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7/15~110/07/21
資格條件:
1、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上學士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就業服務、勞工行政、活動計畫書撰寫及籌劃辦理或人力資源管理等全職工作經驗者(務必於報名表、自傳及檢附之工作證明文件中敘明所屬相關經驗類別;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
2、 熟諳MS Office (Word、Excel、Power Point)文書作業。
3、 工作積極認真擅溝通,勇於接受挑戰者。
4、 具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證照者尤佳。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工作項目:
一、職稱:業務輔導員(職代)。
二、名額:1名,得備取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止。
三、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四、僱用期間: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日止(現缺期間約1年)。
工作內容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 辦理銀髮勞動相關課程活動規劃、推動銀髮勞動政策相關作法規劃及管理檢討執行績效、銀髮個案及企業服務輔導。
2、 各項報表製作、執行中心營運相關事宜。
3、 辦理與就業服務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薪資標準:261薪點(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124.7元計算,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2,546元起),並享有勞、健保等。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email@email.email
聯絡方式: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7月21日止。
八、報名方式:徵才公告及報名書表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點選「訊息中心」/「分署徵才」)下載,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一)至(四)為應附資料、(五)至(六)無則免附;請依序用長尾夾夾妥,切勿裝訂】,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1403許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鳳山就業中心業務輔導員(職代)」 (報名表word或odt電子檔請同步傳送至wlhsu@wda.gov.tw信箱),凡報名表件不全、證件不足或報名資料填寫不明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及自傳表(請以A4紙張列印,自傳以500至1000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橫式橫寫書打,內文字體為14級字)。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紙張內)。
(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
(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原服務機關(構)開具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始得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替代,並請簽名「切結屬全職工作年資」,若未切結者,則由本分署審酌投保金額等因素據以判斷)。
(五)相關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影本。
(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報名,需檢附證明文件。
九、甄試方式:採電腦測試及口試,兩者皆須通過方符合錄取資格。
(一)口試(占總成績100%):
1、 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視情況採遠距面試或現場面試2種方式擇一進行。
2、 如採遠距面試方式,參與者須自備具有穩定網路訊號、視訊鏡頭、麥克風及喇叭等可供視訊之裝置。
(二)電腦測試:按身分别區分如下:
1、一般身分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0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特定對象報名者,需檢附資料如下:
(1)獨力負擔家計者:請出具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實足年齡核計至110年7月14日止)。
(3)身心障礙者:請出具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4)原住民身分者:請出具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6)長期失業者:請出具勞保年資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件及失業證明文件影本。
(7)二度就業婦女: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8)家庭暴力被害人: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請出具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備註: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擇優參加甄試,惟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二)為免浪費行政資源,本職缺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未達2人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分署得逕行再延長公告7日。
(三)報名應考人參加本次甄選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所繳交各項證件影本或資料等不實情事、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選期間發現時,除扣留其所繳交各類證明文件及資料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錄取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公告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報到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四)報名者應確保提供之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相關資訊。
(五)如甄試當日因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以本分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準,並請隨時注意並自行查詢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是否延期。
(六)本分署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工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頂替罪偽造文書 在 Yahoo!奇摩新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Yahoo奇摩汽車機車 「小牛」車禍逆轉!女子疑似為愛頂罪,恐吃上偽造文書和冒名頂替的罪名!
#千萬超跑 #自撞 #駕駛 #頂罪 #Yshare
頂替罪偽造文書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酒駕頂替案】駕駛人與乘客換座位,對警察「說謊」雙雙判刑的案例
前情提要:http://bit.ly/3cxmsLe
關於大家一直問「警詢說謊」構成犯罪的案例,實務上構成犯罪的,「不是」因為被告說謊(被告說謊,根本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章罪名),
而是因為另外涉及例如誣告、頂替、(轉證人後)偽證等妨害司法的罪名。
但這是另一回事,而且是特殊情況,並不代表跟警察說謊就會構成犯罪。不道德或讓人討厭的行為,不一定是犯罪。
因為大家一直問,我再貼一次我在po文下方的留言。拜託,一樣的問題不要一直問,法律和判決都在網路上,自己可以查。
判決是公開的,司法實務見解其實動動手上網就找得到,與其搞一堆有的沒的開會檢討,不如教第一線如何查詢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見解,從有罪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中好好累積踏實辦案的經驗與技巧。
類似的案件,我之前承辦過印象最深刻的是這件酒駕頂替案,這也是「教科書案例」,很「幸運」的,我在現實中遇到。
A喝酒開車,車禍後,為了怕被抓到酒駕,所以在員警到場前,和沒喝酒的副駕駛座乘客B互換位置,警詢時雙雙鬼扯一通。
但這件第一時間到場承辦員警發現有異狀,因此有報告當時的偵查隊與內勤檢察官(我),他們覺得B不是現行犯所以沒逮捕,與我討論法律意見,我也贊同。接著他們 #請鑑識到場針對車內做血跡採證(看看鄉下地方的警察並不會輸給都市地區!)
DNA比對後發現方向盤與駕駛座位旁血跡是A的,副駕駛座血跡是B的。
被告二人偵查悉數否認,進行詭異抗辯(一審中仍否認,他們的抗辯大家可以去看判決),其中B在偵查中有轉證人,具結後經提示鑑定報告仍然說謊,所以我都起訴了(起訴罪名:A酒駕、B頂替與偽證,沒有偽造文書),這件B有上訴到最高法院,
一二審均認定A成立酒駕、B成立頂替與偽證(沒有偽造文書罪章罪名),三審法律審駁回上訴(但是上訴不合法...)確定。
一審判決:http://bit.ly/2IhmtVN
二審判決:http://bit.ly/3cElw8a
三審判決:http://bit.ly/2vFlfkq
而這件案件能夠查出真正駕駛人,不是什麼「天理昭彰」、「媽祖保佑」,也不是什麼辦案大英雄的功績。
最大的關鍵是科學辦案,更是第一線員警到場處理車禍時,第一時間與當事人交談時,他的經驗與直覺發現不對勁,立刻報告當時的偵查隊與內勤檢察官 #請鑑識科員警到場針對車內做血跡採證。
如果沒有那個直覺與第一時間採證保全證據,那什麼都沒有了。
所以我在起訴事實寫下這段「嗣因承辦警員查覺高○ ○及張○ ○所述與在場海巡人員鄭○ ○諭所述有異,且2人受傷部位有違車輛行駛慣性,而循線 查悉上情。」
我知道檢方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書裡寫下這個,在現行警界文化中,不會讓承辦員警得到什麼獎勵,但就是希望透過法院將之公諸於世。而承辦法官也從善如流,照錄這段事實,在司法文書撰寫的歷史上,為承辦員警留下一個小小的念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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