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機關團體酬勞其員工特別休假日未休假加班工作之特休獎金,依內政部 74 年 3 月 22 日(74)台內勞字第 294374 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且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及第 10 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其排除於工資外,因此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特別休假工資列入一併計算(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3005 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勞動基準法就工資之定義,主要係為確保勞工對於以勞動交換而得之報酬,不受不當苛扣或積欠,以保障勞工權益為目的。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性質,自應列為申報投保薪資之項目。
(以上引用自法源法律網)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