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修洗錢防制法拚APG評鑑 盼列最優先法案】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2日電)行政院力拚APG第三輪評鑑,明天行政院會將討論修正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以加強律師、不動產經紀業者、銀樓等非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並盼2法案能列為立院最優先法案。
台灣將於11月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第三輪評鑑,為加強防制洗錢,明天行政院會將討論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及律師或會計師為客戶進行不動產交易或管理金錢與資產時,應依業務規模,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內控機制包括指派專人負責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定期更新防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等。
洗錢防制辦公室官員舉例,像是律師若為客戶進行不動產買賣、企業併購等業務,就要先做風險評估,如買受人是誰、是否為高知名度或洗錢高風險人物、金流是否經過洗錢高風險國家、交易有沒有洗錢風險等。
洗防法草案規定,若未依規定建立內控與稽核制度,可對金融機構開罰新台幣50萬到1000萬元;對指定的非金融事業與人員,可罰5萬到100萬元。
在資恐防制法方面,官員指出,由於立法宗旨在於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的資助行為,為避免制裁管制對象利用陳述意見的時機脫產,草案新增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可視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制裁對象陳述意見的機會。
官員舉例,運油資助北韓的油品商人陳世憲,今年1月遭法務部依違反資恐防制法及聯合國安理會制裁決議開鍘,凍結陳世憲及其兩家境外公司資產;陳世憲在被指定為制裁對象前、進行陳述意見的時間內,就產生可能趁機脫產的疑慮。
行政院官員表示,行政院長賴清德14日中午將與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等黨團幹部、立委開會,協調本會期優先法案。攸關APG第三輪評鑑的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治法修法草案,行政院盼能納入「最優先法案」,儘速完成修法。(編輯:楊凱翔)
http://m.cna.com.tw/news/aipl/201809120375.aspx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政院擬修洗錢防制法拚APG評鑑 盼列最優先法案】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2日電)行政院力拚APG第三輪評鑑,明天行政院會將討論修正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以加強律師、不動產經紀業者、銀樓等非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並盼2法案能列為立院最優先法案。
台灣將於11月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第三輪評鑑,為加強防制洗錢,明天行政院會將討論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及律師或會計師為客戶進行不動產交易或管理金錢與資產時,應依業務規模,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內控機制包括指派專人負責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定期更新防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等。
洗錢防制辦公室官員舉例,像是律師若為客戶進行不動產買賣、企業併購等業務,就要先做風險評估,如買受人是誰、是否為高知名度或洗錢高風險人物、金流是否經過洗錢高風險國家、交易有沒有洗錢風險等。
洗防法草案規定,若未依規定建立內控與稽核制度,可對金融機構開罰新台幣50萬到1000萬元;對指定的非金融事業與人員,可罰5萬到100萬元。
在資恐防制法方面,官員指出,由於立法宗旨在於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的資助行為,為避免制裁管制對象利用陳述意見的時機脫產,草案新增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可視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制裁對象陳述意見的機會。
官員舉例,運油資助北韓的油品商人陳世憲,今年1月遭法務部依違反資恐防制法及聯合國安理會制裁決議開鍘,凍結陳世憲及其兩家境外公司資產;陳世憲在被指定為制裁對象前、進行陳述意見的時間內,就產生可能趁機脫產的疑慮。
行政院官員表示,行政院長賴清德14日中午將與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等黨團幹部、立委開會,協調本會期優先法案。攸關APG第三輪評鑑的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治法修法草案,行政院盼能納入「最優先法案」,儘速完成修法。(編輯:楊凱翔)
http://m.cna.com.tw/news/aipl/201809120375.aspx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 同時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 而重回國會監督】
財團法人管理問題存在已久,相關草案始終無法審峻。綜觀過去十餘年,財團法人法草案命途多舛,歷經第六屆至第九屆,民進黨及國民黨執政相繼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但四進四出立法院,未能完成審議,導致一直無法有效規範財團法人,為外界所詬病,今天終於在民進黨執政時刻完成三讀。其中最大爭議為宗教團體應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事實上宗教團體法自2001年提出草案,即受到各界、各宗教團體關心和爭議,至今亦未完成立法程序,宗教團體應否納入此次財團法人法草案,實非短時間可以解決之問題,未來以專法定之。
面對年底將進行國際洗錢防制第三輪相互評鑑,亟需通過國際司法互助法、財團法人法及公司法之修訂,財團法人法能歷經兩次委員會審查、兩次委員會協商及兩次院長協商,以及與各宗教團體、各相關財團法人進行多項溝通後,以堅定的態度推動改革,將爭議條文不斷經由理性討論,不僅將公設財團法人私產化走入歷史;更明確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制密度,讓財團法人在利益迴避、在財產運用上、在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上能更符合洗錢防制之規定,希望對年底國際評鑑之技術遵循及效能評鑑上有所助益。
另一個關鍵條文為第六十八條,有關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財團掠奪、控制之所謂回復政府監督條款,絕非陳冲及國民黨所言假監督真奪財之霸王條款,事實上剛好相反,過去政府捐助(贈)超過50%的財團法人需受國會監督,後來財團透過捐贈稀釋,使其脫離國會監督,淪為私人所掌控,所以本次立法目的,將針對政策目的仍存在、有高度公共利益及公權力委託,卻逃避政府監督之財團法人,得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加強監督。如此簡單道理,國民黨怎麼還在顛倒是非,實則掩護財團,道理自明。
另外,在第五十九條及六十三條規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其董、監事人數,應與捐助(贈)金額比例一致,以符合衡平原則。
再者,接受日產成立之財團法人須加強監督部分,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自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以原應由我國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亦同。使得未來郵協、電協、糖協等財團法人的日產追討,也將由特定的主管機關負責。
第四、明確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制密度。民間捐助者管制密度較低,給予其較大的彈性空間,尊重其章程自由,鼓勵自治,但公部門捐助者,則採高密度監督,須課以較強的管制規定,例如: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及禁領雙薪、建立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制度、退場機制。
而洗錢防制相關機制方面,對於財團法人之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辦理設立許可時,須另提交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其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供主管機關備查。
在利益迴避部分,行政院版條文規範在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四條為不正當手段禁止,要求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轉移或運用於捐助人、其為負責人之營利單位以及捐助人之關係人擔任負責人或董事、監察人之營利事業,違者課以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之罰鍰;第十五條則是要求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執行職務時,遇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第十六條則是規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十七條則是明確定義利益及關係人之定義,「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前項及前三條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在財產運用上,主要規範在第十九條。條文重點在於「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在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上,主要條文為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此二條文規範財團法人必須建立會計制度,且須符合一般會計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更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第二十五條則是規定財團法人必須公開捐贈或受贈名冊等資訊,以符合洗錢防制之準則。
最後,這次財團法人法的通過,能夠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同時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淪為私人控制,為本次立法的最大目的。是非曲直,不可苟且,不容國民黨抹黑掠奪人民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