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要走回頭路了嗎?】
11月21日食藥署召開「研商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座談會」,
邀請了32家廠商、新竹市米粉商業同業公會、3個消費者團體(主婦聯盟、董氏基金會,以及未出席的消基會)討論要將米粉的含米量下修,
主婦聯盟和董氏基金會在會議上分別提出「含米量不應該下修」,
以及「出席團體多為業者,代表性不足」的意見。
依據現行規定,含米量100%才可稱為米粉、純米粉,50%上可稱為「調和米粉」,米量未達50%之品名不得為純米粉、米粉或調合米粉,業者應自訂與產品本質相符之名稱。
而業者在會議上卻要求含米量 #只要5%就可稱為米粉!
食品藥物管理署不理會消費者團體的的意見,逕以「業者意見」為共識,陳列於會議紀錄:
(1)在資訊透明且不致消費者誤解前提下,可稱米粉,但應標示主成份百分比。
(2)請新竹市政府或新竹米粉商業同業公會進行消費者對米粉主成份百分比認知調查,包括可接受的口感及品質等,以提供檢討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參考。
這實在太荒謬了!
如果食品的品名標示可以由業者說了算,
那過去我們逐步修正的果蔬汁、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人造奶油以及食用油品的標示規定是不是都可任由業者修改?
米粉業者動輒以「衝擊外銷」的理由要求下修含米量,
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
#食品專供外銷者 ,其標示事項得「免依本法第22條規定辦理標示品名」。
台灣的食品安全不能再走回頭路,
我們要求TFDA不可以修改現行品名標示規定!
※主婦聯盟 回應1121座談會聲明稿 -「米粉,就該是米做的」http://www.huf.org.tw/essay/content/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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