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一番波折,我們終於抵台啦!目前在防疫旅館第三天,旅館很老舊、床單有頭髮、枕頭飄出油垢味,但,服務人員的熱忱接待和服務態度,每次看手機Uber eats 一抵達,服務人員再送至房間是立馬,不誇張,一分鐘內吧!我和女兒都覺得這樣的效率令人不可置信👏🏼
這次我們搭華航班機CI3回台,起飛前48小時先完成網路報到作業,當天我們戴上口罩和防護面罩到機場報到,地勤人員說這班飛機約50人左右,所以我和女兒劃位各坐一排,靠窗位置較安全,這樣睡覺也能平躺。
過安檢準備垃圾袋放在灰色盒子上隔離自己的東西,因為沒看到盒子有人消毒,大家又放鞋子的,超髒!但我只準備一個垃圾袋根本不夠,鞋子 外套放一盒,電腦 iPad放一盒,媽媽包又被放到另一個盒子,媽媽包還被扣留下來,工作人員帶著藍色手套檢查,拿出兩包濕紙巾,用掃描器檢測一番才讓我們通過,當下真的快崩潰了,覺得我的媽媽包受到嚴重污染,趕緊在一旁全部噴酒精和用酒精濕紙巾狂擦消毒,對了,過安檢要脫鞋(小孩不用),我有多準備一雙襪子,過安檢後丟棄腳上穿的,換上乾淨的。
上飛機後,把女兒的那排椅子全套上不織布椅套,窗戶、電視、手把、按鈕、桌子噴消毒液和使用酒精棉片全擦過,我自己那排也是,記得準備兩個垃圾袋,一個丟口罩紙巾類,一個把媽媽包包起來,這樣底部才不會直接接觸到地面!
整個飛程我們都沒吃餐點,因為怕脫口罩,只喝一口水,怕要上廁所,不過我們還是有各上一次,女兒用尿布接著沒去廁所,我則帶瓶酒精去上,門把、開關之類都先噴過酒精再碰,最後再洗手,使用後空姐會進去整理,所以廁所很乾淨。
十幾個小時我們終於抵台,因為台灣手機號碼沒收到衛福部的簡訊,所以折騰一番才申請加入居家檢疫申請憑證,接著領完行李(行李真的都濕搭搭,看來被大量消毒過了),詢問後我們不能逛7-11,不過可以到大廳右側義美門市,我們站在門口,有接待服務人員問我們要吃什麼,點完她幫我們拿出來並結帳,其實也是非常方便👍🏼
等防疫計程車時,除了填表單,全身上下也會一輪酒精浴(就是好幾個人每人拿罐酒精在你全身上下噴,連鞋底都不放過,讚),再搭約四小時的防疫計程車就到高雄防疫旅館囉!司機大哥服務很好,行李搬上搬下的,給他小費感謝他,請他快去吃個午餐,他居然有種受寵若驚的感覺,台灣的服務態度很值得誇獎啊!
高雄防疫旅館大多都很老舊,但這時期真的不能太要求,聽司機說最近防疫旅館都額滿了,很多人只能住到檢疫所,所以要忍耐,每天三餐狂叫Uber eats ,根本迷失在Uber eats 的母女倆,就用台灣美食來療癒心靈吧😎
對了,大家可以推薦高雄美食嗎?這幾天有時點到雷,我都快忘了有什麼好吃了🙏🏼
#2021回台
#防疫期間的生活日常
忘記分享第一晚的有驚無險!!我習慣睡覺開飛航模式,第一晚約11點吞了褪黑激素後就關燈入睡了,約莫過了半小時,隱約聽到房門狂敲,再認真聽一下,不是做夢是真的,當下嚇死了,想說飯店老舊就算了,治安還這麼不好,帶著驚恐的聲音問 是誰?對方回答:我們是新興派出所的警察,請問你是xxx嗎?為什麼沒接市話?手機關機?
