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財政委員會的質詢中,我提起這兩天,民間不斷流傳一封訊息,政院下令降息,但是房貸一千萬內,要自己打電話到銀行才有降,不然就沒有。蘇部長澄清、確認,#公股行庫會自動降息
🔸我接著為公務人員關切 #築巢優利貸 方案,公股銀行與民營銀行的降息不同調的狀況,公務人員辦理房貸,不應該只是碰運氣,未來我也會持續關注這個問題
🔸另一方面,我指出,經濟部公告4月9日起開放 #口罩寄送海外親友,然而海關工作負擔也可能因此變得更大,非洲豬瘟又不能放手。工作量增加2倍,人員卻只增加0.3成,人力真的夠嗎?
財政部蘇部長在今天的詢答中向我表示,武漢肺炎疫情確實造成海關人員更大負擔;關務署謝署長則補充,#海關人力確實不足,已陳報部長同意 #修編員額。署長並且承諾會將人力評估報告在一週內送到我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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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狀寄送 在 彭凱莉 媽的職場543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天堂路
#一整天就在打電話和等電話
之前跟大家分享過,
關於第二次育嬰留職停薪須注意,
勞保續保問題和育嬰津貼補助等注意事項!
結果就在昨天,
我婆婆收到台中托育服務處單位通知,
本人因為重複請領托育補助和育嬰津貼,
所以兩個補助都無法請領被查扣了!!
導致今天阿木一整天都在搞清楚這件事,
也因為整件事過程很莫名所以放上來跟大家分享,
如果也有媽咪遇到同樣狀況,
我深深建議,一定要清楚,避免權益受損!
。。。。。故事有點長請耐心看完。。。。。
前情提要:
#育嬰留職津貼與托育補助津貼是互斥的,所以不能同時請領這兩款津貼,因此早在阿木正式放假前就已經透過公司人事,將所有書面資料與證明都寄發到各機關,結果沒想到事隔一個多月,#8月就該入帳的6成薪因為重複請領被查扣!😭
蝦咪!
早在7月底我就已經送出停止補助陳報表,都送出一個多月才跟我說有問題?!於是阿木我立刻回撥服務處的電話詢問狀況,或許因為是接近下班時間、又或許承辦人員對業務不熟悉,當我和承辦人員表示已在7月底繳交,8月停止任何托育補助款項得文件給貴單位,為何還是被勞保局認為我重複溢領津貼?是否有哪個環節出錯、或是文件不足?
A承辦人員給我的回覆是:他們只是受文單位不負責遞送文件給勞保局,所以我必須本人去台北勞保局一趟,去證明我已經請了育嬰津貼和沒拿到補助這件事,而且期限只有一個月,過了就得跟薪水說掰掰!!但阿木我手上並沒有任何文件,因為該繳交的都交出去我要如何證明??
A承辦人員又再次給我回覆,他們只是受文單位,其他流程並不清楚,#建議我等收到公文後再去跑流程!
阿木我聽了超傻眼~想說真的得跑一趟台北去證明清白了!😭
就在阿木我還一頭霧水跟傻眼的狀況下,阿木又另外接到 #勞保未續保成功的公文(登愣!!現在是在耍我嗎??不是都送出去了嗎?!😭)好在後來公司人事去幫我詢問勞保承辦人員,才發現是勞保局內部單位的疏失,導致我在兩個單位內所顯示的承保狀態不同,一個是續保狀態、一個是續保失效的狀態,而這只能等他們內部跑完流程,才能搞清楚狀況!
也因為這兩個大紕漏,阿木我決定再次把所有當初拿到的文件印出來,#將所有條紋和流程內容再細看一次,果真被我看到當初送出的那份托育補助異動陳報表裡,下面有一行短短的字寫著:
📌『托育服務處(也就是A承辦人員說的受文單位)必須在拿到阿木給的陳報表時,上呈到所屬的縣市社會局呈報!』也就是說我只需要給托育服務處那張陳報表,然後他確實向上呈報到社會局,阿木我就不會有重複請領育嬰津貼和托育補助的狀況,今天這件事也就不會發生!💢
我看到後順間茅塞頓開,#果然不是在我送件時出錯,#而是受文單位有問題,但也因為我不再相信那位A承辦人員,決定直接打給他們的主管機關社會局問清楚,看是否有補救的機會?
