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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析論
【作 者】葛克昌|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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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脫離稅捐稽徵法獨立立法,使稅法基本原則更加充實具體,納保法可謂憲法基本權在稅捐法律關係具體化之里程碑。從此徵納雙方觀念應予全面革新,體認現代稅捐法律關係並非對立之干預行政,而係徵納雙方協同合作,共同追求稅捐負擔公平之責任共同體。惟本法規定仍存有部分缺失,如納稅人權利保護官,以任務編組方式派任,獨立性與專業性皆有不足,且職權有限,比較法國際上常有規定有違法處分之撤銷權及權利暫時保護措施,均告闕如。
✔本法公布後納稅者權利保護各種問題仍有巨大進展空間,期待專業法庭法官充分體認,應透過判決確立正確之稅法解釋,以實踐憲法保障納稅人基本權意旨。增訂版加列兩篇納保法實施前後之判決評析,及非法取證之證據能力、納保法立法意旨探討等論文,以利實用。
✔關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應如何解釋適用尚缺乏相關同類學術文章及專書探討,故本書以稅法學方法之角度對於本法進行解釋、闡述意旨,期使法律與會計實務工作者能參閱作為適用法律之指引。
【章節簡介】
第一章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評析
壹、問題概說
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時代意義
參、稅捐債務法之法原則
肆、稅捐行政法之原則
伍、稅捐處罰法
陸、稅捐救濟
柒、結 論
第二章 作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淵源之稅法判決
壹、問題概說
貳、稅法基本原則
參、稅法解釋、事實認定與脫法避稅調整
肆、稅捐行政法
伍、結 論
第三章 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檢視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與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壹、問題概說
貳、租稅法律主義
參、證明責任與證明程度
肆、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伍、爭點主義之突破
陸、結 論
第四章 國會保留與稅法裁判──稅捐稽徵法第條之裁判實務
壹、問題概說
貳、法規命令不得增減法定納稅義務
參、行政規則不得增減法定納稅義務
肆、結 論
第五章 稅法本質特色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壹、問題概說
貳、稅法特色
參、稅捐權利救濟實務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肆、結 論
第六章 稅捐實質正當性與違憲審查──納保法第條第項之立法意旨
壹、問題概說
貳、國家觀與稅制變遷
參、稅法之憲法審查基準
肆、結 論
第七章 正當法律程序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壹、問題概說
貳、納稅者事前參與權──預先核釋等
參、稽徵程序中正當程序要求
肆、結 論
第八章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法律建制
壹、問題概說
貳、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源起──美國納稅者保護立法
參、由國會設置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加拿大
肆、後來居上之法制──韓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伍、納稅者保護官建置之剖析
陸、現行法制檢討
柒、結 論
第九章 施行前納保法有無適用餘地──最高行政法院年判字號判決評釋
壹、問題概要
貳、案件事實
參、判決要旨
肆、判決評釋
伍、結 論
第十章 事實審得否提出反證推翻推估核定──納保法實施後判決評析之一最高行政法院年判字號
壹、前 言
貳、本案事實
參、本案爭點觀察
肆、判決要旨
伍、本案判決評析
陸、結 論
第十一章 納保法第十一條之違法取證證據能力排除
壹、問題概說
貳、刑事與稅務訴訟之違法取證排除
參、違法取證不得作為認定課稅之基礎
肆、違法取證不得作為稅捐處罰之基礎
伍、結 論
第十二章 賦稅人權與租稅正義──納保法第條第項作為納保法基本法理
壹、問題概說
貳、稅法方法論之變革──從行政法思維到憲法思維
參、人性尊嚴、人格發展──賦稅人權之底線
肆、稅法與基本權保障
伍、結 論
附 錄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現行法暨立法理由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暨說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暨說明
四、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暨說明
五、各章節引用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摘要及評析整理
六、各章節引用之實務判決摘要及評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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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核定稅捐處分 在 主播王又冉的媽咪時尚-小葵媽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又到了要報稅的季節了~網路上有人發起公民不服從之"緩繳稅運動",但,小心一口氣沒出成,還得付利息,甚至是罰鍰喔!!!
