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務上已知事實」,而稱後一種事實為「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陳瑋佑副教授在本文先由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再加以論述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
✏關鍵詞: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摘要: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試讀
🟧本案事實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Y寺廟則以:「民法第52條第1項僅規定『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設最低出席人數之限制,而應認為以2人以上之出席即為已足。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既經2名以上信徒出席所為,自非不成立」云云,資為抗辯。
下級法院以「(一)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Y寺廟〕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之性質,信徒大會係〔Y寺廟〕之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得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成立或無效。(二)查〔Y寺廟〕系爭章程第16條雖僅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未明訂信徒大會採用之議事規則為何,第24條則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另民法第52條第1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兩造可得提出之〔Y寺廟〕歷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足見〔Y寺廟〕之信徒對於信徒大會開會出席人數須達一定法定數額乙節,應已有共識,並已於各次會議中確認。再審酌〔Y寺廟〕於原審答辯狀自稱:伊召開信徒大會之決議,均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故所為決議無不符章程或法令之情事等語……自堪信〔Y寺廟〕之信徒就信徒大會會議之進行,應已將會議規範前揭規定採為議事程序之準則,而決定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行決議……故未達最低出席數額之信徒大會決議應認為不成立」等理由,容認X之訴。Y寺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查〔Y寺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登記之寺廟,具有社團法人性質,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雖得經信徒大會決議,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惟遍觀全卷,〔X〕並未為信徒大會已決議將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之事實主張,而係主張〔Y寺廟〕之信徒大會有以『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及系爭會議規範為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等語……乃原審竟認信徒大會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信徒大會應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進而依次確認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不無認作主張之違法……。」
🗒全文請見: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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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團體寺廟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非法人團體與決議門檻>
各位好,我是賴川。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復刊後的第二篇文,我和各位一起來讀一個過去較冷門但最近可能出成考題的爭點,這個爭點是:非法人團體社員大會表決普通決議時,如出席人數未過半,該決議效力為何?
舉例而言,非法人團體A寺廟召開信徒大會,信徒名冊人數共計31人,會議簽到簿上雖有19人簽名,但部分簽到係偽造,實際出席僅7人,顯未達過半數16人出席,該信徒大會決議之效力為何?
▎有效成立說(不限制出席門檻)(通說及實務)
通說認為,法律既未限制總會普通決議之最低出席人數之明文,則反面推論,立法者應無限制之意思,此時章程如有規定,應依章程規定定之,章程如無規定,則無出席門檻限制,不問出席社員人數多寡,只要經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即為已足。但通說中之多數看法認為,僅有1人出席,則不具會議形式,故至少應有2人以上出席,始得依出席人數過半數做成決議
實務認為,民法第52條第1項之社團總會普通決議規定,與民法第53條第1項及第57條相互比較,第53條第1項增加「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之要件,第57條則是以「全體社員」為計算基準,故本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法第52條第1項並無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之門檻限制。
