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大家分享一個秘密。
當我第一次去出版社簽署出版合約時,夢想成真心情當然雀躍。
編輯卻表情凝重,煞有介事的說:
「有些作家之間的禁忌,我有責任事先告訴你,你也必須要遵守。」
「我知道,不能跟讀者談戀愛吧?」我。
「不,我才不管這種事。」編輯。
「那到底是什麼禁忌?」我。
「是一些禁語,無論如何都不能寫在故事上的,不然作者會受到非常嚴重的後果。」編輯。
「意思是限制級的情節?」我有點不太明白,聽編輯表情凝重,我也不禁緊張起來。
「不!禁語是一些字詞,雖然一般來說並不會用到,但有時候啊,每行的第一個字,排版時剛好組合到,但放心,為了大家安全,我們會負責修改的。」編輯露出親切的微笑。
「如果…不小心出版了…會發生什麼事?」我嚥下口水。
「曾經有一個作者,將禁語隱藏在每頁的最尾一個字,隔天他家裏發生火災,被燒死了。」
「那禁語是什麼?我會小心一點。」
「抱歉不能告訴你。」
「咦?!那我怎麼會知道。」
「出版社會負責把關的,放心。」
「但…但是我很想知道到底禁語是什麼東西!」
「不行,若你堅持的話,我們的合約會立即終止。」
「好好好,我明白了…」
「謝謝你的合作,請你好好的在截稿日期前,把初稿傳送給我。」
離開出版社後,我滿腦子都是有關禁語的事。
作為一個創作者,首要條件是要有旺盛的好奇心。
之後的幾天,我根本沒法好好創作,於是我便開始在網絡上搜尋關於作家禁語這件事。
結果根本沒有任何收獲,搜尋出來的都是那種「不要吃掉讀者」「不要寫同一題材太多」「不要鋪伏線鋪到自己都忘掉」等等的一般答案…
終於我忍不住打電話給編輯。
「有寫作上的困難嗎?」編輯。
「不,我想問的是禁語的事。」我。
「我以為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
「禁語跟鬼怪有關嗎?」
「你寫鬼故事也別太上腦。」
「那跟政治有關吧?」
「不,我們擁有出版及言論自由。」
「那…」
說到一半,編輯中斷了我的話:「別再深究了,這也許是先兆,受禁忌誘惑的作者會泥足深陷在詛咒的漩渦中不能自拔。」
最後,編輯只冷冷的一句:「好好寫作吧。」就掛線了。
這完全觸動到我偏執的個性,愈是不讓我知道,我愈想知道!最後,我去了圖書館,開始尋找關於作家禁忌的書藉。
終於,我找到編輯所說,幾年前有作家因觸犯禁忌而家裏火燭被燒死的新聞。
那篇報導有說到作家在故事中,描述了一件二十多年前的事。
有了這個線索,我便開始尋找二十多年前的報紙,發現很多報導內容都被剪碎了…
我只好根據相關的日子尋找外國的報紙。
終於!我找到一篇二十多年前,2019年的報導。
報導上有一張照片,背景是一片火海與煙霧,宛如戰爭場景一樣。
一個穿黑衣服的少年,他的裝束不像是軍人,並沒有任何武裝,高舉著一枝旗幟。
上面的八個字,我不懂得怎樣讀這些字,這明顯不是現代使用的文字。
我從報導內容猜測,其中兩個字應該是某個地方的名字。
正當我想查探這些文字的內容意思時,圖書館突然出現十多個全副武裝的人包圍著我。在完全弄不清狀況之下,我被電擊至失去意識了。
當我醒過來,發現自己已身處在監獄內。
跟我同囚室的一個老態鍾龍的囚犯,問我為什麼被送進來。
我告訴他關於作家禁忌的事。
他眼神深邃,露出意味深長的笑容。
跟我說了一個關於「香港」這個地方的科幻故事。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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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囚犯衣服 在 小劉醫師-劉宗瑀Lisa Liu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外科醫師評<<72分鐘轉變一個好人為殺人犯>>影片
#史上最用力的一次超長分析文
節目依舊太多破綻
1.沒了呼吸、摸心跳呀!叫叫CAB急救啊!
現場有無AED?扒開衣服摸胸口急救總該識破假人模型吧
#多些知識可以讓你認出誰在騙
2.此種實驗設計違反倫理道德
當然知道為了節目效果可能很多剪接
#甚至有可能我們觀眾被告知的受試者也都是假的
#就跟當年大衛魔術一樣電視前全部假的
但
對於這類違反倫理道德的實驗其實很危險(見後文)
3.
影片中隨手將人推下後
受試者轉頭接受演員群的安慰
中間是甚麼情緒流動我不太能理解?
影片強調72分鐘
但實際上這類心理逼到極限設定環境都需要封閉加上長時間
#除非72分鐘內簽下了甚麼鉅額賠款或不對等條約
基本上
面對這樣不公義不正確的時間
隨時只要拍桌起身大喊"停!"
一切就能結束...