確認身份後,我說我沒聽到市話,也沒關機是開飛航模式,警察說不能開飛航,因為追蹤不到,我趕緊道歉關掉飛航🙇🏻♀️
是不是,台灣防疫措施做到很棒很謹慎,超讚的👏🏼👏🏼
電腦飛航模式關不掉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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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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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電腦飛航模式關不掉 在 氣象達人彭啟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全球氣象產業的發展前景 27 預報有很多的限制~】
去年中受邀到交通部氣象局主辦的氣象研討會,分享【台灣氣象產業的機會與挑戰】。我提到氣象法中有限制預測 Forecast, Prediction
Forecast 有明顯的限制,Prediction 則沒有~
【但對大眾而言是分不出來的】
但實質上,我們專業人員是必須有責任,根據我們所學專業素養及工具來預報 Forecast
預言 Prediction,誰都可以,任何人也都可以拿到專業資料來預言,但閱聽者必須要理解預言者的專業程度。我提到社會上對此辨別度不高,專業人士無法受到重視的問題,拋磚引玉,希望大家可以理解。
台灣是全球少有,是能將氣象預報與否,列入法令的國家。幾年前立法院曾經修改氣象法,在之前曾招開公聽會,由葉宜津立委主持,在邀請的15 位代表發言中,三位贊成修正,三位適度修正,大致上可以區分為非氣象局相關的人都贊同開放(例如民間與政府外圍的法人機構),有趣的是氣象局本身保持中立,但與氣象局關係密切者都反對開放。
https://www.facebook.com/weatherrisk/posts/10153725879741988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2669130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00629 罰科技不罰迷信?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氣象法》
這個議題已經不是新議題,超過十年了,但事後來看,這麼多年下來,不開放的結果有讓許多學者覺得的失序更好嗎? 沒有,因為在網路的社會下,有太多的漏洞與空間,也無法可管,這也變成,氣象人員就會受到氣象法預報限制,非氣象人員沒有申請預報資格者,反而有很大的空間。
換言之,例如某一個人或是團隊願意窮極一輩子的能量,研究極端暴雨可能危害,如果他是對的,他唯一的方式只能提供給氣象局使用,無法做其他的應用,這在全球科技進展來看,是非常狹隘的一個制度思維。
當時氣象局前局長辛在勤也曾出國考察國際氣象產業
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FileDownload/C10500461/001
不過很可惜,從未聆聽台灣產業的心聲,不知道氣象法在實務上對產業的限制
https://tw.news.yahoo.com/%E8%BE%9B%E5%9C%A8%E5%8B%A4-%E6%B…
曾有媒體記者問我,為什麼要開放氣象法,這樣會很亂ㄟ。我反問他,那台灣為什麼有那麼多報紙,而且都是民營化,照你的邏輯,不是靠中央社、政府新聞稿就好了.....我們乾脆仿效北韓,一家國營電視台、一家航空公司所有都是國營就好了。他馬上接受我的觀點。把媒體亂象、氣象預報能力...等混為一談,這實在是不同問題。
年輕的朋友們,可能不知道氣象法有趣的歷史,早在十多年前台大大氣系柳中明教授曾提出過幾次看法,各位可以看看當時的思維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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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民意論壇
氣象預報 何不民營化
【柳中明】
台大大氣科學系教授兼全球變遷研究中心主任(台北市)
卡玫基颱風對氣象預報的挑戰,與造成多處破紀錄降雨的事實,和令人悲痛的人員死亡與財物損失,令人不得不提出三點呼籲。
首先是廢止氣象法,並重整中央氣象局 ,讓專職氣象、海象、地震與天文監測的部門獨立於預報部門之外,並民營化氣象預報作業,讓企業自由競爭精神活化台灣氣象預報工作。如此,預報失敗者必須承擔責任,不再以過去成效來掩飾當下失誤所造成的民眾損失,同時讓其他更有預報創意者出頭,提供民眾與各級政府在因應氣象災情時,更多的參考資訊。這將是多贏的局面。
