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遊覽車事故頻傳,兩大結構問題如何改善?」
日前蘇花改的遊覽車事故又造成六死的悲劇,回顧近年來的大型客車事故案件層出不窮,從2007年開始,幾乎維持 #一年一起重大事故 的頻率發生,遊覽車業的兩大結構性問題浮出檯面:第一是司機靠行的問題,第二是主管機關的抽查評鑑制度流於形式。
1️⃣ 司機靠行形成管理死角?遊覽車駕駛高工時、耗體力,缺工問題嚴重?
虹安日前質詢時,提到有業者指出遊覽車業約七成都是靠行司機,詢問交通部陳彥伯次長是否為真?陳次長坦承「司機靠行仍為多數。」靠行的機制讓遊覽車公司認為雙方是合作關係(類似uber的問題),而非僱傭關係,因此有關遊覽車駕駛的勞健保甚至車輛的管理抽查就會形成一個安全管理上的死角。而「過勞加班、超時工作」成為遊覽車司機的日常樣態,很大因素是因為 #低價旅行興盛,在削價競爭壓縮成本的思維下,剝削遊覽車司機就是最好降低成本 (cost down) 的來源。
虹安建議,司機過勞的問題必須對其勞動時間要有周延的定義,而非僅僅只是限定在駕駛車輛上。國外做法是採取「雙司機輪流開車」,以避免司機長途開車造成的過勞,但台灣目前結構面上的問題是「大型客車駕駛呈現 #缺工 問題」,除了遊覽車司機依現行的法規制度,需要高度時間才能養成的原因外,根據公視報導,台灣遊覽車司機大約缺了一千五百人左右,主要的結構問題還是在於這個行業高工時、極度消耗體力。陳彥伯次長也於答詢時承諾,將於一個月內盤點遊覽車司機缺工及工時現況,儘速改善。
2️⃣ 測不準的稽查評鑑制度?更全面、機動的稽查方式?
主管機關的稽查評鑑制度流於形式,甚至有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甚至沒有不良業者退場機制的情況。評鑑制度沒有獎懲,對於業者投入高成本獲得優等、或低標通過領牌營業沒有太大差別,甚至消費者在選擇時也沒有太多權利,多由代辦業者以「最低價」為優先,在一昧低價競爭下成為惡性循環。例行性式的抽查可以讓業者充分準備應付政府的稽查,但這種流於形式的稽查效果根本不明顯,造成做足表面功夫,但對預防事故並沒有實質成效,這也是所謂的「測不準」。
為能以更加全面、機動式的方式進行稽查與評鑑,虹安日前也於交通委員會提案,請交通部研議針對大型載客運輸車輛之機動式稽查模式,建立完善的稽核SOP跟標準,讓稽核效率得以提高,並整合高科技化及物聯網的管理方式,以防患於未然。很高興虹安的提案獲得交通委員會支持,陳彥伯次長亦承諾會朝此方向研議及辦理。
誰都不希望再看到遊覽車事故悲劇發生,而事故呈現的是目前機制不足之處,也給予檢討改善的空間,期待交通部能儘速盤點以上問題,研議更好的做法,讓搭乘遊覽車出遊的民眾安心、家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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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連假期間兩位美食平台外送員的死亡車禍引起社會譁然,然而業者究竟是雇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仍有爭議,勞動部14日認為是以承攬包裝的雇傭關係,認定外送平台業者未盡雇主之義務並且開罰。
想不到前天,勞動部又說,前述二位意外身故的外送員雇傭關係認定不得推及所有人,應就個案事實來認定。短短幾天,中央政府連續髮夾彎的態度,讓地方政府無所適從。雖然勞動部在官網上線「食品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專區」,盼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但由於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認定的相關行政指導目前還沒出爐,所以僅顯示建置中。
在中央將外送員的勞動型態釐清或入法之前,有些地方政府已經跑在中央前面,例如台中市政府正積極籌組「台中市外送服務人員職業工會」,還推出「超跑險」,避免外送員與名車擦撞,無法負擔天價賠償,而台北市勞動局也已接獲成立「台北市網路平台外送員職業工會」的申請。
外送員的屬性會不會最後變成勞基法裡的例外產業EX空服員之類的處理,這些都是未知數,而且,如果FOODPANDA、UBEREATS兩家業者必須開始幫2、3萬外送員保勞保,這個成本算下來可不得了;業者可能會卻步。而契約也必須全部重寫,因為工時、休假等都需要遵守勞基法;最後工作模式可能也會改變。
如果關係確定是勞雇,反倒平台業者對外送員也有更強的主導與控制權,就沒那麼自由了。法律對於過去未曾出現的東西,規範總是不會完備的,所以對於新興的事物,思考的出發點應該要從「這東西是不是合法」轉換成「法律要如何協助他們創造環境」,台北市、台中市先以成立工會的方式讓外送員靠行投保勞保的做法,會是現階段可以獲得最低保障的方式,黃敬平也建議勞動局應盡快要求平台業者替外送員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團體傷害險,或輔導協助成立美食外送平台職業工會。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jUC5x8FjN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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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愛說話–勞動法系列】