打給社會局承辦人員後,我將上面的故事又講了一遍,她聽了後立刻去幫我向托育服務處問清楚,然後很迅速的回電給我表示:『電腦記錄我已經沒有領到托育補助了,他已經請托育處B承辦人員儘速回電給我講清楚』
就在社會局掛完電話後,托育處的B承辦人員無縫銜接的打給我表示,他們有接到主管機關社會局人員說,我對托育補助有問題不了解,於是我又再次說了前面的故事給她聽,結果得到一句。。。。
『不好意思,是我們承辦人員搞錯了,我會再請她把公文看清楚,然後將後續的狀況跟你回報!』
大驚💢💢💢所以是搞錯了?!#我差一點就要去台北證明清白了?!但為何我的錢還是沒進來?這該怎麼辦??
B承辦人員給我一支台北勞保局,專辦育嬰留職停薪單位的電話,直接請他們調查為何沒有入帳的原因,結果打去後一開始得到的回覆是 #有文件沒有補齊,但當我把我送件的文件一一說一次給他聽後,又立刻轉到另一位承辦人員,結果終於得到一句『電腦顯示文件已經沒問題了,會在月中將兩個月的津貼一起入帳!』😱😱😱
😠所以整件事就是『承辦人員搞錯公文內容+文件莫名其妙補齊了!』😠
一整天下來阿木我真的超無力,有種玩遊戲破關的感覺,但也慶幸自己不怕事將所有文件再細看一次,沒有聽一開始A承辦人員的話等公文、跑台北,#要不然等到10月我的薪水和權益都會一去不復返~~~
📌深深建議一樣需要申請補助的媽咪們;
#文件寄出前一定要留底(拍照也好),
#有任何問題不要只聽單方解釋
#對於權益一定要積極打破沙鍋問到底
我的小經驗,分享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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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狀寄送 在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警察機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4條之1查訪工作規定
本署101年11月30日警署刑防字第1010007104號函頒實施
本署102年 2 月23日警署刑防字第1020001033號函頒修正
一、警察機關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現行犯(含通緝犯,不含拘提犯及行政裁罰案件),應於製作筆錄時詢問嫌犯有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並調閱戶役政資料比對檢核。
(一)嫌犯有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
1、查訪及處理
(1)嫌犯拒不說明子女或兒童行蹤,或經初步查證為行方不明、情狀不明等,通知本轄婦幼警察隊派員面訪調查。
(2)確認兒童現無人照顧或獨處後,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處理及通知轄區分駐(派出)所員警前往協助,並至警政知識聯網「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通報兒少保護案件。若遇他轄分駐(派出)所不願配合處理情形,應陳報本轄婦幼警察隊協調處理。
(3)嫌犯委託親屬照顧子女或兒童者,實施電訪詢問兒童受照顧狀況、家庭互動及經濟情形。電訪結果如孩童正常就學,受妥適照顧,照顧者亦表示無照顧困難或需關懷協助事項,則不需通報社政單位處理;如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或第54條法定通報事由,或實際照顧者表示有照顧困難或需關懷協助事項時,應至警政知識聯網「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通報社政單位處理,並於通報表「案情簡述」欄位詳細填寫電訪時間、兒童受照顧狀況等紀錄;若電訪遭拒或查詢遇兒童行方不明者,應通知本轄婦幼警察隊派員面訪調查。
(4)嫌犯委託友人照顧子女或兒童者,電話聯繫確認後,通知本轄婦幼警察隊派員實施面訪。
(5)孩童已由社政單位安置,應電話聯繫社政單位確認其現於社福機構或寄養家庭照顧中。
(6)查獲嫌犯時,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在現場者,應當場實施面訪,並按前揭各類兒童受照顧狀況處理。
2、記錄及移送
(1)將上開查訪處理結果,填寫於「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行犯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紀錄表(附件1)」,隨卷移送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知照。遇需實施面訪調查之個案,應傳真紀錄表通知本轄婦幼警察隊派員執行。
(2)於筆錄中載明:
問:有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
答:有,請參閱後附「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行犯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紀錄表」。
(二)嫌犯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
1、於筆錄中載明「問:有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答:無」,移送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知照。
2、如有親友未滿12歲小孩因學籍因素寄遷嫌犯戶籍情形,經查明確認無誤後,應於筆錄中載明「問:有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答:無,戶籍內兒童○○○係親友○○○因學籍因素而寄遷戶籍者」。
二、對於需面訪兒童案件,由婦幼警察隊監控管制,交由相關分局(警察所)於2週內完成面訪調查及發函補正查訪紀錄等工作。
