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躲起來抓超速、闖紅燈,合法嗎?】
如果你是被躲在暗處的警察,用「隱藏式」攝影的方式來抓你超速、闖紅燈,想必會很不高興。這種執法方式,除了讓人感覺很差以外,其實合法性也有疑慮。如果你有底下提到的幾種情況,說不定有機會撤銷這種隱藏式執法的罰單。
🎸「闖紅燈」一定要用固定式攝影機抓
依照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簡稱稽查注意事項)規定,雖然闖紅燈可以用照相錄影來抓,但不可以用「非固定式」的方式抓,也就是說一定要用定點式的錄影、照相機來抓才行。
🎸「超速」,要提早架設告示牌、保持足夠距離、在明顯處才能抓!
警察單位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因為影響人民權利(說罰就罰),因此在程序上受法律嚴格的限制。
在「交通違規」上,這些限制包含:
1⃣測速器的距離限制與明顯標示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警察除了親自駕車追查違規,也可以採用測速器等科學儀器來抓違規。
不過,想要用測速器來抓超速違規,依照同條第3項規定,必須「提前、明顯標示」,例如要在測速器前100~300公尺處標示「前有測速照相」(高速公路要更遠,300~1000公尺)。
2⃣抓超速違規要保持足夠距離
依照,稽查超速違規的時候,警察不能在降速的速限標誌後方過短距離內取締超速,在一般道路是300公尺內不能抓,高速、快速道路是500公尺內不能抓。這種情況常常發生在下坡路段,畢竟減速需要時間,要求人民急煞反而更危險。
舉例來說,你遵守速限駕駛在時速60的一般道路上,突然看到前方速限標誌變為40,那麼在這個標誌後的300公尺內警方不能抓,避免你無法及時降速而被強迫開罰。
3⃣除非是嚴重超速,否則要在明顯處才能抓
依照稽查注意事項,雖然超速可以用測速器抓,但只有「嚴重超速(超速40公里以上)」才可以在「制高點」進行「隱藏式執法」。如果只是一般超速,就必須遵循行政程序法第33條的辨識原則進行「公開執法」。
🎸如果你被開罰單,但卻有上述的情況之一,那麼你就有機會去撤銷罰單:
#闖紅燈 的部分,舉例來說,常常有那種「警察站在天橋人行道」抓違規的情況,這種抓法就被法院撤銷過。
像是在士林地院107年度交字第260號行政判決、士林地院106年度交字第313號行政判決、士林地院104年度交字第119號行政判決這幾個判決中,法官就認為闖紅燈並不能用非固定式的錄影去抓,也不能在天橋這種地方隱藏自己的身分偷偷抓,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超速 的部分,像是屏東地院104年度交字第97號行政判決,警察開了兩張超速罰單,但其中一張超速的警告告示設置不清,因植物覆蓋與高低落差辨識度,法官就認為不能苛責駕駛人,因此撤銷該罰單。
而在雲林地院104年度交字第19號行政判決中,警察在路旁施工處的反光堆後面操作測速器,並且在速限標示後200公尺處開罰,法官就認為,不只距離上違反開罰標準,本案也只是一般超速,員警在反光堆後面的隱蔽處開罰,不符合在明顯處執法的要求,因此最後撤銷罰單。
🎸但我也要提醒,如果你真的看到了速限標示,或是有充分的時間去遵守規矩,就不算是隱藏性執法了,不要去勉強嘗試撤銷。像是新竹地院106年度交字第100號行政判決、彰化地院104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判決的當事人都主張是隱藏執法,但法官判斷前方都有告示牌警告,沒有被遮蔽,不能算是隱藏性執法,因此不接受當事人的主張,維持原本的處罰。
如果你碰上類似的情況,也許可以參考參考上面成功撤銷的案例,說不定你也能為自己出一口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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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交通新制看這邊,小心別觸法損失荷包!】
另外,桃園市從前年開始實施夏季紅綠燈周期調整方案,今年擴大到14處路口,預計從7月2日啟動,8月底結束,屆時紅燈秒數將各減少10至30秒,讓機車騎士減少烈日曝曬的時間,還請大家注意囉!
