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說,衝擊立法會的義士像Batman The Dark Knight Rises入面啲恐怖分子一樣,所有行為有組織有預謀,想用暴力統治城市。佢咁樣講,令我即刻反思「比喻」、「類比」究竟為何物。翻查了資料,話「類比」就係透過兩件事嘅共通點來論證一啲嘢。我諗,友人想論證義士係錯,咁樣等於用暴力治港,同Bane(Tom Hardy飾演)冇分別。但事實就係,大家對「暴力」嘅定義真係九唔搭八。Bane嘅暴力係炸球場、威脅引爆核彈、困住警察叔叔喺地道、釋放監獄所有囚犯,做完呢啲嘢得一個人阻止到佢,但佢差啲Batman都殺埋!另一方面,義士嘅暴力就係賭上一生的前程,冒住被人告暴動罪,坐十年監嘅風險衝擊立法會,當晚即刻撤退,然之後畀警察大規模搜捕緊,佢地冇嘢好講。咁樣樣,邊到有共通點???如果你都有朋友、親戚對「暴力」嘅定義咁九唔搭八,其實即係無討論基礎,咁回佢一句「都係嘅」就可以,不用費神。有討論基礎才可討論下去。不過我也想講,既然企得起身嘅人,唔企喺雞蛋嗰邊,企喺牆嗰邊把撚咩?😅😅😅😅😅牆嗰邊使撚你企喺到?😪😪😪😪😪😪😪你坐返低啦。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類比 論證 比喻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邏輯思考是成長學習課題
在318以來一連串公民運動的相關討論中,有幾個相當常見的錯誤類比,以及概念混淆。作為一個讀過一點書的鍵盤鬥士,以下我花點時間,把這些錯誤挑出來,當作一些可用的論述武器。
我想討論的錯誤有以下幾種:
(1)把社運當成一般的鬧事
(以後每個人一有事就上街怎麼辦?)
(2)把佔領立法院當成佔領你家門口
(譬如某警察號召去包圍洪崇晏的家,或方仰寧把立院直接比喻成「你家門口」)
(3)把正當性等同於和平理性
(衝行政院那些都暴民啦!或者反對有人在立院裡喝酒)
(4)把正當性跟合法性混淆
(你違法就是不對!)
(打完這幾點突然覺得要討論這種話題有點悲哀)
要討論這幾種錯誤,得先釐清社運的「正當性」問題。正當性不同於合法性。一個運動是合法的,不意味著它就是正當的。反過來說,一個正當的運動也未必是合法的。舉例來說,白狼張安樂帶領一群子弟兵衝立法院,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但卻不正當。何以說這樣的行為不正當,那就必須討論社會運動正當性判準的問題。
(4)
首先,不必多說,合法性不能當作正當性的判準,因為這麼做會大大降低社會運動的效果和可行範圍。合法性必須由司法機關透過法律的詮釋來賦予,但在現代國家中司法機關卻往往做出傾向當權者的判決。而社會運動之所以能有正當性,就是因為(A)它有公益的意涵,或(B)能夠爭取被剝奪的權利。把合法性當作判準,就會讓這兩個目標變成泡沫。社會運動必須能對當權者造成威脅,威脅必須來自對體制的衝撞,那麼,就必須違法。
(3)
其次,和平理性也不能當作正當性的判準。公民團體用沒有那麼和平理性的方式來佔領立法院,可以是正當的。但是,幾個手無吋鐵的人,用超級彬彬有禮的方式侵入立法院,卻可能一點正當性都沒有。正當性總是跟行動背後的理由相關,行動者必須能夠提出恰當的理由,來支持行動的正當性。社會運動不必那麼「理性」(等同於「禮貌」,「秩序」,「道德」,「和平」),但卻要有「合理性」,也就是負責的提出理由為自己的正當性辯護。
既然正當性總是與理由相關,就必須問,基於怎樣的理由,才可以正當的進行社會運動。上述的(A)具公益意涵,和(B)爭取被剝奪的權利,是兩個我認為可以提供正當性的理由。公共利益與人權在法治國家中原本應該由法律來保障,在法律體制無法提供保障時,人民就具備了發動社會運動的正當性。所謂「無法提供保障」,至少包含以下兩種情況:(a)體制內的申訴管道無效,(b)體制內的申訴管道緩不濟急。而這兩個理由也規定了行動者應該進行訴求的對象。公共利益的訴求對象應該是政府,而被剝奪的權利,則應該像權利的剝奪者,以及理應作為監督者的政府提出訴求。
所以,簡單的說,合法性和和平理性都不該被當作社運正當性的必要條件。和平理性或許在某些狀況上可以在正當性上加碼,而有時候過度的暴力則會破壞社運的正當性(譬如沒道理的惡意襲警)。反而,搞錯訴求對象,或者提出與公益或權利無關的理由,就會使得社運失去正當性。譬如帶一群人去跟學生團體說應該要通過服貿。或許當事人誤以為學生因為進到議場裡就突然有了審議的權利。
(1)
而正因為社會運動要求合理性,必須提出理由來論證自己的正當性,因此社會運動當然不是一般的鬧事。阿不然你是有看過流氓圍事在講道理的哦?講到這裡要是還不懂就真的很難溝通了。而且,根據這種嚴格的正當性要求,還有社會運動所要耗費的物質與精神成本,沒事就上街這種事情不會發生。我們應該視一個團體給出的正當性理據合理與否,來判斷要給這樣的團體多少的寬容。當一個團體無法論證自己發動運動的正當性時,我們不但可以合理的予以譴責,還可以以他們為對象來討回他們所侵害的權利(如果他們有侵害的話)。
(2)
最後,來討論一下(2)。當有人在視力 / 智力上無法區分立法院和家門口的時候,該跟他說什麼呢?在介紹給他有口碑的銀杏和優良眼科醫師以外,我們應該告訴他,如果你是有權力的決策者,佔領你家門口對於達成退回黑箱服貿的訴求大有好處,那麼,佔領你家門口當然也該列為選項之一。問題是,如果你這麼罩,你還會沒事和我在這邊喇賽嗎?