(一)查訪遭拒或未見兒童(含行方不明),情狀可疑恐有受危害之虞;查訪得知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或第54條法定通報事由;或實際照顧者表示有照顧困難或需關懷協助事項時;應至警政知識聯網「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通報社政單位處理。查訪未發現兒童與實際照顧者,或兒童行方不明者,如有親屬願意報案協尋,依失蹤人口協尋機制處理,如遇犯嫌或親屬均不願報案協尋者,應於「警察局派員實施兒少福權法第54條之1查訪兒童紀錄表(附件2)」之「孩童受照顧情形」欄內予以註記。查訪兒童過程,若案情狀況已涉及犯罪情節,應展開刑案偵查。
(二)上開查訪結果應記錄於「警察局派員實施兒少福權法第54條之1查訪兒童紀錄表」,函請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知照。
(三)面訪兒童案件,以兒童現居地或最後失蹤地為管轄地,如現居地或最後失蹤地不明,則以戶籍地為管轄地。查訪結果若涉失蹤人口協尋或刑案偵辦,亦依此原則區分管轄地。
(四)婦幼警察隊受(處)理非屬本轄案件後,應即於「警察局派員實施兒少福權法第54條之1查訪兒童紀錄表」填寫受理警察局別、受理時間、轉他轄警察局別及轉知時間等資料,將「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行犯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紀錄表」及「警察局派員實施兒少福權法第54條之1查訪兒童紀錄表」傳真予管轄婦幼警察隊接續處理。管轄婦幼隊派員實施面訪調查後,應發函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補正查訪紀錄,並副知前轉報單位(如案經多次轉知,由最後受理警察局填寫查訪結果)。
三、警察機關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現行犯完成初次查訪,且查訪資料已隨卷移送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知照,檢察官或法院作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處分時,自得參考警察相關查訪資料並為是否需要再查訪考量,如需再查訪,應由地檢署或法院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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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狀、答辯狀】 : 準備書狀或者答辯狀的繕本(或影本),要自己寄送給對造 ... 一下,除了上述書狀, 像"陳報狀"和"聲請狀",是否也需要寄送對造? ... <看更多>
陳報狀寄送 在 Re: [問題] 法院對造繕本問題-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makepeaceboy (太陽)》之銘言:
: 書狀的繕本到底要由自己或由法院寄給對造這個問題,會因為不
: 同的書狀,而有不同的答案,不能一概而論;以下舉些例子來說
: 明(只是例子,因為法條規定的很繁瑣,小弟我沒有能力一一列
: 舉,此外也怕掛一漏萬,無論如何,重點就是「書狀繕本到底要
: 自己寄還是法院寄,要看各個書狀的類型,才能決定」)。
:
: 【起訴狀】
: 起訴狀的繕本由法院寄給被告。
: 依據:
: 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訴狀,應與言詞辯論
: 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
: 【準備狀、答辯狀】
: 準備書狀或者答辯狀的繕本(或影本),要自己寄送給對造。
: 依據:
: 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
: 狀....(略),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 【聲明上訴狀】
: 上訴狀繕本由法院寄給被上訴人。
: 依據:
: 同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第一審法
: 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給被上訴人」。
:
: 【上訴理由狀】
: 上訴理由狀繕本應該由法院寄給被上訴人。
: 依據:
: 同法第444 條之1第2項規定「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
: 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 ※但我自己有遇過法院要求補正上訴理由狀時,直接命我們把上
: 訴理由狀的繕本寄給對造;由這個地方我只是想要說明,法條
: 規定是一回事,有時候不同的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會有跟法條
: 規定不一樣的要求,這時候或許可以據理力爭,但當時我選擇
: 「從善如流」。
:
: 總之呢,收狀人員要求你自己寄書狀繕本給對造,他的要求有可
: 能是對的,但也有可能是錯的,要看你的書狀是什麼才知道。
:
: 至於你另外提到裁判費是不是已經包含所需郵資這個問題;
: 同法第77條之23第4 項規定的意思只表示法院縱使為了寄送依法
: 應由法院寄送的繕本而支出郵電費用,也不能另外在裁判費之外
: 徵收郵電費用,這規定並沒有說裁判費必然包含郵電費用。
: 但如果純粹依照裁判費計算的基礎來看,因為裁判費的多寡全部
: 都是依照訴訟標的價額來決定,與寄發郵件次數完全無關,我個
: 人比較傾向認為郵電費用跟裁判費是兩件事情,沒有包含在內的
: 問題。
:
M大您好,
想請問一下,除了上述書狀,
像"陳報狀"和"聲請狀",是否也需要寄送對造?
最近看了一本書,裡頭提到這兩種狀,是不必送對造的,
不知道實務上是否果真如此,
那對造只有在閱卷時,才會看到陳報狀裡提的證據嗎?
謝謝您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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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1.1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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