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歲那年]
旁聽席坐了二十餘人,法庭內分外安靜。鄭念慈裁判官讀出判詞時,音量細小,中間竪立了多重防疫夾板,鄭法官以口罩夾把口罩繩子綁在頸後,口罩的阻隔讓其聲音更細小。旁聽席多為中年男女,有人伸長了脖子身體傾前,期望可以聽清楚一點法官的話。
隱隱約約的案情從法官口中吐出,均對被告人不利。「群眾聚集叫囂,被告說出所謂『隻揪』這句話,引致起哄。」「被告冚了警員左頭盔的位置」「被告拉扯警棍至警員失重心」。
然而,法官亦指出,被告在法庭上聲稱,被拘捕時於警車上及回到警局後,多次被警員掌摑,被告亦沒有犯罪紀錄,年紀輕,醫生亦證明他患有自閉症。不過,法官認為被告在庭上作供時「表現正常」,法官「肯定」被告病況不影響被告,指他能夠理解及明白拘捕等手續。
對於被告指自己被掌摑,裁判官鄭念慈認為不可信。鄭指出,驗傷報告只有皮外傷,相信是拘捕時造成,法官亦分析指,警員讓被告在落口供前打電話接觸母親,被告卻沒有在當時向母親投訴。鄭念慈指,若警員要毆打或掌摑被告,可以不批准他致電回家,「豈非更乾手淨腳」。裁判官說,被告的指控「令人難以信服,全屬捏造。」
近日坊間關注未成年人審訊情況。司法界近月亦為裁判官舉辦量刑工作坊,提醒法官「基於公眾利益,對嚴重案件的少年被告判以阻嚇性懲罰」。上訴庭亦已表明「年輕」不是重要減刑考慮。
今次被告人犯案時17歲,而跟據法例,16歲以下未成年人落口供才需要家長陪同。鄭念慈指,被告在法庭雖然稱落口供前被威嚇,但他並不相信,認為落口供過程沒問題。
事發為2019年10月20日九龍大遊行晚上,彌敦道及窩打老道群眾聚集。裁判官指,片段裡有人罵警察「毅進仔你幾多錢一個月」,群眾亦有人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証,而警員要求示威者出現身份証。雖然片段沒拍得被告向警方要求「隻揪」,但鄭念慈指,被告「肯定有說過」,因為作供的警員誠實可靠,說的話合情合理。
鄭念慈形容,本來現場群眾情緒是「口角」,主要是峙一方嘲笑警察收入,但被告後來說了「死黑警,過嚟隻揪」,按裁判官理解,「隻揪」意思是「對打」,意圖令現場情況「從口角提升至動武」。故此,被告「肯定」有挑動現場情緒,令現場人士更仇視警察,擾亂秩序,影響社會安寧,故判處被告第一項罪名「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
鄭念慈指,之後被告不肯出示身份證,「並襲擊兩名正常執行職務警察」,兩項襲警罪名成立。
現在已經19歲的被告,身型健碩,闊肩斜膊,額前髮陰向下梳,他穿了白色恤衫,打了黑色領呔,在聽判詞時全程站立,頭下垂,眼睛瞇成一線,口罩上面部皮膚通紅。當聽到罪名成立後,旁聽席有中年男士搖搖頭。
之後,鄭念慈和辯方大狀就判刑展開了討論。鄭裁判官此時說話音量比之前大聲,身體動作亦更多。
鄭上身向後倚,背靠椅子,先聲明:「我會拿報告,但會拿『困起佢』既報告。」
辯方大狀試探着:「會不會拿更生中心? 」
鄭:「吓,佢嗌『隻揪』喎,令現場升溫喎,危害公眾安全,那時警民關係不好,佢唔只挑釁,令口角現場變成襲警。雖然年紀輕無案底,但冇悔意,我要判處一定時間既紀律性訓練,只係更生中心不足夠。」
辯方大狀:「現場原來情況不太嚴重。」
鄭:「就係原來不嚴重,佢叫雙方過來『隻揪』(鄭攤一攤手)咁至入第一條罪。」
辯方:「佢有情緒病自閉症,受到現場氣氛挑釁,不是冇道理咁樣做。」
鄭:「吓,佢『有道理』叫警察過來『隻揪?』
辯方:「不是這個意思。」
鄭:「佢無後悔喎,叫完『隻揪』之後,警察查佢身份証,佢打差人,打完一個第二個。佢又唔認罪,無悔意,成年人我判咗監啦。」
辯方:「佢唔係無悔意架…..」
鄭:「佢後悔咗啲乜嘢呢?」
辯方大狀呈上被告自己寫的求情信,是幾張在橫間紙上用原子筆手寫的英文信。
然而鄭念慈翻閱該幾張白紙說,批評道:「Mr Ng (辯方吳宗鑾大狀),你有無睇過架,究竟寫呢封信佢寫得有幾認真?我就咁都睇到幾個錯字,用白油(塗改液)油咗啲未乾又寫落去,我都睇唔到上面寫乜。連抄多一次都唔去做。」
