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回捐案再現
#剝削社工還詐領政府補助
日前我接獲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陳情,安加長照機構讓原本月領3萬3的社工只領2萬7,中間的差額被機構私吞,而且受害的社工近十人!
除了 #薪資回捐 #勞健保低薪高報,該機構甚至涉嫌謊報計畫人力,拿員工印章偽造文書,A服務點卻聘用B員,詐領政府補助經費!
相關的違法情事不僅讓社工被嚴重剝削,根本已經違背社福精神,更何況機構承接的是政府計劃,怎能帶頭欺壓社工!
因此我立即要求高雄市勞工局(小勞男孩向前行 )進場勞檢,並督促雄健康-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儘速釐清該機構發薪、核銷等資料,返還積欠員工之薪資差額,並針對《C級巷弄長照站契約書執行人員聘用事宜》建立 #更嚴格的懲處條款與完善的退場機制,而不是讓違法機構退還員工薪資後就船過水無痕,仍有機會承接政府業務!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04-17 #15mins衛環委員會質詢 #環保局 1.要求擬定《高雄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 從臨時會要求到現在,環保局承諾過了還是什麼都沒做,今天局長更以「中央已修空污法,地方沒有評估必要」#拒絕研擬!高雄不值得要求更嚴格的標準、不能要求更好的空氣品質是嗎?消極怠惰的態度實在令...
高雄市 勞工局 職業工會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公司要求請生理假要出示證明?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今天我看到一件令我相當傻眼的事,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踢爆,竟然有社福單位要求女員工在請生理假時,必須拿出生理用品作為憑證才能請假。
都什麼年代了,竟然還有如此不合理的要求?真是太離譜了!
在此提醒大家,女性每個月本來就可以請 1 天的生理假,而且每年有 3 天生理假不併入病假計算;另外,早在 2013 年就已經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明定「雇主不可要求請生理假須提出證明」!
生理假與病假的性質不同,因經期導致的不適,本來就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加上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也不一樣,同一個人也可能每次生理期狀況都不相同,難以透過任何方式,來證明疼痛達無法上班的程度。
《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施行將近 20 年,雇主不應該無視性工法的規範,或用不了解性工法作為抗辯理由,繼續作出違反性別平等權益的行為。
2017 年時也曾發生過一起類似案例,新北市某間公司要求員工請生理假時,必須提供驗試紙證,此舉不但侵犯員工隱私,也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最後,這間公司被勞工局裁罰 10 萬元。
因此,如果你任職的工作單位要求請生理假需附任何證明方式,不論是拿出使用過或未使用過的生理用品、驗試紙、就醫證明、經痛診斷等各式天馬行空的方法,通通都是違法的,你可以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3 條,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別讓雇主們這種石器時代般的舊觀念,侵害你的個人權益!
高雄市 勞工局 職業工會 在 東森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珊迪編:勞工局終於說話了!
#COVID19 #疫情 #紓困金 #勞工局
高雄市 勞工局 職業工會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4-17 #15mins衛環委員會質詢
#環保局
1.要求擬定《高雄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
從臨時會要求到現在,環保局承諾過了還是什麼都沒做,今天局長更以「中央已修空污法,地方沒有評估必要」#拒絕研擬!高雄不值得要求更嚴格的標準、不能要求更好的空氣品質是嗎?消極怠惰的態度實在令人失望,除了籌錢讓學校買空氣清淨機,不見市府空汙減量決心,更何況還是違法募款!
2.修正《環保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完善《高雄市二行程機車汰舊加碼補助》
今年高雄市的電動車補助拖了四個月的主要原因是委員空窗三個月且基金見底,我要求環保基金在設置要點裡新增「該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完成下屆委員之招聘作業。」條文,並善盡說明責任,避免名額認定不公平、讓民眾等待的問題再發生,也要檢討補助無法年年延續的問題,否則民眾沒有誘因汰換。
3.檢討垃圾處理費隨水徵收
一來隨水徵收本不合邏輯,二來變相懲罰使用環保餐具需要用水清洗的民眾,三來高雄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隨水徵收的方式每度水4.1元是全國最高,雙北隨袋徵收的垃圾處理費是全國最低。高雄若有心要推垃圾減量,應參考雙北成功和台中失敗的例子來認真研擬更好地推動辦法,而非因遇到阻礙就擱置,繼續使用更有問題的徵收方式。對此局長僅承諾 #會再評估。
4.「石化專區」和「循環經濟產業示範區」兩者明顯不同
韓國瑜市長說高雄缺一個石化專區,經發局長伏和中緩頰說「市長比較接地氣,講循環經濟很多人聽不懂」,指兩者是一樣的意思。我今天質詢環保局長兩者的定義一樣嗎?是市長不懂循環經濟還是市民不懂?局長答覆 #有機會的話會和市長解釋。
#衛生局
5.醫療觀光小組納入法制局、勞工局及醫護工會代表
局長僅回覆會遵循中央法規、不會違法,且勞工意見會向「醫師公會」諮詢。顯然局長對於醫療行銷、醫療廣告等可能觸及醫療法規、遊走法律邊緣的推銷行為絲毫不警惕,更顯見局長的勞動意識很有問題,怎麼會找「公會」諮詢勞工問題呢?!再者,市府欲合作的五大院所高醫大附醫、高雄榮總、義大醫院、高雄長庚、阮綜合可是出了名的血汗,局長怎能完全不替基層醫護人員把關勞動權益?
6.制定「危勞職務認定範圍」及「退休年齡酌減方案」
我向衛生局長為護理人員請命,護病比超標、待命制、花花班的勞動問題已層出不窮,而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危勞認定新制,主管機關須擬定「危勞職務認定範圍」及「退休年齡酌減方案」,現在衛福部、退輔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已擬定方案送銓敘部核備了,為何高雄市衛生局遲遲不送出?所屬高雄市管轄的醫院護理人員就比較命苦?局長承諾今年底前會完成。
#勞工局
7.建立工會陪檢制度並實施
勞檢法規定勞檢時需通知工會,但目前仍只有企業工會可進行陪檢,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仍被排除在外,我要求局長盡快研擬相關計畫,讓工會陪檢制完整落實。
8.完成勞動教材專區設立
勞工局過去的勞動法制教材僅提供少數資料上網,我要求應在網站上設置完整教材專區,讓企業、學校都能使用正確且即時的勞動資料,供民眾索取,讓勞動教育進到校園和各行各業。
9.勞動法制教育結合勞博資源
高雄市勞工博物館具豐富的勞工文史資料,我要求勞工局應整合勞博文史資源來做更完整的勞動教育規劃,讓勞動意識透過更多元的方式進入公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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