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曾於2006年發表報告,建議政府推廣預設醫療指示,並在公眾廣泛了解此概念後考慮立法。鍾教授說:「雖然香港尚未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但在普通法下,按病人意願的醫療指示仍有法律效力。」//
對公眾而言,「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AD)是一個相對新的東西,甚至有市民各向我們反映公立醫院醫生都不了解這舍政策,不願意為病人簽發醫管局自己本身的AD表格,亦不接受私人執業醫生的AD表格,政策有等於無。要病人有真正選擇是否接受治療的權利,我認為需要AD立法,讓它享有法律地位,並清晰醫生和病人的權責。
預設醫療指示法律效力 在 虎紋姑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預設醫療指示應該更廣泛地推廣!
唔好講果D後生出意外離世
70歲、80歲、90歲人突然離世,你想唔想無喇喇俾人搓爆晒D肋骨,不得善終呀?我唔想囉!
1。病人有自主
「為什麼你會問我?醫生不是應該盡力救到最後?」家人瞪著眼,醫生剛問會否同意不再為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
「為什麼我想作決定,你卻不肯簽名,甚至說不關你事?」病人拿著社福機構的預設醫療指示表格,不滿地問醫生。
「已經『無得醫』了嗎?為什麼要談這些?」病人家人聽到醫護人員約談「預設照顧計劃」,心裡都是一驚。
拒絕心肺復甦術?不用人工餵飼?預設醫療指示?預設照顧計劃?現代病人要懂得作決定──這背景有兩宗法庭案件:
1975年在美國,21歲的Karen Ann Quinlan因為喝酒和服用了安眠藥,在家昏迷失去呼吸,救護車送入醫院後變為「植物人」,一個半月後父母艱難地決定拔掉呼吸機,希望女兒自然離世,主診醫生最初同意,但突然聲稱因為倫理原因決定拒絕,父母於是告上法庭。
當時還是醫生全然「話事」的年代,這宗案件引來全美傳媒追訪,最後上訴到新澤西州最高法院。
法官問:「你要本庭強迫醫生去做違背他理念的事嗎?」
「不是。」律師答:「我們希望照著舊有的行事慣例:當醫生與病人雙方因為意見不同僵持不下時,病人可以請求換醫生。」
律師並在法庭上發表他認為病人與醫生應有的理想合作模式:醫生先告訴病人診斷結果,接著詢問病人想採取什麼處理方式。
法院宣判父親作為女兒的監護人,可以要求醫生拔管,醫生並不會因此付上法律責任;如果目前的醫療團體不同意,可以另找醫生。這件事正式開啟了病人的「自主權」:醫生看法依然受尊重,大家也依然尋求醫生的看法,但是醫療決定的過程起了變化。
自此之後,當醫生要求病人開刀,病人會反問:「是嗎?我要想一想。」醫生要求病人接受化療,病人會反問:「是嗎?我還可以選擇什麼治療方案?」
1995年,美國再有一宗病人個案影響深遠:27歲的Terri Schiavo心臟停頓,腦部缺氧受損,一直依靠人工管道餵飼維持生命。這次不是醫生與家人意見分歧,而是家人之間:Terri的丈夫堅持太太不想做植物人,要求拔掉餵飼管;可是Terri的父母強烈反對,認為女婿是為了一百萬美金醫療意外賠償金。
由於Terri在昏迷前沒有定下預設醫療指示,丈夫和父母雙方不斷告上法庭,兩邊都堅持是維護Terri的意願,政府和法院多次有不同判決,一時丈夫勝訴、一時父母上訴得直,Terri兩度被拔掉餵飼管又再插回,終於在2005年丈夫最後勝訴,Terri第三度被拔掉餵飼管,十五日後離世。
長達十年的官司期間,美國公眾廣泛地討論為自己作出醫療選擇,在組織Respecting Choices大力推動下,超過一百萬人簽署預設醫療指示。
香港在千禧年後亦多了討論,雖然沒有立法讓市民預設醫療指示,但法律改革委員會、醫院管理局等都設計了香港適用的預設醫療指示表格,根據普通法一樣有法律效力。
近這兩年,晚期照顧服務推廣到社區,醫學界和社福界紛紛重提預設醫療指示——在香港推行如何?
明天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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撮自《香港好走 怎選擇》作者陳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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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銀與生死教育學會合辦的「生死學堂」,第二課謝建泉醫生請來有份制定醫管局對末期病人生命治療的指引的謝俊仁醫生,預設醫療指示和設照顧計劃的實施方法他都有份決定;還有實際在病房裡,要和家人病人談最後醫護安排的紓緩治療專科護師廖進芳。
歡迎大家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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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截止日期7/31, 受邀參加者會在8/2有電郵通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