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發現好多人在辦就職週年典禮,才發現自己也就職五周年了XD
千言萬語,可能講幾個小時,寫好幾萬字都不足以表達我對這個「#苗栗縣議員」這個工作百味雜陳,在順利連任後的第一個任期年,我想,還是很簡短的跟各位關心光軒問政的朋友們做個報告好了。
簡單說,議員在法律上被賦予的職權不外乎三個大項
✔️質詢:議會期間,針對縣長施政報告、一級主管工作報告,議員有質詢之權利。
✔️提案:議員代表民意於議會開議時,有提出議案之權利,依照地方制度法亦有「立法權」可針對地方所需提出「自治條例」之提案。
✔️審查:議員應審查政府之施政提案、議會提案、總預算案、總決算案…等關乎縣民權益之議案。
/
#打擊弊端
在我的任內,我們透過質詢,戳破了很多藏汙納垢的弊端,例如:
📌總預算超過三億的「水銀路燈落日計畫電源供應器混充事件」
📌苗栗縣特教中心十幾年的輔具採購弊端
📌縣長公私不分濫用消防救災指揮車
📌縣府浮濫動支第二預備金……
總之,貪贓枉法貪汙舞弊的人,你們要小心了!
/
#完備立法建立制度
過去我在參與縣內很多的社會運動及陳抗,深深體會到,制度的完備,再透過代議士的監督,才能成為讓苗栗進步永遠的資產,所以這幾年我一直戮力地方自治條例及行政作業要點的制定與修正,我在立法努力的成果,共計有👇🏼👇🏼👇🏼👇🏼👇🏼
📌苗栗縣勞工權益扶助辦法
📌苗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苗栗縣大型群眾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苗栗縣消防救護車收費執行要點
📌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作業要點
📌苗栗縣行道樹修剪作業參考原則
📌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苗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作業要點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實施滿額學校作業要點
📌苗栗縣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已通過,待頒布
當然,鎩羽而歸,被大會否決不予以通過的立法提案也是很多啦==,只能繼續努力啦!
/
#回歸基層解決問題
除了法定的職權外,當然,我們常常要深入基層去解決許多民眾的問題,這些年來,我們也處理了好多鄉親多年無解的問題
💪🏼我不關說,當然也不接受關說
所有事情就事論事、依法處置,被我掛電話、拒絕、轟走的人不在少數,敢違法被我知道就別奢望我會接受利誘或威脅,遇到我就算你們這些人倒楣。
💪🏼爭取自來水延管
頭份某些地區幾十年來沒有自來水的地方,我們花了兩年的時間辦了多次會勘、說明會、協調會,最終爭取了近1300萬的經費解決了民生用水問題。
💪🏼損鄰爭議調解
那是小蝦米(受害者)對大鯨魚(建商)的不對等對抗,案發地點在哪我就給點面子不說了,但大家最近如果發現頭份有一棟被破壞的房子拆了又原地蓋回去,那就是我們花了兩年時間花了不下十場協調會去向建商據理力爭討回來的成果。
💪🏼三灣的大坪國小
差點就被縣政府廢校了,我們集結村民眾力爭取,終於保住了縣內唯一「台美自然生態學校認證」的國小。
💪🏼頭份工業區空汙問題
在過去完全沒有科學儀器來做偵測,我透過質詢、會勘,爭取了五架「TVOCs總揮發性有機物質空汙監測儀」,環覆工業區四周,防堵違法排廢問題。
💪🏼督促縣政府落實「體育三級制」
經多次質詢及協調,各單位成功達成共識,2021年直排輪項目將可望完成首批三級制。
💪🏼推動「參與式預算」
苗栗一直有財政紀律的問題,有鄉親反映,為何我們不能自己參與資源的分配?
