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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從採購國產疫苗認識緊急採購及開口契約」介紹
訪問律師:楊敏宏
衛福部疾管署於今年5月28日與高端公司及聯亞公司簽訂「國內COVID-19疫苗採購契約」,並表示說此次採購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緊急採購的方式辦理,到底什麼是緊急採購?另外,高端、聯亞兩家,每一家各採購500萬劑,含開口合約最多各採購1,000萬劑。其中所稱之「含開口契約最多各採購1000萬劑」的「開口契約」又是什麼意思?這集邀請楊敏宏律師親自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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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府工務局疑涉「假派遣、真雇用」規避雇主責任
先說結論:這個案子,不論是招標機關,或是得標廠商,兩方都涉嫌「掛羊頭賣狗肉」,已經明顯違反法令。
1.請工務局必須說明,是否如廠商徵才公告內容,得標的公司人員需派駐市府工作?(請出示雙方合約)
2.承上,若需派駐,等於是市府的臨時人員,改由派遣公司僱用,再由派遣公司派至行政機關提供勞務,即規避勞動法令運用派遣人員,典型的「真雇用、假派遣」的脫法行為
3.「桔子」營業登記項目並沒有「IZ12010 人力派遣業」,而他們卻把公司員工「派遣」到市府。
前天提到媒體報導,簡煥宗議員3月23日在其臉書質疑「高市府最近有個標案內容要求,得標公司需派1至2人進駐四維行政中心,進行社群行銷的工作。從今年四月開始上班」。工作內容是「管理社群媒體,要協助公關新聞稿的撰寫,還要會操作各式各樣的相機及周邊設備功能,甚至要協助處理相關行政工作」。
桔子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桔子)則是在3月20日在臉書張貼招募公告,貌似「包山包海」的業務,每個月薪水2萬4千元。坦白說,若真是充當反罷免的網軍打手,薪資價位並不具有吸引力。
高市府工務局3月24日聲明:「指該項標案為養工處例行性業務活動標案」,「目前招標程序仍進行中,該公司僅為本案投標廠商,且全案尚未決標,關於該公司於社群網站及人力銀行所發之徵人訊息僅係其為內部需求自行招募人力,望各界切勿捕風捉影,防疫期間更需政府與人民同心協力,勿讓不實指控浪費媒體及社會資源」。
巧合的是,工務局隨即於3月25日進行「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決標作業,26日發布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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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先來整理一下時間序
109.2.20,工務局發布「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限制性招標公告」
109.3.5,開標日,共有「桔子」、鳳凰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凱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投標。
109.3.20,桔子在臉書張貼徵才公告。
109.3.23,簡煥宗在臉書質疑市府透過公關公司招募反罷韓網軍(簡並未指明廠商代哪一個局處徵才)。
109.3.24,數家媒體跟進報導此案。工務局回應,該案尚在招標階段,未決標,徵人訊息係該公司為內部需求自行招募人力。
109.3.25,工務局「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決標。
109.3.26,工務局發布「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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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在決標之前,仍在招標作業中,「桔子」20日發布徵才訊息,顯然已經跟市府完成議價,也談妥了接受委辦的內容。
工務局跳出來回應,形同招認這是該局的標案。工務局推稱是廠商內部需求自行招募人力,請問,廠商在徵才公告說明「配合標案派駐政府機關人員」,工作地點「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趕快投遞您的履歷」、「邀請您一同加入桔子公關大家庭」。
換句話說,「桔子」把人員招募來,卻派駐在市政府工作,這無疑是「人力派遣業者」。
「桔子」是家資本額僅50萬元,地址登記在鳳山區民興路上,營業項目是「管理顧問業、藝術品諮詢顧問業、一般廣告服務業、產品設計業、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圖書出版業、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桔子」營業登記項目並沒有「IZ12010 人力派遣業」,而他們卻把公司員工「派遣」到市府。
這就是常見「真雇用、假派遣」的脫法行為,濫用派遣制度規避雇主應負擔之相關責任。
工務局在2月20日的招標公告敘明「廠商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之一般廣告服務業、活動設計、執行、會場佈置之相關行業」,並非是找人力仲介業者接受「勞動派遣、勞務外包或勞務承攬」委辦案。
這個案子,不論是招標機關,或是得標廠商,兩方都涉嫌「掛羊頭賣狗肉」,已經明顯違法相關勞動法令。
全案應該要移送廉政署或檢調查辦。
附帶一提,工務局在決標公告寫明「決標金額係以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估算方式:依往年實作數量估算」。又,該案也有做後續擴充,總執行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951,620元整,擴充期間至111年2月28日止。
「依往年實作數量」這句引起我的好奇,繼而去翻查過往的標案,工務局之前確實曾發包「105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決標公告提告的「估算方式:預估活動場次為20場」,得標廠商是「凱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也參與投標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
