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7/26星期一)有一場「露營場合法化爭議協調會」。想來想去,趁著搭高鐵,還是想把心裡話寫出來。
說實在的,我的心裡很不舒服。因為,總是把破壞國土的污名以及必須守護環境的大帽子扣在「原住民族土地」身上,是莫名且不正確的。
露營場合法化的討論從2016年開始,我來到立法院,去年5月,原住民族露營協會,為著「想被合法納管」來到我的辦公室陳情。經過我辦多次的參與部會開會、以及質詢,感謝交通部終於願意承擔「作為主管機關」,並且應要求確實在 去年11月將「開放農牧用地和林業用地設置露營設施的修法建議」提報給行政院。
直到今年3月5日,我與張廖萬堅、蘇巧慧、何欣純委員召開「露營場法制化公聽會」,我也特別訴求相關單位「加速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於合法範圍內適度給予露營場設置於環境敏感地區之彈性」,積極協助原鄉露營產業發展等事宜。
3月26日的質詢中,交通部林佳龍部長終於說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將修訂,面積1公頃以下的露營場將由交通部納管,預估全台有7成營區可據此納管。
終於!在有條件的規範下,露營區納入合法管理,我們終於可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與權益了!這才是政府負責任的態度!
在這個時候,有人跳出來質疑「不應無條件合法」?怎麼會呢!不就是想要將這些所謂的汙染水源、佔用國有地、不該存在的地方來「訂定規範、納入管理」嗎?難道就讓這些不合法繼續存在、視而不見、放任業者、輕忽消費者的權益嗎?
我在上週三(7月21日)親自到交通部參加「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修正第二次研商會議」,聽到會議主席陳彥伯次長說:「我們現在要做的是解決問題」,我覺得很欣慰。
會議中我也很坦白跟大家說,光是一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我從去年就看到現在。
我提醒:也許是因為表格欄位「需經許可」、「免經許可」,弄得外界產生文字上的誤會。以為免經許可,就是不需要有任何審查條件,外人哪裡知道這個字義代表「取得進入審查的資格」?!尤其是附表的「附帶條件」欄位,每個部會表示意見,就把它寫進去,殊不知訂定的管理辦法中,本來就有各種現有法令的要求!
我說如果一開始比照農牧用地中的休閒農業設施,在附表中不列需經或免經許可之項目,而在附帶條件中載明:「本款應依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並限經…..。」也許就能定睛在「主角」,也就是「#露營場管理要點」,關於審查條件、作業程序需有清楚且一致的規定,讓相關業者及行政機關都有辦法可循,進一步解決非法的亂象。這是大家的初衷,也是政策期望達到的美意,不是嗎?與其囿於一個表格的體例爭執不休,何不好好的訂定管理要點!?
#我確實可以理解大家對政府的不信任,愈是如此,行政機關應該把免經/需經的流程、成本效益詳列出來,有責任讓大家清楚,並且做出完整的制度引導縣市政府做好管理,才是中央主管機關的責任。
我非常不願看見,長期以來大家的努力,因為片面的誤解而被糟蹋、犧牲。再次聲明,重點在於「露營場管理要點」,不是附表的文字,我們期待訂出夠前瞻、夠成熟的規範,讓露營產業管理制度更健全、更完善、更具國際性,達到「#在地產業發展」、「#國人旅遊衛生安全」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三贏局面。
一件事要做好,真的會遇到很多磨練。期待明天的協調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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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 在 環境資訊中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近年國內露營風氣盛行,管理法規卻不盡完善,造成多數露營場非法設置的亂象,交通部觀光局等相關單位,打算在近期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管),開放露營場使用農牧、林業用地,提供合法途徑。
立法委員陳椒華於今(5日)召集民間團體,呼籲政府應暫緩修法,回歸 #國土計畫 思考合理的管理機制。環境法律人協會空間政策研究專員黃子芸就說,當前正值「區域計畫法」體系過渡至「國土計畫法」體系的期間,此時貿然放寬《非都管》容許使用項目,讓露營場享有權利保障基礎、全面就地合法,恐怕形成後續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土地使用管理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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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人露營的風氣興盛,然而,全國1985家露營場,合法的卻不到一成,原因在於找不到主管機關。這不但有損產業發展形象,更是讓消費者的安全、衛生暴露在風險中,也讓生態環境面臨無法預期的衝擊。政府不該裝聾作啞,必須面對、納管。
想起半年前,中華民國原住民族露營休閒暨文化觀光發展協會的游國慶理事長、簡賢福理事等人來到我的辦公室陳情。經過多次的開會、質詢,感謝交通部確實有應我的要求,在 #去年11月把開放農牧用地和林業用地設置露營設施的修法建議提報給行政院了。
透過《#露營場法制化公聽會》,一方面讓行政機關聽聽各界的聲音,一方面也借重業者經驗共同擬出完善的法規。
以我們族人來說,所經營的大多是小規模的露營場,但多在農牧或林業用地上,涉及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等,疲於奔命不打緊,沒有主管機關,問題根本無解。我曾在質詢台上督促政府儘速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增訂「露營設施」容許使用項目且應為「需經許可」之使用細目,作為快速又有效的解方。
我再次於會中提醒:
1. 務必加速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規定,開放農牧用地和林業用地可以設置露營設施,至少優先把面積 #一公頃以下小規模露營場納入合法範圍,並 #提供合理的簡化申請及審核程序。
2. 比照合法民宿標章來推動 #合法露營場標章,並訂定積極有效的 #露營場管理規範。
3. 由於原鄉地區很多都位於環境敏感地區內,請相關單位考量原鄉特殊性,#在合法的範圍內給予彈性,評估必要的限制經營露營場範圍。
很高興在大家的努力下,公聽會有了重要的進展:
#未來露營產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由交通部擔任!
