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這群學生拍拍手杜絕不當剝削青少年勞工的惡性循環
#自己的勞權自己救
建教生專法明文規定保障建教生權益,業者只以主管管理不當與解聘來與建教生和解,無異於河蟹其剝削建教生的責任,請教育部與勞動部要依兒童權利公約與建教生專法及勞基法積極處理該起案件,切勿讓業者與學校逃避相關法律責任!
(摘)最美麗的風景,最醜陋的主管!國內知名旅館業者富野集團經營政府斥資近四億元打造的武陵富野渡假村,周圍風景優美,房價一晚四千六百元起,不算便宜。但業者以實習成績威脅,強逼多名大學實習生、高職建教合作班學生加班。學生反映不想「做功德」,業者竟罵學生好手好腳卻怪東怪西。學生忍無可忍,上月抱著玉石俱焚的決心從宿舍逃到台中市政府檢舉。市府介入後,業者才補發上萬元加班費,兩名直屬主管分別記大過與離職,雙方在調解會前和解。
東方設計大學五專部餐飲科五年級鄭姓學生附上一份「不自殺聲明書」向《蘋果》投訴,表示他和一批高職建教合作班學生在武陵富野渡假村實習,卻遭主管以成績威脅,強逼「做功德」,希望《蘋果》幫幫他們這些在偏遠山區工作的人。
《蘋果》與他們約在台中市政府前見面,一群人由正職盧姓員工帶領,坐車上百公里,花了超過三個小時前來。他們說是偷偷逃下山的,因為如果被公司知道,就會被關在宿舍,甚至是全部開除,但他們和家人討論過,如果不反映,下一批的實習生甚至正職,也會遇到一樣的事情,「那不如就這麼一次豁出去!」。
鄭姓學生表示,他們幾乎每天打卡後都被餐廳楊姓主任等主管留下來做份外的工作,但不給薪水,全是「做功德」。而高職建教班一年級學生依規定不能加班,但主管仍瞞著學校、家長要求加班。部分學生沒有經驗,所以動作較慢,常從早上十點做到晚上十一點才能下班回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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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月份教育部公布的[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調查報告]
http://140.122.79.150/coedu/Bulletin/detail/no:18
這是官方的報告,跟你實際的觀察是否一樣?
今年台少盟與民間團體的夥伴將會提出
#民間版的建教法實行五年體檢報告
#你的看法是什麼
新聞聯結:
https://reurl.cc/vkY8j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52的網紅鄭麗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鄭麗君: 一、香港僑生被暴力架離事件 部長請問您是否知道昨天有三位在台大、政大讀書的香港僑生在「香港經貿文化辦事處」被保全人員強制驅離?有學生被拉扯脫離現場、還有學生整個人被抓起來摔到地上,這件事情你知道嗎? →香港財政司長目前正在訪台,昨天下午會晤賴幸媛,三名港籍學生為表達訴求,...
餐飲 建教合作班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摘)為鼓勵更多學生學習一技之長及朝向類科領域進路發展,落實照顧弱勢族群學生能免於經濟因素而中斷技能學習的目標,教育部自107學年度起建教合作班將全面實施免雜費,107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共1萬3865人,科別主要集中汽車修護、餐飲、觀光、美容美髮等。
餐飲 建教合作班 在 家醫/職醫_陳崇賢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哪些行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
醫師納入勞基法吵得沸沸揚揚,你知道還有哪些行業不適用勞基法嗎?我自己是不知道啦,所以查了一下。
原來軍、公、教都不算在勞基法適用範圍;運動員也不算在內。
比較讓我驚訝的是,A.3的《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其中包含了:
夜市、巷弄間飲食、小吃、飲料攤勞工,以及宴席包辦(如外燴)的受雇總舖師和「水腳」(廚師幫手)等。
所以之前路邊看到的一些飲料店,徵工讀生的薪水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也是合法的囉?(只是社會觀感不佳而已)
------ 不想點連結的,直接下面看 ---------------
大家可以來對照看看:
(A) 不適用之各業
1. 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4. 家事服務業。
(B)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 其他不適用者:
1.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餐飲 建教合作班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鄭麗君:
一、香港僑生被暴力架離事件
部長請問您是否知道昨天有三位在台大、政大讀書的香港僑生在「香港經貿文化辦事處」被保全人員強制驅離?有學生被拉扯脫離現場、還有學生整個人被抓起來摔到地上,這件事情你知道嗎?