105年得標的凱匯當時有無派駐人力在市府工作,不得而知,而凱匯的營業登記項目包括「IZ12010 人力派遣業、JZ99050 仲介服務業、I701011 就業服務業」,如果人員的工作地點同樣在市政府,廠商雖也有協助工務局「真雇用、假派遣」規避法令之嫌,但該公司確實可以從事相關的服務,相較下,違法情節較不嚴重。
標案連結網址
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
招標 https://web.pcc.gov.tw/tps/tpam/main/tps/tpam/tpam_tender_detail.do?searchMode=common&scope=F&primaryKey=53079037
決標 https://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3048764&tenderCaseNo=10905SB004
105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
https://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1779844&tenderCaseNo=10505SB003
#工務局
#養工處
#桔子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非典型
#假派遣真雇用
#政府帶頭規避責任
#違法派遣
開口契約採購法 在 虎克船長詹翔欽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哈嘍?有什麼問題嗎?顏色對了就沒問題】
*第一部分—PVC管材問題探討
*第二部分—現場發現的真正問題
*第三部分—北市都發局「無法提供資料」問題探討
📌全文請見👉 https://reurl.cc/D1QdQe
📌懶人包👉 https://reurl.cc/aljky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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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引用 立法委員 黃國昌 的臉書說明
⛔依約應該要更換疏通的管線,結果沒疏通也沒更換,直接上漆,偽裝成已經換成橘色新管。
⛔下一個問題:驗收完成了嗎?怎麼驗收的?
據檢舉人指述,這個部分5月就做完,已經驗收了。不過,我還是必須查證。
前天,向台北市都發局調取這個標案完整的履約與驗收報告。……
➡️結果,都發局竟然拒絕提供,只回公文說這個標案,分批驗收,有的驗收完畢,有的還沒有。
我請辦公室電話聯繫都發局,表示如無法提供驗收紀錄請以公文回覆寫明「無法提供」。然而,昨天收到都發局的回文,還是不願寫明「無法提供」。
➡️再次致電局長辦公室,說要去瞭解為何不給驗收報告,然後也沒有下文......。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02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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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凌駕專業
《相關法規》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32 條
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
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8條
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
第 380條 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五公尺標記雨水字樣;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供水管之外觀應為深綠色,且每隔四公尺標記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字樣。
*#第一部分—#PVC管材問題探討
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32,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複雜的事情要用簡單的話說明:
1️⃣顏色主要目的:區分污水與其他管線辨識的功能。
相關建築法條也就是說明了『污水管渠管材皆應為橘紅色之顯著標示。』
舉例內政部營建署將在94年1月1日起實施建築相關法規中「綠建築」建築技術規則的§298、§380『處理再利用的水』可用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以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觸之用水,達到「飲、用分離」的目標,且雨水管路須為『淺綠色』外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管則為『深綠色』。至於建築相關法規及公共工程採購法並未明確規定不可油漆手刷或噴漆以區分使用功能。
2️⃣重要的材質;
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PVC-PE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之規定(總號:13746,類號:K3111),PVC-PE管而言,若依現場判定南亞及大洋或其他同等品應皆符合CNS之相關規定。耐酸、鹼、耐藥物性強之規定。
*#第二部分—#現場發現的真正問題:
1️⃣包商要擦在PVC管子的橘色要更均勻
2️⃣目前『橘色』這個顏色不對…色偏不對…..哈哈
3️⃣依公共工程採購法研判,若是在合約,除非在設計或施工時,合約有明確要求採工廠加色『實心橘色PVC管』,廠商就得依規定辦法。若是未明確雙方約定,『橘色PVC污排水管』噴漆或是手刷則未有違反建築相關法規之處。
4️⃣兩色管子價差不大,不會為了便宜行事省小經費而自找麻煩,原因在於很多時候,橘色管材取貨時或因期逢建案大量使用而需要時間訂製,包商或師傅通常會找自己習慣使用或庫存的材料,便宜行事。
