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師生恆春畢旅出現身體不適 屏縣府高規格預防
籲民眾勿隨意傳播疫情訊息以訛傳訛 避免觸法受罰
針對恆春地區網路社出現墾丁大街有學生確診新冠肺炎訊息,縣長潘孟安得悉後第一時間要求縣警察局及衛生局徹查謠言來源,經漏夜調查,係來自桃園永豐高中畢業旅行團師生領隊計440人,學生自13日下午2時起陸續出現水瀉症狀,少數並有發燒情形,送醫診斷是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惟因逢國內疫情升溫,縣府高規格預防性處理,除進行新型冠狀病毒的採檢送驗外,並要求暫停畢旅行程,師生都暫時安置在飯店房間,禁止外出。
縣府衛生局指出,經過漏夜調查結果,學生陸續發生症狀後,分別送到恆春地區三家醫院就醫,院方於深夜23點55分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由於學生的症狀都是水瀉,極少數發燒,考慮國內目前疫情狀況,當即決定採取高規格方式處理,除進行新型冠狀病毒的採檢送驗外,並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原則,請飯店配合,將生病與非生病的學生分開安置,並要求不得離開房間,全程佩戴口罩。
縣府指出,440位師生中,自13日下午起陸續有70人分別送到恆春的旅遊醫院、基督教醫院及南門醫院,截至今日上午10:30止,留院觀察為31人,其中恆基7人,南門醫院24人,其餘離院休息。至於採檢結果,第一批33人全部是陰性。
衛生局漏夜派員前往醫院及涉嫌場所調查及採檢,已採集食餘檢體、環境檢體及個案與廚師等人體檢體送驗,以釐清食品中毒發生原因;未免影響擴大,業要求涉嫌場所停止供餐進行全面消毒,並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稽查,現場不符規定事項予限期改善,期屆仍不改善將依食安法處辦。
潘孟安縣長表示,針對恆春社群出現不實謠言,除警察局及衛生局應該徹查消息來源,做必要處置,以免以訛傳訛,引起恐慌之外,也要特別提醒民眾,個案及疫情等相關防疫資訊,均應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一對外公布,如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的疫情或防治措施資訊時,應先查證內容是否屬實。
縣府表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一旦隨意散播、轉傳有關疫情的謠言,最高可罰300萬元。
對於這起疑似食物中毒案件,縣府呼籲,民眾平時應落實勤洗手,用餐以熟食為主,與他人共食使用公筷母匙,避免食用未充分加熱的蛋、肉類或生食貝類水產品(如生蠔)等高風險食物;若有疑似症狀者應保留食材,儘速就醫。旅宿及餐飲業者應落實廚房及廁所等環境的消毒與清潔,提供足夠的洗手設備(肥皂、擦手紙等),並留意工作人員(尤其是廚工)衛生及健康情形,如有不適症狀請暫停工作,並於症狀解除至少48小時後才可上班,以確保其他員工及顧客健康。
食品中毒案件處理 方式 在 朱珍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健康Q&A】
政府說不清楚的 瑤瑤來說清楚系列-何謂肉毒桿菌中毒?跟瘦小臉打肉毒桿菌一樣嗎?家中小朋友的一定要注意喔!!!」
肉毒桿菌為極厭氧之產孢桿菌,其所產生之毒素是致病因子。大部分案件屬A、B、E型毒素,極少數為F與G型。E型案件通常與魚類、海產品和海洋哺乳動物之肉類有關。毒素之產生是由於食品處理或保存不當,醃製食品酸度不足或鹼性食物,低溫殺菌和輕微醃後沒有冷藏保存(尤其是在封緊的容器內)。此毒素不耐熱,經煮沸後毒力會消失,但是要破壞孢子則須甚高溫度,E型毒素在低溫3℃時亦會慢慢地產生。大部分嬰兒肉毒桿菌中毒為A或B型毒素引起。
傳播方式:
食因性肉毒桿菌中毒:製罐時殺菌不完全或烹飪不充分,在厭氧情形下,此菌會產生毒素,攝食後引起傳統型肉毒桿菌中毒。
其他案件以家庭式之醃製蔬菜、水果、魚、肉類、香腸、海產品等為主。
創傷型肉毒桿菌中毒:大多來自二次感染,傷口處遭受細砂、泥土之污染,長期濫用藥物成癮者亦會發生。
嬰兒肉毒桿菌中毒:來源為攝食含此菌孢子之食品,而非因食品中有此毒素。孢子存在於食品及灰塵中,蜂蜜偶亦含此孢子。其他型肉毒桿菌中毒:不當的醫療行為。
發病症狀:
其症狀從便秘開始,昏睡、倦怠、食慾不振、眼瞼下垂、吞嚥困難、失去頭部控制、肌肉張力低下及全身性虛弱,有時會發展至呼吸無力衰竭而死亡。此症有很廣泛的特徵及嚴重程度,從輕微至突然死亡。
預防方法:
1.處理及製備商業性之醃製品或保存時,控制過程要有效地滅菌或控制其pH值。
2.宣導家庭於醃製或保存食品時,技術上要把孢子破壞,欲使毒素破壞須要煮沸至少10分鐘且食物要攪拌,或將pH值控制在4.5以下。
3.脹起蓋子的罐製品一定不可食用,開罐後發覺有異味時不要勉強試吃,一有疑問,即勿食用
4.由於孢子於自然界很廣,"1歲以下之嬰兒避免餵食蜂蜜"。
治療方法與就醫資訊:
如有出現疲倦、眩暈、視力模糊、眼瞼下垂、口乾舌燥、吞嚥困難及講話困難等症狀時,應儘速就醫,由醫師診斷可能的發病原因。醫療單位通報後由疾病管制署提供肉毒桿菌抗毒素給予治療,抗毒素只能阻止症狀的持續惡化,無法完全治癒。須數月的時間,待已經受損的末梢神經恢復才能復原。除了抗毒素的治療,呼吸器等支持性療法亦甚為重要,若未經醫療介入,死亡率相當高。
資料來源 : 衛福部
食品中毒案件處理 方式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什麼檢察官總是碰壁?從頂新案看院檢的好球帶~>
前天頂新案件一審判決出來,被告魏應充等均無罪,
判決一出,全民崩潰(還包括檢察官),
至於判決理由,從司法院發的新聞稿來看,
主要是檢察官無法舉證頂新油品來源是病死豬,
且一開始的採樣方式不是正規縝密的方式,
因此不被法院認同~
相關評論或報導可以參酌下面幾個,
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79416/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
為什麼檢察官這次傾巢而出卻落得徒勞無功?
