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
今年5月8日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針對跨國同婚提出臨時動議(過去四年,個人作為性平委員對此議題已有過相關提案),以下附上會議紀錄,以及我的提案內容,供大家參考。至盼政府依據會議決議,儘速協調提出完整的跨國同婚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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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貳、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蘇召集人貞昌(下午 4 時 40 分後陳副召集人其邁代)
臨時動議
第 3 案 提案委員:許秀雯
連署委員:黃淑英、郭素珍、林春 鳳、黃煥榮、卓春英、黃淑玲、王 兆慶、伍維婷、方念萱、賴曉芬、 余秀芷、劉毓秀、陳秀惠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 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 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決議:請羅政務委員協調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及大陸委員會 等權責機關評估可行作法。至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部分,屬司法院權責,請羅政務委員與司法院協調。
委員發言紀要
許委員秀雯: 由於目前執政黨是完全執政,且跨國同婚的配套,也確實涉及許多不同部門權責,如果只有個別立委提法案,而沒有官方版本草案,力道 可能不夠;如果這件事決定不是透過函釋來解套,而認為是要採取修 法解決,首先還是需要行政院跟司法院明確協調出一個結論,因為若 政策方向上決定要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話,那主責機關將是 司法院,而如果政府是決定要修同婚專法的話,職責則是在法務部, 也就是在同婚專法加上跨國同婚的法條,讓這個條文變成是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有關跨國婚姻的特別法,建議還是要盡速進行協調及做出 政策決定。 另一個議題是,在某些國家,是把議題區分開來。在認定居留權的事 項,傳統上認為依親居留要是配偶身份,可是針對個案可以依相關事 實去認定配偶的定義,採取目的性擴張的作法,外籍同性伴侶居留權 和婚姻登記有沒有可能脫鉤處理,建請內政部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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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原提案全文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1次委員會議提案
提案人: 許秀雯
連署人: (略)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說明:
一、 台灣通過同婚,是性別平權與同志人權的重大進步與成就,惟目前我國人民只能與世界上其他已通過同婚的27個國家的人民,在台登記同婚,這是因為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因此目前依據行政機關的解釋,必須當事人雙方本國法都承認同婚,此跨國婚姻才可在台登記。香港、澳門地區人民,按照港澳條例所定,應類推適用涉民法,因此有相同法規解釋適用上之困境。
二、 另,我國針對東南亞、南亞、西亞、非洲等21國設立「境外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原國的結婚證明,方可進行面談,亦形成同婚之事實上阻礙。
三、 至於中國人民,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婚姻依「行為地」法,故理論上,若台灣籍和中國籍的同性伴侶能夠在台灣結婚,其婚姻就能成立,基本上兩岸同婚應已具有法源基礎。但台灣針對中國配偶的「機場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中國的結婚證明,亦形成事實上阻礙。
四、 結婚自由、家庭團聚及非歧視(禁止國籍、種族、性別、性傾向…歧視)是國際人權法之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跨國同性伴侶在台尚未能登記結婚,其居留、生涯規劃、家庭成員(伴侶相互間及子女等)之照顧等,轍成問題,此在經濟、社會生活、個人心理等方面都會構成極難處理的重大負擔與負面效應(參附件二所附三則跨國伴侶真實故事),因此亟待政府提出跨國同婚配套,使缺角的幸福得以圓滿。
辦法:
一、 對跨國同性伴侶而言,居留權是最為迫切的議題之一,因此,短期而言,若能讓依親(配偶)居留與同性婚姻登記脫鉤處理(參考香港QT案、台籍G先生在日居留權案及歐盟現行做法),或可解決燃眉之急、減輕跨國同性伴侶因居留問題所生負擔。
二、 若干國家雖未通過同婚,但其同性伴侶制度實質內涵與我國同婚相當(例如瑞士、匈牙利等國),則在此情形,是否短期內先擴大認定所謂「已通過同婚國家」之範圍(即不以他國亦使用「婚姻」一詞為必要,而是審視該制度是否提供同性伴侶可認相當於我國同婚登記的身份保障),從而允許該等國籍之外國人與台灣人在台可登記同婚。