許多朋友一再詢問我,關於申報所得稅時,發動緩繳稅運動是否合法,我本來不想回答,因為這是一望即知的謊言。但是報稅季節快到了,我真的怕有人相信這個詐騙活動,我只好寫篇文章說明。這個運動的內容大概是這樣的:
「在填寫申你辛苦的血汗錢幹嘛繳稅後要被馬症腐拿去補助中國留學生? 馬英九每個月還補助中國留學生每人三萬元!! 阿不是馬才 5%-9% 支持嗎? 你也可以先繳 5%-9% 的稅金,這不是抗稅哦,是緩繳,分期繳當然也可以,這沒有違法問題,公民們! 學會必要的不服從!!
緩繳稅具體步驟為今年 5 月 1 日開始至 5 月 31 日申報所得稅時,呼籲納稅人以郵寄申報所得稅,計算繳稅金額額時可以少算,於結算欄及自動繳款時只填寫『1 元』及繳納,其餘款項載明『請逕行核定通知繳納,但等到將鳥籠公投法廢掉、核四停建、堅督條例依民間版原則通過、立法院 IVOD 播不再出現藍畫面才繳納!』
緩繳稅是公民不服從權利之合法行使,沒有涉及刑事責任或可以公暴力侵害人身者,等到國稅局核定繳稅額時已經是半年以後的事,至於罰鍰、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的問題,在國稅局還沒核定出來通知繳納之前也沒有處罰問題,至於國稅局半年後核定通知補繳前,政府財政將發生大問題,有極大的震撼作用,而通知補繳後要不要再拒繳而才有滯納金及利息問題為建國獨立推翻馬暴政權可以犧牲一點等到執行處來收稅時再繳也不遲,沒有漏報及處罰鍰!」
林北生平最不爽的事情,就是有人用專業霸凌非專業的人。這件事情就是一個例子,連繳納跟申報都搞不清楚的人,到底憑甚麼用似是而非的詞句,讓別人誤蹈法網?我再強調一次,就像是ETC一樣,要拒繳,我絕對贊成,但是要讓想要拒繳的人,知道拒繳的後果,而這人還願意拒繳,這才是真正的公民運動。如果用矇騙的方式,讓公民以為,造成政府困擾,但個人不會有代價,那叫做愚民運動,不是公民運動。
首先,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如果有應課稅的所得,卻不辦理結算申報,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要處以罰鍰。除非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想想,如果只寫一元,但是去年申報十萬元,那麼稽徵機關會不會調查?這是想當然爾的事情。而一旦進入調查程序,除補繳稅款、加計利息,還要罰鍰。到底哪一條稅法規定,可以不用罰?這篇文章充滿激情的用語、煽動的字眼,但就是甚麼法條也沒講。
要更仔細說嗎?若在申報期間內(05/01~05/31)更正,免罰,也沒有稅款利息的問題,但如果是人工申報、二維條碼申報案件,就要重填結算申報書,郵寄或親送至國稅局,還要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如果是網路申報案件,也要重新上傳資料。
如果在申報截止後(06/01~隔年二月核定前)更正,還是免罰。(就是那篇誘騙人家緩繳稅的文宣所說的時間),但必須到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採人工(書面)申報方式辦理,以現金繳納稅款。這等同於逾期繳納稅款,須另繳納短漏報稅額之利息。但無罰鍰。
第三階段,當國稅局第三批核定後(隔年二月),若有漏報,可能受罰。國稅局會寄核定補稅單。除了補繳稅款,加上利息外,還要處以罰鍰。
甚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認定,這件事情是有人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如造假帳、假證明、假單據等)逃稅時,更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0元以下罰金;即便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稽徵機關還會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漏稅罰。
網路上隨便一份文宣,寫得精美無比、煞有介事,我們就決定緩繳稅,增加自己日後繳稅的麻煩,還得補繳利息或罰鍰,這份文宣到底是在害人還是在宣揚不合作運動?
中華民國政府的汲取稅捐功能,並不是闌尾程度,而是turbo程度。你想跟它們鬥?到底是在想甚麼?重點是,用詐騙的方式讓民眾以為這樣是可行的,除了降低自己的水平以外,對於公民不服從,究竟起甚麼作用?我這麼說好了,如果這份文宣直接講,「請不要納稅,勇敢的違法,一個人違法叫違法,多數人違法叫政治,我們一起不納稅,付代價!」,或許我還會比較尊敬這份文宣。如今,文宣畏首畏尾、又呼籲民眾緩納稅,又詐騙民眾沒代價,真是沒了底氣、少了志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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