5️⃣污水管渠時常在需要經常性維護及油汙塞管,必須定期通管,表示建築在規劃設及時,污水管渠之流速採計畫污水量核計時,埋設坡度應大於百分之一,其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點零公尺為符合設計檢討。
6️⃣PVC管油漆或是噴漆的工錢及材料錢比直接使用『實心橘色PVC管』多上好幾倍。
灰管PVC跟橘管PVC在使用上並無差異,耐酸鹼度也都一樣沒有大差異性,只是在工廠生產時有無加色素而已,灰色或是橘色只是讓施工者或觀察者、辨別管子是廢水、污水還是雨水、灰色目前只有給水管跟雨水管作用、橘色目前為污水跟廢水使用。兩種異色管都是PVC,唯一差異,就是橘色管比灰色貴一點點(橘色加工技術較高故較貴,但兩色都需加色素,因為PVC原色是半透明。)。至於有沒有偷工減料,就要看管壁厚度,以常用的4"、8"管,就有5.5mm跟7mm之分別。
★單價分析-(單位台幣)
1. 4”橘管—單價200
4”灰管—單價164 價差36
2. 8”橘管—單價576
8”灰管—單價496 價差80
3. 4”橘順水三通—單價159
4. 4”灰順水三通—單價263 價差104
5. 8”橘順水三通—單價423
8”灰順水三通—單價393 價差30
若是以「延壽國宅」現場大約數量概估,灰管跟橘管可能差價會在1500-2000間,PVC管油漆或是噴漆的工錢及材料錢比直接使用『實心橘色PVC管』多上好幾倍,一點都不划算。
*#第三部分—#北市都發局「#無法提供資料」#問題探討:
依108/01/25網路公告標案「108年度北區管理站轄管國宅社區公共機電及給、排水設備預約維修採購」,公告內容研判應該採一年一約制「預約式開口契約」之「勞務標」分段驗收,才會有所謂的的驗收完畢,有的還沒有的問題(勞務採購約採個案查驗,分段驗收可能性高),若依公共工程規定時程上推測工程「完驗」應已完成,但「總驗」應該還沒通過為履約計價中,若是一年一約制合約應自開工日至當年108/12/31截止。故北市都發局「無法提供」因為施工廠商之總驗報告書或是其他因素應該未完成,得以依「開口契約」分段驗收修正及改善。
#若是驗收有瑕疵或與規定不符該如何認定或處理: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及其細則第98條第2項「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另採購契約要項第51點「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定相當期限,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並得訂明逾期未改正應繳納違約金。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機關不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所謂「開口契約」,是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的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的契約。實務上作法,業主將一定期間內可能之採購項目與預估數量列出來,透過政府採購程序進行發包,契約成立後,依契約內容規定,業主有權要求承商於履約期限內不限次數履行其工作項目,直至計價達契約總額或契約約定之總金額成數時,契約即結束。其特性為承攬人須維持隨時可提供服務之狀態,一旦定作人提出請求,承攬人即須馬上提供服務。
至今沒有一個政黨要求不分區同仁長期蹲在同一個委員會的規劃,八個委員會到處遊走的結果就是什麼都懂,但是什麼都不精, #民眾黨 是專業的政黨,讓黨籍立委長期耕耘同一個委員會,做更多福國利民的修法與強力監督,因此我們 #台灣民眾黨 ,需要至少八席立委,穩穩的幫大家守住每一個委員會。其他黨做不到的就讓專業的民眾黨來吧!!
#節錄重點:
1. 水管的顏色是為區分管線的使用性,橘色外觀是為了區分「污水管」
2. 法規沒規定你要用什麼方式讓他變成橘色,要訂做橘色的管也可以,用油漆或噴漆的也行(用漆的還比較貴,真的)
3. 這個案件是開口合約,依案名看起來主要是老舊國宅的管線養護案,很可能契約中沒有明定要將管線全數更新(需求更新)
4. 依採購法規定,若為難以施作的項目,經機關認可在不影響使用性的狀況下,可以減價驗收
5. 開口合約是逐案驗收,但要一整年過完後才會進行總驗收,所以目前有階段驗收但沒有完整驗收報告!
現在的立法院跟戲劇院沒兩樣,國昌委員,我們一起為台灣的改變加油努力,以後請多多指教。
#台灣改變民眾實現
#票投15民眾做主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專業治國,安心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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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定義參考說明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32 條
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第 2 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污水管渠:指專供排洩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之管渠。
#參考資料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設備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2.南亞塑膠官網
3.大洋塑膠官網
4.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5. 北市國宅維修標案預算數百萬 黃國昌爆「上漆假裝換新管」
6採購機關辦理採購時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是否僅生採購人員的行政責任,而不影響依《民法》締結的採購契約效力?
7.公共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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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聲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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