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朋友吃9萬罰單 法官撤銷罰單:無責任不罰?】
📌借車給他人使用卻因他人違規遭開罰,責人歸屬主體為何?
1⃣️警察得確認駕駛人身分之情形:(例如臨檢未遭拒絕)
因「無責任即無處罰」,車主既然非開車的人,且警察已知駕駛員身分,則應直接對違反交通規則之駕駛人裁罰。
2⃣️警察無法確認駕駛人身分之情形:(例如臨檢遭拒絕、舉發、測速照相)
✏️由於舉發、測速照相、臨檢遭拒只能知道車牌,不一定會拍到駕駛人,駕駛人通常為車主本人,因此推定違規的人是車主。
✏️交通部(77)交路字第003343號函要旨:「查逕行舉發案件係以車輛所有人為違規舉發對象,車輛所有人不舉證告知駕駛人誰屬,自可認定其為違規行為人。」
✏️故若車主能舉證當時開車的係特定駕駛員,則可免罰;若車主不能舉證駕駛員為何人,基於車輛保有人之身分,自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否則將導致「車主將車輛借給擅長違規之人且又無法舉證、或藏匿駕駛人身分証據而導致無法對駕駛員開罰、車主亦免罰之情形。」
📌本案法律評論:
本案實際上駕車的馬姓男子拒絕臨檢,警察因無法確認馬姓男子身分,而只能記下車牌對車主開罰,因此邱女須舉證駕駛人為馬姓男子方可免責。惟台中地院行政庭僅以邱女「不會開車、沒有駕照,也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提出應歸責的駕駛人,已證明自己無違規行為」而判邱女免罰,然則邱女並未舉證實際駕駛員馬姓男子為何人,警察或監理所亦無從對馬姓男子處以罰鍰,車主此種「幽靈抗辯」恐將導致罰不到車主,也找不到真正駕駛人之情形,似有未當。
📌相關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519969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駕駛人 注意義務 在 負能量宅肥窮魯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文末晶隨『反正只要你有本事,你也可以提昇階級,享有特權。這就是中華民國的法則。』
真棒
中華民國的路權設計,統計科學只是輔助,核心思想則是階級。
四輪比二輪高級,所以汽車比機車有更大的路權。機車被限定在外線車道、專用道、不能上國道以及強迫性的兩段式左轉。這些未必需要通過道路管理科學的檢驗,只需要確認四輪比二輪高貴就好。
機車兩段式左轉,本來應該是一種配套跟福利,讓變換車道能力較弱的車體或駕駛,一直維持在外線道也能轉彎。如今變成強迫性的政策,等於是讓汽車擁有內線道的的通行專利,把機車通通趕到外線去。汽車駕駛規避掉了自己的行車注意義務,擁有了更大的路權,還可以轉過頭去跟地位較低的機車說:這是為了你好。
更恐怖的是,如同大部分的階級問題一樣,許多機車族也相信了。
在討論社會階級問題的時候,例如勞方跟資方的議題,最常見的阻力是:就連勞方自己,也覺得「只要有本事,我也可以成為資方,所以無須抱怨。」一樣的道理放在機車上,也是成立的;抱怨這麼多幹麼呢?買台汽車就好了。
自用小客車比機車體積更大、油耗更多,雖然空污問題一般比舊式引擎的機車小,但這個差距在機車引擎技術的提昇下日漸縮小。機車的環保問題經常被拿出來檢討,耗用更多地球資源的汽車,卻持有免死金牌。
這很意外嗎?就像監獄主要是用來裝窮人的,有很意外嗎?
四輪比二輪高級,那二輪跟兩腳呢?在許多大眾交通不便的城市,行人步行是不得已,而不是自主性的選擇,這時候機車比行人還大;但在大眾運輸發達的台北,行人的路權就提昇了,機車不是買不起,而是不屑騎。但這背後的代價是官員跟財團的關係更緊密,財團更能透過捷運週邊的土地開發獲取暴利。於是薪資高了,房價更高。
階級低的人,是沒有發聲權利的,只能認份的往上爬。一旦出來爭取權利,就會被當作暴民抓走。不管是「乖寶寶不鑽車道運動」(讓人們發現惡名昭彰的「鑽車」一旦消失,道路會有多塞,突顯機車共享車道承擔風險,卻沒人感激。)或是「待轉大富翁」(藉由集體頻繁的兩段式左轉,突顯強制性待轉的問題),對許多人來說,不過是無聊的鬧事。階級是沒有問題的,有問題的是嘗試打破階級的人。
最後,要知道誰階級低、誰弱勢,可以參考這個指標:一旦該族群中發生了負面事件,強勢族群不會被牽扯上邊,就算有也只是特例。弱勢族群則剛好印證了「早知道你有問題」的負面標籤。
汽車肇事,跟酒有關,跟駕駛人的能力有關,就是跟「開車族群」無關。機車肇事,則是「騎車本來就很危險」、「很多騎車的人有問題」。反正只要你有本事,你也可以提昇階級,享有特權。這就是中華民國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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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原則於過失責任判斷上之作用? http://qr.angle.tw/znt
✔概念:刑法、信賴原則
✔關鍵字:注意義務、信賴原則、過失
實務見解對於信賴原則之適用,大多見於交通事故中,認為行為人只有在遵守交通法令時,始能主張信賴原則以阻卻過失責任,可參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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