■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倘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屬於非法人團體者,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社團之規定。又民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係源自18年5月23日之同條項條文。考其立法理由:「謹按總會之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所謂特別規定者,如第53條變更章程之決議,及第57條社團解散之決議,均不得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是也……」,與當時民法第53條第1項「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4分3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3分2以上書面之同意」及同法第57條「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3分2以上之可決解散之」對照以觀,前者增加「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要件;後者以「全體社員」為計算基準,足見立法者就社團總會決議是否應有一定比例社員出席,已有斟酌。本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原則,除民法有特別規定外,社團總會決議並無「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之限制。
▎不成立說(限制出席門檻)
陳忠五教授認為,社團總會之普通決議,應有出席門檻之最低限制,並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3條第1項之「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之規定,如未達出席門檻之最低限制,應認為決議不成立。理由在於,首先,不限制出席門檻之考量,是為「便利社團運作」與「尊重社團自治」,但出席門檻之限制,既僅為一預設任意規範,社團仍得以章程變更之,則此即無害於便利社團運作及尊重社團自治之目的。然而,如法律之預設為無出席門檻之限制,則將使決議形成過程違反民主原則及失其正當性之基礎。因此,限制出席門檻,係在便利社團運作或尊重社團自治下,同時兼顧社團運作程序之民主原則及總會決議行程之正當性或代表性,較為可採。
非法人團體寺廟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中國勢力滲透宮廟早就不是新聞,但直到今年中國壓力浮上檯面化,才終於引起眾人的關注。
媒體報導,統促黨利用「政府對宗教團體採高度自由管理」、「宮廟財務不透明」等問題,將親中人士及中國資金大量滲透台灣的宮廟,甚至連上個月蔡總統參拜的北港朝天宮,董事及榮譽顧問也都是統促黨的人馬。
媒體指出,統促黨多位幹部同事兼任宮廟主事者,包括:
📌張安樂黨主席擔任雲林斗六五路財神宮榮譽董事長
📌乾隆黨部副主委許家修是新北市蘆洲區祐玄宮主委
📌庭瑤黨部主委王玉峰擔任祐玄宮榮譽主委
📌中山黨部主委梁祖維擔任新北市板橋區廣和福德宮主委
📌衛青黨部主委陳炳炎擔任雲林縣北港鎮北壇碧水寺主委
📌定方黨部主委蔡榮達擔任台南市四鯤鯓雲海宮主委
📌北港著名的太子宮委員王新堯被聘為乾隆黨部榮譽顧問
這些身兼統促黨幹部及宮廟主委的成員,運用宮廟的財務資源,透過宮廟組織來吸收青少年入黨,以壯大組織。
事情何以發展到這種程度?難道是今天才有這樣的情況嗎?
讓我們來看看宮廟淪為統戰灰色地帶的原因:
1⃣目前現行規範寺廟的相關法規,是距今已經90週年歷史的《監督寺廟條例》!
雖然規定「宮廟收支款項及興辦事業應每半年報告主管機關並公告」,但完全沒有規範罰則,「主管機關只能在心靈上做一些鼓勵」。那等於就是毫無規範,宗教的資金流向完全像進入黑洞一樣,沒人管的著!
2⃣去年完成立法的《財團法人法》,在協商過程當中,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就一直主張要將宗教財團法人納入規範,但是遭到藍綠兩黨聯手封殺。
3⃣當時說會訂立專法處理,但到現在完全沒有討論,讓宮廟持續受到中國滲透入侵;除此之外,去年更提出超越藍綠、超越憲法的荒謬聖法《宗教基本法》,企圖為宗教人士排除非常多的法律規範,例如非法侵佔就地合法化、排除信仰自由、排除繼承的民法規範、排除司法規範等。
我們也要提醒,即使現在《國家安全法》能處罰中國發起的組織,但是:
如果宮廟的財務無法被嚴格監督,檢警調也很難追查宮廟金流,更遑論查緝中國組織,那《國家安全法》也難有其用武之地了!
統促黨的囂張作為擺在眼前,為了完整防堵中國滲透,我們認為「協力者登記制度」及「宮廟財透明」都缺一不可。要嚴謹防堵,讓國安立下更厚實的基礎。
《監督寺廟條例》:https://npptw.org/PEeDjd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財團法人法》:https://npptw.org/QYvt3N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https://npptw.org/8vfWZ0
非法人團體寺廟 在 alex lam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https://www.mrlamsan.com/2019/08/2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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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旅行者之選」亞洲八大最佳體驗活動:
1. 印尼峇里島 – 烏布遊與叢林鞦韆
2. 中國西安 – 嘟嘟車的西安晚餐美食之旅
3. 中國北京 – 篤篤北京胡同美食與啤酒之旅
4. 泰國清邁 – Akha 烹飪班
5. 越南河內 – 河內街美食之旅
6. 日本東京 - 小組東京單車之旅
7. 越南胡志明市 – 古芝地道豪華快艇遊
8. 柬埔寨暹粒 – 吳哥窟小組一日遊
2019年「旅行者之選」獲獎體驗活動是根據全球旅行者在過去12個月內對於各可預訂的體驗活動的評分和評論計算得出。全球共有375個體驗活動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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