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審查制?超越大法官的法官!】
▌故事是這樣的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曾經某一天我們的八卦的男主角—現在在鶯歌工商當教練的王傳家先生,日前他的妻子控告他犯通姦罪,近日法院的判決也熱騰騰的出爐啦!而且這個判決還有點特別。上次主要在跟大家談關於證據能力的問題,這次我們來看看這個判決哪裡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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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先給判決字號:#臺北地院107年度易字第1120號
▌法官可以不跟老佛爺們請示就自己決定?
簡單說,就是本案判決的法官認為通姦應該除罪化,再加上覺得證據沒有證據能力所以作無罪判決。後面那個這裡不多作評論。但是,法官可以不提起釋憲,就直接不理現行條文做出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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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應該是不可以,因為我們國家採的是 #集中制違憲審查,跟他相對的概念也就是 #分散制違憲審查。這兩個制度最大的差異就在於「違憲審查的方式是否包括採取抽象的規範審查(也就是把法條從個案中抽離出來單獨看待),還是只限制在個案爭議中附帶進行」,青菜蘿蔔各有所好,這裡就不特別褒貶他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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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歸正傳,這位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有提到他可以不用聲請釋憲,而直接對被告無罪諭知的理由,但小編本人覺得理由並沒有很充分(真的不代表本粉專立場)。「釋字第572號解釋在釋字第371號解釋的基礎上,加上『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的要件,則依其文義解釋,如果承審法官依其確信違憲的法律,解釋並適用於個案審判的結果,被告應受無罪判決的諭知時,自不應聲請釋憲,而應逕為被告無罪的諭知,以節約司法資源,並免除被告的訟累。」對不起這段沒有白話,因為小編真的沒有慧根,我看了很久都沒有看出來可以這樣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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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一點來說,這也會涉及到權力分立的問題,對於命令我們是承認個案法官可以拒絕適用認為違憲的命令,但對於法律位階,畢竟是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經過三讀這個非常嚴謹的程序通過的,由沒有民意基礎的大法官去作違憲宣告都有 #抗多數決的困境 的問題,更何況是讓小法官去做?至少在我國現行框架下應該還無法承認這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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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採集中審查制的缺點就是個案救濟慢,而且還只單獨審法條,過去大法官為了盡可能保障人民權利,因此不斷用「量變導致質變」擴張解釋客體,說理十分艱辛。但近幾年來的司法改革,許宗力院長積極的推動 #裁判憲法審查,也就是讓個案的判決可以一起把大法官檢查一下,有這個必要嗎?舉之前的鄧元貞案(#釋字242),當時鄧先生在中國結了第一次婚,後來就撤退台灣,結了第二次婚,之後兩岸開放,第一個配偶就來台灣請律師要撤銷後婚姻,當時如果只審親屬中關於重婚的規定一定不會違憲,不過大法官就說「這是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的情況下所發生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不同。」這其實就是裁判憲法審查的精神,有些事法條不會錯,但在適用上如果會發生違憲的結果,這也應該要去修正!因此,我們通過了 #憲法訴訟法 去改善只審法條所帶來的不公,只是要等到111年才會開始用,大家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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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能都覺得通姦罪不合時宜,法官在後面論證通姦罪應除罪化的理由也很棒,但如果真的認為違憲,應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大法官聲請!
▌法白給你滿滿文章的大平台!
王鼎棫|裁判憲法審查,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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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鎬佑|「那根所有權」可以約定放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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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睿甫(阿空)|肛交算通姦嗎?法院想的可能跟你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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