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 電業法修正不夠力!!! (12/29/2016 天下雜誌)
15日初審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將電業自由化往前推了一步,卻和新政府的再生能源政策相互矛盾。
有環團認為,電業法限縮了再生能源生存空間,甚至可能助長高排碳發電。自由化不是萬靈丹,扶植綠電,電業法修正是助力還是阻力?
作者:劉光瑩
新政府宣示2025年再生能源要達到供電佔比20%目標,目前佔比僅4%,意味著未來9年內,再生能源每年成長率要超過兩位數才可能。立法院日前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強調電業自由化有助再生能源發展。
但事實是,目前的修正版本並無助於綠電發展,反而還幫火力發電業者鋪路。 立院經濟委員會於15日初審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進入一個月朝野協商期,目標是明年春節前三讀。1至2.5年內先開放綠電直接供應用戶,6至9年內再推動台電轉型為控股公司,切割成發電與輸配售電兩家公司。
蔡英文總統在21日的民進黨中常會上說,電業法修正草案是台灣往前走的重要里程碑,「下個階段的電業改革,以及再生能源到位,這兩件事情,是我們在選舉的時候承諾選民,也是我們必須要去做的事情,」她說。 儲能設備成本高 小公司難敵大財團 然而,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與台灣環保聯盟等公民團體,卻認為目前修正條文並無助於再生能源發展。
主要原因在於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 媽盟理事長、台大大氣科學系教授徐光蓉認為,台灣現有再生能源業者多是小公司,資本額小,相較之下,如果綠電業者直接售電的前提是要業者預備好燃煤或天然氣等備用容量,一來無助於減碳,二來小公司提供的價格將無法與財團競爭,例如既有電廠業者台電或台塑汽電共生。
「如果不是大公司自發自售,小型業者要自設公司、找客戶、繳線路傳輸費以及處理行政事務,成本不斷增加,無法比上財團的價格優勢,修改後的電業法將只會證明綠電不行,讓火力發電業者聲音更大,」她說。
徐光蓉認為,目前的電業法修法版本無助再生能源,不如不修。因為再生能源屬間歇性,必須搭配穩定基載電力例如天然氣發電,以目前台灣再生能源佔比僅4%的現況,想「百分之百使用綠電」幾乎不具可行性,願意購買的人將微乎其微,除非家中已有儲能設備。
她主張,在第一階段的兩年內就應該實現台電廠網分離,並同時開放民間業者經營售電業。「應該讓民間售電業者可提供不同能源組合的資費方案供用戶選擇,而非只限直供百分之百綠電,才是真正對綠電有幫助,」徐光蓉說。
她以日本為例,今年4月開放電力零售自由化,讓便利商店、瓦斯公司、加油站都紛紛加入售電行業,至今已有368家小型售電業者。自由競爭之下,消費者的選擇變多,電力公司也積極改善效率,更符合自由化的宗旨。
曾任政務委員,在馬政府時期就主張修改電業法的中央大學講座教授梁啟源也說,目前的修法版本無助於再生能源發展,恐怕變成只有財團玩得起的遊戲。 「如果要求再生能源直供業者提供備用容量,意味著要他們花大筆成本建立燃煤、天然氣發電,或是大型儲能設備,小型業者難以達到,」他說。
梁啟源建議,經濟部能源局石油基金概念值得參考,其中一項目標是為了確保有足夠戰備儲油,業者繳納基金,而無需自行設立儲油槽。他認為,與其要求綠電業者提供備用容量,不如讓他們繳代金設立「電源基金」,確保供電穩定,以讓更多業者不需雄厚資本,就能參與發電業,真正達到自由化的目標。
自由化難減碳 要靠能源稅補強 但梁啟源也提醒,自由化並非萬靈丹。他指出,再生能源是高度間歇性能源,台灣地狹人稠、離岸風電目前發展又困難重重,核電除役後如果再生能源還無法補位,台灣仍得依靠高排碳的火力發電,無助於減碳。
「自由化並無法解決所有問題,」他說。 長期在馬政府規劃能源稅的梁啟源認為,除非政府能在國際能源價格低檔的當今,審慎考慮課徵能源稅或碳稅,讓火力發電的外部成本(溫室氣體排放)能反映在價格上,提高火電的成本與價格,才可能引導消費者使用低碳的綠電。「能源稅是兩次全國能源會議的全體共識,現在正是好好重新考慮的時間點,」他說。
針對民營電廠會以低成本火力發電來搶奪售電市場的質疑,電業法修正後雖然已揭櫫會成立電業管制機關,透過設定每度電力排碳係數等方式,管制新增火力發電容量,但設立層級與執法嚴格度還存在爭議。
說穿了,這次的電業法修正表面上給人「扶植綠電」的印象,在實際操作上卻並未真正給再生能源發展空間。修法本身不能與進步畫上等號,必須審慎考慮修法後果與真正幫到的對象。(責任編輯:賴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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