三、 透過司法院函釋或行政機關(法務部或內政部)函釋,處理涉民法於同婚成立要件之解釋適用問題:
司法院是涉民法主管機關,而法務部、內政部分別是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與職司婚姻戶籍登記的主管機關。建議研議思考是否透過「涉民法」第8條發布函釋解套,詳言之,「涉民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因為同性婚姻在我國業經大法官解釋,為人民之重要基本權利,若僅因外國之法律,而導致外籍配偶無法與本國配偶結婚,對人權實乃重大戕害,因此若能認定「不承認同性婚姻」違反我國公共秩序,跨國同婚即可不受《涉民法》第46條限制(參見台柬異性跨國婚姻處理,及法國最高法院對於法國與摩洛哥跨國同婚個案之處理,附件三)。
四、若不欲採行上述函釋處理方式,而擬研議修法,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確認修法方向,例如若欲修改《涉民法》第46條,可針對跨國同性婚姻修改成立要件為:「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抑或若擬修改同婚專法,則可於同婚專法中增加「跨國同性婚姻」條文:「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使其優先適用於《涉民法》。
五、改革境外面談制度:應研議檢討境外面談制度之改革,就算無法立即廢止境外面談制度,政府相關部門也必須在維護同志公民婚姻自由的前提下,設計有別於異性婚的制度措施,確保同性伴侶可順利登記結婚並申請居留。
六、研議中國同性配偶機場面談制度:移民署應提出完整配套,切勿以程序理由阻絕兩岸同性伴侶的結婚自由。
附件附錄分別 在 曹長青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林環牆:論文門世紀大醜聞的超級大破口——兩份一直未公開的電郵說明一切
2011神秘5人小組
大家應還記得:2011年6月,蔡英文在張小月,陳其邁,蕭美琴,以及謝志偉陪同下,飛往英國倫敦政經學院(LSE)。這個2011神秘5人小組所為何來?他們見了什麽人,做了什麽安排?我們調查得證據顯示,這神秘5人小組在英倫的所做所為,已形成論文門世紀大醜聞的超級大破口。
當時,這一神秘5人小組會見了三個重要人物,包括:LSE代理院長瑞斯(Judith Rees,2011.5 ~ 2012.9),英國上議院議員暨前LSE院長紀登斯(1997 ~2003),以及格達費兒子賽伊(Saif Gaddafi)的論文指導教授海爾德(David Held)。
2011引爆格達費醜聞:LSE收賄,教授受後謝金,學生雇槍手寫論文
2011年,是神秘又陰暗的一年。當時所謂的「格達費-LSE醜聞」整個爆開,時任LSE院長也是經濟學博士戴維斯(Sir Howard Davies)因而於2011年3月宣佈引疚辭職。這一個醜聞牽涉龐雜,容我一一簡述如下:
1. 根據英國前首席大法官沃爾夫(Lord Woolf)透露,那一筆來自利比亞150萬英鎊(240萬美元)的鉅額捐款,並不是自發性地捐贈給LSE,而是LSE主動向格達費基金會索取。但這個基金會卻是2002-2008在LSE就讀博士班的格達費兒子賽伊所經管。
2. 大法官沃爾夫指出,那一筆來自利比亞捐給LSE的150萬英鎊,實際到位30萬英鎊,而且都是不乾淨的企業賄款。在此提醒大家:這30萬英鎊捐款比施芳瓏收到的那一筆48萬英鎊的匿名捐款還要來得少。
3. 大法官沃爾夫也指出,格達費兒子賽伊的論文指導教授海爾德,竟然在賽伊被授與博士學位6個禮拜後,向賽伊索取金錢。
4. 另根據美國位於麻州劍橋顧問公司Monitor Group的文件,前LSE院長紀登斯則分別於2006 與2007兩年兩次經由這家公司安排飛去利比亞。當被質問是否收受利比亞賄款,紀登斯只是抱持緘默而不回答。
5. Monitor Group這家美國公司聲名狼籍,2011年3月3日發表聲明承認,他們收受金錢報酬,以充當賽伊博士論文的槍手。格達費醜聞引爆後,這家公司於2011年宣告破產。
http://archive.boston.com/news/local/massachusetts/articles/2011/03/04/local_consultants_aided_khadafy/?fbclid=IwAR33qVzt7ATdxzwgT7lk7wr3wPE5fXDBQFSuyNMHb3jWPOvgWhdvLMbS5rI
上面的故事說明LSE是英國一所不能堅守學術倫理的大學,它沒什麽公信力可言!
2011英倫行的目的何在?
讓我們驚訝的是,在格達費醜聞陰影籠罩下的2011年,以蔡英文為首的神秘5人小組,為什麽6月9日還去會見紀登斯與海爾德兩位涉及收賄的問題人物?
據台灣中文媒體報導,陳其邁在英倫行之前曾提說會安排蔡英文在LSE的演講活動,一如陳水扁與馬英九兩位前任總統過去的英倫行。但是為什麽沒有安排成功呢?
本人認為這當中透露出一個讓蔡英文非常尷尬的訊息:因爲在公開演講的場合,LSE若要介紹蔡英文時,一定不會稱呼她為蔡博士。大家不要忘了,2016年1月,蔡英文當選總統時,當時的LSE院長祝賀詞是直呼其名,而且僅提蔡英文是LSE的畢業生而已。
既然公開演講無法讓蔡英文稱心如意地安排好,那麽來LSE又有何目的呢?
2011年6月,雖有陳其邁伴隨同行在倫敦政經學院的校園街上,但蔡英文仍親自手提沉甸甸的黑色公事包,神色也略顯沈重(見照片)。為了察閱論文,我去年暑假曾在那兒,所以對LSE校園街景有點熟悉。根據照片顯示,蔡英文和陳其邁正好走在LSE的Portugal Street的街道上,路過一家叫Waterstone's的校園書店。那個地點離LSE圖書館走路約兩分鍾,而離倫敦大學的Senate House圖書館則約15分鐘。 大家如有興趣,可利用Google Map加以證實。
按我們蒐集到的訊息研判,蔡英文和陳其邁相當可能是要走去距離較遠的Senate House圖書館,企圖把她從未曾入館的所謂「博士論文」偷渡進去,以創造關鍵性的入館紀錄。這應該是2011神秘5人小組英倫行的主要目的!
