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修正案有關特殊教育人力編制,本次修法的重點在第26條,人員編制不足,沒有法令依據一直是特殊教育領域很痛苦的事。
特殊教育法民國98年修法時,教育部告訴團體代表說;特殊教育法是行政法不是組織法,所以不能有人員編制。為什麼又可以將人員編制納入修法?
這次將特殊教育學校相關編制予以明確化,我表示肯定,但仍有一些問題須就教。
所謂的”輔導”包括哪些業務?在第26條修正案說明欄第二項中有所謂學生輔導和教師輔導,請問”教師輔導”,是指那些內涵?
長期以來,家長團體和特教學者很關心根據特教法第44條成立的”特教行政支持網絡”,因為沒有正式編制,而導致功能不佳的問題。
目前專業團隊的支持網絡是放在桃園啟智學校,
就業輔導在嘉義啟智學校;
聽障專團在台南啟聰學校,
視障專團在台中啟明學校。
重點是,因為行政支持網絡沒有正式編制,都是該被指定學校用用現有人力在提供支持,其他基層學校根本很難申請到依照特殊教育法相關支持服務。
既然第26條都已經可以納入編制的條文,表示根本沒有什麼行政法和組織法的問題,建議第24條也應該納入專業人編制規定。請教育部啟動研議。
📌其次,有關特殊教育法第47條修正:
這次政院版的修正案是將高中職以下學校的特教評鑑,從三年改為四年,或併入學校評鑑依其週期為之。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併入學校評鑑依其週期為之。
Q1:特教評鑑目前就有制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四條有規定,教育部應組成評鑑小組、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請問併入後,這個機制還在嗎?
Q2:現行特殊教育評鑑由五至六位特教專家到場,大約半天即可迅速聚焦完成,對教學現場干擾並不多。本席同意特教評鑑延長為四年,但是為了避免特教評鑑被學校評鑑稀釋或邊緣化,特教評鑑可以合併學校評鑑期程辦理,但評鑑機制、內容和組織都應該分別辦理。或者兩個四年錯開,兩年評特教、兩年評學校,這也是可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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