土地使用管制的規定也確定 #修訂放寬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可以有條件地設置露營場!
我在結尾特別呼籲:當我們國家的觀光政策高呼「觀光立國」「觀光主流化」,露營場的法制化,必須具有前瞻未來性。既然露營產業已成為國內觀光重要的產業,我們應該看看各國發展的情勢,眼界超前部署20年,規範強度要考量不同的類型,不要在未來又落入法規修修補補二十年的坎坷路;既然要修法,就要訂出夠前瞻、夠成熟的規範,讓露營產業管理制度更健全、更完善、更具國際性,達到「#在地產業發展」、「#國人旅遊衛生安全」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三贏局面。
#謝謝 堅持.張廖萬堅 👍
#謝謝 蘇巧慧 👍
#謝謝 何欣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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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 在 [新聞] 違建會勘沒結果新北地政局:請經濟部依 的推薦與評價
違建會勘沒結果 新北地政局:請經濟部依法認定
聯合報/記者江婉儀/新北即時報導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萬里老家被爆料是違建,經濟部礦業局今天與新北市地政局前往
會勘,地政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且大門深鎖,且礦業局也未能確認現況是否符合
原礦業計畫及礦業用地規定的使用,後續將行文給礦業局釐清確認,並函請所有權人說明
該建築目前做何種使用。
地政局表示,該建物已被認定為違建中的既存違建,此次會勘主要是要確認建物內的使用
是否符合礦業用地的規定。
針對經濟部向媒體指稱,這塊礦業用地後續的變更,要回到地方政府的地政或建築法規來
認定適法性,地政局反駁,現階段該地就是礦業用地,在民國52年時,因礦業主管機關依
《礦業法》核定礦業計畫,又於民國70年劃為山坡地保育區的礦業用地。
地政局表示,依據中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4條規定,礦業用地未申請變更為
別種用地前,依法須由礦務局本於原礦業計畫核准機關及礦業用地之使用地主管機關權責
,來認定是否符合礦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另外,依同法第27條規定,該地無法變更為建築用地作住家使用,礦務局稱可循用地變更
方式處理的說法無法解決現階段的問題,根本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地政局表示,礦務局應該針對全國類此早期因礦業開發地區劃為礦業用地,在礦業計畫廢
止後,其原有礦業設施(如工寮、宿舍)應該如何使用的部分,研擬出通案處理機制,才
能保障民眾權益,也讓各個地方政府進行土地使用管理時有法可循。
https://udn.com/news/story/123307/7443046
有兩個違規點啦
一個由市政府認證
目前因無使照建照稅籍已判定是既存違建
除非能證明房屋現況與民國70年一致
土地使用由礦務局認證
另外依礦業用地的規定,不能做住家使用
依中央內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4條規定,礦業用地未申請變更為別種用地
前,須由主管機關礦務局本於權責,認定是否符合礦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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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老人在海關翻找護照,動作很慢找了很久,女海關尖酸的問:你來過法國?
英國老頭說:我只來過一次。女海關更尖酸的問:你來過怎麼不知道提前拿護照?
老頭:我上次來時沒檢查護照。
女海關高聲叫道:不可能!英國佬來法國我們永遠都要檢查護照!
老頭:44年登陸時候,海灘上可一個法國人沒見著...
旁邊德國老頭說:是的,這個我能證明,當時灘頭確實一個法國人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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