→香港財政司長目前正在訪台,昨天下午會晤賴幸媛,三名港籍學生為表達訴求,在香港經貿文化辦事處、誠品書店信義店連續兩個地點,都被保全人員以暴力拉扯、強制驅離,以暴力拉扯驅離。
包括日前的文林苑抗議聲援行動,警察濫公權力,導致漣漪般保全人員也以為自己可以這樣暴力對待善良的學生和民眾。
教育部知不知道昨天這些學生現在情況如何?有沒有去關心了解?我要譴責暴力,教育部在談學生受教權、就學權益之前,應先談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
二、建教合作生相關問題
1.建教合作制度幾年開始試辦實施?→58年
2.現在建教生有多少人?→約三萬五千人
a.過去十年就讀建教合作教育班的學生人數成長多少?→近兩萬
b.過去十年建教合作機構家數成長多少?→一千三百多家
3.當初實施建教合作目的為何?→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一條:為求教育與國家建設配合發展
4.建教合作制度是為了培養「技術人力」?還是「產業人才」?
5.目前參與建教合作的事業單位,最多的是哪些產業類別?→依合作事業家數多寡為:美容科1347、餐飲管理科1090、商業經營科901、資料處理科340、流通管理科326
6.在餐廳、超商接受實習培訓的建教生,部長你覺得他們未來會成為「技術人力」嗎?(若第三題回答「產業人才」,即改「產業人才」)
7.部長知道這些學生之所以這麼辛苦地選擇唸建教合作班的原因為何嗎?
8.這些建教生大多是為了學習一技之長而選擇念建教合作班,但不論是選擇參與哪種型態的實習,都至少有一年以上的時間是待在事業單位實習,可是部長,曾經在超商上過班的學生跟我說只要花兩天的時間,就可以學會超商95%以上的工作內容,還有在餐廳有需要花到一年以上的時間來學習端盤子打掃的「技術」嗎?
9.這些學生待在事業單位學習不到技術,卻又因為大多時間待在事業單位,在校學習到的知識有限,導致學理知識、實務技術兩頭空,這樣有符合當初實施建教合作制度的目的嗎?對學生未來的職涯發展有幫助嗎?
10.所以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是不是應該定期檢討合作的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像超商這種學不到什麼特別技術的行業類別,是不是應該取消?
11.建教生除了為學習一技之長外,還有另外一大部分原因,是因為他們大多來自於弱勢家庭,以為有生活津貼,可以減輕家裡負擔,而選擇唸建教合作班,結果到了實習單位,卻處處遭受不合理待遇,本席隨便說幾個案例給部長聽:(略)
13.以上種種不合理的情況產生,除了惡質的事業單位有責任外,學校有沒有責任?假如發生類似的事情,學校應該要如何處理?
14.跟學校申訴有用嗎?我再唸幾個案例給部長聽:(略)
15.部長,以上這些案例,證明廠商和學校多為共犯,這些學校和惡質的人力仲介公司有何差別?假如把學生的權益保障,全部寄託於學校,你覺得有用嗎?假如真的有用,為什麼學生遇到問題,常常投訴無門?被各單位互踢皮球?往後再發生爭議,繼續透過學校與廠商協調,有用嗎?你認不認同應該建立一個正式的「建教生申訴審議會」,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16.上面這些案例,難道都不曾向學校申訴,請學校出面協調嗎?可結果就是我們看到的,學校和廠商是連成一線,一起對付全力不對等的學生,這樣你還要跟我說學校出面協調會有
17.最後,請問部長,你求學的時候,朋友多不多?
18.那你覺得有同儕的陪伴,學習效果是增加還是減少?
19.那你是否認同,建教生在事業單位接受訓練的時候,也要有同儕陪伴,共同成長激勵?
20.所以是不是應該要明訂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的下限?最少應該有幾人?
結論:
部長,上一屆「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差一點未能通過,就是因為少數幾個委員杯葛人數下限,那麼請你好好跟你們的黨籍立委好好溝通,讓確實對建教生有利的法案趕快通過,不然三萬五千的建教生將因為你們的怠惰,持續處在水生火熱之中,這樣你對得起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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