琪銘從貼近鄉親民眾的互動中,知道大家對日常搭乘遊覽大客車的安全非常關心。尤其是近來毒品氾濫,民眾一定更擔心:我們的家人子女坐的遊覽客車司機是不是有吸毒駕駛?
發生了幾次遊覽車意外事件,影響大家對出遊的意願,對正派遊覽業者及民眾旅遊規劃都是傷害。為了正本清源,有必要透過修法來框正對遊覽大客車駕駛的管理。首先,針對具有高度危險且再犯率極高的吸毒及性侵犯,琪銘率先提案禁止擔任,獲得趙天麟等幾位委員共同連署,並經立法院一讀通過。下會期琪銘將進一步請交通委員會支持排案。務必要給民眾一個優質平安的搭乘信心!確保乘客生命及公眾安全!
為鼓勵更生人,刑期執行完畢後十年無再犯紀錄者,顯見其己獲得成功的社會矯正,提案中許其得再辦理「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46051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駕駛人登記證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天發生的不幸悲劇,駕駛到底是受僱於友力通運公司還是蝶戀花旅行社,由於涉及事後責任的追究,兩方一直互踢皮球。
報載今天下午,台北市勞檢局初步認定司機受旅行社指揮監督,蝶戀花與司機間存在雇傭關係。依目前顯示事證,以實質觀點而言,這個認定的確實性很高。
問題是,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大客車職業駕駛在法令上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所僱用、派任,並申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這個登記證上的受僱公司,應該記載的是「友力通運公司」。事實上,友力通運公司在交通部的公開登記資料中,亦記載康姓駕駛是其司機。
這個實然與應然的斷裂,不僅反映出目前所謂的「靠行」亂象,更反映政府管理上的重大疏失。
目前交通法規要求運輸業者對駕駛進行一定的管理監督,例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要求「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其調派駕駛勤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等規定。但問題是,現實上僱用以及調派司機的竟然是旅行業者。
這個實然與應然的斷裂,不僅讓事後責任的歸屬發生爭議,更嚴重的是讓法規建構的管制機能蕩然無存。然後,政府也長期放任這個離譜現象繼續存在?
現行關於旅遊及交通的法規,確實有大幅補強的必要,這兩天也大致分析盤點完成,將積極推動修法。然而,如果最後在執行層面上不能落實,還是無法真正達成避免悲劇再度上演的目標。
駕駛人登記證 在 李昆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遊覽車業雇無照駕駛肇事 擬廢照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有鑒於遊覽車事故頻傳,且發生翻車意外遊覽車司機被查出無照駕駛,立委連署提出「公路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明定「遊覽車客運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停止營業處分六個月;因而肇事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由立委李昆澤、姚文智、李應元、邱志偉、許智傑、魏明谷、蔡其昌等二十五位委員連署提出的「公路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昨(二十五)日經院會一讀程序,排入交通委員會審查。
李昆澤指出,六年前(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發生有史以來最嚴重的遊覽車事故,載者高雄市鼎金國小學童與家長的遊覽車行經梅嶺發生翻車意外,造成二十一死二十四傷,經查該遊覽車司機竟然沒有駕駛遊覽車的執照。
六年後(今年五月),又發生一輛搭載韓國團的遊覽車於花蓮太魯閣翻覆,肇事原因竟然是遊覽車司機未領有職業大客車駕照,不熟悉駕駛所致,雖然這次幸好全部十五位遊客只有輕傷,但已賠上我國國際形象。李昆澤進一步指出,在遊覽車違規意外中,以遊覽車客運業者未雇用合格之遊覽車駕駛員屬最危險的情況,因為遊覽車不行駛固定路線,對各種路況的應變要求較一般行駛固定路線者高,是以為保障遊客安全,遊覽車駕駛人依規定須持有大客車駕照三年,接受六小時以上的職前專案講習,取得遊覽車駕駛人登記證才能開遊覽車。
可是,李昆澤又說,遊覽車駕駛人是否是合格的駕駛,現行只靠民眾於上車前應先留意遊覽車駕駛是否領有遊覽車駕駛人登記證,是不夠的。因此,為使遊覽車客運業者不敢再派任沒有職業駕照或不合格的遊覽車駕駛,他乃提案,增訂遊覽車客運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停止營業處分六個月;因而肇事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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