吳辯方大狀引述信中段落,以英語讀出:「佢話自己既行為inappropriate, truly sorry and apologize for this.」
鄭反駁:「向邊個道歉呢?」
吳大狀:「向受害者道歉,向法庭道歉。」
鄭回應:「佢向我道歉做乜?佢又唔係打我。你話佢有悔意?我看唔到喎。」
鄭念慈表示押後判刑至十四天後,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鄭強調會判以「長時間紀律性訓練」,更生中心報告則也會拿,但只是「順便」他表明不傾向判處。
鄭說,現已19歲患有自閉症的被告,需要還押。三名警員已在後段準備好架勢,站在被告附近圍成了半圓型,待求情完畢,被告就被帶入犯人欄的木門後,旁聽席一名中年女情親友流着淚,二十多名旁聽者靜默着離開。
「隻揪」這個詞語,在反修例運動可以追溯至更早。2019年7月初,一名男警於旺角驅散示威者時,曾跟現場市民對罵,期間警員曾說「埋嚟呀!」「認住我呀!」「隻揪呀!」該警員於運動期間被受注目,有「隻揪Sir」之稱號。
這天下午太陽曬得酷熱難當,午飯時間,一名鬢髮斑白的伯伯,和一位穿裙子的微胖女孩,守在九龍城法院的囚車出入口處。等了一個半小時,其中一輛囚車駛出,女孩獨個兒追着囚車,拿着手機開啟了小電筒,高舉着手臂大喊:「陳XX (男孩名字),撐住呀!」
烈日當空,女孩把手機的小電筒開啟了,這點小光被大太陽淹沒了,但她仍然高舉手機,吃力地揮動那個看不見的小光點。囚車停在交通燈前,她追上前,高舉着手機,裙子吹得飄逸。囚車被茶色玻璃密封,裡面是不是坐着她關心的手足也不重要,送錯總比錯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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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女人最應該做的事:把愛跟現實分開】
「這些驗傷單,到底是什麼鬼東西?!」
今天早上,板桓在整理龍哥的書櫃時、發現龍哥沒放好的驗傷單。板桓很震驚地看著這些文件、掩不住傷心地問龍哥。龍哥看了一眼、毫不在乎地說:「噢,這就是你前幾次出手推我、拉我,我去醫院驗傷的證明啊!」
「我沒有打妳!我不過是輕輕拉了妳一把,妳自己跌倒的欸!」
板桓還在針對上次的事情狡辯,但都過去了,龍哥已經很心平氣和了。板桓看著龍哥覺得雲淡風輕、又忍不住狂問:「當天晚上我們就和好了,妳不是也說原諒我嗎?為什麼還要跑去驗傷?」
「我只是覺得,愛情跟現實不能混為一談。如果愛情總有一天會結束,我要在你無情的那一刻,至少我也是準備好的。」龍哥很理智地跟板桓解釋,但他悶悶不樂地不想理會龍哥、吐出了一句:
「我以為我們感情很好的。我的心,受傷了。」
然後,他就不跟我講話了。思考了片刻,龍哥真的覺得自己錯了、上前去跟他道歉:「對不起,我錯了。我應該...
把驗傷單藏好的😳」
「妳拿這些驗傷單,是想說日後離婚、要跟我搶孩子的監護權嗎?」板桓受傷地問龍哥。不過龍哥很直白地回答:「你覺得我會帶孩子嗎?孩子跟著你,絕對是比跟著我好。你有教育的背景,又有耐心、又愛孩子,我沒有你細心。」
「那妳拿驗傷單要幹嘛?!」
「愛情結束的時候,永遠不是好看的。如果最後我們離開,是因為彼此不愛了。那我就把這些東西收起來、和平的結束。
但如果他媽的你最後是出軌,我絕對會...
把你告到身無分文、弄到坐牢!!!」
_
龍哥是一個很清醒的愛情患者。我很享受用生命去愛板桓、愛孩子,愛得自己大汗淋漓、竭盡全力。但我也知道,愛情、甚至婚姻,絕對不是一個保證。
不要誤會。龍哥跟板桓的感情真的很好,我們倆個每天都在摟摟抱抱、只是上不到他而已。
但其實從孩子生下來之後,我就會在每次兩個人的吵架時、錄下每一次的爭吵。尤其是他每次在放狠話、把我當狗在罵的時候,我就會很爽。
#這種錄音拿到法庭就是會很嗨
#根本就是人格缺陷_精神暴力的一種
他動手兩次,雖然他說一次是用身體撞我、一次是拉我我自己跌倒,但和好之後,我當天或隔天還是會去領驗傷單。
愛,就竭盡力氣去愛。但妳該做的保護,妳還是要執行。
就算是要做愛,養不起孩子的、也務必要戴好保險套。這是一樣的道理。
妳永遠不知道愛情會以哪種方式結束。乖,跟龍哥做起來!
