契約畢竟僅係公司與股東間之契約關係,並不拘束股權買受人(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參照),股權買受人仍得請求移轉股權。
然而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依公司法第356-5條第1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應定明股份轉讓限制。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該等股權轉讓限制應以「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或「於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之方式公示。因股份轉讓限制已公告周知,除該限制違反公序良俗外,原則上應認有對抗第三人效力。違反章程所載股份轉讓限制之轉讓係屬絕對無效(經濟部閉鎖性公司問答集Q3.1採相同看法)。準此,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較能避免家族事業之股權外流。惟須特別注意者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得載明僅部分股東(含特別股股東)股份轉讓不受限制,或僅部分股東受有限制 (經濟部107年5月29日經商一字第10702023420號函釋與107年8月13日經商字第10700057880號函參照)。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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