未來,設若有五家氣象預報公司出現,各自獨立預報,各自訂定收費標準。各級政府、企業與媒體事業主,必須選擇其中至少一家,與之簽訂合作契約,在平日與氣象災害發生期間,取得氣象預報資訊,並提供各級民眾、員工與媒體使用者。如此,一、提高氣象預報者之收益,以刺激其預報創意與承擔更高責任;二、付費者取得最佳服務,並能直接了解專業資訊詳情,作出直接與有效的應用與判斷;三、不影響一般民眾取得氣象預報的機會,反因預報公司、各級政府、企業與媒體事業主間之競爭,獲得最全面與及時的氣象訊息。
其次是建立多層次防救災應變體系,並讓第一線的民眾直接與最上位的預報體系連結。關鍵在於:氣象可以發生意外、驚奇,人命不可以發生意外、驚慌。作法則需由下而上,各鄰里與社區委員會必須在每次可能發生氣象災難時,動員起來,在第一線掌握民眾與環境變動狀況;然後,往上與區級、鎮級、鄉級、縣市級與中央級的防救災中心取得聯繫,隨時掌握最新訊息,並直接通報第一線需緊急應變的民眾,更要以鄰里合作勝過外援的精神,來對抗災難。
目前,防救災指揮體系是由上而下運作,較有效率。但在氣候變遷趨勢下,破紀錄的意外將隨時發生,單線作業非常容易失靈,而集中救災資源的作法,更不如分散準備來得快捷。換言之,甲地出現災情,再由乙地派出援助,不如訓練甲地民眾,就地取得救援設備,立刻進行當地救援。所以,由上而下的作業仍要維持,但若不能由下而上動員,將會出現救援趕不上災情的慘劇不斷重演。
最後,所有一定規模的公共工程必須將氣候變遷的趨勢影響納入考量,以免徒然浪費公帑,卻無法發揮長治久安的功效。
【2008-07-21/聯合報/A11版/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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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鬆綁氣象預報良性競爭
【聯合報╱柳中明/台大大氣科學系教授(台北市)】
個人非常同情氣象局專業人士於颱風期間,廿四小時堅守崗位,提供最正確的氣象資訊與研判,以期降低全國災難損失的努力。
但是,個人長期堅持氣象局應該主動修正氣象法,刪除掉其為全國唯一能發布颱風預報資訊的保護傘,如此才可能降低氣象局每次颱風預報都受到放大鏡檢視的壓力,也才可能產生颱風預報的良性競爭狀態,讓全民取得最佳的防災資訊。
最重要的是:預報能力佳的專業人士,將能取得合乎其才的收入與地位,而非是在齊頭式平等,或是劣幣驅除良幣的狀態下,反至令人擔憂氣象預報是否將每下愈況。
氣象法是依動員勘亂時期國防概念所訂定的產品,雖然於二○○三年修正時,已略為鬆綁,但仍堅持氣象局才能發佈災害性天氣預報,更詳定各類罰則。但是,氣象局可以制止國內精英提出颱風預報,卻無法制止CNN與各國氣象單位同時預報颱風動態,更無法處罰國內媒體時時刻刻比較各預報資訊的優劣,以及大眾、名嘴、政府官員等據以評論氣象局的表現。這恐怕是所有氣象大老們,所從未想過的。
設若全國各媒體及大學教授們,都在颱風期間自行發佈預報,難道全國防災行動將會大亂而至更為失敗嗎?個人非常懷疑。最重要的,這是資訊暢通的時代,任何失敗的預報,都會被嚴厲的責難,反之任何成功的預報,都會被予以英雄式的歡呼。但若僅有氣象局的預報舞台下,反成預報成功是應該,預報失敗卻被譏諷的狀況。這就是愛之適足以害之的道理。
氣象法不改,氣象局員工無論如何賣命,都將無法取得大眾們的尊敬。若能讓颱風預報自由開花,反將凸顯氣象局預報的專業與權威。
【2009/10/0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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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cimonth.com.tw/tw/article/show.aspx…
2009-09-09莫拉克颱風的震撼與省思
柳中明/任教臺灣大學大氣科學系
1996年7月31日賀伯強烈颱風侵台,在阿里山下了1094.5毫米的雨量,當時氣象界多認為這樣的紀錄不會在近期內再現。13年後,莫拉克中度颱風在8月7日晚間登陸花蓮,8日下午出海,卻在8日與9日間於阿里山分別下了1161.5毫米與1165.5毫米的雨量。原來大自然更新紀錄,是不需要30年、50年或100年的時間,更不會遵守什麼規定如:強烈颱風才會下大雨,中度颱風不會下太多雨。
降雨量破紀錄與氣象預報能力
雖然,高雄與屏東的山區也累積了大量的雨,但是這些測站都是自動雨量站,且僅設置約20年,所以無法進行至少50年的長期資料比較。至於在那些已有50年氣候資料的測站中,2009年8月8日的降雨量,在台南站為當地歷史排名第一,在東吉島為當地歷史排名第二,在高雄站為當地歷史排名第三,在恆春站為當地歷史排名第四,嘉義站為當地歷史排名第五。大範圍地區的破紀錄降雨,顯現整個南台灣所承受的雨量是如何地驚人。