這幾年,我除了爭取縣府青年事務委員會「青年委員」比例增加以利參與更多縣務資源分配,更推動「參與式預算」,讓公民可以透過審議式民主的方式參與預算的分配實現社會正義,日前縣府也已開始著手辦理,鼓勵鄉親透過「參與式預算」流程自行提案。
💪🏼協助爭取急難救助金
縣內有需要協助關懷的弱勢及無力殮葬家庭,我也結合民間慈善團體或協助向縣府爭取救助金,迄今已有近300萬元的善款投入支持弱勢家庭。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鄉親們有法律問題,我們每周都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由五位律師及一位民間公證人為大家解答法律上的疑難雜症。
💪🏼石虎保育的問題
很高興在諸位議員集思廣益下,討論出共識,當然,問題絕對不是制定自治條例就能完全解決,但在這樣的契機下,過去我在議會提出的各種建議及工法,我也會持續做努力。
/
#議事透明化_開放民眾自由旁聽及錄影
我和志同道合的議員同事們用了很多年的時間,由我一次又一次的提案、溝通、修正了議事規則,甚至還曾經用盡所有的質詢時間只談「議事透明化」的重要性。
在這些年的努力下,我們讓議會殿堂可以「開放民眾自由旁聽、側錄影音」,議會也在今年進入了透明化的年代,所有的議事進行,完全攤在陽光下,沒有人能躲的了收看「直播」的全國公民監督。
/
#認真問政
過去一屆的議員任期,無論出席率、質詢次數、立法提案數我都是第一名的議員,新的一屆議員任期,我還是一本初衷認真監督縣府,出席率和質詢率繼續維持100%。
/
#爭取經費我一樣努力
我在議員的任內,深深感受到苗栗財政困窘的無奈,很多弱勢、建設、災修、學校、社區社團的陳情案件都遇到「沒有錢,萬萬不能」的窘境,縣府能爭取的我不遺餘力,爭取不到的,要我上台北拜託立委、做報告向中央爭取,我義不容辭。
💪🏼截至2019.12.25為止,在五年議員的任內所爭取的經費:💲96,473,895
>>已核定待施作的項目執行後,將超過一億元
/
#未來還要繼續做
👉🏼地下管線共構>>減少路面開挖
👉🏼人手孔蓋下地率提升>>確保路平
👉🏼議事直播擴大辦理>>更透明
👉🏼擴大辦理參與式預算
👉🏼試辦取消機車內側進行機車及二段式左轉
👉🏼繼續爭取頭份第二交流道(隆頂街)
👉🏼各自治條例的修正及制定
以前沒完成的繼續努力⋯
-
🟢然後再瘦2公斤
🟢精進格鬥技巧成為第一位議員格鬥家🤣🤣🤣
/
寫到這,腦袋有點糊了
應該還很多工作沒交代清楚
原諒我懶得再去翻整牆整櫃的資料夾
>>就讓我帶著你們的期待,繼續勇往直前吧!
預算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採購辦理原則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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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議員應審查政府之施政提案、議會提案、總預算案、總決算案…等關乎縣民權益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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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任內,我們透過質詢,戳破了很多藏汙納垢的弊端,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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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採購辦理原則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人民心目中的前瞻】
我們與李彥秀、蔣萬安、王惠美、江啟臣等五位委員辦公室共同彙整民間團體意見與專家學者看法後,已研擬並完成對臺灣未來及下一代有助益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草案版本有「五大特色」:減少舉債、公平合理、帶動國內經濟、設立監督、事後浪費究責機制;「四大亮點」:讓民眾敢生、敢吃、敢住、夠前瞻。
*************************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改善幼兒生養環境以提升國人生育率,完善國內交通運輸系統,保障國人食安權益,培育人才及促進就業,發展國家建設關鍵技術,帶動國家經濟動能,協助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之發展與整合,促進產業升級,帶動國家經濟動能,因應未來新生活趨勢,推動具未來性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三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始能動支。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前瞻基礎建設,指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計畫或依其他法律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或有利提升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及人才培育之社會基礎建設。基礎建設項目應符合左列原則之一:
一、能改善幼兒生養環境,提升國人生育率,解決少子女化危機。
二、能有效保障國人食品安全衛生權益,促進國內食品生產流程、組織運作、品質檢驗之改良,建設無毒家園。
三、能保護自然環境,減輕或避免對環境之干擾與破壞。
四、能提升國人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完善交通運輸系統,符合未來新生活趨勢所必需。
五、能促進產業升級,並提升國家競爭力且具時間急迫性。
六、能開發或提升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促進產業升級,並於未來國內外產業發展中產生領導性及策略性技術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七、能培育青年學習新知識與新技能,成為專業、跨領域整合型人才,並促進青年就業與提升國際競爭力。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幼兒生養環境建設。
二、無毒家園建設。
三、綠能與水環境建設。
四、交通建設。。
五、產業升級與數位建設。
六、城鄉建設。
七、培育人才及促進就業建設。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應考量國產化原則,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就建構產品、工程、技術、採用之設備與零件等應以國產為主,其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以提升國內技術、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擴大內需市場,帶動國內經濟發展。
第五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於施行期間內,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研提前項計畫時,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項目標及衡量標準提出計畫,再共同研商評估其可行性與效益,依優先順序列入計畫。必要時並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人口數量、就業情形、失業狀況及發展需求、財政收支、區域發展、城鄉差距等因素,並以公平原則,合理分配預算。
第六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並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七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第八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第九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結餘款及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適度減縮。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應報行政院核定,並於提次年度前瞻基礎計畫預算時一併送立法院審議。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或命其提出報告。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第十三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每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達預期效益且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前項未達預期效益與重大浪費之要件與標準、應負責人員、責任額度及應負財務責任認定標準及求償方式,由主管機關邀集執行機關研商並於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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