小編週末只想要窩在家不想出門覓食,
大家應該都會和小編一樣直接叫外送吧XD
🏐🏐
近期勞動部發布了兩則澄清稿,係起因於雙十國慶長假接連發生外送員車禍致死之意外。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33702/41959/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33702/41961/
勞動部強調,其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實務判解,查究平台業者對外送員之指揮監督強度,就人格、組織及經濟從屬性等加以判斷,目前已完成勞動檢查的foodpanda及Uber Eats 2家業者,均係依此認定其渠等與外送員間為僱傭關係。
*但外送員可以自由選擇接不接件, 並不像僱傭關係之勞務給付具有固定性及繼續性,且外送員是使用自己的摩托車送貨、自己負擔油錢,是否會因為穿制服、有指定工作時段等因素就具有一定程度指揮關係、而進一步認定為雙方間為僱傭關係,(未來若進入法院)恐有一番爭論餘地呢~
🏐🏐
延伸閱讀:
(美國)參議院通過一項具有里程碑的法案,要求透過網
路平台媒合的企業如Uber和Lyft,必須視合作的司機或外送員為員工,未來可能與一般勞工共享假期、帶薪病假等權益。(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4651)
(日本)「外送員」的工作,並不適用於日本勞基法。他們有點像是便利超商的加盟店主,或是靠行的計程車司機(借用車行的名義,但是車輛卻是自己的),唯一能夠保障他們權益,還是得回歸到職業工會。(https://www.asahi.com/articles/ASM9Z45CHM9ZULFA01H.html)
#僱傭關係
#勞動基準法
#承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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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運將:「沒那種事啦,那又不是他的財產,靠他的車行而已,哪有可能。」車行靠著賺取靠行費,而小黃運將滿街跑,只是僱傭關係所屬的連帶責任,讓車行恐怕得再,加強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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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F 推joker7788996: 靠行實務認為也是成立僱傭關係啦 27.242.231.96 11/13 21:45. 17 F →joker7788996: 至於本文發文前根本連民法都沒翻過 ... ... <看更多>
靠行僱傭關係 在 Re: 停紅燈被後面計程車推撞- 看板biker 的推薦與評價
原文恕刪
→ ultratimes: 刑事哪要多少成本,反正毀損先告 03/18 14:
11
→ ultratimes: 比較要擔心的是,告計乘車你要面對的未必是司機 03/18 14:
13
→ ultratimes: 而是整個車行,這點也要考慮 03/18 14:
13
以往常看到u大師有些匪夷所思的見解
想說點什麼但是想想還是算了
但是這次u大師提到了一個有趣的論點
其實是有論述的價值
所以以下就計程車司機肇事,
被害人能不能連車行一起告這件事
試著就法條及司法實務見解論述一下
以下聲明在先:
1.接下來的內容跟機車馬力型號零件什麼的都沒有關係
主要是與計程車發生事故的時候,
能不能把車行拖下水(X)
能不能請求車行連帶賠償(O)做司法實務判決的討論
可能會有一些法律名詞定義需要說明
當然我會盡量解釋得白話易懂一些
但是如果沒興趣的可以直接左轉離開
2.每個交通事故事實情狀都有所差異
這篇的資訊僅能用作參考,
不能保證一定能對應到所有案例情況
如果真的發生重大事故,建議仍應洽詢律師
3.法學智識無窮無盡,我所知者僅滄海一粟
如果有其他法律同業有不同想法,還請不吝賜教
======================分隔線======================
民法第188條 僱用人連帶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簡單來說,就是員工執行業務時造成他人損害
僱主要連帶賠償
比如說你去麥當勞吃東西,店員不小心把滾燙的玉米濃湯打翻到你身上
造成嚴重的燙傷,雖然店員可能只是工讀生沒什麼錢可以賠
但是麥當勞作為有充足資力的僱主,他必須連帶就員工的行為負責
此時被害人的損失就不至於因為受僱人無資力而無法填補
但是計程車司機跟車行間的關係通常都是靠行契約
形式上可能是司機自己有車,過戶給車行,
或者跟車行租車
或者以車行名義購買車輛
然後車行提供營業車車牌,固定向司機收取費用
這種營運方式
一般實務上認為屬於信託契約
司機是委託人,也是車子的實質所有人
車行則是受託人
在信託契約終止前,這台車(信託財產)在登記上都是車行的
既然靠行是信託契約不是僱傭契約
那能不能以上述民法188條
在告司機的同時把車行也當作僱用人一起求償呢?
