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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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未成年子女財產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知道台灣的贍養費跟國外不一樣嗎?
最近發現很多客戶對離婚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
「陳律師啊,你幫我算算如果我跟我先生離婚,可以拿到多少贍養費?」
這是執業幾年來,常常聽到的問題
但你知道嗎?台灣的贍養費條件非常非常非常嚴苛
而且你聽完這個條件你大概也不會想因為要贍養費而刻意去滿足這個條件
根據民法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所以要主張贍養費有幾個要件
1 必須要是婚姻中無過失之一方(沒有外遇 沒有家暴等等)
2 必須要是判決離婚
3 因為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
前兩個要件不難懂
但什麼是因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呢
實務上認為「所謂生活陷於困難,應以本人有無財產及謀生能力而定,必須無財產足供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始為相當」
也就是說必須要是沒有財產,也沒有工作能力
才會被認為是生活陷於困難
之前處理過得案例是夫妻兩人都是醫生
但太太婚後就沒有再執業
結婚20多年後裁判離婚
太太主張20多年來他都沒有執業已無法回去當醫生所以要求贍養費
但法官認為 即使不能當醫生 不代表他沒有工作能力
還是可以另尋其他工作
所以駁回贍養費的聲請
所以要達成這個要件非常非常困難
除非是身心有某程度的障礙 才有可能達成
但有人會問可是我常常在新聞媒體看到藝人離婚都要支付贍養費啊
那是什麼
這有兩個可能
一個是離婚雙方協議出來的
如果是雙方都同意要支付贍養費 那就是個人契約自由
另外一個可能是媒體報導的贍養費 可能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是「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只是記者不懂 所以寫成贍養費
至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跟扶養費的問題
我們會另外做一集來說明(老高口吻)
巴毛律師二店 巴毛律師會客室
巴毛律師私密社團 巴毛律師人生相談室
離婚未成年子女財產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江宏傑 和 #福原愛 離婚事件在上週暫時落幕,算是 #和平理性的離婚 了!感情來了彼此珍惜~感情走了也不互相勉強!
但在兩人離婚後,開始又有不少媒體將焦點放在兩人間的 #財產 以及 #小孩扶養問題 該如何處理,這兩個部分可以分別來做一下簡單的討論!
首先先提一下財產的部分,有媒體新聞提到兩人有一間價值上千萬的豪宅,然而在雙方離婚之後,福原愛可能就得損失這間豪宅,不過實際上並不能完全以損失這間豪宅來做定論,因為我們並不確定兩人的是以哪一種制度作為夫妻財產分配的方式,假如是以 #法定財產 制來看,就得先討論兩人間各項財產是否為婚後才有。
若是婚前就有的部分,就需要先剔除,只會討論 #婚後的財產,扣除掉債務後,才會開始討論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假如婚後女方的財產價值比男方還多,才會有所謂福原愛要將計算後的金額給予江宏傑的情況,而豪宅是兩人共同持有,因此就會分成兩人持有部分價值計算,而在我們不知道雙方確切婚後財產數額的情況下,便無法完全確定是否如同新聞所說的,福原愛將損失慘重,因為一切的財產分配主要會是以婚後財產去計算,並不會將婚前的也加進去。
接著是關於小孩扶養的部分,兩人決定以 #共同監護 的方式來處理小孩監護權歸屬的問題,這表示關於孩子的各項事務,兩人皆可共同討論出結果後再行決定,也避免了監護權僅歸屬於一方可能造成一方難以去決定孩子的一些重要事項,而也有新聞提到福原愛不只可能會因為財產比較多,所以在財產分配上可能會居於劣勢外,也提到若她財產較多,就得要負起扶養小孩的責任。
其實這樣的說法並不完全正確喔!因為在 #民法第1116-2條 有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 #扶養義務,是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結束而產生變化的,並不是離婚了就能夠完全不需要扶養孩子。
只要你是孩子的父母,就有扶養孩子的責任,不是以財產多寡來決定由誰單一進行扶養,最多就是可以減免部分責任,但仍需要扶養自己的小孩!
其實在現代社會中,離婚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每一天都有離婚案件發生,而對於離婚夫妻最重要的並非只有財產,若兩人是有小孩的,就要記得一件事,不要因為離婚而忽略孩子!
通常對年紀還小的孩子而言,離婚是他們難以去理解的情況,同時也會很難接受父母分開,因此父母就算離婚了,也要好好照顧並教育孩子,不要隨意拋棄他們,才不會讓他們再受到更多的心靈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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