檢察官偵辦21天即起訴,
這樣的偵辦速度,是非常少見的,
地檢署的案件,就算是小小的竊盜或詐欺案件,
偵辦時間也多是好幾個月,流程大致如下:
警察製作警詢筆錄,
檢察官開庭確認一次,
發現新的疑問或事證,再進行調查,再開庭,
發現新的疑問或事證,再進行調查,再開庭(重複下去~),
整個案件處理完畢確定是否起訴,
少則一兩個月,多則半年一年,
回到頂新的這個案件,檢察官僅以21天就偵辦終結,
(當然,檢察官這麼快速,
可能是為了儘速避免社會大眾繼續使用有問題的油品)
這麼短的時間內,
有辦法完成整個案件證據的蒐集,及相關煉油實務的瞭解嗎?
從司法院發佈的新聞稿,
這個案件涉及的專有名詞非常多,
法院因此傳喚了很多專家證人,
並對查扣油槽進行正規的採驗,
經過一年多的審理,做出了無罪判決~
兩批人馬(應該是三批,包括新聞記者的報導)的判斷擺在眼前,
你說我要相信誰?
1.新聞記者
有截稿壓力,這麼重大的新聞,為了求快速,
相關報導是比較肢離片段的~
2.檢察官
在21天內對這麼複雜的案件進行偵辦,採集方式有問題,
且就煉油過程似乎沒有專家團隊做為支持,即行起訴~
3.法院
經過一年的審理,採取正規採驗方式,
且聽取雙方意見及專家證人的證詞,
進而做出無罪判決~
我相信法院~
中華電信有一句話:世界越快,心則慢~
檢察官這次是,速度越快,心則亂~
為了求快,沒有準備好就起訴,
甚至越南當地的養豬場勘查,也是一審開庭期間才跑去的,
這樣能說是已經準備充分了嗎?
不過喔,以事後論來指摘檢察官,並不是那麼公平,
偵查,就跟打仗一樣,會有戰場迷霧發生
(戰爭迷霧:指戰爭中由於對敵人情報不清楚
而無法確認除友軍所在以外的大部分地區,
敵人的分布及活動情況)
在那當下,
很有可能發生自認為已經完全掌握瞭解全部事證,
其實並沒有的情況!
(特別是在你急的時候~)
另外檢察官這次似乎有誤判情勢的情況~
根據k的觀察,
相較於法官,
檢察官辦案抱持著有罪推定的想法的比較多(職業病?)
在一般案件裡,法官對於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會採取一般的態度
也許是無罪推定,也許有一點點的有罪推定的心態,
覺得既然檢察官都問過了,應該就是那樣子,
(其實對這點我是很有意見的,
你去看檢察官的筆錄,通常是重複警察製作的筆錄,
在問相同問題,
其實檢察官是在警察設定的腳本裡辦案,
法院相信檢察官,也誤入這樣的陷阱,
而有些警察製作筆錄的過程是充滿誘導性很有問題的~)
不過勒,遇到社會矚目案件,
檢察官跟法官的心態都會產生變化,
檢察官原本的"有罪推定"心態會變得更加強化,
法官的"無罪推定"心態會更加強化更加堅定,
你去看看謝依涵或鄭捷的案件,
他們雖是重罪,但因社會矚目的關係,
在法庭上的程序保障,是強化版的~
(不然鄭捷殺人,監視器錄影歷歷在目,
有什麼好審的可以搞這麼久?)
院檢的心態既是往相反方向跑去,
檢察官怎麼能以以往院檢和樂一家的心態
去期待法官會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
另外有律師說這樣的判決,認證了大便做為原料也沒關係,
反正只要成品出來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就可以了
我覺得那樣的說法是流於意氣,
其實相關法規對於食物及添加物是有規定的,
就是不能是變質腐敗或有毒有害人體健康的物品,
如果廠商要鑽法律漏洞,說那食品原料沒有這樣的規定,
那也是立法的問題,
在原有法規是這樣的情況下,法院也不可能自行造法說這樣不行,
這個案件並非法院認證
可以用上開物品甚至大便作為食品原料,
只是檢察官在頂新油品的原料來源這個地方,
無法證明到法院可以接受的程度,
法院才會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無罪,
其實法院這樣的態度是正確的,
在全民皆曰可殺的情況下,要做出媚俗的判決,很簡單,
要做出無罪判決,需要很大的勇氣,
對於承辦法官,k是抱持敬佩的態度在看的~
相關法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
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
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
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
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
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
、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
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
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
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
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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