https://bit.ly/3vCBZ6c
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24號民事判決
「目前在臺灣經營交通事業之營利私法人,接受他人靠行(出
資人以該經營人之名義購買車輛,並以該經營人名義參加營
運),而向該靠行人(出資人)收取費用,以資營運者,比比
皆是,此為週知之事實。是該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該
交通公司所有,大眾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者
,祇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交通公司所有,該車輛之司
機即係受僱為該交通公司服勞務,則此種交通公司應負僱用
人之責任,方足以保護社會大眾之權益。」
由此可見,司法實務上是認為靠行的車行必須負擔僱用人連帶責任的
再來看看另一個判決
https://bit.ly/3cZ3zSP
台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潘仲輝為靠行於被告陳益民所經營金馬計程車行之計程車駕駛員…違規
侵入對向車道而撞擊由訴外人蘇靜宜所騎乘且搭載原告之車牌號碼YAD-651 號重型機車
(下稱系爭機車),致原告受有重傷而呈現植物人狀態…
被告潘仲輝則以:渠礙於經濟能力有限而無能力賠償,請依法判決等語
被告陳益民另以:被告潘仲輝礙於申辦個人計程車行之條件嚴苛,始靠行於被告陳益民
經營之金馬計程車行而營運,故兩人實際上無僱傭關係存在…
看到了嗎?機車騎士被撞成植物人
計程車司機說沒錢,車行說我不是司機的僱用人,不用負僱用人連帶責任
法院:
「汽車駕駛人若以計程車行之名義購買汽車及參加營運,進而以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為
執業事實申領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者,客觀上即足認係為該計程車行提供
勞務而受選任監督之受僱人; 縱當事人間有相反之約定,該計程車行仍應按照民法第1
88條第1項規定負擔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始符該規定保護被害人之立法意旨。」
最後車行跟計程車司機要一起連帶賠償700多萬
另外車行名下登記了一堆車子
雖然實質所有人是那些靠行司機的
但是登記名義上所有人是車行
如果車行不賠償,能不能強制執行這些車呢?
https://bit.ly/3qYaxw3
發文字號:
法務部 (76)廳民一字第 21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3 日
座談機關:
臺中地方法院
法律問題:甲、乙之計程車均靠行於丙運輸有限公司營業,嗣乙因執行職務,過失撞
傷丁,丁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訴請連帶賠償損害勝訴確定,聲請查封甲所有
而登記為丙公司名義所有之計程車,甲旋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有無理由
?
討論意見:甲說:甲之異議之訴無理由。
理由:甲丙之間有信託關係,在信託關係終止前,甲之計程車於法律上應
屬丙所有,甲不得本於所有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乙說:甲之異議之訴有理由。
理由:計程車靠行營業,不過為行政上管理之便而產生之制度,其本質與
信託關係迥異,甲丙之間並無將計程車之所有權為移轉。以達一定
經濟目的之合意,計程車實際上仍由甲占有使用,所有權亦未移轉
於丙公司,甲丙間靠行之法律關係,自不得與信託關係相提併論,
甲就計程車之所有權,並不因靠行登記為丙公司名義而喪失,自得
本於所有權之作用,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結論:多數採甲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以採甲說為宜。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甲、乙與丙車行間之靠行契約,性質上屬於信託契約 (最高
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三號判決參照) ,即將超過其經濟目的之權利
移轉與丙車行,使丙車行在法律上成為靠行車之所有人。是在信託關係終
止,受託人丙車行未將受託汽車交還信託人甲以前,不能謂該汽車仍為信
託人甲之所有,甲不得本於所有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參照本院七十
四年八月十四(七十四)廳民一字第六四六號函復台高院研究意見) 研究結
論採甲說,核無不合。
結論是可以執行哦,而且實際車主還不能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來對抗被害人,因為車子已
經登記在車行名下了
這種研討會議通常就是實務上碰到的問題
一堆法官一起討論、投票
最後得到一個結論呈給上級法院跟司法院
以後大家原則上就照這個會議結論判
所以也算是可以確信司法實務見解的一種
所以綜合以上的結論是:
u大師說「告下去要擔心得面對車行」其實並不正確
與其說被害人要擔心車行,
倒不如說「車行才怕被害人連他一起告」
如果是上述判賠幾百萬的這種,車行跑也跑不掉
名下一堆車還無法脫產
不賠車子被執行了,其他司機還會來告車行
大概只能拼命跟肇事司機切割吧!
以上一點心得討論,給版友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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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3.20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616057364.A.BBE.html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23.207 臺灣), 03/18/2021 16: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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