在我8月發表的「獨立調查報告」裡,就已特別強調,早期LSE所有法學博士生都必須按規定繳交最後定稿論文至倫敦大學的兩個重要圖書館:一為Senate House圖書館,另一為IALS圖書館。但是,這兩個圖書館,從1983-84到今天,從未有蔡英文的論文入館紀錄:所以,不僅紙本不存在,論文書目亦然 --- 這也是蔡英文假冒法學博士最為關鍵的證據!
2011夏 蔡英文首度企圖偷渡論文:兩份一直未公開的電郵說明一切
我們研判,在蔡英文沉甸甸的黑色公事包裡,是一件沉重的硬裝本論文,而這一硬裝本就是要偷渡到Senate House圖書館,再經Senate House轉傳到IALS圖書館,以創造兩個圖書館都有入館紀錄。
這項研判是有具體根據的,因爲我握有兩份來自英國校方但一直未完全公開的電郵。這兩份都是在10月9日同一天收到的,而且都在回答我們在下面提出的關鍵的問題(詳參附件電郵):
「LSE官網上10月8日有一新聲明說:“Senate House圖書館的紀錄證實,這個圖書館曾收到一份蔡英文的博士論文,並將之轉交給IALS圖書館。” 請你們在你們的圖書館找找看有沒有那份論文?」
*** 來自Senate House圖書館的電郵 ***
結果Senate House 圖書館在同一天(10月9日)提出三個震撼性的答覆:
1)從Senate House圖書館的卡片書目(Card Catalogue)紀錄來看,這個圖書館應從未收到校外口試委員們(External Examiners)繳回的原始論文副本。
2)另從後來的書目紀錄來看,Senate House圖書館在2011年收到一本論文,並送交給IALS圖書館。
3)但是IALS圖書館已證實他們的圖書館已不再持有那一本2011版的論文。
上面三點的每一點答都非常震撼。綜合這些答覆,我們可以歸納出三點觀察:
---- 第一點答覆可能暗示,蔡英文根本不曾有過博士口試,所以沒有口試委員繳回原始論文副本的任何紀錄。
---- 第二點答覆更是石破天驚,為什麽在經過27年(自1984算起)後,會有人突然在2011年繳送一本所謂的論文進入Senate House Library,而這一年恰巧是蔡英文等5人小組來到LSE,並會見涉及格達費醜聞的紀登斯與海默德兩人。因此,我們有足夠理由斷定,企圖偷渡論文以創造入館紀錄者,正是提著沉甸甸公事包的蔡英文本人!試問:如果不是這樣,那又會是誰沒事選擇2011年送論文入館呢?
---- 第三點答覆暗示那本偷渡的論文根本就不是正規的博士論文,所以Senate House圖書館與IALS圖書館沒有因突然收到,而於2011年開始各自建立蔡的論文書目。當時那本2011版論文可能已被IALS圖書館立即退回給蔡英文,因爲2011年才剛遭收醜聞引爆衝擊,英國校方圖書館員應該不會有膽,去違法違規接收一本遲到27年的非正規論文。
*** 來自IALS圖書館的電郵 ***
接著,我們再來看看,IALS也在同一天(10月9日)對同一問題所做的答覆(詳參附件電郵)。他們的答覆更是直接了當:「我們的收藏沒有蔡英文的論文,而且我們的紀錄顯示,我們不曾收過蔡英文繳交的論文。」
大家要特別留意,上面Senate House與IALS的電郵回覆,都是立即發生在10月8日LSE官網貼出那一份疑似出自施芳瓏的挺英聲明之後,而且圖書館員都知道有那一份新聲明。
結論
2011年是論文門世紀大醜聞的超級大破口,Senate House圖書館一定還保有內部資料記載當年是誰,以及在什麽時間點企圖偷渡論文,創造入館紀錄,以營造蔡英文的所謂博士論文失而復得的假象。當這些資料攤開時,2011神秘5人小組禁得起查嗎?
所幸,在格達費醜聞才剛引爆不久的陰影下,英國校方圖書館不敢違法亂紀,以配合蔡英文們偷渡論文的企圖。
2019年,蔡英文的非正規的黑皮論文是偷渡進了LSE婦女圖書館,並建立起圖書目錄。但是Senate House 與 IALS迄今並沒有配合演出,來為錯誤百出、規格不對、以及編輯技術穿越時空的那一本令人不齒的論文背書。
無論如何,2011年企圖偷渡論文的事實,已清楚證明蔡英文沒有在1983-84完成博士論文。她是假博士,鐵證如山。
2020年1月8日
——原載《林環牆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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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錄的兩份英文電郵,請見林環牆教授的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