中央氣象局在預報颱風降雨方面,8月6日上午8時30分發布陸上颱風警報,10時提出高屏山區將降下800毫米;8月7日發現颱風移動速度忽然減慢,上午7時將雨量預測提高到1100毫米,下午4時提高為1400毫米,然後不斷提高到8月8日上午8時預測的2000毫米,9日清晨4時提高為2700毫米。有人認為:預測值不斷上修,顯示預測能力不足,事實大概是過去根本沒有類似經驗,所以缺乏預測能力。
個人自8月5日上午就持續追蹤氣象局預報,發現氣象局在當日就正確地判斷莫拉克將直撲台灣,優於美國、日本、南韓、中國、香港等地所提出的颱風將撲向東海的預測。在7 日上午,個人曾向台大大氣科學系的同仁們發函,指出氣象局預報所以能夠有優秀表現,是因為其預報與數值預報一致,顯示該局對其所長期發展的數值預報系統越來越有信心。該局公布的細網格(15km×15km) 模式預測資料,更將當時位於香港西側的柯尼颱風(爾後下降為熱帶低壓),所引致的雙颱牽引效應,明顯地顯現出來。
但是,莫拉克接近台灣後,各項觀測顯示其結構與過去具明確颱風眼的中度或強烈颱風不同,數值預報模式在錯誤假設下,預測颱風在24小時內就會快速移動進入台灣海峽。顯然,在缺乏飛航觀測資料的協助下,沒有任何電腦預測模式,能夠正確地將莫拉克的變化有效掌握。所以,7日後氣象局必須倚賴傳統的人為判斷能力,來預測緩慢移動的颱風對台灣的影響,也自然會受實際降雨數據的變化,而出現預測值不斷上修的現象。
未來,政府可能面對更多移動怪異的颱風,以及再度出現的破紀錄降雨的威脅;我們也可能面臨氣象局提心弔膽地事先預測降雨量破2000毫米,實際降雨量卻出現大幅落差的尷尬場面。若天真地以為,光憑現有的設備,不需要增進颱風的飛航觀測能力跟改進電腦預測能力,就能掌握下一個莫拉克颱風的風雨預測,那就真是癡人說夢。希望科學界、企業界與政府高官們,能夠注意到改善氣象預報能力的重要性,並全力投入經費與人力進行之。
不過,能力的改善是需要時間的,而且是要經過競爭才會出現突破的,並非單靠慘痛教訓或投入大量資金,就能出現改變。氣象局長期倚賴氣象法保護其權威,特別是在颱風預報期間。而現今各項資訊公開,專業氣象預報人員出錯的機率已顯著下降,人腦預測仍具決勝關鍵。
若希望氣象預報出現明確改進成效,氣象局必須放棄傳統保護心態,立刻修正氣象法,大量開放民間自組氣象諮詢公司,並且絕對不能因為其颱風預報與氣象局不同,就要處分民間公司。氣象預報必須納入自由經濟市場的競爭精神,才可能出現巨幅改進。
面對不確定性高的未來—加強「人」的素質
我國長期推動國家防災研究計畫,並設置國家災害防救中心與近期的颱洪中心,更主導國家防救災體系的建置與運作。但是,災難在破紀錄事件不斷發生的同時,從未間斷過,損失也未因為學界長期投入心力而下降。顯然,傳統的制度運作與工程設置,在人為管理失調下,會在面對突發巨變時,受到最嚴苛的考驗。
科技治國與救國的理念確實非常崇高,但是「人」才是一切問題的根源。人的管理失衡,會導致山區大量開發與水土保持失調,也導致海岸區地層下陷顯著而海堤卻越蓋越高,更別說防救災體系的不堪一擊。或許,我們可說是降雨已打破所有工程設計的規範,因此損失大是理所當然。但是,面對未來仍可能隨時出現破紀錄事件發生的可能下,我們必須真正提出改革的方向,好好研究如何管理「人」。
法律規範與組織改造是必定要走的方向,如緊急撤離法,如國土規畫與保育法,如工程設計規畫,如防救災總署,如氣候變遷因應委員會等,許多體制內的設計都需進行改變。人的素質若不進行改造,許多工作都將枉然。
在此所指的「人」,包括所有階層的人。如上位者如何引導全國邁向永續,如執法者如何平衡法與情,如民意代表如何不謀私利,如企業經營者如何不要過度耗損台灣資源,如民眾如何懂得保護自家的生命財產。這類崇高素質的培養,才是高度脆弱的台灣能夠永續發展的基礎,也是面對充滿不確定性高的未來,台灣可以承受任何挑戰的保證。
民眾是可以教養的,但是需要時間、需要耐心。更何況,人口持續老化,受過良好教育者的比率也將持續提高,普羅大眾的教育投入必將出現有效回饋。問題僅在於:應該如何教,才可能由認知轉變為行動?才可能由少數人的改變,轉變為多數人的認同?
莫拉克颱風的震撼,使得一般大眾產生求知的欲望,想要多了解颱風的一切跟因應對策。但光是吸收知識,並不會轉化成正確的行為。科學界要面對的可能不再是好好寫自己的學術論文,以期有朝一日能成為中研院院士。而是要研究如何與民眾互動,如何建立起一套有效並可以廣為運用的教育方式,以增加民眾的知識,改變民眾的情操,更強化民眾採取正確行為的意志力。關在象牙塔內的教授專家們,何不走出來,好好研究如何提升台灣人的素質?
【全球氣象產業的發展前景 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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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