其餘的交通新制重點如下:
⚠故障車停路肩逾時 罰600至1200元罰鍰
去年8月7日國道警察陳啟瑞在國道三號執勤戒護拋錨車,被後方板車追撞死亡、另一名員警受重傷,高公局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7月1日起故障車停放路肩待援時限從2小時縮短為1小時,違者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
🚫公車站10公尺內違停 將重罰1200元
去年9月新北市中和兩名女大生雙載,疑未閃避速度較慢的公車而糟後方貨車超車輾斃,停在路邊讓公車無法靠站的計程車形同幫兇。為避免汽、機車在公車停靠區違停,交通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7月1日起在公車站10公尺內停車,機車罰900至1200元、汽車直接罰1200元,較現行規則各提高300元。
🔥新式大客車 需設自動滅火系統
為降低大客車火燒車機率,7月1日起新式大客車需強制加裝自動滅火系統;既有型式大客車新車於明年7月1日也需裝設。
🚗逕行舉發納違規計點 6點吊扣駕照
汽、機車超速禍闖紅燈,若被照相機等科技儀器取締,過去只要付罰金就可結案,交通部7月1日起將,先將全台3萬4000多輛營業大客車照相逕行舉發納入記點制,半年內違規記點達6點,將扣駕照1個月,駕駛還需接受道安講習,1年內吊扣駕照2次,再違反祭典條款時,將吊銷執照;未來會將擴大至小客車,但時間還未定。
🚚露營車 個人可領自用小貨車牌照
國內露營風氣盛行,但現行國內露營貨車照領牌,只能由公司行號領取、須以載貨為主,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7月1日起開放個人可領取露營貨車自用小貨車牌照,以1人1部為限。另露營車上常備有瓦斯爐,因此同步規定露營車申請牌照檢驗時,應具備合格規定滅火器。
💡開放車輛變更LED車頭燈
車輛頭燈研發技術日新月異,現行除了有發光二極體(LED)頭燈變更需要,國外更已有雷射頭燈產品,因此,交通部7月1日起開放車輛可變更為符合規範的LED車頭燈。
🚜特殊規格車輛 可申請臨時通行證
因應國營企業為執行探採工程,特殊規格車輛長度、高度、總重量逾越一般汽車規格,但現行環保單位、鐵路、捷運營運機構,也有使用無法辦理審驗、檢驗、請領一般汽車牌照的清掃車輛及軌道公路兩用、隧道搶修車。交通部今年初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增列該等車輛得經主管機關報交通部核定後,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電子票證 41條台灣好行半價優惠
交通部公路總局鼓勵民眾搭乘公共運輸出遊,7月1日至9月30日,推使用電子票證,搭乘41條「台灣好行」路線享半價優惠;以熱門路線「高雄─墾丁」為例,原本電子票證票價為352元,半價優惠只要176元,若一家4口共同搭車出遊,來回可省下約1400元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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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不小心闖紅燈 在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不少人在爭論這條新聞,我跟法律系的李小蒨討論了很久,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關於車禍肇事判定上一般人很容易誤解的部分,以及這個判例中合理與有可能存在的爭議
這是完整判決書:https://goo.gl/nur0uT
首先我先講結論:
1.我真心對闖紅燈被撞的家屬還敢提告感到不恥
2.TVBS標題殺人,民事169萬還沒判決,且判決書明載是黃燈肇事,記者寫文有沒有用腦?
3.法官認定汽車駕駛說了很多謊(EX:綠燈,時速20~30)
大家對於闖紅燈的家屬還敢提告,說什麼不要一毛錢只要道歉(實際上已經拿了強制險210萬)大家應該都覺得無言,TVBS長期報導立場偏頗,標題殺人也沒什麼好多說的
因此我們把重點放在3,到底事件發生情況跟判決是否合理
首先我們看判決書,有幾點是有爭議的,首先我們必須理解一點,路權跟刑責沒有絕對關係,最簡單的舉例就是如果你騎車上高速公路然後人家不小心撞死你,這個人也不會因為絕對路權而無罪。
因此車禍常見的過失與否在於你有沒有盡力避免車禍的發生,如果在法律認定上你有能力預見事故發生卻沒有採取必要之手段,那你的過失責任就會成立。
這個刑事法庭法官在這個判決中主要依據兩個理由來判刑:
1.法官認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未進入路口之車輛應減速慢行】
2.法官認為根據汽車駕駛人的證詞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
所以認定汽車駕駛人過失重傷害罪嫌成立,以上這兩點是新聞記者根本不報或是選擇性忽略的部分,說真的要不是記者看不懂中文就是根本沒看判決書,連實際狀況是黃燈都搞錯
以這個判例來說我不能認同的地方在於法官認定黃燈的時候應該減速慢行,且判決書寫到監視器拍到的部分實際駕駛人只有一秒不到的反應時間就通過了停止線,實在不該強求駕駛人減速慢行。
但是扣除掉上述幾點,汽車駕駛人有幾個很嚴重的問題
1.你明明看到有人闖紅燈了卻沒有做出反應
2.明明你就是黃燈通過,卻在面對記者跟法官的時候一直強調你是綠燈
最後,新聞報導刻意誤導觀眾這個案件是無肇事責任,但是事實上無肇事責任是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說的,法官參照了監視器後認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有瑕疵不予採用
所以,如果你發生類似事件的話,一直爭執對方紅燈或是絕對路權是沒有用的,法律上的見解是看你有沒有盡力遵守交通規範以及避免傷亡之產生,絕對路權不能無限上綱,否則你騎在禁行機車道被撞死的話是求償無門的。
真的遇到類似事故,請將你的立場放在你已經盡量避免事故、人體反應時間不足以讓你即使反應云云
總之,這個判決雖然並非完全沒有爭議,但是法官的見解也並不是真的恐龍一條,這位女駕駛對外公開的言論有非常多可以質疑之處。
最後,法律上並沒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這個傳說中的帝王條款完全是子虛烏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是刑法上對於過失的定義,需輔以其他法條方能斷定
以這個判例中法官引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才是真正容易被胡亂定罪的霸王條款。
柯基摩托打抗:
http://www.corgimot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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