最後,推薦這篇精闢的好文,裡面關於正當性,以及社運與法律體制的關係,有更詳盡且全面的論述:「只要不同意體制運作結果,就可以不守法嗎?」(http://goo.gl/OkcEdJ)
類比 論證 比喻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中肯
在318以來一連串公民運動的相關討論中,有幾個相當常見的錯誤類比,以及概念混淆。作為一個讀過一點書的鍵盤鬥士,以下我花點時間,把這些錯誤挑出來,當作一些可用的論述武器。
我想討論的錯誤有以下幾種:
(1)把社運當成一般的鬧事
(以後每個人一有事就上街怎麼辦?)
(2)把佔領立法院當成佔領你家門口
(譬如某警察號召去包圍洪崇晏的家,或方仰寧把立院直接比喻成「你家門口」)
(3)把正當性等同於和平理性
(衝行政院那些都暴民啦!或者反對有人在立院裡喝酒)
(4)把正當性跟合法性混淆
(你違法就是不對!)
(打完這幾點突然覺得要討論這種話題有點悲哀)
要討論這幾種錯誤,得先釐清社運的「正當性」問題。正當性不同於合法性。一個運動是合法的,不意味著它就是正當的。反過來說,一個正當的運動也未必是合法的。舉例來說,白狼張安樂帶領一群子弟兵衝立法院,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但卻不正當。何以說這樣的行為不正當,那就必須討論社會運動正當性判準的問題。
(4)
首先,不必多說,合法性不能當作正當性的判準,因為這麼做會大大降低社會運動的效果和可行範圍。合法性必須由司法機關透過法律的詮釋來賦予,但在現代國家中司法機關卻往往做出傾向當權者的判決。而社會運動之所以能有正當性,就是因為(A)它有公益的意涵,或(B)能夠爭取被剝奪的權利。把合法性當作判準,就會讓這兩個目標變成泡沫。社會運動必須能對當權者造成威脅,威脅必須來自對體制的衝撞,那麼,就必須違法。
(3)
其次,和平理性也不能當作正當性的判準。公民團體用沒有那麼和平理性的方式來佔領立法院,可以是正當的。但是,幾個手無吋鐵的人,用超級彬彬有禮的方式侵入立法院,卻可能一點正當性都沒有。正當性總是跟行動背後的理由相關,行動者必須能夠提出恰當的理由,來支持行動的正當性。社會運動不必那麼「理性」(等同於「禮貌」,「秩序」,「道德」,「和平」),但卻要有「合理性」,也就是負責的提出理由為自己的正當性辯護。
既然正當性總是與理由相關,就必須問,基於怎樣的理由,才可以正當的進行社會運動。上述的(A)具公益意涵,和(B)爭取被剝奪的權利,是兩個我認為可以提供正當性的理由。公共利益與人權在法治國家中原本應該由法律來保障,在法律體制無法提供保障時,人民就具備了發動社會運動的正當性。所謂「無法提供保障」,至少包含以下兩種情況:(a)體制內的申訴管道無效,(b)體制內的申訴管道緩不濟急。而這兩個理由也規定了行動者應該進行訴求的對象。公共利益的訴求對象應該是政府,而被剝奪的權利,則應該像權利的剝奪者,以及理應作為監督者的政府提出訴求。
所以,簡單的說,合法性和和平理性都不該被當作社運正當性的必要條件。和平理性或許在某些狀況上可以在正當性上加碼,而有時候過度的暴力則會破壞社運的正當性(譬如沒道理的惡意襲警)。反而,搞錯訴求對象,或者提出與公益或權利無關的理由,就會使得社運失去正當性。譬如帶一群人去跟學生團體說應該要通過服貿。或許當事人誤以為學生因為進到議場裡就突然有了審議的權利。
(1)
而正因為社會運動要求合理性,必須提出理由來論證自己的正當性,因此社會運動當然不是一般的鬧事。阿不然你是有看過流氓圍事在講道理的哦?講到這裡要是還不懂就真的很難溝通了。而且,根據這種嚴格的正當性要求,還有社會運動所要耗費的物質與精神成本,沒事就上街這種事情不會發生。我們應該視一個團體給出的正當性理據合理與否,來判斷要給這樣的團體多少的寬容。當一個團體無法論證自己發動運動的正當性時,我們不但可以合理的予以譴責,還可以以他們為對象來討回他們所侵害的權利(如果他們有侵害的話)。
(2)
最後,來討論一下(2)。當有人在視力 / 智力上無法區分立法院和家門口的時候,該跟他說什麼呢?在介紹給他有口碑的銀杏和優良眼科醫師以外,我們應該告訴他,如果你是有權力的決策者,佔領你家門口對於達成退回黑箱服貿的訴求大有好處,那麼,佔領你家門口當然也該列為選項之一。問題是,如果你這麼罩,你還會沒事和我在這邊喇賽嗎?
最後,推薦這篇精闢的好文,裡面關於正當性,以及社運與法律體制的關係,有更詳盡且全面的論述:「只要不同意體制運作結果,就可以不守法嗎?」(http://goo.gl/OkcEd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