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許多人對於李倩蓉等人被不起訴,有許多不滿跟憤怒,認為這是跟他們有錢有勢有關,有錢判生,沒錢判死,身為一個公民老師,必須站出來講一些話,很多人希望司法可以幫人民實現正義,嚴懲壞人,但司法可以超越法律嗎?這是不可以的,司法只能依法論法,如果司法可以依據民眾的邏輯而不依法律的邏輯做出決定,任意擴權的話,相信我,天下一定會大亂,你不會喜歡這樣的世界的,要處罰做錯事的人,有許多方式,道德譴責、行政懲處、投書媒體等都可以,但不能把沒有犯罪的人強入於罪,刑罰是最後且最嚴厲的懲罰手段,非到最後不能使用,法律就是法律,該怎麼辦就應該怎麼辦,希望所有人都可以有這樣的基本法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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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許多同學反應法律的用語太過艱澀,一般人根本看不懂,所以很難理解法律,在這裡我就依自己非常有限的法律能力,來盡一點白話翻譯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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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蓉案不起訴理由的法律理由,重點白話翻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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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乃成擅自攜帶整合式頭盔參加萬聖節派對,有無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3項之竊取或侵占軍用物品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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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竊盜罪跟侵占罪都是以犯罪人有無將該物據為己有為必要條件,勞是有將頭盔帶出營區的行為,但並無據為己有的意圖及相關證據,所以不構成竊取或侵占軍用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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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司法機關可不可以自己以職權判斷認定哪些地方屬於要塞堡壘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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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可以,依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條,只有國防部可以用命令認定何者屬於要塞堡壘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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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陸軍航空第601旅龍城營區是否屬於要塞堡壘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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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是,因為國防部從未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3條第2項及第18條規定,將龍城營區(陸軍航空第601旅駐地)公告為要塞堡壘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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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阿帕契(AH-64E)直昇機之儀表板是否為軍事機密或國防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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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是,國防部從未核定直昇機機體、座艙、儀表板、飛行頭盔及各組件為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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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購買阿帕契直昇機時有無與美國簽訂保密協定,以限制展示或公開直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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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沒有,國防部與美方簽署之阿帕契直昇機軍購發價書,未簽訂限制展示或公開直昇機性能、內部座艙、頭盔及其他與該直昇機相關資料之保密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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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檢視扣案勞乃成等15人前開手機、電腦、相機等物之相片,有無涉及軍事機密、國防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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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沒有發現違反軍事機密及國防機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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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勞乃成於104年3月29日帶領李蒨蓉等人進入龍城營區,有無欺瞞衛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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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沒有,勞乃成是經由總值星官陶國禎同意後,使衛舍長王俊傑及哨長古庭安放勞乃成等人進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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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翻譯多有疏漏,但本文目的是以簡單易懂為原則,重點是讓一般民眾可以看懂,請大家多多忍耐指教,如有想要深入了解詳細理由的同學,請看以下網址:http://ppt.cc/fXk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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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事件後,修法將軍事審判縮範圍,改為「戰時」才適用,承平時期(定義上非戰時就是承平時期,阿不然現在是開戰了嗎)陸海空軍刑法由普通法院審理,軍法(陸海空軍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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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衛哨失職的情形如果是過失,依法應該是無罪陸海空軍刑法34: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而廢弛職務,足以 ... ... <看更多>
陸海空軍懲罰法衛哨 在 Re: [問題] 請問蓄意拖哨的處分? - 精華區Militarylife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kk23800 (KK)》之銘言:
: 請問一下軍中蓄意拖哨的人
: 我記得照規定是可以懲處的
: 請問有沒有人對相關人事規定比較熟悉
: 知道真正按規定是要做什麼處分呢?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第 8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
一、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一○、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一一、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一二、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一三、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一四、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一五、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一六、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一七、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一八、違背信約者。
一九、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請假逾限者。
二一、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二、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三、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四、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五、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5 條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
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 條
無故不依規定使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交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違反其他勤務規定者,亦同。
衛哨失職要辦 可以嚴辦 也可以輕辦 看想怎麼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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