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軌的警察法規的範圍應該至少要有
警察法包含警察法施行細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服制條例 內政部組織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國家賠償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以及相關大法官釋字(287、313、491、503、523、559、575、603、626、636)等
警察職權行使法包含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警察遴選第3人蒐集資料辦法 釋字第535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則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辦法 莫入物品處分規則 居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釋字:166、251、666、689等
行政執行法包含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法務部函示 釋字588等
集會遊行法包含釋字445與718號(含李震山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
警械使條例包含醫療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警械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警察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包含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與法務部Q&A
行政程序法共有175之1條以及相關行政法理
上述只是最基本的
還有諸多警察法學理論
所以選教科書自行閱讀者要自己清楚判斷喔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在 阮昭雄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注意小細節,保護全方位
近期社會治安事件層出不窮,讓我不得更加注意我們周遭環境的安危,然後我發現到台北市總共有416座公園,但卻只有90駐衛警做巡邏的工作。
這不僅人力上明顯不足,對台北市民的安全也是一大問題所在!進而又發現到駐衛警平均年齡:52歲;再者駐衛警執勤裝備受限於《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只能配備警棍、警笛、手電筒等。駐衛警性質類似保全,並無司法權!我認為,駐衛警應與地方警政單位做好橫向連繫,遇到刑案就立即向分局或派出所通報,請求警察支援,如此才能有效防堵犯罪,維護公園治安,並保障駐衛警安全,相對的台北市民的安全才能多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