❶每次吵架,就算他只是推了妳一把、妳也要去驗傷。醫院也可以、診所也可以,不一定要到甲種的驗傷單,乙種的也可以。如果不知道去哪裡驗,可以去醫院急診室,會有熱心的社工幫妳。盡快驗傷!最好當天驗,最晚就隔天。不然時間越久,證據效力越薄弱。
❷每次吵架,就請妳錄音。在爭吵的過程,請妳誘導他講出日常的真實生活情況。例如他不拿家用回來、養小三、不工作、家暴妳、暴打小孩、情緒化罵小孩、不做愛不讓妳上...等,最好還可以錄影起來。
❸證據請翻拍起來。有什麼被他砸爛的、毀壞的,通通拍起來。驗傷單請掃描起來、不要像龍哥掃瞄完放桌上被看到。如果影片中有重要的畫面,請直接翻拍成照片、這樣證據更直接。
等到真的要上法院了,妳可以把影片或錄音檔全部打成逐字稿。像龍哥這種異國婚姻的,請先翻譯好、不然法官恩災哩咧工殺小。
❹所有的錄音跟影片請不要做任何的剪輯,這樣會影響到證物的參考值。
❺如果發現對方出軌,或是有什麼想離婚的念頭。請妳先按兵不動,先把對方的薪資單、收入、財產清單,都先搜集起來。預防對方脫產,也以利之後的財產判決。
❻蒐集完對方的,請妳開始幫自己脫產(欸)這個有點壞,除非他真的過分到靠北,不然龍哥不建議做到這步。脫產要怎麼脫,請去估狗。龍哥就不在這裡教壞大家了。
❼找法院的免費法扶律師資源,律師可以給妳更專業的建議。龍哥這些只是從身邊離婚的朋友那裡得到的經驗談罷了,談不上很專業、毫無錯誤的建議。
_
1-4點,龍哥平常就在做了。5、6、7點,等快離婚再來弄。
女人進入婚姻,應該做什麼?絕對不是單純的犧牲、奉獻。保護好妳自己,才是在為自己留後路。
很多保守的人士一定會批評龍哥:「如果都想好要離婚了、幹嘛還要在一起?」
所以你出生,就沒想過會死嗎?你為過可能會死、買過保險嗎?想把一件事想到最糟,並不代表我不真心、我不夠愛。就算愛,也要保有理智。
最後的最後,龍哥要呼籲小妞們:「真的、真的...
要把驗傷單藏好🥴🥴🥴」
#現在板桓還在鬧脾氣_真的很難哄
#覺得很難解釋_拎杯又沒有要離婚分手
#只是日後如果他對不起我
#拎杯會讓他淨身出戶搞得很難看而已又沒什麼(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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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桓教秘密教到心累、就雇了他目前在家待產的小學教師好友、來幫秘密上家教網課。
因為之前要搬家回日本的關係,一直拖著不買學習桌。昨天終於發狠,買了一大組學習桌椅、要給即將升小學的兒子用了。
等組裝人員離去之後,龍哥拿紫消燈、把整間房子都消毒一次。連空氣中的病毒都幫妳消毒乾淨的感覺,真的太爽了!一堆玩具不能洗、包包不能烘的,通通幫妳消毒乾淨!
🇫🇷然後法國品牌的紫外線臭氧燈一台才1990😱要不要讓人活啊!!!
👉🏻痛經目前已經賣了345組,廠商說最後100台,賣完就關單!
🗳現在喊單,龍哥還自費抽「免接觸電動酒精噴霧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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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 天 驗傷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要探討『性侵害犯罪案例分析-以兩則實務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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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享的兩則實務判決,主要是討論「違反意願」的認定⛔⛔⛔
考量妨害性自主案件大多處於隱密性、非公開環境下為之,如何認定雙方究竟屬於兩情相悅,大多得仰賴事前或事後客觀事實,舉例來說,進入房間前兩人神情或身體舉止、事後被害人反應(如是否即時呼救、報案、驗傷等,或是與被告間對話紀錄),不過也常常演變成檢討被害人是否符合犯罪下「理想被害人」的形象,因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指出任意以事後被害人的反應便逕認被告未違反被害人意願。
不知道大家對於這樣的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有什麼特別看法,歡迎大家留言分享。
以下節錄裁判內文📌📌📌
1. 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落實在性侵害事件,主要為打破以往對於性別刻板印象及普遍存在性侵害犯罪迷思。
2. 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meansNo」「onlyYesmeans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
3. 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
4. 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No_means_No💢
#only_Yes_means_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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