--
節目中提到的知名心理實驗:
《路西法效應:好人是如何變成惡魔的》
(The Lucifer Effect: Understanding How Good People Turn Evil)是著名心理學家菲利普·津巴多2007年出版的著作 。
史丹佛大學心理學系於1971年實行了舉世知名的「史丹佛監獄實驗」,實驗中安排了二十四名身心健全的男性,一半的人扮演囚犯,另一半則扮演獄卒;在原本預計持續兩週的計畫中,僅執行了六天便被迫中斷,因為當時無論監獄內外,情況皆已全然失控。
津巴多在書中首次詳細敘述了史丹佛監獄實驗的經過,並且對阿布格萊布監獄虐囚案中美軍獄警虐待囚犯的現象作出了社會心理學解釋。
所謂路西法效應,是指一些平凡人或社會團體,在特定情形下,人格、思維和行為方式會忽然墮落,將人性中邪惡一面釋放出來,集體作出有違道德的行為,甚至反人類罪。
路西法效應成因如下:
1.盲目服從權威與紀律,使人漸漸地放棄獨立意識,失去自我決斷力,從而不經批判地接受上司或權威人士的不人道命令。(例:紅色高棉大屠殺,軍人盲目服從獨裁政權命令,血腥鎮壓異見人士)
2.被下令去集體作惡,分散與推諉個人之責任。(例:希特勒命令黨衛軍及德軍集體執行屠殺猶太人)
3.將其他人或個體去人性化,減低對其作惡的罪疚感。(例:納粹德國在政治宣傳中將猶太人比喻為「老鼠、寄生蟲」;盧安達大屠殺時,胡圖族人稱圖西族人為「蟑螂」)
4.將自己去識別化。透過匿名、變裝等方式,避免為自己的惡行承擔責任。(例:三K黨戴頭套匿藏身分屠殺黑人)
5.群體情緒化,互相加強彼此共同作惡的認同感,不再容易接受外來的意見,在有意無意下跨越自己的道德底線。
#提出這樣知名效應的心理學家卻後來評價兩極甚至被指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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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面對這種"在自由開放環境下憑藉自我意識自覺"如你我
看了都會不舒服的負面傷害他人畫面
下意識會想要閃躲那是正常的
但
有沒有聯想到近來哪個國家
哪個曾經美麗的城市
一年來如火如荼上演了真實的恐怖實境秀?
#是的我就是說香港
#世界萬物都跟政治有關
近來分享香港的揭露報導時都會發現
如同石沉大海般觸及量銳減
少數幾則留言會看到網友們說"太沉重了"
沒錯
誰不想要每則發文都是陽光沙灘猛男萌犬美食加小笑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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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真實就發生在那邊甚至步步逼近
"善與惡有時不是獨立而是模糊邊界共存的"
"路西法效應:權力、情境以及默許,讓結構中的人們都犯下惡行"
面對恐怖邪惡步步逼近
與其理論或是束諸於情都是無意義的
#因為邪惡就是要藉由疼痛達到目的
目的是奪取權力
然後更進一步的擴大控制整個情境
而我們
正常人如你我
看人流血會難受
看流浪動物被撞會哭泣的正常人你我
我們能做的就是
"直視"
然後勇敢地說"停!"
真實拍攝!特别节目邀請心理學家做實驗,他只用了72分钟,將一個好人瞬間變成殺人犯!(小編:人性难测!)
香港囚犯衣服 在 八鄉朱凱廸 Chu Hoi Dick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北角警署侮辱被捕手足極可恥
文:腸
魔警惡行層出不窮,要求北角警署內被羈留的市民一律穿著灰色衫褲,並以此裝束步出警署。
此舉非常可恥,完全違反基本人權,尤其是無罪假定及免受「有辱人格待遇」的權利。
正如歐洲人權法院於2008年的Samoilă and Cionca v Romania一案[1]中裁定, 強迫未經定罪的人身穿囚犯裝束上庭受審,相當可能向公眾發放錯誤信息,以為受審者肯定有罪,除非當局能證明該人本身沒有足夠衣物,否則此做法完全無理可據。
儘管案例多牽涉被羈留人士被迫身穿囚服出席法庭審判,但歐洲人權法院其後於Jiga v Romania案[2]強調,有關原則的重點,在於當局不得在公眾可見之處,對只是暫時被羈留的人士施加暗示罪責的措施或安排。
無論魔警本意是否如此,強迫被捕者統一裝束,客觀效果明顯是將他們標籤為有異於一般市民(甚至一般疑犯)的群體,損害其於公眾眼中的形象,無疑與無罪假定的精神徹底不符。
無論如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早於1994年[3]引用《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指出,即使是已定罪的囚犯,亦不得被迫穿著「有辱人格或有失體面(degrading or humiliating)」的衣服。此乃所有政府都必須遵守的最低人權標準。被羈留人士在失去自由期間不被獲准穿著自己的衣服,正有違上述最低標準,構成《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即《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所禁止的「有辱人格待遇」[4]。
圖:Stand News 立場新聞
[1] App No 33065/03 (ECtHR, 3rd Section, 4 March 2008) at paras 99-100 ('... N’ayant pas été démontré que les requérants ne disposaient pas des vêtements adéquats, la Cour estime que cette pratique était dépourvue de toute justification et qu’elle était susceptible de renforcer au sein de l’opinion publique l’impression de culpabilité des requérants').
[2] App No 14352/04 (ECtHR, 3rd Section, 16 March 2010) at para 100 ('... il convient toutefois de s'assurer que les mesures prises à l'égard des détenus à titre provisoire ne sont pas de nature à porter atteinte au principe de la présomption d'innocence. Le caractère public de la mesure constitue en l'occurrence un élément pertinent à prendre en considération ...').
[3] See Womah Mukong v Cameroon, Communication No 458/1991 (10 August 1994) UN Doc CCPR/C/51/D/458/1991 at para 9.3
[4] ibid at paras 2.3,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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